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加強煤礦生產技術管理基礎工作,實現礦井正規生產、安全生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和有關法規、條例和技術政策,制定本規定。
第2條 生產技術管理是煤礦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煤礦各部門、各專業管理機構、各級領導干部必須把生產技術管理作為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來抓。
第3條 局、礦必須加強對生產技術管理工作的領導,制定和建立健全各級行政領導及行政機構的責任制,建立健全以局、礦長為首的行政管理體系和在局、礦長領導下以總工程師為首的技術管理體系。
第4條 局、礦總工程師應對局、礦長負責,主管局、礦技術工作。局、礦總工程師對重大生產技術問題提出的方案和措施,經局、礦長審定或上級機關批準后,由分管負責人組織實施。
第5條 生產技術業務部門必須加強領導,強化責任、強化管理、強化監督、強化培訓。必須明確各業務部門的職責范圍和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職責、權限,并嚴格檢查考核。
第6條 局、礦必須實行全面質量管理,嚴格執行煤礦生產礦井質量標準,建立健全檢查、考核、驗收制度。局、礦必須制定和組織實施生產礦井質量標準化達標規劃。
第二章 設計管理
第7條 礦務局設計工作應包括:
礦區內中、小型礦井及附屬企業等工程設計;礦井開拓延深工程設計;礦井改擴建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分階段設計;大、中型民用建筑工程及結構工程設計;礦、廠的技術改造工程設計等。
第8條 礦井的改擴建、技術改造、開拓延深、采區、工作面設計必須在原有勘探部門提交的礦井精查地質報告基礎上,根據礦井實踐和補勘的地質資料,按工程的不同要求,編報生產地質報告或說明書。按審批程序審批后,提交設計部門。
第9條 礦井設計應選擇適用的技術與裝備,堅持技術與經濟統一的原則,搞好采、掘、機、運、通、選綜合配套。
1、有條件的礦井應采用綜合機械化采煤的新工藝、新裝備。設備選型應堅持高強度、大功率、技術先進、性能可靠、環節配套的原則。適合普采的礦井,應推廣高檔普采機械化采煤,采用先進的采、掘、支、運裝備。條件適合的,可采用水力采煤。
2、煤巷、半煤巷掘進設計,應堅持掘進機械化與采煤機械化相配套的原則,積極采用掘進機作業線。
3、礦井和采區運輸設計應采用連續化運輸方式。大、中型礦井的大巷運輸應優先采用膠帶運輸機或底卸式礦車。綜采輔助運輸應選用單軌吊、卡軌車、齒軌卡軌車或其它運輸設備。對采區、大巷運輸和礦井提升、地面儲、裝、運生產系統的設計,盡量實現自動化集中控制,配備先進可靠的安全保護裝置。
4、采區的大型固定設備應選用高效、節能、運行安全可靠、監測監控程度高的新裝備。
5、小型礦井可采用適合本礦井開采條件的機械化設備。
6、各類礦井都必須根據煤質、市場、環保和效益的要求,補建、擴建或改造選煤廠。
第10條 礦井設計的審批程序與工程管理:
1、礦井改擴建工程項目必須嚴格履行立項程序。利用國家貸款的礦井改擴建項目,由有設計資格單位做出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有關部門編制項目建議書,報上級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項目建議書,落實項目資本金后,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報上級主管部門;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后可進行初步設計。
改擴建礦井設計包括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預可行性研究應有說明書(技術方案和有關條件的初步分析)和相關的圖紙。可行性研究報告應有說明書(含技術方案和經濟評估)和圖紙,初步設計應有說明書、圖紙、機電設計及器材清冊和概算四部分組成。施工設計要在施工前四個月送交施工單位。
工程施工中,設計單位和監督檢查部門必須按設計內容、計劃和安全措施的要求進行全過程檢查落實。
單位工程完工后,煤管局(廳、公司)或委托礦務局應組織有關單位及時驗收。工程合格后簽署交工驗收證書和竣工圖紙。
改擴建工程竣工后,必須由上級主管部門(或委托省煤管局、礦務局)組織有關單位共同驗收,提交驗收報告,驗收合格要簽署交工驗收證書,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
