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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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發[2007] 4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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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煤、泥炭地質勘查規范》實施指導意見.doc
1.規范的性質
《煤、泥炭地質勘查規范》(DZ/T0215-2002 以下簡稱規范)是煤炭資源地質勘查的技術標準,屬于帶有一定強制性的推薦性標準。
規范中凡涉及到煤礦設計、建設、生產過程安全的條款都是強制性的,如有關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煤層瓦斯、煤塵爆炸危險性、煤層自燃發火、地溫變化等與開采技術條件相應的條款。規范規定的工作量是可能查明上述地質條件的最低工作量。
規范規定的各勘查階段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是衡量地質勘查報告是否達到該勘查階段工作程度的基本要求。礦業權人對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的要求,不應低于規范規定的該勘查階段工作程度的要求。
2.關于勘查階段劃分(規范5.2條、5.3條、5.4條、5.5條)
2.1 關于勘查階段的調整 (規范5.1條)
勘查階段的調整、合并或跨越某個階段的原則,主要根據資源情況和地質條件。如不涉及井田劃分的單個井田以及不需編制礦區總體規劃的地區,可以在普查的基礎上不經過詳查階段直接進行勘探。
老礦區深部、生產礦井之間以及孤立的小煤盆地等不涉及井田劃分的地區,可一次勘查完畢。
2.2普查(最終)、詳查(最終)(規范5.3.3條、5.4.3條)
供煤礦設計建設使用的地質報告一律稱為最終報告。普查(最終)、詳查(最終)與勘探的主要區別是普查(最終)未出現探明的+控制的資源儲量, 詳查(最終)未出現探明的資源儲量。
詳查(最終)指構造復雜、煤層不穩定的井田,鉆探用375m或250m的基本線距最高只能圈定“控制的”類別資源儲量,該報告即為詳查(最終)報告。
普查(最終)指構造復雜、煤層不穩定的井田,鉆探用375m或250m的基本線距最高只能圈定“推斷的”類別資源量,該報告即為普查(最終)報告。
普查(最終)、詳查(最終)的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煤層瓦斯、煤塵爆炸危險性、煤層自燃發火、地溫變化等開采技術條件的查明程度達到勘探要求,階段性質與勘探階段相同。
3.先期開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區(規范5.5.1條)
勘探階段的工作重點是先期開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區,但同時必須注意全井田的工作程度。先期開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區范圍應由具有煤炭礦井(或露天礦)設計資質的單位確定。
4.生產礦井擴大(延深)(規范5.5.2.3條)
生產礦井在平面或垂深超出原已批準地質報告的范圍擴大井田范圍時,應根據擴大區所處井田的部位,結合礦井改擴建設計對擴大(延深)范圍的要求,明確地質任務,合理布置勘查工程。
擴大(延深)勘查的工作程度應根據礦井的生產、開拓水平與擴大區的相對關系來考慮。若擴大區直接作為開拓水平使用,其性質大致相當于勘探的第一水平;如近期不作為開拓水平使用,而是為了礦井生產能力增大之后有足夠的資源儲量,則其性質大致相當于勘探的第二、三水平,基本上以估算推斷的資源量為主。
擴大(延深)勘查必須充分利用礦井生產地質資料,在最終評價擴大區實際達到的工作程度時,也應把礦井生產地質資料綜合考慮在內。
5.可采煤層、不可采煤層(規范條文中)
5.1可采煤層
可采煤層包括全區可采煤層、大部分可采煤層、局部可采煤層,即包括勘查區內的主要可采煤層和次要可采煤層。可采煤層應估算資源儲量。
5.2 煤層的可采程度
