根據《國務院關于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2號),設立國家能源局(副部級),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的國家局。
一、職責調整
。ㄒ唬⿲野l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能源行業管理有關職責劃入國家能源局。具體包括:擬訂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提出相關體制改革建議;實施對石油、天然氣、煤炭、電力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國家石油儲備;提出發展新能源和能源行業節能的政策措施;開展能源國際合作。
(二)將原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的核電管理職責劃入國家能源局。
(三)將原國家能源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劃入國家能源局。
。ㄋ模┘訌妼δ茉磫栴}的前瞻性、綜合性、戰略性研究,擬訂能源發展規劃、重大政策和標準并組織落實,提高國家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職責
。ㄒ唬┭芯刻岢瞿茉窗l展戰略的建議,擬訂能源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并組織實施,起草有關能源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推進能源體制改革,擬訂有關改革方案,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二)負責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含核電)、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業管理,組織制定能源行業標準,監測能源發展情況,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
。ㄈ┴撠熌茉葱袠I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組織推進能源重大設備研發,指導能源科技進步、成套設備的引進消化創新,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廣應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
。ㄋ模┌磭鴦赵阂幎嘞蓿瑢徟⒑藴、審核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ㄎ澹┴撠熌茉搭A測預警,發布能源信息,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
。┴撠熀穗姽芾,擬訂核電發展規劃、準入條件、技術標準并組織實施,提出核電布局和重大項目審核意見,組織協調和指導核電科研工作,組織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ㄆ撸⿺M訂國家石油儲備規劃、政策并實施管理,監測國內外石油市場供求變化,提出國家石油儲備訂貨、輪換和動用建議并組織實施,按規定權限審批或審核石油儲備設施項目,監督管理商業石油儲備。
。ò耍款^開展能源國際合作,與外國能源主管部門和國際能源組織談判并簽訂協議,協調境外能源開發利用工作,按規定權限核準或審核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天然鈾等)境外重大投資項目。
(九)參與制定與能源相關的資源、財稅、環保及應對氣候變化等政策,提出能源價格調整和進出口總量建議。
。ㄊ┏袚鷩夷茉次瘑T會具體工作。
。ㄊ唬┏修k國務院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能源局設9個內設機構(副司局級):
。ㄒ唬┚C合司。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和人事、黨群、監察、財務、資產管理、離退休干部工作;承擔能源行業統計、預測預警工作;承擔政務公開、新聞發布等工作。
。ǘ┱叻ㄒ幩。
研究能源重大問題;組織起草有關能源法律法規和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相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
。ㄈ┌l展規劃司。
研究提出能源發展戰略的建議;組織擬訂能源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產業政策;承擔能源綜合業務;承擔能源體制改革有關工作。
。ㄋ模┠茉垂澕s和科技裝備司。
指導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工作;承擔科技進步和裝備相關工作;組織擬訂能源行業標準。
(五)電力司。
擬訂火電、核電和電網有關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承擔電力體制改革有關工作;組織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禾克尽
承擔煤炭行業管理工作;擬訂煤炭開發、煤層氣、煤炭加工轉化為清潔能源產品的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承擔煤炭體制改革有關工作;協調有關部門開展煤層氣開發、淘汰煤炭落后產能、煤礦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
。ㄆ撸┦吞烊粴馑荆▏沂蛢滢k公室)。
承擔石油、天然氣行業管理工作;擬訂油氣開發、煉油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承擔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承擔國家石油儲備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商業石油儲備。
。ò耍┬履茉春涂稍偕茉此尽
指導協調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農村能源發展;組織擬訂新能源、水能、生物質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
。ň牛﹪H合作司。
承擔能源國際合作工作;擬訂能源對外開放戰略、規劃及政策;協調境外能源開發利用;承擔機關外事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辦事機構設在綜合司。
四、人員編制
國家能源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1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司長職數30名(含總工程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五、其他事項
(一)國家能源局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關系。
。1)國家能源局擬訂的能源發展戰略、重大規劃、產業政策和提出的能源體制改革建議,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定或審核后報國務院。(2)國家能源局按規定權限核準、審核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能源投資項目,其中重大項目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或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能源的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由國家能源局匯總提出安排建議,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定后下達。(3)國家能源局擬訂的石油戰略儲備規劃和石油戰略儲備設施項目,提出的國家石油戰略儲備收儲、動用建議,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后,報國務院審批。(4)國家能源局提出調整能源產品價格的建議,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或審核后報國務院審批;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調整涉及能源產品的價格,應征求國家能源局意見。(5)核電自主化工作,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指導下,由國家能源局組織實施。
(二)煉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行業管理由國家能源局負責,其他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的行業管理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
。ㄈ﹪沂蛢渲行挠蓢野l展和改革委員會劃給國家能源局管理。其他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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