2、礦井開拓延深設計,由局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提出延深設計的主要原則,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方案設計和初步設計。工程開工前半年編制完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圖預算,工程竣工后由局組織驗收,提出驗收報告,報煤管局(廳、公司)備案。
3、礦井技術改造設計必須在生產能力核定和礦井發展規劃基礎上進行。利用國家貸款的技術改造項目均應按現行國家有關規定報主管部門審批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對工藝(或系統)改變較大的項目,還應按規定報批初步設計。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重大項目的項目建議書的編制單位,必須具備與所設計內容相對應的設計資質。
生產環節局部改造設計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礦批準,改造設計由局總工程師批準。
4、采區設計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制,報局審批。采區地質報告提前一個月送交設計單位,采區設計提前三個月送交施工單位。新采區移交生產前,由礦組織驗收。
5、回采工作面設計由礦設計單位編制,礦總工程師審批。綜采、水采、有煤和瓦斯突出、受水害、火災嚴重威脅的采掘工作面和采用非正規采煤方法的工作面的設計,報局總工程師批準。新工作面移交生產前,由礦組織驗收。
第11條 開拓延深、技術改造和改擴建工程應建立工程技術檔案。內容包括:
永久性水準點坐標位置,建筑物、構筑物測量定位記錄;施工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記錄;材料、構件和設備的質量合格證明;礦建、土建、安裝工程施工寫實和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工程質量評定及質量事故處理資料;設備管線調試、調壓、試運轉記錄;主體結構和重要部位的試件、試塊、焊接、材料試驗等檢查記錄;其他有關規定歸檔的技術文件等。
第12條 洗煤廠(篩選廠)進行技術改造和改擴建,必須做出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再進行初步設計。設計應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優化產品結構,提高洗選效率,保證洗選質量。
第三章 現場管理
第13條 采、掘工作面投產、開工前必須有批準的作業規程(含安全措施)。重要工程,如大峒室開鑿、巷道維修、大型設備安裝、開口、貫通、過斷層等都必須有安全技術組織措施。礦務局應制定采、掘作業規程管理辦法。
第14條 采、掘作業規程經礦總工程師審查批準后執行。礦總工程師必須對作業規程編制質量負責,組織有關業務部門進行會審。
違反采、掘作業規程必須追究采、掘區(隊)長的責任。主管生產的副礦長和總工程師必須定期檢查監督。
有煤和瓦斯突出、自然發火、水害威脅、沖擊地壓的采、掘工作面必須編制防治災害的專門安全技術組織措施。
每個采、掘工作面,都應根據本煤層和鄰近采區的地質和礦壓觀測等資料,確定采、掘工作面的頂板管理方法、支護方式,作為編制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的依據和內容。凡沒有礦壓觀測資料和支護設計的作業規程,不得審批。
采、掘工作面都應實行正規循環作業,提高單產單進。采、掘作業規程的勞動組織和循環作業圖表,應采用先進的工藝流程和合理的勞動定額。作業圖表應隨條件的變化及時修改,由礦總工程師審查批準后實行。
第15條 所有工程,都必須有工程質量標準,嚴格執行工程質量檢查驗收制度。采、掘工作面必須實行每班檢查驗收。礦對區(隊)定期檢查,每月不少于1次;礦務局對礦進行定期抽查,每季不少于1次。各項工程質量由礦每月評定一次,記錄備查。
礦井開拓延深、技術改造和改擴建工程由礦區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對工程進行日常的監督管理和移交前單位工程的認證工作,未經礦區工程質量監督站認證,不得組織移交驗收。
第16條 井筒、巷道、峒室的斷面應不小于設計規定。巷道失修率不得超過部頒規定。因巷道、峒室長期失修造成停產或傷亡事故的,必須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17條 所有采掘工作面、主要峒室和主要車場都必須設有完善的通訊設施,做到調度指揮靈活及時。
