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政府修訂出臺《山西省礦山安全監管專員制度》。該制度在2023年制定的《山西省礦山安全監管專員制度》版本基礎上,重點在組織領導、人員選派、工作職責、考核獎勵、監督管理、壓實責任、完善保障和常建長效八個方面進行修訂完善,明確礦山安全監管專員(以下簡稱監管專員)由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內部選派人員組建,專職履行礦山安全常態化監管職責。
在加強組織領導方面,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是本級監管專員制度落實的責任主體。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為本級監管專員主管部門。
在調整人員選派方面,明確監管專員以政府財政保障工資福利等待遇的礦山安全監管人員為主體統籌選派,明確每年至少對監管專員進行一次輪換調整。
在細化工作職責方面,將此前煤礦安全監管專員的兼職監管調整為專職監管,制定《監管專員檢查工作表》,明確必查內容和抽查內容,同時實行“指定兩人監管+多人編組巡查”和“周巡查、月覆蓋”的監管模式,將每3座煤礦的6名監管專員按專業分工組成1個檢查小組,每周巡回檢查、月度全覆蓋對標對表檢查。
在強化考核獎勵方面,實行監管專員年度專項考核制度,將專項考核與年度考核有機結合,專項考核結果為優秀和合格的,在精神獎勵基礎上再予以物質獎勵,獎勵資金由本級財政專項保障。
在加強監督管理方面,由省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在網站公示監管專員信息,要求監管專員向企業發放廉政監督卡,主動接受社會和監管對象監督。
在堅決壓實責任方面,增設責任追究章節,明確了責任倒查的原則、情形和程序等,對日常檢查發現的對標對表應查不查、故意弄虛作假,對隱蔽采掘作業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失察失管等情形,明確要責任倒查。
在完善保障措施方面,進一步明確監管專員履職所需經費、裝備和車輛等保障渠道及要求,對監管專員定期參加教育培訓及有關權益進行了明確。
在突出常建長效方面,要求各市、縣結合實際,細化制定本地區實施細則,將原有的煤礦安全監管專員、煤礦安全監管“五人小組”、駐礦安監員三支煤礦安全監管隊伍有機整合,全力建成一支職責明晰、權責一致、精干專業、監管得力、廉潔擔當的安全監管專員隊伍,努力實現“1+1+1>3”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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