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的計劃經濟和各種歷史原因的影響,使煤炭企業在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渡時期,遇到不同程度的困難。部分企業虧損嚴重,欠發職工工資和離退休人員生活費。隨著改革的深化和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企業之間的競爭、就業崗位的競爭更加激烈,會出現少數企業倒閉、破產和一些富余職工下崗,這也將影響到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的生活。企業的傷、病、亡職工和“農轉非”職工,因家屬失業或其它原因也會出現生活困難問題。做好困難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將是一項長期的任務。為保持礦區和社會的穩定,保障企業改革和發展的順利進行,必須使這項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經;。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有關部門文件精神,結合近幾年各企業這方面工作的經驗,現就建立健全煤炭企業困難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制度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各級扶貧解困工作責任制度。各級領導和有關部門要把做好困難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做為一項政治任務,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和工作目標責任制。各省廳(局)、礦務局(公司)應由主要領導負責,組織財務、勞動、離退休管理、勞動服務公司等部門和工會參加的企業扶貧解困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扶貧領導小組”),明確負責扶貧解困工作的辦事機構,負責制定所轄范圍內企業的扶貧解困規劃并組織實施,領導開展困難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保障、生產自救和富余人員分流安置工作,研究制定有關措施辦法,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督促檢查有關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勞動部門是企業勞動就業、工資分配工作的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著力抓好困難職工生產自救、分流安置,解決職工工資和離退休金拖欠問題,配合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扶貧解困工作制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指導、協調、服務。工會在繼續開展“送溫暖”活動同時,抓好“職工互助基金”和“扶貧基金會”組織,做好困難職工及家庭的調查、統計管理工作,發動困難職工、職工家庭互助互濟、解困脫貧。
二、明確扶貧解困范圍、對象和重點。各省廳(局)、礦務局(公司)要從實際出發,把停產、半停產,衰老報廢、資源條件很差礦井或長期超虧的困難企業列入扶貧解困工作范圍。將所屬企業中基本生活確實困難的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列入保障對象,并根據困難程度進行分類,將其中基本生活特別困難的職工定為保障重點,有針對性地做好這一工作。困難職工和生活困難的離退休人員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1.困難職工是指因企業停產半停產、礦井衰老報廢或長期超虧,在一定期限內實際領取的工資達不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在崗職工和本人收入達不到當地基本生活費標準的下崗職工。其中,家庭沒有其它收入來源,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的職工為特困職工;
2.停產半停產、衰老報廢或長期超虧困難企業中不能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或基本生活費的離退休人員;
3.企業職工因病、傷長休以及家屬“農轉非”等原因,家庭人均收入在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且沒有其它收入來源的特困職工。
三、建立困難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登記管理制度。各企業應按照困難職工分類標準,對困難職工和離退休人員逐個進行登記,并對其資料加強管理。登記管理制度包括申報、核實、確認、建冊、備案、變更或注銷、發證等基本環節。
困難職工申報一般可由職工本人或企業工會提出,其所在企業進行登記并建立名冊,扶貧領導小組辦事機構進行審查確認。有關部門應定期進行復核,對困難程度發生變化的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及時變更,并報扶貧領導小組。
四、建立統計、調查、報告制度。各省廳(局)要對困難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情況定期進行調查統計,內容主要是困難職工和離退休人員人數,分類狀況,停發、減發工資、生活費或養老金情況,以及組織生產自救和開展分流安置工作情況等,為切實做好保障工作提供定性、定量分析依據。統計分析結果特別是拖欠、停發、減發工資或離退休金情況,要每月定期上報。