第18條 局、礦領導干部必須經常深入采、掘第一線,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必須執行干部下井登記制度。凡遇到問題需要干部下井處理而未下井處理,以致發生事故,以及干部下井發現問題未提出處理意見或對重大隱患沒有制止而發生事故的,應追究責任,予以處理。
第四章 回 采
第19條 必須嚴格采煤方法的審批制度。礦井開采必須堅持采用正規采煤方法。需改用非正規采煤方法時,必須經礦務局總工程師組織審查批準。礦井新采用綜采放頂煤采煤方法時應進行技術論證,提出專門設計,經礦務局總工程師組織審查同意,報省煤管局(廳、公司)批準后,方能實施。
第20條 回采工作面在投產前,應嚴格執行有關驗收制度,驗收不合格不得投產。
第21條 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頂、老頂來壓、過斷層、過破碎帶、過老窯、工作面收尾等,必須事先擬定周密的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分管生產的副礦長應組織安監、生產、技術部門人員和區、隊長到現場指揮,直至處理完畢為止。
第22條 回采工作面支護應力求實現液壓化。正規回采工作面不得使用木支柱和金屬摩擦支住。
第23條 綜采工作面端頭支架應與綜采支架相配套。如未使用綜采端頭支架,應制定其它形式端頭支護管理措施,報礦務局總工程師批準。
第24條 礦井應制定回采工作面支護質量、頂板監測及礦壓預報制度,并認真執行。礦壓觀測資料的收集處理應及時反饋,指導生產,并定期進行頂板壓力預報。
第25條 為保證工作面支護強度,應做到:
泵站壓力符合規定要求,乳化液配比符合規定,乳化液系統不得有漏液現象。泵站工必須攜帶濃度測試儀,每班檢查乳化液濃度不少于2次,并作好記錄,納入工程質量班評估內容。
液壓支柱初撐力必須保證達到規定要求。每班應有專人進行檢查,作好記錄,納入工程質量班評估內容。
底板松軟的工作面單體液壓支柱必須加裝柱鞋。
放頂煤回采工作面應盡量沿底送巷,沿底回采,不留底煤。
“三軟”煤層工作面必須有二次注液措施。
綜采工作面支架應推廣使用初撐力保證閥,預留壓力表插口。
嚴禁使用漏液、損壞、失效的液壓支架或支柱。
第26條 機采工作面應建立設備運轉及檢修制度。采煤機、刮板輸送機、轉載機、膠帶輸送機、泵站、電氣設備等管理責任到人,每天停產檢修時間不少于4-6小時。
第27條 炮采工作面應推廣應用毫秒爆破新工藝與抗炮崩單體液壓支柱、雙速或大功率刮板輸送機采煤技術。
第28條 回采工作面應達到“三直兩平兩暢通”的要求。遇底板松軟,過破碎帶等情況時,應增設特殊支護。綜采工作面安裝與拆卸路線應暢通,運輸道軌應采用重軌型。
第五章 開拓掘進
第29條 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制礦井水平、采區開拓準備中、長期規劃和編制年度采、掘接替計劃,報上級審查批準。礦井的水平接替應由局長、局總工程師負責平衡落實,礦長、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實施。采區及回采工作面接替應由礦長、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安排落實。局長、局總工程師和礦長、礦總工程師應分別按季和月召開采、掘平衡會議,解決落實有關問題。
第30條 水平、采區和工作面必須實現正常接替。礦井水平延深工程,必須保證在上一水平產量遞減半年前,使按設計要求的第一個工作面具有竣工投產條件。接替新采區,必須保證在老區產量遞減三個月前,按設計要求的第一個工作面具有竣工投產條件。接替的工作面,必須在老工作面結束一個月前,具有竣工投產條件。
高、突礦井和高承壓水礦井,必須考慮有足夠的瓦斯預抽時間和疏干放水、物探、隔離及底板加固的時間。
第31條 局、礦總工程師應以提高采、掘、運機械化程度和工作面、采區、水平的合理集中生產、建設高產高效礦井為目標,把礦井生產環節改造、改革開拓部署、優化巷道布置作為重要技術基礎工作。
第32條 開拓掘進應推廣機械化作業,推廣錨桿支護和“三小”等先進技術。掘進工程質量必須達到質量標準化要求,做到一次成巷。
第33條 巷道貫通必須制定施工安全技術措施,防止透水、防止有害氣體超限、防止通風系統混亂、防止放炮著火、防止崩壞設備、防止貫通傷人、防止冒頂。當兩個工作面相距20米、煤巷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相距50米時,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面,實行單工作面施工。在此之前,測量部門必須下達通知單,并報告主管礦長和總工程師。貫通工程應編制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巷道貫通工作必須由分管副礦長組織安監、通風、地質測量、調度等部門人員和掘進區、隊長分班負責到現場指揮,直至貫通工作完畢。
