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煤礦礦長資格證的管理,確保煤礦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168號)、《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煤礦礦長(以下簡稱礦長)資格證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炭開采、煤礦建設的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的資格證。
第三條 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工業和信息化委”)負責本省礦長資格審查、核實、培(復)訓、考核、頒證等指導管理工作,負責礦長資格證培訓機構、培訓師資、教學計劃、教材等審定工作。
第四條 省監獄管理局、省屬國有煤炭企業集團負責其下屬單位礦長資格申請材料的復核和申報工作。
第五條 州(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礦長資格申請材料的收件、復核和申報工作。
第六條 縣(市、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礦長資格申請材料的收件、核實和初審工作。
第七條 礦長資格證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煤炭相關專業(采煤、地質測量、礦山機電、礦井運輸、礦井通風與安全等)中專以上學歷或取得煤炭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二)從事煤礦井下安全生產技術相關工作3年以上或具備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崗位工作2年以上;
(三)年齡在60周歲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能深入井下作業的公民;
(四)取得省工業和信息化委頒發的《礦長資格培訓合格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辦理礦長資格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礦長資格證申請表(一式三份,見附件1);
(二)任職煤礦的煤炭生產許可證(基建礦井提供的采礦許可證)復印件;
(三)任職單位出具的擬任職證明;
(四)學歷或職稱證件復印件;
(五)從事煤礦井下管理工作履歷證明;
(六)《礦長資格培訓合格證》;
(七)身份證復印件及近期免冠二寸照片3張。
第九條 礦長資格證變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礦長資格證變更申請表(一式三份,見附件2);
(二)任職煤礦的煤炭生產許可證(基建礦井提供的采礦許可證)復印件;
(三)新任職單位出具的擬任職證明;
(四)身份證復印件及近期免冠二寸照片3張;
(五)原礦長資格證原件。
第十條 礦長資格證遺失補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礦長資格證補證申請表(一式三份,見附件3);
(二)公開媒體的書面遺失聲明;
(三)身份證復印件及近期免冠二寸照片3張。
第十一條 申請辦理礦長資格證的單位可向各所在地煤炭主管部門或省監獄管理局、省屬國有煤炭企業集團領取申請表,也可直接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委”門戶網站(www.ynetc.gov.cn)下載。礦長資格證申報材料經煤炭主管部門或省監獄管理局、省屬國有煤炭企業集團逐級核實后,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委。
第十二條 申請材料收件、受理
(一)縣(市、區)煤炭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核實工作。對資料不全或者不符合相關條件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二)州(市)煤炭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縣(市、區)煤炭主管部門提交的書面材料的復核工作。對資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三)省監獄管理局、省屬國有煤礦企業集團對下屬單位礦長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后,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對資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條件的,省工業和信息化委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對州(市)和省監獄管理局、省屬國有煤礦企業集團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作出頒證、變更、補證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說明其原因。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時間內辦結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辦理的理由告知申報人。
第十四條 礦長資格證每2年進行1次檢審。礦長應當于初次培訓結業期滿2年內參加檢審。
第十五條 礦長資格證檢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礦長資格證檢審表(一式三份,見附件7);
(二)礦長復訓考試合格證明復印件;
(三)任職單位采礦證復印件;
(四)身份證復印件及近期免冠二寸照片3張。;
第十六條 礦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檢審不合格
(一)所任職煤礦1個月內2次以上檢查發現其作業人員未進行技能安全教育培訓或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
(二)所任職煤礦在日常管理、各類建設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不按規定參加礦長檢審復訓或復訓不合格的;
(四)所任職煤礦存在安全隱患,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擅自組織生產的;
(五)所任職煤礦兩年內被停產整頓及不良記錄累計達3次以上的。
第十七條 檢審不合格者應當在2個月內參加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組織的復訓和考試。
第十八條 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省監獄管理局以及省屬國有煤炭企業集團對所轄礦長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頒證機關對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或者礦
長被停職調查的應當暫扣其礦長資格證。
第二十條 所任職煤礦3個月內2次及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生產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頒證機關將吊銷其礦長資格證。
第二十一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委負責在政務公開網站(www.ynetc.gov.cn)向社會公開以下內容:
(一)頒發、變更、補證、吊銷的礦長資格證;
(二)礦長資格證的檢審結果;
(三)礦長培訓、復訓年度計劃。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 年3月1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施行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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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礦礦長資格證申請表》
2.《煤礦礦長資格證變更申請表》
3.《煤礦礦長資格證補證申請表》
4.《煤礦礦長平培(復)訓教學簡況》
5.《煤礦礦長培訓學員簡況》
6.《煤礦礦長復訓學員簡況》
7.《煤礦礦長資格證檢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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