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十一五”期間各地區單位生產
總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標計劃的批復
國函〔2006〕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委、監察部、統計局、能源辦:
發展改革委《關于報請審批下達〈“十一五”期間各地區單位生產總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標計劃〉的請示》(發改規劃〔2006〕1816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十一五”期間各地區單位生產總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標計劃》(以下簡稱《計劃》)。
二、“十一五”期間全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源消耗降低20%左右,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的約束性指標,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必須嚴格執行,確保完成《計劃》確定的本地區單位生產總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標。
三、各省(區、市)要將《計劃》確定的單位生產總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標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和年度計劃,并分解落實到各市(地)、縣及有關行業和重點企業。要制訂具體實施方案,明確責任主體,層層抓好落實。同時,要狠抓節能降耗,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切實把工作著力點放到轉變經濟增長方式上。
四、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能分工,加強指導和督促檢查,密切跟蹤《計劃》執行情況。統計局、發展改革委和能源辦要制訂科學、明確的考核指標體系,每半年向社會公布各省(區、市)單位生產總值能源消耗指標,實事求是評價各省(區、市)節能工作開展情況。同時,要會同監察部對《計劃》完成情況進行嚴肅認真的檢查和考核,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附件:“十一五”期間各地區單位生產總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標計劃
國務院
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十一五”期間各地區單位生產總值
能源消耗降低指標計劃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提出的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源消耗降低目標,制訂本計劃。
二、“十一五”期間,國家對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標實行計劃管理,能源消耗基數按2005年統計結果確定。全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源消耗指標從2005年的1.22噸標煤/萬元下降到2010年的0.98噸標煤/萬元,降幅20%左右。
三、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標的地區分解原則是:對“十一五”期間已經自行明確提出降耗20%以上的地區,對其降耗指標予以確認;對降耗指標低于20%或沒有提出該指標的地區,在確保實現全國總目標的前提下,綜合考慮其發展水平、產業結構、單位生產總值能耗情況、能源消費總量、人均能源消費量、能源自給水平等因素,確定其能耗降低指標(各地區單位生產總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標見附表)。
四、“十一五”期間節能降耗的主要措施是,調整優化產業結構,嚴格限制高耗能產業發展,大力開發、推廣和應用節能技術,加強能源生產、運輸、消費各環節的管理。
五、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源消耗指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約束性指標,各省(區、市)要將其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績效考核和政績考核,并分解落實到各市(地)、縣及有關行業和重點企業。
六、從2006年開始,統計局、發展改革委和能源辦每半年向社會公布全國和各地區單位生產總值能源消耗情況;2008年對本計劃執行情況進行中期評估,2010年進行期末考核。評估和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附表:
“十一五”期間各地區單位生產總值
能源消耗降低指標計劃表
地區 |
2005年基數 |
2010年目標 |
下降幅度(%) |
全國 |
1.22 |
0.98 |
20 |
北京 |
0.80 |
0.64 |
20 |
天津 |
1.11 |
0.89 |
20 |
河北 |
1.96 |
1.57 |
20 |
山西 |
2.95 |
2.21 |
25 |
內蒙古 |
2.48 |
1.86 |
25 |
遼寧 |
1.83 |
1.46 |
20 |
吉林 |
1.65 |
1.16 |
30 |
黑龍江 |
1.46 |
1.17 |
20 |
上海 |
0.88 |
0.70 |
20 |
江蘇 |
0.92 |
0.74 |
20 |
浙江 |
0.90 |
0.72 |
20 |
安徽 |
1.21 |
0.97 |
20 |
福建 |
0.94 |
0.79 |
16 |
江西 |
1.06 |
0.85 |
20 |
山東 |
1.28 |
1.00 |
22 |
河南 |
1.38 |
1.10 |
20 |
湖北 |
1.51 |
1.21 |
20 |
湖南 |
1.40 |
1.12 |
20 |
廣東 |
0.79 |
0.66 |
16 |
廣西 |
1.22 |
1.04 |
15 |
海南 |
0.92 |
0.81 |
12 |
重慶 |
1.42 |
1.14 |
20 |
四川 |
1.53 |
1.22 |
20 |
貴州 |
3.25 |
2.60 |
20 |
云南 |
1.73 |
1.44 |
17 |
西藏 |
1.45 |
1.28 |
12 |
陜西 |
1.48 |
1.18 |
20 |
甘肅 |
2.26 |
1.81 |
20 |
青海 |
3.07 |
2.55 |
17 |
寧夏 |
4.14 |
3.31 |
20 |
新疆 |
2.11 |
1.69 |
20 |
注:各地區單位生產總值能源消耗按2005年不變價格計算。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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