第34條 掘進過斷層、集中應力區、冒落帶、石門見煤附近的三角區及巷道開門等事故多發地段,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在掘進過程中,必須由分管副礦長組織安監、生產技術部門人員和掘進區、隊長到現場指揮。
掘進工作面在永久支護之前,必須使用安全可靠的臨時支架或金屬前探梁,嚴禁空頂作業。
棚梁支護的上下山掘進和平巷掘進都必須裝設支架聯鎖防倒裝置,做到“支架十聯鎖”。
煤巷錨桿支護應加強錨固力的檢查,錨固力不得低于設計值的要求,臨時支護應做到有效承載。
第六章 地質測量及防治水
第35條 重大地質測量工程,如礦井地質及水文地質補充勘探、礦井防治水、地面控制網測量、航測地形圖、大型井巷貫通測量、巖層移動觀測、采后地面塌陷治理等,應根據生產和安全的需要列入年度計劃,并保質保量按時完成。
第36條 地質測量部門要為各項工程設計提供準確的地測資料。在礦井改擴建、開拓延深及技術改造工程設計前三至五年通知地測部門,地測部門要根據需要組織進行補充地質勘探,在設計前半年向設計部門提交經省煤管局批準的相應程度的地質報告。采區設計所需要的地質資料,應在兩年前通知地測部門,地測部門要在設計前半年提交采區地質說明書。有關采掘工作面設計所需地測資料,應根據設計要求及時提供。
第37條 地質測量部門要為井巷施工提供掘進地質說明書、地質預報、水害預報和透老空預報書。巷道掘進突然遇到地質構造或突水等情況,地測人員應立即深入現場,根據觀測和調查資料及時編制有關圖件,提出分析處理意見,并向礦總工程師匯報,研究處理。巷道開口時地測人員要提前標定中腰線,掘進中要定期校核,及時延長。當巷道掘進即將透巷或進入危險區時,必須按規程規定的安全距離向施工、通風和安監單位發出通知單,保證井巷工程安全施工。
第38條 地質測量部門要提供工作面地質說明書,預測工作面范圍內的隱伏斷層、陷落柱、沖刷帶等構造,厚煤層分層工作面還要按規定探測煤層厚度。
第39條 地質測量部門在設計、開拓、回采階段應對儲量管理、資源回收進行全面的管理和監督。發現不符合規程要求或可能丟煤時應及時提出,并填寫“預防丟煤通知書”報送有關領導及部門。
第40條 受水害威脅的礦井,應對水文地質與水害情況進行探查,并根據技術論證和評價,制定綜合性的治理措施。
第41條 礦井防治水工作由局長、礦長負責,由局、礦總工程師具體主管,應配備專職技術人員負責日常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水害隱患分析及排查制度。對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提出防治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后,由安監部門監督實施。防治水工程由礦編制工程設計,報局批準后列局、礦維簡工程計劃,礦總工程師組織實施;重大的項目必須按審批權限,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42條 受水害威脅的區域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查清水文地質情況后,提出防范措施,經礦總工程師審查批準后組織實施。在確認無透水危險時,方可掘進或回采。
第43條 礦井的隔離煤柱必須按有關要求留設,并在礦井、采區和工作面設計時一并提出報批。未經上級批準,任何單位不得隨意采動和破壞。變更礦井邊界時,必須按上述規定重新留設邊界煤柱,并編制設計報煤管局(廳、公司)批準。當發現因開采破壞,煤柱尺寸不能滿足上述規定時,應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補救,以防淹井危及鄰礦。
第44條 局、礦地測部門應對礦區、井田內的小煤窯進行監督管理,掌握小煤窯的采掘范圍,及時填繪采掘工程平面圖。對影響礦井安全生產的小煤窯,應及時向礦、局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采取措施,協同地方管理部門令其停止生產。
