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點一年多的新疆資源稅改革終于開始向全國范圍推開。
昨日,國務院正式發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決定》(下稱《決定》),并于2011年11月1日執行。
多位業內專家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微博)》記者采訪時表示,自去年6月新疆試點資源稅改革以后,改革試點的效果非常成功,地方也非常滿意,這一定程度上反映真實價值,因此,采取“從價定率”將資源稅改革推廣向全國順理成章。
增加約600億地方稅
自2010年6月1日,率先在新疆實施石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以來,何時將改革向全國推廣的猜測不斷。同年12月1日,資源稅改革試點擴大到內蒙古、甘肅、四川、青海、貴州、寧夏等12個西部省區。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9月21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在總結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作出修改,在現有資源稅從量定額計征基礎上增加從價定率的計征辦法,調整原油、天然氣等品目資源稅稅率。
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昨日就《決定》有關問題接受采訪時表示,從實踐情況看,改革試點運行平穩,成效明顯。西部地區油氣資源稅收入有較大幅度增長,增加了地方財政收入,增強了地方保障和改善民生及治理環境等方面的經濟實力。
“同時,由于受油氣定價機制的制約,這項改革不會對油氣產品價格產生影響,也有利于促進油氣資源開采企業努力挖掘內部潛力,降低生產經營成本。”上述負責人說。
以最早實行從價計征的新疆為例,據中國政府網公開的數據,在未進行從價計征的2010年上半年,新疆油氣資源稅收入僅為3.71億元,而在實施從價征收的2010年7~12月,油氣資源稅收入已達21.64億元。
根據昨日公布的《決定》,原油、天然氣稅率分別按照銷售額的5%到10%征收。
上述三部委負責人認為,資源稅屬于地方稅,按照修改后的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油氣資源稅的計征辦法和稅率,地方財政收入將會增加,對增強地方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治理環境等方面的能力,是很有利的。
此外,油氣資源稅提高后,靜態計算,油氣開發企業的利潤會相應減少,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也會有所減少。由于油氣開發企業中的中央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屬于中央財政收入,而我國油氣開發企業大多是中央企業,中央財政收入將會減少。此次改革增加了地方財政收入,減少了中央財政收入,是對中央與地方利益的調整。
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劉桓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按照業內一些專家的匡算,按照石油天然氣5%到10%的稅率計算,每年給國家增加的稅收可能達到600億元。
5%~10%的稅率空間
“通過從價定率,為一些產油地區在資源開采后的環境修復等方面提供了資金支持。”能源專家韓曉平說。
而對于5%到10%的稅率空間內,究竟依照何種標準來選擇其間的稅率,對于地方政府來說,也是一個比較大的問題。
劉桓認為,這實際上和開采石油的地緣地貌有關,采油地區的情況各有不同,開采成本、油氣總量同樣有所不同,這也決定了各個油田石油開采成本有很大差異。對于一些石油開采成本比較高的地區,采取靜態征收的方式對這些地區競爭不利。
“新疆的地緣地貌差異很大,因此采取5%,有些地方開采石油資源的環境好于新疆,排除開采成本后,賣后的利潤更多,因此在稅收方面,應該通過稅率的提高讓國家獲得更多稅款。”劉桓說。
以大慶為例,由于石油開采幾近枯竭,因此,要通過注水、填沙等方式提高采油量,而更多的程序也在無形中增加了成本,因此,理論來說,執行不同比例的從價定率后應該采取比較低的稅率。
不過,對于我國的主要消耗能源煤炭來說,此次并沒有納入到從價定率范圍當中。
韓曉平認為,2010年我國煤炭年產量超過32億噸,不僅僅是總量巨大,煤炭開采環境、煤炭質量的復雜性,也決定了不可能在短期內推廣從價定率。這需要一個過程。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