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歷來都是社會安全生產領域中的重頭,最新消息,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煤礦安全生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制定《條例》,旨在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自2022年以來,受保供,增產,高煤價等多因素的影響,全國煤礦事故出現了較為明顯的反彈。進入2024年以來,為深入貫徹落實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已作出一系列安排部署。礦山方面,動員部署落實國務院安委會關于防范遏制礦山領域重特大事故“八項硬措施”,組織力量直插現場、突擊檢查,抓一批超能力超強度生產、隱蔽工作面、災害治理不到位的典型案例,同時堅持嚴格執法與指導幫扶并重,切實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問題。
但煤礦事故反彈的趨勢仍然在延續。據本網不完全統計,2024年1月份全國共發生了14起煤礦事故,致29人遇難。這一勢頭必須得到有效的遏制,才能保障煤礦工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在2月4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應急管理部黨委委員、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局長黃錦生介紹,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煤礦安全生產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存在安全生產責任落實不到位、風險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安全管理體制機制不完善等突出問題。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司長薛劍光指出,老的《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國務院《特別規定》是2000年和2005年頒布的,是基于20年前的經濟發展水平,現在來看,對煤礦企業違法行為的處罰明顯過輕。在當前煤炭價格高企的情況下,可能產生不少的煤礦企業“寧肯交罰款也要違法生產”的現象。
會議稱,為把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在煤礦安全生產領域予以細化落實,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在整合《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兩部行政法規的基礎上起草了《煤礦安全生產條例》。
黃錦生表示,《煤礦安全生產條例》是煤礦安全生產領域的一部基礎主干法規,全面總結了近年來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經驗,是在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安全生產工作高質量發展過程中形成的重要立法成果,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影響深遠。《條例》的頒布和實施,有利于全面規范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進一步落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步強化監管監察職責,對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具有重要意義。
針對近期暴露出部分煤礦存在“屢罰屢犯”的情形,在著力解決“寧肯交罰款也要違法生產”的問題上,《條例》在保持與《安全生產法》等法律銜接的基礎上,提高了對煤礦企業、企業負責人違法行為的處罰下限。比如,根據《安全生產法》,對發生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企業,罰款下限分別為3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條例》分別提高至50萬元、150萬元和500萬元。
對于未按規定配備礦長等人員和機構、主要生產系統和安全設施不符合規程標準、未按規定編制專項設計、未按規定進行災害等級鑒定、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等,這些嚴重威脅生產作業安全的違法行為,《條例》規定了較為嚴厲的處罰。
同時更加嚴格了停產整改的要求。《條例》規定,對存在重大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應當停產整頓;存在安全違法行為逾期未改正的,應當停產整頓;存在安全違法行為、重大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止生產。同時要求,停產整頓煤礦應當制定整改方案,監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告停產整頓煤礦名單,并按規定組織復產驗收。
此外還進一步加大了關閉力度。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事故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現有技術條件難以有效防治重大災害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條例》將其列入依法關閉的情形。
應急管理部政策法規司司長王宛生表示,《條例》頒布施行后,將成為煤礦安全領域的骨干法規,今年還將根據《條例》,啟動一批煤礦安全領域部門規章的配套修訂工作;同時,正全力推動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礦山安全法等法律的制修訂工作,其中,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已列為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中條件比較成熟、任期內擬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正在按立法程序開展審查;礦山安全法修改已起草形成初稿,正在積極開展征求意見、調研、修改完善等工作。
黃錦生表示,下一步,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將會同司法部加強政策宣傳解讀,指導各地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以及廣大煤礦企業落實好《條例》相關規定,也誠懇地希望各位媒體朋友積極助推《條例》貫徹落實,大力宣傳各地好的經驗做法,也要曝光違反《條例》的典型案例,使《條例》為煤礦安全高質量發展真正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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