全區可采煤層:指在勘查評價范圍內(一般為一個井田或勘查區),煤層的采用厚度、灰分、硫分、發熱量全部或基本全部符合規定的資源量估算指標,可以被開采利用的煤層。
局部可采煤層:指在勘查評價范圍內(一般為一個井田或勘查區),大致有三分之一左右分布比較集中的面積,其煤層的采用厚度、灰分、硫分、發熱量全部或基本全部符合規定的資源量估算指標,可以被開采利用的煤層。
大部分可采煤層:指在勘查評價范圍內(一般為一個井田或勘查區),可采程度介于全區可采煤層和局部可采煤層之間的煤層。
5.3 不可采煤層
在勘查評價范圍內(一般為一個井田或勘查區),其煤層的采用厚度、或灰分、或硫分、或發熱量不符合規定的資源量估算指標,或符合的面積只占很小的比例;或者雖然占有一定的面積,但分布零星,不便或不能被開采利用的煤層。不可采煤層是否計量,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5.4煤層的可采程度與勘查對象、資源儲量估算的關系
在勘查評價范圍內(一般為一個井田或勘查區),可采程度與勘查區面積直接相關。煤層的可采程度與其是否作為勘查對象,是否估算資源儲量,既有聯系,性質又不完全相同。一般來說,全區可采煤層和大部分可采煤層是勘查的主要對象,但在資源條件比較差的地區,局部可采煤層也可能成為主要勘查對象,甚至不可采煤層的某些區段也可能被開采利用。對煤層的可采程度進行劃分是為了便于評價和比較,而該煤層是否作為勘查對象,是否估算資源儲量,應根據對該煤層的合理利用和開采的經濟意義,不致造成煤炭資源的浪費或破壞等具體條件確定。
6.勘查區水文地質條件(規范5.4.2條)
勘查區水文地質條件包括:地表水體及最高洪水位情況、直接充水含水層的巖性、厚度、埋藏條件、含水空間的發育程度及分布情況,水位、水質、富水性、導水性及其變化情況,地下水的補給、排泄條件。直接充水含水層與可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的厚度、巖性組合及其物理力學性質。直接充水含水層與間接充水含水層、地表水三者之間的水力聯系,有水文地質意義的斷裂帶的水文地質特征。間接充水含水層的巖性、厚度、埋藏條件、富水性、含水空間的發育程度及分布情況。
7.對構造線和煤層露頭的控制(規范5.5條)
規范要求將構造線和煤層露頭線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這個范圍指構造線和煤層露頭線在勘查線上可能擺動的總的允許范圍,在一定意義上也可理解為工程控制的間距。
對構造線和煤層露頭的控制,規范并不限定使用何種勘查手段,只要能按規范要求將構造線和煤層露頭線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即可。
8.井田水文地質條件(規范5.5.2.1條)
井田水文地質條件包括: 地表水體及最高洪水位情況、直接充水含水層和間接充水含水層的巖性、厚度、埋藏條件、水位、水質、富水性或導水性。直接充水含水層含水空間的發育程度及分布情況,以及強徑流帶的分布范圍。直接充水含水層與可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的厚度、巖性組合及其物理力學性質。直接充水含水層、間接充水含水層、地表水三者之間的水力聯系,以及地下水補給、排泄條件。間接充水含水層對直接充水含水層的補給途徑、部位與可能的最大補給量等。對礦井充水有影響的斷裂帶的水文地質特征。直接充水含水層向礦井充水的途徑。
9.煤炭地質勘查的控制程度(規范6.1條)
“合理選擇和使用地質填圖、物探、鉆探、采樣測試等勘查手段”,指為了完成某一項地質任務,通過比較后,選擇使用找礦評價效果、技術經濟效益最好的勘查技術手段,并且不重復使用已經過證實為有效的其它勘查手段去完成同一項地質任務;同時每一項勘查工程應力求獲得盡可能多的資料和數據,即“一項工程、多種用途”。
10.地質可靠程度(規范7.1.3條)
地質可靠程度是資源儲量類別的劃分條件之一。地質可靠程度劃分條件中沒有列入水文地質條件、其它開采技術條件(如瓦斯、工程地質條件、煤塵爆炸危險性等)等方面的勘查、研究程度,原因是這些方面一般只能以井田(勘查區)為單位進行評價。
10.1探明的煤炭資源儲量的地質可靠程度(規范7.2.1條)
探明的煤炭資源儲量的地質可靠程度相當于“舊規范”的A級儲量條件。
10.2控制的煤炭資源儲量的地質可靠程度(規范7.2.3條)
控制的煤炭資源儲量的地質可靠程度相當于“舊規范”的B級儲量條件。
“各項勘查工程已達到詳查階段的控制要求”,指在詳查階段的一般情形,而不是勘探階段的控制的資源儲量的地質可靠程度條件。