各省廳(局)扶貧領導小組要及時掌握情況和動態,出現緊急情況和特殊重大問題要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時向部通報情況。
五、建立扶貧基金會。國有重點煤礦、直屬直管企業可以結合實際,試行由工會負責組織建立企業扶貧基金會。擬定章程和有關規定,經同級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和扶貧領導小組批準后,即可開展工作。企業扶貧領導小組負責協助籌集資金,資金的主要來源可以是:(1)上級撥款;(2)企業撥款;(3)各級工會撥款;(4)職工捐助;(5)社會募捐;(6)其它可供利用的收入。扶貧基金主要用于:扶助困難職工及家屬開展各種生產自救活動,對困難職工的生活救濟,保障其基本生活等。具體辦法可由企業扶貧領導小組根據資金來源、承受能力等具體情況確定。有條件的省,在總結企業扶貧基金會經驗的基礎上,由省煤礦工會負責組織成立全省扶貧基金會,經省扶貧領導小組批準,即可開展工作。省扶貧領導小組負責協助籌集資金。資金來源和使用,同企業扶貧基金會。
六、建立困難職工生活救助制度。各企業要按照困難職工分類標準,針對不同情況分別采取不同生活救助措施。
對因停產半停產、礦井衰老報廢或長期超虧,在一定期限內實際領取的工資達不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且沒有其它收入來源的在崗職工,可補助到最低工資水平,并應逐步補發所欠發的部分。收入在一定期限內達不到當地基本生活費標準,且沒有其它收入來源的下崗職工,可補助到基本生活費標準水平,并可適當補發所欠發的部分。
上述兩類人員生活保障所需資金先通過本企業工資預留戶等自籌解決;工資預留戶解決不了的,經當地政府核定,由地方財政補貼、企業主管部門調劑一部分資金、銀行提供一部分貸款的“三家抬”辦法解決。對于其中參加失業保險的困難企業中基本生活確無保障的職工,還可由困難企業提出申請,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提供一定期限的救濟。
七、完善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凡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困難企業離退休人員,行業保險經辦機構必須按時足額支付養老金;對于無力上繳養老保險費的困難企業,經批準可以緩繳,在批準的緩繳期內,由行業保險經辦機構直接向離退休人員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確有困難的,也應先發給基本生活費。
八、進一步健全生產自救制度。各地要從實際情況出發,改進、完善生產自救制度,引導困難職工和家屬轉變觀念,立足于自身努力解困。各級扶貧領導小組,一是要繼續貫徹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扶持生產自救政策,并結合實際逐項制定實施辦法,形成制度化規定;二是要總結本地開發生產自救活動的成功經驗,將興辦多種經營、組織勞務協作、開展以工代賑、參加社會公益事業等各項生產自救活動歸納分類,并相應確定其操作程序和方法,使之制度化、規范化;三是要開創新的生產門路,并逐步改進完善,為生產自救制度化充實新的內容;四是要實行定點或包干扶持生產自救辦法,即各級領導或效益好的企業,分別與困難企業、困難職工結成對子,逐戶、逐人幫助其進行生產自救。困難職工或家屬開展生產自救可以向扶貧基金會申請無息或低息貸款。具體辦法由扶貧領導小組或其指定的有關部門制定。
九、建立困難職工分流安置制度。各企業要結合實施“再就業工程”,切實抓好下崗困難職工分流安置工作,通過為其尋找新的工作崗位、創造新的效益來解決其生活困難問題。要繼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分流安置富余職工的政策,主要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要研究制定困難職工分流安置規劃,擬定分流安置的對象、規模、去向,并逐級逐戶落實責任制;二是要有計劃、分期分批組織開展困難職工轉崗、轉業訓練,為其分流安置到新的工作崗位做好準備;三是要疏通分流安置渠道,主要通過困難企業舉辦從事第三產業的獨立核算實體、勞動服務企業,組織下崗困難職工和富余職工開展勞務輸出,到聯營企業或鄉鎮企業從事生產經營;繼續做好困難職工在行業和企業間的調劑;組織困難職工通過以工務農、以工務牧等途徑實行轉崗、轉業;鼓勵下崗困難職工自謀職業等渠道,進行分流安置。同時逐一確定各渠道分流安置的步驟和措施,使之逐步制度化。四是抓好有關分流安置的政策落實,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在資金、場地、設施、能源等方面按政策規定給予扶持。
十、建立走訪慰問制度。各級扶貧領導小組要統籌規劃,安排有關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困難企業及其職工進行走訪慰問。工會要把送溫暖活動經;⒅贫然。要把沒有穩定的生活來源、長病、長傷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家庭負擔重的特困職工,作為走訪慰問的重點。要在元旦、春節及時給特困戶送去慰問款、糧、油等生活必需品,對其平時生活也應盡力做好安排。
十一、建立與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聯系制度。各級扶貧領導小組和企業有關部門,應主動向當地政府和勞動、工商、民政、稅務、銀行等部門匯報煤炭困難企業、困難職工和扶貧解困工作的進展情況、存在問題,積極爭取減免稅費、民政撥款救助、低息貸款等優惠扶持政策;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并提出政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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