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取消船舶港務費,這使中國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取消船舶港務費的國家。港口費收改革還在持續進行中。
在貿易疲軟的當下,港口費收的深入改革迎來良機。去年起,中國港口收費改革持續進行,自今年10月1日起取消船舶港務費,這使中國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取消船舶港務費的國家。深入港口費收改革,可降低物流成本,提高外貿競爭力,有助于中國港航業的長遠發展。
深化港口費收改革
去年12月,交通運輸部、國家發改委聯合印發《關于放開港口競爭性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決定進一步完善港口收費政策,對競爭性服務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執行。
同時,為便于實際操作,交通運輸部于去年12月印發《關于明確港口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要求,第一,港口勞務性收費和船舶供應服務收費均由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統一改為市場調節。其中,港口勞務性收費主要涉及集裝箱、外貿散雜貨裝卸作業及國際客運碼頭作業等方面;船舶供應服務收費主要涉及船舶垃圾處理、供水等服務(包括供水、供油、供電、垃圾接收處理、污油水接受處理服務),規范勞務性收費計費方式。第二,將各類勞務性收費由按作業環節單獨設項收費,改為綜合計收港口作業包干費。第三,簡化港口收費項目,港口經營人、船舶服務企業應當建立服務、收費目錄清單制度,在其經營場所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今年7月,交通運輸部、國家發改委聯合印發《關于調整港口船舶使費和港口設施保安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完善港口船舶使費收費政策,降低港口設施保安費的收費標準。通知要求取消現行收取的靠墊費,以及引航費中的引航員滯留費和引航計劃變更費,將系解纜費、開關艙費并入停泊費收取。同時,將改進船舶使費計費辦法,如航行國際航線船舶引航費起碼計費噸由500凈噸提高到2000凈噸,40001~80000凈噸部分、超過80000凈噸部分收費標準(引航距離在10海里以內)分別降低至每凈噸0.45元、0.425元。此外,港口設施保安費收費也減半征收,如對外貿進出口20英尺、40英尺重箱的港口設施保安費收費標準分別降低至每箱10元、15元,其他貨物收費標準降低至每噸0.25元。按照通知要求,這部分費用實行政府指導價和上限管理,并減半征收港口設施保安費,預計每年可減輕企業負擔10億元。
8月21日,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改委、財政部聯合印發《關于建立長江沿線涉及航運企業收費目錄清單制度等問題的通知》,規范長江沿線各港口收費行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10月29日,交通運輸部發布《關于全面清理和規范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表示針對貨主等反映的部分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環節存在的亂收費和強制服務收費等突出問題,按照“打破壟斷、促進競爭,規范行為、加強監管”原則,全面開展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的清理和規范工作,從規范港口經營行為、加強行業監管的角度,切實采取措施,解決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環節存在的問題,為外貿穩定增長營造良好環境。
明確改革方向
據交通運輸部相關部門負責人,本輪港口費收調整將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去年出臺的對勞務收費方面政策的調整,將幾十項收費項目合并為作業包干費收取;第二步是減少船舶使費的項目和降低港口設施保安費標準;第三步是調整貨物港務費、船舶港務費和港口建設費。
7月份發布的《關于調整港口船舶使費和港口設施保安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港口船舶使費的收費項目、計費辦法、管理方式,以及港口設施保安費收費標準都有較大調整。減少了港口船舶使費收費項目,使收付費雙方的費收活動更加簡潔,便于操作,符合國家價格改革要求;港口設施保安費收費標準降低50%,是為付費方企業“減負”中力度最大的一項;統籌考慮船舶大型化的發展特點以及引航機構收入的結構調整需要,按照“遞大遞減”的原則,調整航行國際航線船舶引航費起碼計費噸,既反映了船舶大型化的現實,又有利于不同規模引航機構的收入結構優化;完善港口船舶使費管理方式,港口經營人和引航機構可在某些港口費收項目上不超過上限收費標準范圍內,根據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自主制定具體收費標準,體現了鼓勵價格主體在此范圍內自主決定,為市場發展進一步創造條件。
交通運輸部認為,港口船舶使費和港口設施保安費的調整方案是經過充分的摸底調研、征求意見、審慎決策和部委會簽,才最終出臺的。起草方案時綜合平衡了各方的承受能力和要求,并考慮到適應行業發展的新情況,既符合國際慣例,也遵循了市場化改革的方向。
就目前港口的情況而言,收費新規對沿海大港影響不大。上港集團8月25日宣布,依據港口收費新規通知,認真貫徹執行,制定了服務收費目錄清單,于10月1日起執行,其中港口船舶使費和港口設施保安費的調整于9月20日起執行。上港集團服務收費目錄清單分為港口作業包干費、堆存保管費和港口其他收費三部分內容。
上港集團認為,新的服務收費目錄清單是對國家推出的港口收費新規的認真貫徹執行,將原先按作業環節單獨設項收費改為綜合計收港口作業包干費,簡化了港口收費項目,為客戶對應其服務作業內容提供了更優質、透明的收費價格,對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基本不產生影響。
改革需啃“硬骨頭”
對于交通運輸部去年以來的港口費收改革,市場反響如何?中海集運表示:“交通運輸部于9月份印發《關于調整港口船舶使費和港口設施保安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后,各港口在港使費率、港務費率、引航費率幾方面都做了規范或調整,有利于航運企業成本的降低,但綜合降低幅度有限。”
在當前“成本為王”的現狀下,航運企業對于成本異常敏感。一家散貨航運企業:“占港口使費比重較大的是拖輪費、代理費、引水費、噸稅等。舉例來說,拖輪費居高不下的原因在于"大拖小用"、隨意濫用和增加輔助時間。此外,目前港口拖輪主體還是當地港務集團,有的港口引水站由港務集團代為管理,船靠碼頭之前必須與港務集團確認使用拖輪,否則不給安排靠碼頭。所以,希望能夠改變管理體制,引入競爭機制,拖輪效率必然大大提升,拖輪費也會明顯下降。”
一位業內人士也指出:“港口費收的改革推進到一定階段,勢必要破除壟斷和強制服務。如目前一些港口服務必須由港口集團、集團下屬企業乃至集團指定企業來提供,這就剝奪了航運企業的選擇權。強制服務就是為航運企業提供無可選擇的服務或者過度服務,如拖輪(大馬力拖小船)、理貨(簡單服務高收費)和代理(強制代理)等。”
來自沿海港口的相關人士,希望逐步完善港口法制。“現行所有港口收費規則實施至今均超過10年,期間出臺了《港口法》,港口行政體制改革完成,港口及相關經營性服務已由單獨的企業承擔,港口收費關系發生了根本性變革。建議國家發改委、交通運輸部共同牽頭厘清港口收費的各種關系,消除不同規則、不同部門間相互矛盾的規定,盡快制定全國統一的《內外貿港口收費規則》。”
此外,一位港口管理當局人士也通過《航運交易公報》提出了“盡快解決貨物港務費不合理”的建議。該人士表示,一是貨物港務費作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導致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征管行為缺乏依據,在收費、發票、繳納等過程中給征收帶來不少困難,因此建議盡快把貨物港務費定性為行政事業性收費。二是貨物港務費是為了保持港口水域、水道經常暢通,保證船舶安全進出港口和停泊所需的支出而向在港裝卸的貨物征收的費用,所以貨物港務費應全部用于港口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來源:鋼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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