10.3推斷的煤炭資源儲量的地質可靠程度(規范7.2.5條)
“各項勘查工程已達到普查階段的控制要求”,指在普查階段的一般情形,而不是勘探階段或詳查階段的推斷的資源儲量的地質可靠程度條件。
11.采樣點和樣品的代表性(規范附錄B.1.4條)
采樣點的代表性是指采樣點的分布位置應與煤層情況和煤質研究的目的相吻合。用于評價煤的一般質量特征的采樣點,應處于煤質的正常地段。受風、氧化,斷裂、自燃烘烤,與巖漿接觸等影響的采樣點不能參與正常煤的質量評價。研究煤的可選性和工藝性能所選擇的采樣點,還應考慮煤層結構、煤類、煤的灰分、硫分等主要指標能否反映煤的基本情況。
樣品的代表性是指采樣方法和采樣質量應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程的規定。對于煤心煤樣,主要指煤心采取率符合要求,煤的原始結構清楚,煤心順序不顛倒、不磨燒,未受污染等。
12.煤樣采樣的種類和數量及測試工作量(規范附錄F1、F2、F3)
12.1采樣及測試工作量
規范將采樣及測試工作量均明確為實際數量,不按勘查面積決定采樣及測試的數量。
表F1中煤樣數量指采樣點數量,指每一獨立煤層的累計數。采樣點指采取煤樣的地點,包括鉆孔、坑道、煤礦井、探槽及自然露頭等。一個采樣點可能有一個至數個樣品。統計時不能把采樣點數和樣品數相混。樣品質量不合格的采樣點不得統計在內。
12.2可選性試驗
井田內或鄰近生產礦井已有篩分、浮沉試驗資料可供利用時,可少采或不采此類煤樣,鉆孔簡選樣亦可少采。
煉焦用煤的可選性試驗應包括煤粉的小篩分、小浮沉和浮選試驗。
作篩分、浮沉試驗的煤樣應同時測定原煤樣和各粒級的散煤容重、安息角(靜止角)和摩擦角。泥化試驗應包括對比、泥質夾矸、偽頂和偽底等的試驗。
動力用煤、民用煤只需確定風化帶的下界;煉焦用煤、氣化用煤和液化用煤還需確定氧化帶的下界。
12.3 試驗項目及數量
(1)全測:所有采樣點的全部樣品都必須測該項目;
(2)百分數:需測點數占煤樣應測點數的百分比;
(3)已確定只能用作民用燃料的煤層及低熱值燃料、天然焦等一般只作原煤工業分析、全硫、發熱量、有害元素等主要項目,并選少數點作浮煤工業分析、粘結指數、膠質層等,以便確定煤類;
(4)對容易泥化,用浮煤確有困難的年輕褐煤,可用灰分接近10%的原煤樣的試驗結果確定煤類;
(5)夾矸、偽頂和偽底樣,一般只作Mad、Ad、真(相對)密度(真比重),必要時增測全硫、微量元素和有害元素,含碳高的炭質泥巖增測發熱量。
12.4 煤的工藝性能
煤的工藝性能主要指燃燒性能(發熱量、可磨性指數、結渣指數、結污指數),熱解和粘結成焦性質(羅加指數、粘結指數、膠質層厚度、奧亞膨脹度、坩堝膨脹序數、葛金焦型、基氏流動度),氣化性能(抗碎強度、熱穩定性、煤對二氧化碳反應性、著火點或燃點、結渣性),可選性,液化性能(焦油產率)。
13.巖石物理力學性質試驗項目(規范附錄B3、H4)
工程地質采樣鉆孔的巖石物理力學性質試驗項目應根據研究目的的實際需要結合巖石性質和勘查區的具體條件確定。
13.1根據不同巖性選擇的試驗項目
松軟類巖石:砂性土一般作顆粒分析、真(相對)密度(真比重)、給水度、滲透性、持水性、天然安息角和水下安息角、粘土礦物成分、化學成分、可溶鹽、視(相對)密度(視比重)、含水率、塑性、膨脹及濕化性、抗剪強度等。
半堅硬巖類:一般作礦物成分、可溶鹽、真(相對)密度(真比重)、視(相對)密度(視比重)、含水率、孔隙度、膨脹性、濕化性、吸水率、抗壓強度、抗剪強度、軟化系數。
堅硬巖類:一般項目為真(相對)密度(真比重)、視(相對)密度(視比重)、孔隙度、吸水率、抗壓強度、抗剪強度、軟化系數、抗拉強度、彈性模量、泊松比等。
13.2根據研究目的選擇的試驗項目
露天邊坡工程地質評價:除砂性土外,重點試驗項目是抗剪強度、真(相對)密度(真比重)、視(相對)密度(視比重)、含水率。必要時粘性土應增測塑性、膨脹性、濕化性等;砂性土應作粒度分析、安息角、持水性等;堅硬和半堅硬巖石增測抗壓強度、軟化系數。對邊坡巖層中的軟弱夾層,應增作粘土礦物成分、塑性和膨脹性等。
露天巖石強度勘查:對松軟土類一般不作要求。堅硬和半堅硬巖石以抗壓強度、真(相對)密度(真比重)、視(相對)密度(視比重)、含水率為主,必要時作軟化系數。對有可能采用輪斗開采的露天,應根據需要作抗壓強度與切割強度的對比試驗;必要時還應進行巖石的凍結強度試驗。