第45條 局、礦必須完善井下的防水閘門和水閘墻等防水設施。防水閘門應有專人管理,建立健全檢查和維修制度,每年由分管礦長負責組織兩次關閉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46條 受煤與瓦斯突出威脅的礦區、礦地測部門,必須與防突機構共同編制礦井瓦斯地質圖(可與采掘工程圖合用)。圖中應標明采掘進度、被保護范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火成巖侵入、突出點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地應力參數等地質資料,作為突出危險性區域預測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據。有條件的局、礦地測部門應對有突出威脅的礦井或作業區域進行地質動力區劃與地應力測試,并繪制出礦井或區域的地應力等值線圖,為通風和防突機構確定突出危險區、突出威脅區和無突出威脅區提供依據。
采掘工作面距保護區邊緣30米以前,礦井地測部門必須向有關采掘區(隊)提交采掘工作面鄰近未保護區通知單,并報告礦總工程師。
在突出煤層頂底板巖巷掘進時,地測部門必須定期驗證提供的地質資料,掌握施工動態和圍巖變化情況,防止誤穿突出煤層。
第七章 機電管理
第47條 機電部門必須建立健全大型固定設備的技術檔案,每年由局、礦機電副總工程師審查驗收。
第48條 礦應建立健全設備、電氣、防爆、小型電器、電纜、配件、油脂專業化管理,管好領取、發放、檢查監督和信息資料的收集整理等工作。
第49條 機電設備、纜線要實行圖牌板或微機屏幕顯示管理。設備應實行動態管理,檢查人員必須認真檢查井下所有移動設備的安裝使用情況。新工作面安裝的設備和采后收回的設備都必須進行現場交接驗收,辦理手續。設備和配件實行更換制度。嚴禁將主要設備拆套拆件使用,如特殊需要應經礦務局主管局長批準。主要設備的使用等情況及其技術測定、試驗應按有關規定提出設備狀況及動態分析報告。
第50條 所有機電設備的使用和操作實行專職制。設備維護實行崗位責任制、巡回檢查制、現場交接班制等制度。主要設備實行包機修制,設專職司機和維護工;小型移動設備必須明確兼職司機或兼職操作人員。已實行集中操作或遠距離控制的設備,必需有專職的維護工。
采、掘、運等移動設備的安裝,必須按設計和安裝計劃作業。安裝地點的礦建工程應符合設計要求。安裝完畢后,應由機電、生產等有關人員檢查驗收、試運轉,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51條 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必須保持齊全,靈敏可靠。井下電氣設備嚴禁失爆。
第52條 大型固定設備,應按規定進行技術測定,保持設備性能完好。主要提升設備及鍋爐等必須按規定接受檢驗,領取合格證后方可運行。
第53條 堅持日常維護保養和計劃檢修相結合的設備檢修制度,推行設備的狀態監測、故障診斷,適時檢修。煤礦主要生產設備必須嚴格執行設備檢修許可證制度。重點設備的大修及質量驗收,由主管機電的副礦長、副總工程師組織實施。
局、礦都應編制設備年、季、月度的大、中、小修計劃,落實資金并認真組織實施。
礦井停產檢修日每年不少于12-15天。主要大型設備每日不少于2-4小時檢查維修。綜采、綜掘設備每日不少于4-6小時停機檢修。
第54條 企業必須制定設備更新改造規劃和年度計劃,遵守國家頒布的設備更新目錄和規定的更新時間,列入年度計劃。企業必須提足用好設備折舊,保證老、舊、雜設備的及時更新和技術改造,確保發展生產所需設備投入,保持生產后勁。
第55條 主管機電的局、礦長組織機電、計劃、財務等部門每年要編制大修理計劃,費用列入成本。局、礦機電部門組織實施,每季進行一次檢查驗收。
第56條 局、礦每年必須制定實行分時段用電、提高力率和負荷率、降低線損、削峰填谷、控制最大需量、降低單耗的措施,節約電費支出。
第57條 礦務局應建立設備租賃站。搞好綜采和綜掘全面租賃,逐步推行二級租賃和社會租賃,健全租賃辦法和管理制度。
第八章 礦井運輸
第58條 局、礦都必須制定電機車、各類人車的運行制度,制定軌道、礦車、小絞車、小機車的管理辦法。運輸設備司機必須持證上崗。所有運輸設備必須做到維修有要求、運行有制度、安裝有標準、技術有規范、管理有辦法。
第59條 交岔道口應設防止側面沖撞的裝置,彎道設聲光預警裝置。礦井運送人員時,人車場設自動停電裝置。采區架線有自動停送電裝置。有單獨行人斜井或上下山的提升斜井和絞車道不準行人;沒有單獨行人斜井或上下山時,必須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的制度。
上下山運輸必須有防跑車裝置、跑車防護裝置、行人監測裝置、雙道巷下部防錯道信號裝置、人車沿線隨時發送緊急信號等齊全的安全設施。上下山和每個交叉路口必須安設聲光報警器。斜巷各車場必須裝設使用靈活、有效、可靠的阻車器。在變坡地點以下略大于一列車長度處必須設置常閉式擋車裝置,該裝置應與阻車器聯動。
井下1.2米以上的運輸絞車,必須安裝緊急制動閘、工作閘、聲光信號和內、外過卷安全保護裝置等。提人的絞車必須有速度保護裝置,負力下放必須使用動力制動等。小絞車必須安裝牢固、可靠,使用期半年以上的要打永久基礎。
