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注】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煤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提高投資效益,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概預算人員業務素質的提高和保證工程造價管理工作質量,根據建設部、國家計委、人事部《建設企事業單位關鍵崗位持證上崗管理規定》和建設部《貫徹〈建設企事業單位關鍵崗位持證上崗管理規定〉的實施意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煤炭行業對工程建設領域涉及工程造價的計價、評估、審定、監控及管理等項業務活動,實行概預算人員上崗資格證制度。
第三條 凡從事煤炭工程建設活動的建設、設計、施工、銀行、咨詢、監理、招投標、造價管理等單位和部門,在其工程經濟崗位必須配備具有相應概預算資格的專業人員,并持證上崗。
第四條 資格證書是概預算和工程造價管理人員的工作資格憑證。所有煤炭工程經濟文件必須是具有概預算資格的人員編制、審查,并加蓋資格專用章。凡無證人員編審的概預算文件一律無效。
第五條 概預算人員上崗資格證書和資格印章,須經行業管理部門統一考試或考核取得。
第六條 煤炭工業部基建管理部門負責全行業概預算人員上崗資格制度的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核、考試,資格證書和資格印章的發放等項管理工作。
【章名】 第二章 概預算人員及上崗條件
第七條 概預算工作人員是指以下人員:
1.建設、設計、施工、銀行等單位從事估、概、預、結算的編制、審查和管理的人員。
2.管理機關從事工程造價管理的人員。
3.工程監理、咨詢單位從事工程造價管理的人員。
4.工程造價管理單位從事標準、定額(指標)制定和管理的人員。
5.其他單位從事工程造價管理的人員。
第八條 概預算人員上崗應具備以下條件:
1.遵紀守法,恪守造價管理職業道德;
2.已取得概預算人員資格證書;
3.身體健康,堅持本崗位工作;
4.接受上級機關的管理監督。
【章名】 第三章 概預算人員資格考試及考核
第九條 概預算人員上崗資格,實行全行業統一命題,統一組織考試制度。每兩年組織一次。
第十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概預算人員資格考試。
1.大專以上畢業,在概預算工作崗位工作滿一年以上。
2.中專畢業,在概預算工作崗位工作滿二年以上。
3.不具備以上學歷,但在概預算工作崗位工作滿三年以上。
第十一條 部基建管理部門負責對概預算人員考試大綱的擬定,培訓規劃、培訓教材的編寫和考試命題等有關工作。各地區煤炭工程造價管理站會同省煤炭主管部門負責培訓與考試的具體實施。
第十二條 已持有原能源部頒發的煤炭工程概預算人員資格證或持有地方造價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繼續在本崗位工作者,需經所在地區煤炭工程造價管理站進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換取煤炭部概預算人員資格證書。
【章名】 第四章 概預算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持有煤炭概預算資格證書人員享有以下權利。
1.有獨立依照行業規定編制估、概、預、結算及參與工程建設項目造價管理的權利;
2.有在自己經辦的工程造價文件上簽字的權利。凡經概預算人員簽字蓋章的文件,需要修改時,應征得本人同意;
3.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的意見和決定有權提出勸告,拒絕執行,并有向上級或有關部門報告的權利。
第十四條 持有煤炭概預算資格證書人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1.恪守職業道德行為規范,遵紀守法、秉公辦事;
2.對經辦的工程造價文件質量負有經濟的和法律的責任;
3.收集整理國內外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發展應用資料,為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制定和修訂有關標準、定額提供參考;
4.未經批準,不得私自代表單位承擔有關業務事宜;
5.嚴格保守工作中的技術和經濟秘密;
6.積極參加職業再教育,提高自身業務能力。
【章名】 第五章 概預算人員資格及資格證管理
第十五條 概預算人員資格分為專業編制、專業編審和綜合(礦、土、安)編審三種。
1.專業編制:取得概預算崗位資格,負責本專業概預算編制;
2.專業編審: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從事概預算工作7年以上,或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從事概預算工作12年以上,負責本專業概預算編審;
3.綜合編審: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從事概預算工作15年以上,負責礦、土、安三類工程概預算編審。
第十六條 資格證書和資格專用章(格式附后)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
第十七條 資格證書及資格專用章如丟失,應在當地報刊聲明作廢,憑單位證明和報刊聲明申請補發。
第十八條 部每年對概預算人員進行一次資格年檢,年檢合格后加蓋年檢專用章。未經年檢,其資格證書自動失去效力。
資格年檢工作由地區煤炭工程造價管理站會同省煤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年檢主要內容如下:
1.是否執行黨的方針政策,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
2.是否正確貫徹國家、行業有關經濟法規、標準、定額、規定等計價依據;
3.業務能力和業務實績。本人獨立或為主完成的工作量及質量;
4.崗位變化情況。
【章名】 第六章 獎 懲
第十九條 對于在工程造價管理中認真貫徹黨的方針政策,正確執行國家、行業造價管理規定,堅持原則,秉公辦事,成績突出者,由所在單位給予獎勵。對成績特別突出者,由部給予獎勵。
第二十條 概預算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暫停業務工作,吊銷概預算資格證書,情節嚴重者應追究刑事責任。
1.以不正當手段獲取資格證書;
2.不按規定辦理年檢手續;
3.私自代表單位從事經濟活動;
4.允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編制概預算;
5.違反職業道德,有意弄虛作假,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6.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章名】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煤炭工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原能源部頒發的概預算人員資格證、原中國統配煤礦總公司中煤總基經字〔1992〕第231號文印發的《煤炭工程概預算人員資格證使用管理辦法暫行規定》作廢。
附:
一、資格證書編號
資格證書編號采用漢字和數字相結合排列方式。
編號含義如下:
----------------省(區)簡稱
|
|--------------專業類別(礦、土、安、綜)
| |
| |
| |
煤XXXXOOOO
| |
| |
| |
| ----------自然序號(1-9999)
|
------------資格類別(編制、編審)
二、資格印章統一規格
資格證編號
/-----
/
------/--------- ---
| |10 |
| 煤XXXXOOOO |m |
| |m 20
|-----------|--- m
| |10 m
| XXX |m |
| \ |m |
|--------\--|--- ---
|----40mm-\-|
\
\持證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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