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1999年12月三人收回對外承包后,先后五次簽訂合伙煤礦內部承包合同,將該煤礦內部承包給王二曉經營,郝漢成、李峰峨分別收取過王二曉付給的承包費用5.7萬元。認定“夢家塔煤礦實為王二曉與李明兒、郝漢成合伙所辦,李峰峨并非該煤礦的真正合伙人”,既與查明事實矛盾,也與《通知》認定矛盾,屬事實認定錯誤,應予糾正。
這是一場曠日持久的官司,從開始起訴到現在已經整整十年,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令陜西省高院重審被駁回訴訟請求后,上訴人仍然不服,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請求保護自己在夢家塔煤礦的股權。
他在舉報信中寫道,“我雖已風燭殘年,似同小蟻撼大樹,可只要不說清楚我的股權哪里去了,不對犯罪分子繩之以法,我生不罷休,死不瞑目!”
舉報信的作者是一位年屆82歲的陜北老人,名叫李峰峨,是居住在榆林市府谷縣三道溝鄉后陽峁村的退休干部。十年來,他的身份在普通人和億萬富翁之間徘徊跌宕,皆因這場在夢家塔煤礦股權官司。
府谷縣位于陜西省最北端,是陜西、山西、內蒙古三省(區)交界的“金三角”地帶,原是國家級貧困縣,自舉世矚目的“神府東勝煤田”被發現后,便如同坐上了騰飛的火箭,一舉成為全省經濟冠軍,并躋身全國百強縣。
李峰峨的命運本來也有望同府谷的發展一樣,應在很短的時間內,完成從貧窮老漢到億萬富翁的轉變。但十年來,他雖然屢勝官司,卻終究沒有得到自己應得的合法權益,昔日用1000元與人合伙創辦的煤礦如今價值已超7億,卻被合伙人獨吞。
合伙人反目
1987年9月,時年57歲的李峰峨與同鄉大石巖村村民王二曉、縣城郝漢成三人從銀行貸款5000元,加上每人分別出資1000元,創辦了夢家塔煤礦。三人簽訂《個人合伙辦礦協議書》,約定煤礦股份分三股,三人各占一股。
由王二曉擔任礦長、法人代表,李峰峨任副礦長兼安全員,三人共同經營、共同管理,并于1992年6月合伙將煤礦對外承包,三人分享著承包費。1994年,該煤礦營業執照換證時,注冊投資人為王二曉、李峰峨、郝漢成三人。
1995-1999年12月三人收回對外承包后,先后五次簽訂合伙煤礦內部承包合同,將該煤礦內部承包給王二曉經營,郝漢成、李峰峨分別收取過王二曉付給的承包費用5.7萬元。
在歷次申請工商登記和換證時,申請資料中王二曉、李峰峨、郝漢成合伙人的地位始終未變,但注冊資金由最初的1萬元發展到2002年11月登記時的30萬元,每人各占有10萬元股份。
隨著煤炭市場的日益火爆,煤炭價格的日益高漲,曾經友好合作、共同經營的關系,因為利益糾葛而變得緊張。到了2003年農歷正月十六,王二曉突然不承認李峰峨與郝漢成的股份,說以前的報表、內外簽訂的承包合同都是假的,煤礦屬其一人所有。
對于突如其來的變卦,李峰峨、郝漢成向法院提起訴訟,由府谷縣法院、榆林中院,一直打到陜西省高院。均判定,夢家塔煤礦是個人合伙,李峰峨、王二曉、郝漢成各享有1/3的股份。
因為年邁多病,“對承包中出現的種種糾紛爭執無能應付”,2003年4月5日,只比李峰峨小5歲的郝漢成決定將自己的股權轉讓給李峰峨,同時商定,在轉讓前后,“因承包出現的糾紛,以及后來所發生的一切問題,由接收人全部承擔負責,風險自理。”李峰峨以30萬元(實付28萬元)接收了郝漢成的1/3股權。
在簽署轉讓協議時,因李峰峨居住鄉下、又值生病,遂由其子李明兒代其簽字,郝漢成為保險起見,要李明兒把自己的名字也署上,于是李明兒在父親的名字下面也加上了自己的名字,但是沒有寫“代簽人”字樣。他們當初誰也沒有想到,正是因為少寫了這三個字,為后來的一系列麻煩埋下了伏筆。
