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強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嚴格土地供應政策,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和重復建設,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日前,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共同發布《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增補本)》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增補本)》(以下簡稱新目錄)。
根據新目錄規定,商品住宅用地的宗地出讓面積,小城市(鎮)不超過7公頃,中等城市不超過14公頃,大城市不能超過20公頃(300畝)。
新目錄對部分產能過剩產業用地給出了具體限制。新目錄大幅提高了煤炭行業的準入門檻,按照規定,山西、內蒙古、陜西等省(區)的新建、改擴建礦井規模不得低于120萬噸/年,“十一五”期間一律暫停30萬噸/年以下的新建煤礦項目的土地供應。其他產業方面,新目錄還要求,新建再生鉛和鋁項目的規模必須在5 萬噸/年以上;錳鐵高爐項目的容積必須在300立方米及以上;新建多晶硅項目的規模必須達到3000噸/年以上,占地面積6公頃/千噸以下,否則將不予審批土地。除此之外,新目錄對乳制品加工項目、紡織項目、建材項目等項目用地予以具體規定。
新目錄規定,中央直屬機關、國務院各部門、省(區、市)及計劃單列市黨政機關新建辦公樓項目,須經國務院批準;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新建辦公樓項目,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其中,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7000萬元以上的,須經國務院批準。同時禁止黨政機關(含國有企事業單位)新建、改擴建培訓中心(基地)和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場所建設項目。
根據新目錄,凡列入《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增補本)》的建設項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藝技術、裝備的建設項目,必須符合目錄規定條件,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方可辦理相關手續;凡列入《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增補本)》的建設項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藝技術、裝備的建設項目,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一律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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