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業廳文件
晉煤經發〔2010〕543號
關于做好全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整合
過渡期煤炭銷售票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業局、各國有重點煤炭企業集團、平朔煤炭工業公司、太原煤炭氣化集團公司、中國(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山西煤炭運銷集團、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山西統配煤炭經銷總公司、山西省焦炭集團、省監獄管理局、山西國新能源發展集團公司、省能源產業集團公司、各有關單位:
我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資源整合工作取得了重大的階段性成果,目前正處在兼并重組整合的過渡期,除部分煤礦正常生產外,大部分煤礦將進入改造階段,這就對全省煤炭銷售票的使用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為了保證合法煤炭生產和建設礦井在全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整合過渡期間煤炭的正常生產和流通,現就煤炭銷售票使用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證合法煤炭生產企業的用票需要。各大煤炭集團、大公司和各市縣所屬的證照齊全、安全有保障的礦井要在確保安全生產的前提下,挖掘潛力,增加生產,并如實統計上報煤炭產量,按照上報統計產量領取煤炭銷售票,上報統計的煤炭產量應全部使用煤炭銷售票。
二、保證合法的建設改造礦井的用票需要。對于批準開工的建設礦井要認真做好工程煤的申報及煤炭銷售票的申領和使用工作,按月如實統計上報工程煤量,如實計入區域(或集團公司)產量統計中,并按照上報統計工程煤量領取煤炭銷售票,統計上報的工程煤量應全部使用煤炭銷售票。
三、各級煤炭主管部門、各集團公司要加強對本區域、本部門煤炭銷售票的管理。屬市、縣煤炭主管部門管理的批準生產和建設的煤礦企業要將逐個礦井的名單、生產能力、批準生產和建設的時間、月度煤炭銷售情況隨同月度報表如實上報市級煤炭主管部門。屬各集團公司管理的批準生產和建設的煤礦企業(含兼并重組整合煤礦)要將逐個礦井的名單、生產能力、批準生產和建設的時間、月度煤炭銷售情況隨同月度報表如實報省廳煤炭票證管理中心。嚴格禁止合法煤炭生產和建設煤礦企業倒賣銷售票。
四、各級煤炭主管部門、各集團公司不得降低驗收標準和簡化程序對證照齊全的合法生產礦井和批準開工的建設礦井進行復工復產驗收;對于證照不齊全及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任何單位和部門均不得為其發放煤炭銷售票;要進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嚴厲打擊非法、違法和違規生產;各有關單位要強化煤炭銷售票查驗回收力度, 嚴格把關,對非法煤炭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五、各級煤炭主管部門、各集團公司要切實加強對煤炭銷售票使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要結合本區域、本集團的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保證全省合法煤炭生產和建設礦井(工程煤)的用票需要;要加大對煤炭銷售票的監督檢查和稽查力度,對無票銷售、使用假票和倒賣票據等行為,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保證煤炭銷售票的有序運行,為全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整合創造良好的環境。
六、各級煤炭銷售票使用管理領導組要加強對煤炭銷售票運行情況分析和突出問題研究,組織指導協調好本區域本部門銷售票的運行工作。
七、各級煤炭主管部門要加強與監察部門的聯系,加強對煤炭銷售票的監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把煤炭銷售票的使用管理政策落到實處,嚴格杜絕無票銷售,堵塞稅費征收的漏洞。
八、對于今年以來發生的類似問題,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