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明確提出,要減少和下放投資審批事項,減少和下放生產經營活動審批事項,減少資質資格許可和認定,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共計117項。其中,取消行政審批項目71項,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20項,取消評比達標表彰項目10項,取消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3項;取消或下放管理層級的機關內部事項和涉密事項13項(按規定另行通知)。另有16項擬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是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切實加強后續監管。要按照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繼續堅定不移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審批等事項,加大簡政放權力度。要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行政審批權運行的監督,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附件:1.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計91項)
2.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目錄(共計10項)
3.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共計3項)
國務院
2013年5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
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共計91項,其中取消71項、下放20項)
序 號 |
項目名稱 |
實施機關 |
設定依據 |
處理決定 |
備 注 |
1 |
企業投資擴建民用機場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取消 |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2 |
企業投資城市軌道交通車輛、信號系統和牽引傳動控制系統制造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取消 |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3 |
企業投資紙漿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取消 |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4 |
企業投資日產300噸及以上聚酯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取消 |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5 |
企業投資日處理糖料1500噸及以上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取消 |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6 |
企業投資年產100萬噸及以上新油田開發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取消 |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7 |
企業投資年產20億立方米及以上新氣田開發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取消 |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8 |
企業投資冷軋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取消 |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9 |
企業投資乙烯改擴建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取消 |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0 |
企業投資醫學城、大學城及其他園區性建設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取消 |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1 |
企業投資精對苯二甲酸(PTA)、甲苯二異氰酸酯(TDI)項目及對二甲苯(PX)改擴建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取消 |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2 |
企業投資衛星電視接收機及關鍵件、國家特殊規定的移動通信系統及終端等生產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取消 |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3 |
企業投資F1賽車場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取消 |
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4 |
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 |
國家發展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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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電力用戶向發電企業直接購電試點 |
國家能源局 |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電力用戶向發電企業直接購電試點暫行辦法〉的通知》(電監輸電〔2004〕17號)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電監市場〔2009〕20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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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電力市場份額核定 |
國家能源局 |
《電力監管條例》(國務院令第432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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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生產企業指定 |
工業和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129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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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電信業務經營者拍賣碼號審批 |
工業和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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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認定 |
工業和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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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通信用戶管線建設企業資質認定 |
工業和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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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通信建設工程概預算人員資格認定 |
工業和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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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認證和監理工程師資格認定 |
工業和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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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舉辦全國性人才交流會審批 |
人力資源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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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安全培訓機構資格認可 |
安全監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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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只讀類光盤生產設備引進、增加與更新審批 |
新聞出版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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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設立出版物全國連鎖經營單位審批 |
新聞出版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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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舉辦全國性出版物訂貨、展銷活動審批 |
新聞出版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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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在境外展示、展銷國內出版物審批 |
新聞出版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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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之間兼并、收購審核 |
交通運輸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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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承擔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的商業性保險機構和互助性保險機構的確定 |
交通運輸部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1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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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國際船舶代理業務審批 |
交通運輸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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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船舶修造、水上拆解地點確定 |
交通運輸部 |
直屬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1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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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從事內河船舶船員服務業務審批 |
省級地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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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企業鐵路專用線與國鐵接軌審批 |
原鐵道部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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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企業自備車輛參加鐵路運輸審批 |
原鐵道部 |
國家鐵路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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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水利工程開工審批 |
水利部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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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水文監測資料使用審查 |
水利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國務院令第496號)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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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單位資質認定 |
水利部 |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471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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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考評員的考核評定 |
農業部 |
《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考核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2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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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漁業船舶設計、修造單位資格認定 |
農業部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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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漁業污染事故調查鑒定機構資格認定 |
農業部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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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遠洋漁業船舶、漁業科研船和教學實習船的船名核定 |
農業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國務院令第155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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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對外合作合同審批 |
商務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國務院令第607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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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商品期貨交易品種核準 |
商務部 |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9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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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中國服務外包基地城市”認定 |
商務部、 |
《商務部關于實施服務外包“千百十工程”的通知》(商資發〔2006〕556號) 《商務部、信息產業部關于開展“中國服務外包基地城市”認定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函〔2006〕102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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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對納稅人申報方式的核準 |
稅務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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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審批 |
稅務總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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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以及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合作辦學機構聘任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核準 |
教育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國務院令第372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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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高等學校部分特殊專業及特殊需要的應屆畢業生就業計劃審批 |
教育部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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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認定 |