煤層頂底板工程地質評價:堅硬巖類以真(相對)密度(真比重)、視(相對)密度(視比重)、抗壓強度為主,必要時配合抗拉強度、抗剪強度、彈性模量、泊松比。半堅硬巖類以抗壓強度、塑性、膨脹性為主。對于松散砂土(巖)類應分析顆粒成分、透水性,必要時作持水性。粘土(巖)類應作膨脹性、塑性、抗剪強度等。高溫區的主要煤層頂底板必要時應作密度、比熱、熱導率等。
底板延深孔的延深段一般作抗壓強度、真(相對)密度(真比重)、視(相對)密度(視比重),必要時作抗拉強度,石灰巖可增作礦物成分和化學成分。
14.瓦斯地質工作(規范附錄B4.3條)
《煤礦安全規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同)規定,“新礦井設計文件中,應有各煤層的瓦斯含量資料。一個礦井中只要有一個煤(巖)層發現瓦斯,該礦井即為瓦斯礦井。瓦斯礦井必須依照礦井瓦斯等級進行管理。
礦井瓦斯等級,根據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劃分為:
低瓦斯礦井: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高瓦斯礦井: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礦井在采掘過程中,只要發生過一次煤(巖)與瓦斯突出,該礦井即為突出礦井,發生突出的煤層即為突出煤層”。
“新建礦井的煤層突出危險性根據地質勘探部門提供的基礎資料,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授權單位鑒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煤炭行業管理的部門審批。”
地質勘查有條件時可在鉆孔中測定煤層瓦斯壓力,預測礦井瓦斯涌出量,預測煤和瓦斯突出可能性,并估算煤層氣資源量。
瓦斯采樣點密度應體現不同的瓦斯帶的區別;有利于瓦斯賦存的地段應有控制點;瓦斯測定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在地質勘查階段,應充分收集鄰近生產礦井、煤窯的瓦斯資料,并互相對比。
15.煤塵爆炸性鑒定工作(規范附錄B4.4條)
《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新礦井的地質精查報告中,必須有所有煤層的煤塵爆炸性鑒定資料”,“煤塵的爆炸性由國家授權單位進行鑒定,鑒定結果必須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井田中只要有一個煤樣有煤塵爆炸危險性,該井田就應評價為有煤塵爆炸危險性的井田。
煤塵爆炸性采樣點應超過風氧化帶,樣品應剔除所有夾矸。對有爆炸性危險的煤塵樣,應確定撲滅火焰所需的最低巖粉量。
16.煤的自燃趨勢試驗工作(規范附錄B.4.5條)
《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煤的自燃傾向性分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三類”,“新建礦井的所有煤層的自燃傾向性由地質勘探部門提供煤樣和資料,送國家授權單位作出鑒定,鑒定結果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煤炭行業管理的部門備案”。
調查地表、淺部及礦井內煤層自燃情況;地表、矸石堆的自燃現象;發火期多長(以月為單位),報告應收集開采煤層的最短發火期記錄。
17.煤炭資源儲量估算(規范8條)
17.1煤炭資源量估算指標(規范8.1條)
煤層厚度:指見煤點的采用厚度。
最高灰分(Ad):指該煤層可采見煤點(或全層)的灰分平均值。
可采見煤點的灰分是該見煤點的可采部分中各煤分層的灰分和所有單層厚度不大于0.05m夾矸灰分的加權平均值。
最低發熱量(Qnet,d):指該煤層可采見煤點(或全層)的發熱量平均值。
可采見煤點的發熱量指該見煤點的可采部分中各煤分層的發熱量和所有單層厚度不大于0.05m夾矸發熱量的加權平均值。以干燥基低位發熱量作為估算指標。
最高硫分(St,d):指該煤層可采見煤點(或全層)的硫分平均值。
可采見煤點的硫分是該見煤點的可采部分中各煤分層的硫分和所有單層厚度不大于0.05m夾矸硫分的加權平均值。
對灰分和發熱量指標,一般可優先考慮灰分指標是否符合要求。當灰分指標符合要求時,可不考慮發熱量指標;當灰分指標超過規定指標時,以發熱量指標為準。
在確定估算指標時,要避免確定的估算指標不合理,從而造成煤炭資源的浪費或破壞。