第60條 架線電機車應積極推廣逆變電源和斬波調速。電機車、警鈴、閘、燈、連接器和撒砂裝置有任何一項不正常,都不得使用。必須完善信號及通訊裝置,三臺以上機車設調度并裝設機車通訊,行車必須使用紅尾燈,推廣使用追尾報警信號。大中型礦井設置信號集中閉塞系統,區間加裝閉塞信號。
第61條 井下運輸巷道應設置醒目的警標、巷標、路標等各種標志牌。運輸線路主要交叉點應設預警燈。
第62條 膠帶和刮板輸送機的管理實行司機責任制。井下膠帶輸送機應設置各類安全保護(打滑、堆煤、跑偏、超溫、煙霧)和信號裝置,確保靈敏可靠。井下必須使用不延燃膠帶,并具有安全標志準用證、國家檢驗合格證、出廠檢驗合格證。膠帶輸送機運行的巷道必須保證設備安裝運行、檢修必要的斷面,巷道內應有完善消防設施。
第63條 礦井運輸應做到技術資料齊全、完整。應有礦井運輸系統圖、電機車運行圖表和行車記錄。主要運輸設備的各種圖牌板和技術履歷薄、維修和大修技術記錄檔案、配件圖冊、各項運輸設備安全裝置和關鍵部位的檢查試驗記錄、電機車制動試驗和斜井人車空載重載脫鉤試驗記錄和報告等。
第九章 礦井通風和安全
第64條 礦井必須有獨立完整的通風系統。必須確保礦井通風系統良好,采掘工作面通風系統穩定、合理、可靠,風量符合作業規程規定。嚴禁礦井超通風能力生產。
第65條 局、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通風、防瓦斯、防火、防塵安全措施計劃,由局、礦長落實。列入計劃的資金、設備、材料、施工力量,由局、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實施。實行定項目、定時間、定負責人,保證按期按質按量完成。
第66條 應加強掘進通風管理。臨時停工的掘進工作面必須保證正常通風和按規定檢查瓦斯;長期停風的掘進工作面,必須在停風后24小時之內封閉。恢復停風區必須預先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由救護隊負責實施,安監、通風部門現場監督執行。
第67條 高、突礦井的每個掘進工作面,必須有獨自的局扇通風。高、突礦井局扇通風必須實行“三專兩閉鎖”,有條件的應裝備“雙風機、雙電源”,以實現“自動換機、自動分風”的功能。低瓦斯礦井局扇必須實行采、掘分開供電和風電閉鎖保護。
第68條 井下使用的局扇入井前部件必須完好,電氣部分必須防爆。必須使用阻燃風筒。局扇及風筒應嚴格按規定標準安裝吊掛。局扇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保持正常運轉。任何人不準擅自停開局扇。
第69條 高、突礦井的采掘進工作面和瓦斯涌出異常的采掘工作面應配備專職瓦斯檢查員。
第70條 高、突礦井要裝備齊全瓦斯自動監測系統。礦井監測探頭的裝備率應達到100%,探頭使用率應達到70%。裝備瓦斯斷電儀的礦井,使用率應達到60%。不論是高、突礦井還是低瓦斯礦井,所有掘進工作面及其區隊長、班組長、放炮員、電鉗工都必須配帶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
第71條 所有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制定有針對性的防突規劃和“四位一體”的防突措施,經局、礦總工程師批準,納入年度生產計劃,組織實施。沒有措施或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應追究責任。應指定專人負責掌握突出動態和規律,進行防突的預測預報工作。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設計必須編制預防突出的專門設計,報礦務局總工程師批準后貫徹執行。突出區的工作人員應經培訓考試合格,掌握突出預兆和應急措施,并熟悉避災路線。
第72條 對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或當一個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每分鐘大于5立方米、或一個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每分鐘大于3立方米,采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時,必須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已建立抽放系統的礦井,應把抽放量列入生產計劃。應加強開拓準備,保持掘、采、抽平衡,確保預抽時間和效果。新建抽放系統的礦井,必須事先調查測定,編制可行性報告,經批準后進行設計。