科技部、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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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社會力量設立的面向全國、跨國境和跨省區域的科學技術獎登記 |
科技部 |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國務院令第396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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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國家級示范生產力促進中心認定 |
科技部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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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變更審批 |
文化部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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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變更審批 |
文化部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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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變更審批 |
文化部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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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世界博覽會標志使用許可合同備案 |
工商總局 |
《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22號) 《特殊標志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02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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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外國人乘自備交通工具在華旅游審批 |
公安部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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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專項海洋環境預報服務資格認定 |
國家海洋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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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建立國家級苗木花卉市場審批 |
國家林業局 |
《國家林業局關于加快林木種苗發展的意見》(林場發〔2004〕135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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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全國經濟林、花木之鄉命名 |
國家林業局 |
《國家林業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全國經濟林、花木之鄉命名工作管理暫行辦法〉、〈全國經濟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工作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審批主辦全國性經濟林產品節(會)活動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辦造字〔2002〕51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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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主辦全國性經濟林產品節(會)活動審批 |
國家林業局 |
《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全國性經濟林產品節(會)管理規定〉的通知》(林造發〔2010〕269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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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全國經濟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 |
國家林業局 |
《國家林業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全國經濟林、花木之鄉命名工作管理暫行辦法〉、〈全國經濟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工作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審批主辦全國性經濟林產品節(會)活動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辦造字〔2002〕51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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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國家林業局重點開放性實驗室命名 |
國家林業局 |
《林業部關于印發〈林業部重點開放性實驗室評審辦法〉、〈林業部重點開放性實驗室管理辦法〉的通知》(林科通字〔1994〕133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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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林業科技示范縣審批 |
國家林業局 |
《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百縣千村萬戶”林業科技示范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林科發〔2008〕97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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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天保工程示范點建設單位審批 |
國家林業局 |
《國家林業局關于開展天然林保護工程第一批示范點建設工作的通知》(林天發〔2005〕49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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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天保工程森工企業職工“四險補助”和混崗職工安置辦法、安置標準審批 |
國家林業局 |
《國家林業局關于做好天然林保護工程區森工企業職工“四險補助”和混崗職工安置等工作的通知》(林計發〔2006〕92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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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天保工程森工企業下崗職工一次性安置審批 |
國家林業局 |
《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于做好森工企業下崗職工一次性安置工作的通知》(財農〔2000〕83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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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開辦煙草專賣品交易市場審批 |
國家煙草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23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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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煙草基因工程事項審批 |
國家煙草局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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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廠辦大集體改革試點審批 |
國務院 |
《國務院關于同意東北地區廠辦大集體改革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批復》(國函〔2005〕88號)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中部六省實施比照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和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的通知》(國辦函〔2008〕15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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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員從業注冊 |
出入境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47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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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企業投資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設的水電站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下放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
|
73 |
企業投資分布式燃氣發電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下放省級投資主管部門 |
|
74 |
企業投資燃煤背壓熱電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下放省級投資主管部門 |
|
75 |
企業投資風電站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下放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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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企業投資33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的交流電網工程項目,列入國家規劃的非跨境、跨省(區、市)500千伏電壓等級的交流電網工程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下放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
|
77 |
企業投資鉀礦肥、磷礦肥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下放省級投資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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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企業投資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年生產能力低于120萬噸的煤礦開發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下放省級投資主管部門 |
|
79 |
企業投資非跨境、跨省(區、市)的油氣輸送管網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下放省級投資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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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企業投資除稀土礦山開發項目和已探明工業儲量5000萬噸及以上規模的鐵礦開發項目外的其他礦山開發項目(不含煤礦、鈾礦)核準 |
國家發展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下放省級投資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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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企業投資稀土深加工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下放省級投資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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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企業投資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按照國家批準的規劃核準 |
國家發展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下放省級投資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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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企業投資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旅游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下放省級投資主管部門 |
|
84 |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 |
工商總局 |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 |
下放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
|
85 |
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核準 |
工商總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下放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
|
86 |
外國文藝表演團體、個人來華在非歌舞娛樂場所進行營業性演出審批 |
文化部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
下放省級文化行政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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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
住房城鄉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 |
下放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 |
|
88 |
實驗動物出口審批 |
科技部 |
《實驗動物管理條例》(1988年10月31日國務院批準,1988年11月14日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令第2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改) |
下放省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 |
|
89 |
實驗動物工作單位從國外進口實驗動物原種登記單位指定 |
科技部 |
《實驗動物管理條例》(1988年10月31日國務院批準,1988年11月14日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令第2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改) |
下放省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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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加工利用國家限制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廢五金電器、廢電線電纜、廢電機等企業認定 |
環境保護部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下放省級環境保護行政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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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 |
體育總局 |
《全民健身條例》(國務院令第560號) |
下放省級以下體育行政主管 |
附件2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目錄
(共計10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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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
(共計3項)
序 號 | 項 目 | 收費部門 | 依據 | 處理決定 |
1 |
電子工程概預算人員培訓 |
工業和 信息化部門 |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電子工 |
取消 |
2 |
煙草制品及原輔材料檢驗 |
煙草部門 |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煙草專賣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
取消 |
3 |
保密證表包裝材料費 |
保密部門 |
《國家保密局、國家物價局、財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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