2003年12月,在府谷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中,法院對李峰峨提舉的夢家塔煤礦工商注冊登記檔案資料,包括入股協議、建礦章程、最初合伙人身份證明、驗資證明、開業申請登記本、合伙企業設立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表等12分證據予以認定,判定李峰峨、郝漢成在夢家塔煤礦分別享有1/3的股權。
王二曉不服判決,向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被榆林中院駁回,維持原判。2004年11月18日,李峰峨、郝漢成依據生效的股權確認判決對王二曉提起經營侵權賠償訴訟,2005年5月30日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5)榆民一初字第5號民事判決:
“一、被告王二曉停止對原告李峰峨、郝漢成合伙經營夢家塔煤礦的侵權;二、由被告王二曉賠償原告李峰峨、郝漢成2000年1月至2005年3月31日夢家塔煤礦凈利潤892961.86元。三、訴訟費、鑒定費35000元由被告王二曉承擔。”
王二曉不服榆林市中院的判決,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2005年10月,陜西省高院作出維持榆林市中院第(二)(三)項,撤銷第(一)項的判決。
無效的勝訴書
雖然官司節節勝利,但并沒有為李峰峨贏得煤礦經營權,煤礦仍由王二曉把持。
李峰峨稱,王二曉自覺難以勝訴,侵奪煤礦不能得手,“他把黃陵的大隊人馬調來,進駐煤礦,所有人員都統一服裝,統一工具,統一標識,不用當地工人。”
2005年7月6日,李峰峨手持5份勝訴判決書,去礦上找王二曉商討如何執行省、市、縣安全大檢查驗收不合格責令停產整改事宜,但王二曉避而不見,卻從外地糾集來乘12輛拉煤車約130余名手持鋼管、砍刀等器件的兇手。
左手腕系著紅布條標記的不明身份者,連同煤礦人員約200余名,把出入煤礦的兩條道路堵死,將李峰峨帶去準備整改的23名工人圍住。
據李峰峨回憶,當時暴徒用兩輛50裝載機在前追壓,將李方一輛中型面包車砸毀,推入水溝,200余人拋出石塊、磚頭,并用鋼管等兇器等一起打來,不到15分鐘,24人全部被打得血流遍地,然后被命令輕傷抬重傷將其趕到溝對面的公路旁,圍觀的2000余人無一人敢勸救。
經榆林市公安局法醫鑒定中心鑒定,這一流血事件,受骨折重傷5人,輕傷9人,李峰峨等14人受傷住院。其中李峰峨右脛骨、左尺骨骨折、右額頂露骨凹陷骨折,術中清除積血約80ml,顱腦重傷,工人宋崇貴被砍6刀。
李峰峨多次向上反映,終于得到陜西省有關領導的批示:嚴懲黑惡勢力。市、縣政法委組織調查,卻被王二曉等人瞞天過海,暗中阻撓,案件久拖未決。
記者在當地調查發現,許多人都知道王二曉勢力過人,村民都對其心有忌憚。記者請人帶路到煤礦,但是帶路人只肯帶到馬路邊,不敢帶到礦上去。但也有許多熱心人士,暗中拿錢支持李家父子打官司,李明兒說道,如果沒有他們的支持,自己不可能堅持到現在。
2006年3月13日,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向王二曉送達了執行通知書,之后王二曉于7月17日前分兩次向榆林市中院上交了被判賠償款及訴訟、執行費共計959461.86元。7月24日,李明兒委托代理人臧宇(四川省成都市人)、王爍(廣東金地律師事務所四川分所律師)從榆林市中院領走了賠償費。
被清退2/3股權
按道理講,此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事情到這里就應該結束了,但后來卻因《陜西日報》的一篇內參,讓局勢出現了逆轉。
2006年7月27日,陜西日報《要情反映》第24期,刊登了一篇題為《府谷縣出現一樁怪事》的文章,反映“國家干部李明兒、郝漢成1994年利用職權套取國家扶貧款1.5萬元參股夢家塔煤礦,多次分紅”。