煤炭資源貧缺地區:指因客觀地質條件而煤炭資源貧乏的地區。主要指我國南方的一些省、市、區,如重慶、廣東、廣西、福建、浙江、江西、湖北、湖南以及蘇南和皖南等。其資源量估算指標,由所在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定;在沒有出臺具體資源量估算指標前,可參照以下指標。
項目 |
煉焦用煤 |
長焰煤弱粘煤不粘煤貧煤 |
褐煤 |
|||||
煤層厚度m |
井采 |
傾角 |
<25° |
≥0.6 |
≥0.7 |
≥0.8 |
||
25°~45° |
≥0.5 |
≥0.6 |
≥0.7 |
|||||
>45° |
≥0.4 |
≥0.5 |
≥0.6 |
|||||
最高灰分Ad(%) |
40 |
不作具體規定 |
||||||
最低發熱量Qnet,d (MJ/kg) |
|
12.5 |
10.5 |
|||||
最高硫分St,d(%) |
3 |
在煤炭資源較豐富的省區,也可能存在相對貧缺的地區。在相對貧缺的地區進行地質勘查工作,其估算指標的采用,也可按上述辦法處理。
有特殊用途的煤炭資源或需單獨確定估算指標的煤炭資源,其采用的估算指標應經技術經濟論證,并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估算資源儲量的視密度值一般應采用實測值。
17.2煤炭資源儲量估算時的煤柱問題(規范8.3條)
煤炭資源儲量估算,應以客觀地質條件為主要考慮因素,凡符合估算指標的,均應予以估算。在礦井設計和開采時,對報告的資源儲量如何利用,原則上不應影響資源儲量估算。
在預查、普查和詳查階段不單獨估算煤柱煤量。
在勘探階段,如未進行預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時,不單獨估算煤柱煤量。對在礦井設計和生產中可能劃出的煤柱(如防水煤柱、斷層煤柱、廣場及建筑物煤柱和其它等),設計部門如有明確的劃分方案,可以單獨估算和統計。但在劃分資源儲量類別時,不能因將來可能劃為煤柱而改變或降低其類別。
18.各類資源量估算塊段劃分的基本要求(規范8.2條)
規范明確規定“劃分各類型塊段,原則上以達到相應控制程度的勘查線、煤層底板等高線或主要構造線為邊界。相應的控制程度,是指在相應密度的勘查工程見煤點連線以內和在連線以外以本種基本線距(鉆孔間距)的1/4~1/2的距離所劃定的全部范圍”。相當于“舊規范”的第10.1.7條1.2項的表述內容。這里包含了兩層意思:達到了相應控制程度時,原則上按勘查線、煤層底板等高線或主要構造線為邊界來劃分各類別塊段;其次是:在達到了相應控制程度的勘查工程見煤點連線以內和連線以外以本種基本線距(鉆孔間距)的1/4~1/2的距離所劃定的全部范圍內,都視為達到了相同的控制程度,而不再視為外推的范圍(劃定工程見煤點連線以外1/4~1/2的距離范圍時,其外側還應有工程見煤點控制)。上述兩種塊段劃分辦法的采用應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19.斷層兩側劃為推斷的塊段(規范8.2.2條)
由于斷層對煤層破壞的影響,斷層旁側小斷層的發育,斷層位置和傾角局部小范圍變動等因素,斷層即使已查明,其兩側資源儲量的可靠程度也較差。因此,規范規定在斷層兩側各劃出30~50m為推斷的塊段。它不等同于礦井設計時劃出的斷層煤柱。地質報告在統計資源儲量總量時一般不作煤柱資源儲量統計。
20.露天勘探各類別塊段的劃分,不受平行等間距加密剖面的影響(規范6.7條、8.2.4條)。
露天勘探工程控制密度要求在初期采區用平行等間距加密,其剖面間距為同類型井田勘探階段先期開采地段基本線距的1/2,但是在圈定各類資源儲量塊段時,仍與同類型井田圈定各類資源儲量塊段原則相同,與是否加密剖面無關。
21.資源儲量的估算深度(規范8.3.1條)
預查、普查階段資源儲量估算的垂深,一般為1000m,最大不超過1200m。在詳查、勘探階段,資源儲量估算的范圍應該和工作區一致。在具備開采利用條件時,可估算至垂深1500m。
垂深的起算點,一般規定如下:
平原地區以地面標高起算;
丘陵、低山區一般以最低侵蝕基準面起算;
中、高山區以含煤地層(或主要含煤段)出露的一般(或平均)標高為起算點。
如有特殊需要,可根據具體情況與相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商定。
22.各項勘查工程(工作)成果和基礎資料的質量應當可靠(規范8.3.3條)
根據規范的原則,主要應分清可靠和不可靠這兩類的基本分界線。
22.1以工程質量為基礎,強調綜合分析研究的重要作用
