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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號】 221019199601 【標題】 關于加強外派勞務人員培訓的通知 【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煤炭部 【頒布日期】 19960620 【實施日期】 19960620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外事 【文號】 煤外字〔1996〕第281號 【名稱】 關于加強外派勞務人員培訓的通知 【題注】 【章名】 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外經貿部、外交部、公安部《關于全面實行外派勞務培訓的通知》〔(1995)外經貿合發第459號〕,加強對我部外派勞務培訓工作的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煤炭工業部外派勞務人員培訓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已經外經貿部批準正式成立。“中心”設在徐州煤炭建筑工程學校(江蘇省徐州市南郊),培訓向國(境)外派遣的各類勞務人員(包括赴日本、韓國的研修生)。 二、我部國際合作司是煤炭系統外派勞務人員培訓工作及“中心”的主管部門,對“中心”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中心”要按照外經貿部關于《外派勞務人員培訓工作管理規定》,積極承擔各類外派勞務人員的公共知識、外語基礎和專業技能方面的培訓任務,根據不同類型的勞務人員編制培訓大綱和培訓計劃,安排教材和教員并提供必要的培訓設施和生活便利。“中心”要根據外經貿部有關規定合理收取培訓費。 三、對培訓合格的外派勞務人員頒發《外派勞務培訓合格證》及《外派研修生培訓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凡經過“中心”不少于40課時培訓并完成規定的培訓內容,經考試合格的外派勞務人員,由“中心”填寫《外派勞務(研修生)培訓合格人員送審表》,報送我部國際合作司審批,由國際合作司頒發合格證書。 四、實行外派勞務人員培訓制度,是提高外派勞務人員素質,適應國際勞務市場的需要,必須認真貫徹執行。煤炭系統各類外派勞務人員必須經我部“中心”培訓,在獲得“合格證”之后方可辦理出國(境)手續,對未獲“合格證”的勞務人員一律不準派出。 五、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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