當時有陜西省高層作出批示,陜西省政府隨即發出【2006】67號督查單。由陜西省監察廳牽頭,省財政廳、工商局、煤炭局組成調查組,在榆林市委、市政府的配合下,對“夢家塔煤礦干部入股問題”進行了調查。
調查結果認為,“無任何情況顯示李明兒、郝漢成以1.5萬元發展資金占有股份的事實,且當事人王二曉也無相關證據予以證實其觀點的真實性”,并稱夢家塔煤礦為王二曉、李峰峨、郝漢成創辦的合伙企業,郝漢成已轉讓股份給李峰峨、李明兒;因李明兒在轉讓協議上簽字,故夢家塔煤礦股權應重新劃分,李峰峨擁有三分之一點五股份,李明兒擁有三分之零點五股份。
而在該報告的“調查結論與處理意見”中卻出現“李明兒一直代父參與合伙人的生產經營活動、行使股權的行為,經請示后認為,李明兒是以父子關系之名,行其合伙經營煤礦并占有股份之實,他的代父行為是一種掩蓋其違反政策規定、規避黨政紀追究、逃避組織處理的投資入股煤礦行為,應列入清理糾正范圍”的結論。
調查還決定:2005年9月份以來,在全國組織開展的煤炭清糾工作中,身為國家干部、清糾對象的李明兒,未按期申報登記、撤股和上繳收益,隱瞞事實真相,繼續持有股份,屬于頂風違紀。并建議對李明兒就地免職,責成其退出在夢家塔煤礦的全部股份(該礦的三分之二股份)核收個人所得收益并上繳國庫。
該結論瞬間推翻陜西省高院的判決,讓李家父子不知所措。
據李峰峨介紹,調查組一個監察員,“他挖空心思在我煤礦20年內找到1995年我看病令李明兒在王二曉內部承包煤礦協議上代我簽字,2003年郝漢成給我轉讓股份代我簽字,因這兩次簽字沒寫‘代簽人’,以及2006年我被王二曉指使暴徒打成重傷,令李明兒去中院辦取王二曉賠償款,都要定成煤礦入股的證據。”“誰投資,誰有股權是常識,28萬轉讓款全部是我出的,咋就有了明兒的三分之零點五股?兒子替老子辦點事,代簽個字,股權就變成兒子的了,我還有兩個子女,不是制造矛盾嗎?但對這些理,他們根本不聽。”
2006年10月23日,陜西省監察廳發出陜監函【2006】44號文件《關于落實府谷縣夢家塔煤礦干部入股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責令榆林市政府“按干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予以落實”,榆林市再責令府谷縣進行落實。
府谷縣紀委、監察局經過仔細調查,認為“經股份轉讓后李峰峨事實上擁有夢家塔煤礦2/3股、王二曉占該礦1/3股”,“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夢家塔煤礦有府谷縣廟溝門鎮原財政所所長李明兒的股份”。
但府谷縣監察局在具體落實陜監函【2006】44號文件,關于對李明兒“退出夢家塔煤礦的全部股份(該礦的2/3股份),核收個人所得收益并上繳國庫”的過程中,李明兒否認其在夢家塔煤礦擁有股份并提出退股承諾,并提出落實“對李明兒的處理意見有一定困難。如何落實,請指示”。
最終,府谷縣政府還是于2007年2月10日召開了第三次專題會議,會議決定嚴格按照【2006】44號通知精神,“責令李明兒無條件退出夢家塔煤礦的全部股份,核收個人所得收益上繳國庫,不折不扣地將省監察廳的文件精神落到實處,并將落實情況及時上報省監察廳。”
申請最高院再審
有了這份報告,先前在三級法院的判決中都敗訴的王二曉,終于迎來徹底翻身的機會。2008年王二曉向陜西省高院提出再審申請,5月26日,陜西省高院徹底推翻此前三級法院的判決。
裁定書寫道,“根據陜西省監察廳生效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夢家塔煤礦實為王二曉與李明兒、郝漢成合伙所辦,李峰峨并非該煤礦的真正合伙人……該合伙糾紛已經行政機關處理,人民法院不應再予審理。據此,對李峰峨、郝漢成的起訴應予駁回,原判應予撤銷。”