工程質量是評價資料可靠性的基礎,但不能簡單地以工程質量的優劣來代替資料的可靠性。必須對所獲得的各種原始資料進行綜合分析研究,才能得到可靠性的正確評價。
22.2鉆孔煤層的原始資料和基礎資料的區別
原始資料指在鉆孔鉆進過程中獲得的,根據鉆孔巖心編錄以及測井曲線綜合解釋所獲得的資料。
基礎資料是以原始資料為基礎,經過綜合分析研究后,所確定的能夠正式提供使用的資料,即所謂的綜合定案資料。
22.3煤層厚度、煤樣代表性、煤層空間位置實行分項評級
對煤層厚度、煤樣代表性、煤層空間位置三項實行分項評級,分別使用,不采取綜合評級或就高不就低的辦法,這樣做的好處是在保證在可靠性的前提下充分發揮所有資料成果的使用價值。
22.4用于煤層穩定性、可采性及資源量估算的基礎資料必須可靠
可靠類資料均可作為地質研究和報告編制的基礎資料,用于評價煤層穩定性、可采性及資源量估算。
不可靠資料不能使用,一般應按無資料對待。但其是否有參考價值,則需視實際情況,不做硬性規定。
22.5地震勘探資料解釋的煤層厚度不能用于資源量估算
根據地震勘探資料解釋的煤層厚度的具體數字資料不能用于資源量估算,但其確定的煤層厚度變化規律、無煤區范圍等,可以在劃定最低可采邊界時,結合鉆探采用內插法確定的無煤區范圍,綜合分析使用。
23.有夾矸的煤層采用厚度的確定(規范8.4條)
采用厚度亦稱估算厚度,主要用于煤層可采程度評價和估算資源儲量。在研究煤層沉積環境、賦存規律、煤層對比時,以煤層的全層厚度為宜。
煤層中厚度等于或大于煤層最低可采厚度的夾矸,僅見于個別煤層點時,可不必分層估算。
結構復雜煤層:指夾矸層數很多,但單層厚度很小,一般均小于煤層最低可采厚度,在地質勘查和煤礦生產中,不需做分層對比工作,可以按全層厚度的變化來評價煤層穩定程度的煤層。
復煤層:指煤層全層厚度較大,夾矸層數多,厚度和巖性的變化大,夾矸的分層厚度在一定范圍內可能大于所規定的煤層最低可采厚度。在地質勘查和煤礦生產中,應當進行分層對比的煤層。
23.1夾矸較穩定,煤分層可以對比的復煤層
夾矸較穩定,煤分層可以對比的復煤層應按規范8.4.1條、8.4.2條規定,分別計算各煤分層的采用厚度。
23.2夾矸不穩定,無法進行煤分層對比的復煤層
夾矸不穩定,無法進行煤分層對比的復煤層,雖其夾矸的單層厚度有時等于或大于煤層最低可采厚度,但當夾矸的總厚度不超過各煤分層總厚度的1/2時,以各煤分層的總厚度為煤層的采用厚度,計算采用厚度按規范8.4.3條規定。
經對比屬于同一復煤層的煤分層,當采用厚度的煤分層的底板深度與復煤層最下一層煤分層的底板深度相差較大,影響到資料使用時,是選用采用厚度的煤分層的底板深度,或者選用復煤層最下一層煤分層的底板深度,可根據設計和生產單位的要求,合理選用。
24.煤層穩定程度劃分(規范附錄D.2條)
煤層穩定程度劃分除了煤層厚度、結構及其變化、可采性外,還包括煤類和煤質變化情況。本條的煤類指以下四個“大類”,且可分別連成片:①煉焦用煤;②長焰煤、不粘煤、弱粘煤、貧煤;③無煙煤;④褐煤。
對資源儲量小,連不成片,或不能單獨開采的煤類可以不予考慮。
煤層結構分為:簡單、較簡單、復雜、極復雜。
25.鉆探工程基本線距(規范附錄D.1、D.2)
表D.1和表D.2中所列各種不同的線距,是可能滿足某一類別資源儲量條件的基本線距。每一個勘查區的基本線距,都是在前一階段勘查工作的基礎上,通過對構造復雜程度和煤層穩定程度的分析研究后確定的,作為布置各種勘查工程的依據。一般來說,一定的基本線距和工程密度可能獲得相應類別的資源儲量。但是具體到某一煤層或勘查區的某個塊段,情況又有所差別。基本線距和工程密度只能反映對地質情況的揭露程度,而不可能反映地質工作的研究程度。所以,在確定塊段資源儲量類別時,必須在一定的基本線距和工程密度的基礎上,經過充分的分析研究,根據塊段的地質條件,按對類別條件的滿足程度劃分資源儲量類別。絕不能機械地按基本線距來劃分各類別資源儲量。
25.1勘查區的基本線距
勘查區的基本線距應該在對本區的構造復雜程度和煤層穩定程度的分析研究后確定。
勘查區的構造復雜類別和煤層穩定型別在選擇基本線距不一致時,按其中勘查難度較大的一個因素,選擇基本線距。
構造復雜程度劃分,原則上以勘查區為單位,當一個勘查區內不同地段有顯著差異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區別對待。
當一個勘查區內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煤層穩定型別時,應按厚度或儲量占優勢的那一部分煤層的穩定型別,選擇基本線距。
25.2推斷的資源量控制程度要求
