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10日發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條例)的決定》等三份重要文件。根據修改后的《條例》,油氣資源稅稅率較試點時有大幅提升;焦煤資源稅也有大幅提升,但仍從量定額計征。此前業界預期的礦產使用費同步取消獲兌現,僅特別收益金未能同步取消。
分析人士表示,修改版暫行條例的發布,標志著經過一年多的局部試點之后,我國資源稅改革再度大幅推進,向全國推廣的進程有望加快。水泥業內人士據此指出,該《條例》旨在環緩解當下煤電供應問題,此政策一旦執行,將對當前的煤電之爭起到解決作用,同時各地區的拉閘限電也將有效緩解,水泥廠也將從中間接受益。
新條例下月起施行
修改后的《條例》規定,“資源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條例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下稱《稅率表》)及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稅目、稅率的部分調整,由國務院決定。”“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分別以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比例稅率或者以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定額稅率計算。”
記者從《稅率表》看到,油氣資源稅已經從去年新疆資源稅試點時的5%稅率提升為5%-10%。而焦煤資源稅則從原先的每噸0.3元-5元提升為每噸8-20元,但仍是從量定額計征。
對于煤炭資源稅仍從量定額計征,業內人士認為很可能是出于緩解煤電矛盾的考慮。“電力緊張的一大誘因就是煤價過高,資源吃緊;而一旦改革后稅負過重,高煤價更容易向下游傳導,同時也影響煤炭開采的積極性,由此加劇電力緊張。”該人士說。
《條例》同時規定,“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于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
國務院同時宣布,上述《決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來源:水泥商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