李峰峨不服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院裁定指令陜西省高院再審此案。2011年12月30日,陜西省高院作出再審裁定,由駁回李峰峨、郝漢成的起訴改為駁回李峰峨、郝漢成的訴訟請求。
陜西省富能律師事務所律師武廣韜和北京律師徐沖,作為李峰峨的委托代理人,再次就陜西省高院作出的再審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正在最高院排隊等待立案。
他們在呈遞最高院的《民事申訴書》上提出申訴理由:
一、申訴人李峰峨、郝漢成在夢家塔煤礦各占有三分之一的合伙份額,是該煤礦確定的合伙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二、李明兒不是夢家塔煤礦的合伙人,在該合伙企業中沒有任何股份。
三、認定“夢家塔煤礦實為王二曉與李明兒、郝漢成合伙所辦,李峰峨并非該煤礦的真正合伙人”,既與查明事實矛盾,也與《通知》認定矛盾,屬事實認定錯誤,應予糾正。
四、再審判決以《通知》為據,錯誤地將“李明兒代父行為”的法律后果,歸結于兒,而不是歸于父,違反民法通則關于代理的明確規定,應予糾正。
五、再審判決與生效判決保護的李峰峨在夢家塔煤礦取得的經營利潤89.396186萬元形成明顯矛盾,應予撤銷。
股權去向成謎
198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中明確,“離休、退休干部,如果到非國營企業任職,必須在離休、退休滿兩年以后,并且不能到原任職機關管轄行業的企業中任職。”李峰峨雖為退休干部,但他早已于1979年退休,退休8年后才辦礦,與上述文件精神并不違背。
本規定還明確表示,“領導干部的子女、配偶,在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工作的,一律不得離職經商、辦企業;不在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工作的,不準利用領導干部的影響和關系經商、辦企業,非法牟利。”
李明兒雖有公職,但是李峰峨是其父親,不在“子女、配偶”之列,所以李峰峨經營煤礦亦不算違規。武廣韜律師告訴記者,是否違法關鍵是要看公職人員是否有利用職權為家屬所辦企業從中牟利,從本案來看,李明兒只是一個財政所職員,而且不在煤礦所在鄉任職,不可能與煤礦有任何經濟瓜葛。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西安分所段萬金律師也表示,公職人員投資企業,違反《公務員法》的規定,按照《公務員法》,可以給行政人員行政處分,包括開除辭退,但是它不會影響公務員投資的民事行為的法律效力。
“不能因為他違反《公務員法》,應當受到行政處分,就認定他和人合伙投資所產生的民事行為也違法,這是兩個應截然分開的問題。不能因為行政上的違法性而否認民事上的合法性。”
在段萬金看來,核心問題是有沒有利用公職身份去影響投資,比如說在安全檢查過程中間大開綠燈,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那么就可能涉嫌濫用職權,可以去追究他的法律責任。但是不能因為他是公務員,就完全否定他投資行為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合法性。
如此看來,就算法院認定2/3或者1/6的股權屬于李明兒,那么開礦行為本身只是違反了行政法規,他所受到的法律后果也只應該是行政警告或是辭退,但不應影響他對外投資行為的效力。即使“責令李明兒無條件退出夢家塔煤礦的全部股份”,也應保護其合法收益。責令上繳國庫,更不是一退了之,留給另外的合伙人。
而更關鍵的問題是,現在被核收“上繳國庫”的2/3股權,已經不知去向。
來源:時代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