推斷的資源量屬查明煤炭資源,按照《固體礦產地質勘查規范總則》(GB/T13908-2002),原則上沒有系統工程控制的要求,但在普查階段一般按“控制的”鉆探工程基本線距擴大一倍,圈定為“推斷的”資源量。
26.各階段資源儲量比例(規范附錄E1,E2,E3條)
各階段各類資源儲量的比例是衡量該階段地質勘查工作是否達到本階段工作程度要求的標準。要求達到的比例(百分比)與控制程度的基本線距、采樣點數量等的使用性質相同。
擬建中型和中型以上礦井的井田,在勘探階段對主要可采煤層的工作程度,原則上不應有預測的資源量。
27.地質及開采條件(規范附錄E1)
簡單:指構造簡單,主要可采煤層穩定,勘探及開采的地質條件較好;
中等:指構造中等,主要可采煤層較穩定,勘探及開采的地質條件不太復雜;
復雜:指構造復雜,煤層不穩定,勘探及開采的地質條件復雜。
28.分煤類估算資源儲量
對于有多個煤類的煤層,原則上應分煤類估算資源儲量。但對在井田內分布范圍小、煤類接近、工業用途相同,且資源儲量較少的煤類,可不單獨估算資源儲量,但應在報告中說明。
29.各階段地質報告的編制(規范11.3條)
原則上應按有關地質報告編寫規范規定的要求編寫。但為了使地質報告的內容重點突出、方便使用,在編制報告時,應根據工作區地質勘查的實際情況和地質報告的使用目的,可對報告編寫內容,包括章節設置、附圖、附表等,進行適當調整和補充,不必生搬硬套。
小煤礦勘查、煤礦井擴大(延深)的地質報告,由于這兩類煤炭資源勘查都不分階段,因此地質報告名稱中可以不出現勘查階段字樣。
30.小煤礦勘查(規范附錄I)
適用于煤炭資源貧缺地區建設年產9萬噸以下(不含9萬噸)小煤礦的井田。小煤礦勘查不分勘查階段,一次勘查完畢。其資源儲量的估算,可根據實際控制程度和可行性研究階段確定。
31.可行性評價(規范附錄J)
在地質勘查的普查階段,由于地質資料不足,只能進行概略研究,內容大致相當于“舊規范”的經濟技術評價。一般來說,重點敘述煤炭有無開發前景及開發對區域經濟的影響等。預查不需作概略研究。
附件2
關于起草《〈煤、泥炭地質勘查規范〉實施指導意見》的說明
一、起草過程
自從2002年12月《煤、泥炭地質勘查規范》(以下簡稱現行規范)發布實施以后,起草小組陸續收到許多意見,要求對現行規范進行統一解釋并出臺實施說明,以便統一理解和執行。于是,起草小組參照1987年全國礦產儲量委員會發布的《〈煤、泥炭地質勘查規范〉實施指導意見》的說明,于2003年6月提出了《〈煤、泥炭地質勘查規范〉實施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并多次征求有關專家的意見。2004年4月,在中國煤炭地質總局舉辦的煤田地質系統現行規范研討班上,對現行規范和征求意見稿進行了較為深入的討論。嗣后,起草小組將修改后的《指導意見》上報國土資源部儲量司,建議進一步征求意見,修改完善后發布,以利全國統一施行。征求意見稿在反復征求意見過程中,有的地方已在實際工作中參照試行。2005年,國土資源部儲量司正式發文要求對現行規范編寫“補充標準”。起草小組再次召開專家研討修改后,將《指導意見》修改稿上報。國土資源部儲量司于2006年先后2次將《指導意見》下發有關單位征求意見,至2006年9月20日,共收到29個單位和3位個人的反饋意見。起草小組對全部反饋意見進行分析研究后,結合近年來在評審煤炭資源儲量報告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和規范、規程原則的,均予采納,并提出了《指導意見》(送審稿)。2006年11月22日儲量司組織部高咨中心、部評審中心、地調局、開發司、勘查司以及煤炭地質勘查、開發、設計等方面專家進行了審查,大家一致認為該《指導意見》研究程度較高,比較成熟,具有現實指導意義,建議盡快發布施行。
二、起草原則
《指導意見》參照1987年全國礦產儲量委員會發布的《煤炭資源地質勘探規范說明》起草。因該說明經過多年實踐,對其中符合現行規范內容的條文,基本原封不動的照抄過來,而僅對其與現行規范不吻合的內容,按現行規范予以重新表述。總體內容沒有大的變動。