第73條 礦井必須配齊經過專門培訓的專職放炮員。在煤與瓦斯突出煤層工作的專職放炮員,其工作必須固定在一個工作面。放炮必須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炮眼必須填滿水炮泥。所有高、突的采掘工作面,必須使用乳膠或水膠炸藥,使用毫秒雷管時,最后一段延期時間不超過130毫秒。
第74條 礦井應具備足夠的通風能力,并隨生產的發展,不斷改善礦井通風系統。堅持以風定產的原則。對于高阻礦井(大于2960帕),均應制定降阻措施,列入生產計劃或安排安全技措工程解決。采、掘工作面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嚴禁不合規程的串聯、擴散及采空區通風。
第75條 主要進、回風巷道之間,采區進、回風巷道之間和運輸頻繁地點,應設閉鎖自動風門或設專人看管。
第76條 礦井應建立灑水滅塵系統,采取各種行之有效的綜合降塵措施,降低采、掘工作面的粉塵濃度,所有礦井應裝備隔爆設施。
第77條 下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
第78條 有自然發火的礦井必須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制防止煤層自然發火的綜合措施。采煤工作面結束后必須及時封閉,沿空送巷時必須采取防止采空區漏風的措施。
第79條 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制礦井外因火災的防治措施。礦井地面必須設置不少于200立方米水量的消防水池及管路系統。進風井口應有防火鐵門或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措施。對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場等應有嚴格的防火管理制度。
第十章 煤質和選煤管理
第80條 局、礦、洗煤廠(篩選廠)長對煤炭產品質量全面負責。分管局、礦、廠長負直接領導責任。凡中間產品和最終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應按部門和環節追查有關領導、部門、崗位的質量責任。
第81條 局、礦、洗煤廠(篩選廠)必須積極貫徹GB/T1900-IS9000系列標準,做好企業質量體系和產品質量認證工作。
第82條 礦務局應成立煤質監督檢驗站,對所屬礦、洗煤廠(篩選廠)的商品煤質量進行監督抽查,制定抽查獎懲辦法,有效地控制煤炭質量。
第83條 生產礦井必須有配套的篩選系統,杜絕未加工的毛煤外銷。加工過程中必須保證商品煤質量指標符合合同要求,杜絕重大質量事故。
第84條 采煤設計、開采過程和運輸系統等重要環節均須制定保證煤炭產品質量的措施。不同質量煤層的合理配采中應保證毛煤質量的相對穩定。必須加強毛煤質量的檢查和考核,嚴格與煤炭質量掛鉤,保證各項質量措施的落實。
機械化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中必須有提高煤質的具體措施。炮采工作面對厚度超過300毫米的夾石層,應創造條件實行分采、分裝、分運,并堅持放炮后先揀矸后出煤。露天礦開采前采取措施,防止矸石、混土等雜物混入煤中;電鏟裝車大于300毫米的大塊矸石不準裝入煤車。
第85條 應加強原煤質量管理,嚴格矸石、雜物的揀選,有條件的地方應采用機械或重介選矸。人工揀選效率應在80%以上,機械選矸應在90%以上,重介選矸應在95%以上。
第86條 購置選煤(篩選)設備必須保證先進性、通風性和標準化。使用設備應保持狀態完好,不得跑、冒、滴、漏,嚴禁設備超負荷運轉。全廠設備完好率必須達到85%以上。必須建立設備臺賬,做到賬、物、卡一致。設備檢修竣工后應做空載、帶水、帶煤運轉和效能測定,按檢修質量標準驗收和記錄。
第87條 入選原煤的煤質特征和可選性資料必須齊全,入廠原煤和出廠產品必須嚴格按國家標準或部頒標準進行計質、計量。反映各主要設備和工藝的生產指標,在生產過程中應進行快速檢查,指導操作。選煤廠用水、電、介質和外排水濃度應嚴格計量和檢測。
第88條 各煤炭企業采樣、制樣、化驗儀器必須配備齊全,儀器測試性能和測試手段應準確可靠。應建立采樣、制樣、化驗工作人員工作質量考核制度,加強工作質量考核,提高人員素質。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89條 本規定適用于國有重點煤礦,地方煤礦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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