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2022年2月24日,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了《關于減并港口收費等有關事項的通知》,為切實做好政策落實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背景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常務會議關于減并港口收費、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費的決策部署,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經實地調研、征求意見、成本監審等制定了將港口設施保安費并入港口作業包干費、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收費、擴大船方自主決定是否使用拖輪的船舶范圍等措施,自2022年4月1日起執行,降低貨主企業和船公司物流成本,促進口岸營商環境優化。
二、內容
一是減并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取消港口設施保安費的政府定價,將其納入港口作業包干費作為子項,該子項收費標準不得高于原港口設施保安費收費標準。
二是分類定向降低18個沿海港口航行國際航線船舶的引航(移泊)費標準。深圳港、湄洲灣港、日照港、錦州港等4個港口降低引航費基準費率15%,上海港、寧波舟山港、大連港、唐山港、青島港、連云港、湛江港、福州港、防城港、威海港、黃驊港、煙臺港、廈門港、泉州港等14個港口降低引航費基準費率10%,上海港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降低引航(移泊)費基準費率5%執行,2024年1月1日按降低10%執行。經測算,以上沿海港口引航機構減費金額約每年3.2億元。
三是完善拖輪費收費政策,進出長江干線港口的150米及以下中國籍船舶,由船方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使用拖輪。
四是進一步規范港口收費行為,督促落實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和公示制度,加強港口經營市場監管,聯合相關部門依法對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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