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辦價格[2008]1671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甘肅省、廣西自治區
電價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甘肅省、廣西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電力公司,西北電網公司:
經研究,現就甘肅省、廣西自治區電價調整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甘肅省銷售電價表“大宗工業用電”類別基本電價維持調價前水平不變,電度電價適當提高;同時,適當調整“一般工商業”電價標準。調整后的各類電價見附表。
二、將廣西自治區銷售電價表“大工業用電”類別中的“電解鋁、電爐鐵合金、合成氨、電石、電解燒堿生產用電”,改為“電解鋁、電爐鐵合金、合成氨、電石、電解燒堿、電爐黃磷生產用電”,其枯水期電價調整為:1-10千伏每千瓦時0.5542元;35-110千伏每千瓦時0.5312元;110千伏每千瓦時0.5092元;220千伏及以上每千瓦時0.4932元。
三、以上電價調整,仍按照我委發改價格[2008]1679號文件和發改價格[2008]1682號文件規定的時間執行。
附件:一、甘肅省電網部分類別銷售電價表(已開征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地區直供電價)
二、甘肅省電網部分類別銷售電價表(未開征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地區直供電價)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來源:國家發改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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