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各中央航運企業集團,部救撈局:
被過濾廣告 《水路運輸許可證》是經營者從事營業性水路運輸的資格憑證,有效期一般為5年左右。2003年,我部組織開展了《水路運輸許可證》的統一換發工作,這批證件將于2008年10月31日到期(以下將2008年10月31日到期的《水路運輸許可證》簡稱為舊證)。為保障經營者經營活動的順利開展,加強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格管理,部決定對即將到期的舊證統一換發新證。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換證對象、時間及舊證有效期
(一)換證對象。
本次換證對象是經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的《水路運輸許可證》有效期至2008年10月31日的水路運輸經營者(含企業、個體經營戶)。
(二)換證時間。
結合2009年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年度核查工作開展換證工作,換證時間為2009年1月1日至4月30日。
(三)舊證有效期。
由于舊證有效期截止時間與換發新證存在時間差,為不影響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我部決定將舊證有效期統一延長至2009年4月30日。
二、換證要求
(一)申請換證的經營者應通過2009年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年度核查。未通過年度核查的,不予換發新證。
(二)因企業改制、合并、分立或其他原因需要變更企業名稱、經濟類型的,或企業變更經營范圍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后,方可換發新證。
(三)企業變更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或因行政區劃建制變化需要相應變更企業名稱的,憑已變更登記的營業執照等資料,在換發新證時作相應變更。
(四)換證應提供的資料:
1.憑有效舊證(正、副本)換發新證(樣式不變)。舊證遺失的,應由持證人提交書面報告,并登報掛失。
2.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復印件。
3.變更舊證企業名稱、經濟類型、經營范圍等主要內容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五)本次換發的新證有效期統一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
(六)換發新證的“經營范圍”欄應按照我部《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8年第2號)關于船種的劃分統一表述為“‘經營區域’+‘船種’+運輸”。
三、換證程序
(一)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持上述資料到其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或其設立的航運管理機構,下同)申請辦理換證手續(可與2009年年度核查材料同時遞交)。
(二)由經營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的換證申請,由其收回舊證,同時核對申請人提交的營業執照副本和其復印件的一致性后,在復印件上加蓋“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章,將營業執照副本原件退還申請人。對不符合規定的申請,經營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應將不符合原因告知申請人。
(三)對通過2009年年度核查的經營者,按原發證權限換證。發證權限不在經營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的,由經營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將舊證(正、副本)原件、2009年年度核查報告書及其他相關資料逐級上報至原發證單位。其中發證權限在我部或我部派出機構的,由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匯總后,統一到我部或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換證。
中央航運企業集團及其控股子公司經公司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對其進行年度核查并簽署初審意見后,由該公司將舊證(正、副本)原件、2009年年度核查報告書及其他相關資料上報至集團總公司匯總后,到我部統一換證(其中僅經營長江、珠江水系內河運輸的企業,分別由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統一換證)。部屬各打撈局的年度核查和換證由部救撈局匯總后到部統一辦理。
由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中央航運企業集團、部救撈局匯總報部或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換證的,需同時填寫“《水路運輸許可證》換證匯總表”(可在部網站www.mot.gov.cn下載)。
四、其他事項
(一)除2008年10月31日到期的舊證外,其他《水路運輸許可證》應在到期當年結合年度核查工作參照上述換證要求換證(如:2009年10月31日到期的應在2009年年度核查期間換證)。今后新核發的《水路運輸許可證》的有效期統一為從批準之日至第5年的6月30日止(超過5周年的,有效期截至第4年的6月30日)。
(二)我部將統一印制《水路運輸許可證》正、副本,有關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請于2008年10月31日前將所需數量及聯系人報部(水運司)。
聯系人:周亮 010-65292657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辦公廳(章)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