《指導意見》編寫的具體原則是:首先要符合現行規范原文的精神;其次要適應全國各地煤炭資源的賦存情況;其三要照顧到當前和長遠的煤炭建設生產實際,適應煤炭開發建設的需要;其四是要考慮到煤炭地質勘查技術,在目前和未來一段時間內可能達到的水平;其五是要體現高度的原則性和充分的靈活性的結合。因此,本指導意見是對現行規范原則性的一般說明,能夠具體化的內容就盡量具體,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但是,指導意見不可能是對號入座的指南,更不可能是解決全國各地各種地質條件勘查工作中的全部具體問題的指南。煤炭地質勘查必然會經歷一個對規范認識逐步深化和工作經驗積累的過程。這一過程,是靠規范或詳盡指導意見所不能取代的。在煤田地質勘查中,應當根據規范和指導意見,對具體問題進行具體分析并予以具體處理。忽視地質勘查工作中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會將規范原則與本地區、本勘查區情況相結合,過分強調或依賴規范或指導意見的可操作性,就會從根本上削弱甚至取消地質技術工作本身。
三、主要問題說明
1.關于礦業權人對勘查工作程度要求
規范是對各勘查階段查明程度的基本要求,是資源儲量報告評審的依據。如果礦業權人有除規范以外的其它要求,在不低于規范要求的前提下,可在勘查合同中約定,但不能和規范要求等量齊觀。
2.關于全井田資源儲量比例
這是從1994年啟動規范修改以來,經過廣泛而充分調研后,形成的較為一致的意見。提高先期開采地段高級資源儲量比例,取消對全井田資源儲量比例要求(注意:只取消了比例,而沒有取消有關查明程度要求),有利于保證礦井達產及還本付息期間正常生產,有利于縮短勘查周期,提高勘查資金利用率。是否對全井田的高級資源儲量比例提出要求,即對十五年甚至三十年后的工作程度提出要求,由礦業權人自行決定,現行規范并未禁止設定此比例要求。
先期開采地段面積和服務年限,屬于礦井設計規范規定的范疇。
3.關于工業指標
現行規范規定了一般工業指標,如有需要調整工業指標的情況(包括高硫煤在內),已在17.1中說明。
最高硫分指標的確定,遵照《國務院關于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有關問題的批復》(國函[1998]5號)的要求。
現行規范對不符合工業指標的資源是否計量,沒有明確規定。在實際工作中,過去和現在都有對煤層厚度比規范規定的最低可采厚度小0.10m的、灰分為40~50%的、硫分大于3%的,予以計量的情況。規范不禁止這種做法,因為符合國家鼓勵合理開發利用煤炭資源的政策,也對礦山企業有益。但由于其不符合一般指標要求,將這部分資源量予以單列,這與過去的處理原則一致。
4.關于勘查階段的調整
勘查階段調整只取決于礦業權設置的勘查區范圍和資源賦存的客觀情況,是否符合勘查階段調整的條件。與是否是國家規劃區、探礦權人是否有此要求等基本無關。
5.關于現行規范與原規范資源儲量分類對照
在執行新規范中,有人認為原規范的A級應相當于現行規范的331類(在概略研究階段),在評審地質報告中也有許多類似情況;或認為現行規范與原規范根本沒有可對比性。這是由于沒有弄清楚現行規范與原規范的承繼關系和區別之處。現行規范與原規范各勘查階段基本相當(普查、預查略有差別),不同之處是現行規范對資源儲量賦予了經濟意義。原規范的儲量級別劃分條件僅相當于現行規范的地質可靠程度條件,如原規范的A級只是現行規范的“探明的”類別,而不是331類(如果在概略研究階段)。它只是三位代碼中的第三位數字,并不涵蓋前二位數字。只有在進行了概略研究或(預)可行性研究后,才能決定前二位代碼數。
6.關于局部可采煤層定量表述
對局部可采煤層予以定量,涉及的問題較多,全國情況復雜,基本是不可能定量的。在局部地區可行的原則,放大到全國就行不通。
劃分可采(局部可采)、不可采煤層只是為了便于評價和比較煤層的可采程度,與是否作為勘查對象,是否估算資源儲量,并無直接因果關系。是否對其估算資源儲量,應該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現行規范不作統一規定,指導意見的5.4條已經明確。
7.煤層穩定性評價
煤層穩定性評價中的煤類問題,按照現行規范中資源儲量估算指標中的四大類處理,操作起來簡單易行。
未采用煤質變化的標準差。理由是煤類和煤質變化在煤層穩定性評價中不是決定性的因素。根據過去和近年評審的煤炭資源儲量報告,凡是標準差與定性評價不一致,均以定性評價為準。在原規范實施時期,盡管其實施說明也有此內容,但基本沒有計算標準差或按標準差決定煤層穩定性的。
8.煤炭資源貧缺地區資源儲量估算指標
煤炭資源貧缺地區資源儲量估算指標中,補充了最高硫分指標。除煉焦用煤外,不設灰分指標,而只采用發熱量指標,符合貧缺地區實際,也與舊規范規定的指標相同。
煤炭資源貧缺地區增加了重慶市,符合客觀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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