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2024年12月2日第19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12月23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布《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管理規定》,宣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近日,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同志就《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管理規定》答記者問。
煤炭是我國的主體能源,在能源供應中發揮“壓艙石”和“穩定器”作用。《煤炭法》規定,國家對煤炭開發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的方針,明確了煤炭資源開發必須堅持規劃先行。
2012年6月國家發展改革委頒布實施《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管理暫行規定》,10多年來,有關產煤省區、煤炭企業及相關方面嚴格執行煤炭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原則,落實礦區總體規劃編制審批和管理實施的工作要求,資源開發秩序不斷規范,煤炭產能結構持續優化,有力促進了行業高質量發展。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對能源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為推動能源及煤炭高質量發展指明了前進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煤炭作為我國主要能源資源,需要不斷完善制度設計,進一步強化礦區規劃管理,提高煤炭資源集約化規模化開發水平,持續提升供應能力,為能源安全做好兜底保障。近年來,生態文明建設加快推進、能源綠色低碳轉型持續深入,需要從源頭上統籌煤炭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做好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水資源論證等工作,推動煤炭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相得益彰。
此外,原暫行規定頒布實施多年,黨和國家機構歷經多次改革,礦區規劃管理涉及的相關部門、體制機制、外部約束條件已發生較大變化,煤炭行業管理工作中也有一些創新實踐需要上升到規章層面予以固化完善,亟需對煤炭礦區管理規定進行修訂以增強指導性、可操作性。
在上述背景下,國家發展改革委修訂發布了《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管理規定》。此次修訂將《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管理暫行規定》名稱修改為《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管理規定》。修訂后章節框架保持不變,共六章,內容分別是:總則、規劃編制、規劃申報與審批、規劃管理與實施、法律責任和附則,條款由二十四條增加至三十條,更加注重了規劃的科學性、制度的約束性和政策的實效性。
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更加突出保障能源安全要求。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新頒布的《能源法》精神,強化煤炭在我國能源供應體系中的基礎保障和系統調節作用,要求規劃編制、評估過程中更加突出能源供應保障要求。
二是針對保障國家重大戰略實施、對國民經濟發展具有特殊重要價值的煤炭礦區,明確其總體規劃可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直接組織編制并印發實施。
三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初級產品供給保障和價格穩定的部署要求,增加了產能儲備相關內容,要求在礦區規劃階段對建設儲備產能進行技術論證分析,并在礦區總體規劃修編、局部調整等方面給予支持政策。
(二)進一步強化生態文明建設要求。一是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統籌生態文明建設與能源安全保障,將近年來推進礦區總體規劃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相關工作實踐上升到規章層面,強化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細化完善規劃修編、局部調整的具體情形,進一步加強礦區生態環境保護。
二是按照資源環境總量、發展規劃等管理要求,明確礦區內煤礦應在規劃確定的產能規模內組織建設生產,通過改擴建、技術改造、生產能力核定等增加產能超出規劃確定規模的,應先組織修編或局部調整礦區總體規劃并獲批或同意后,再履行相關手續,將生態環境影響控制在規劃及規劃環評確定的環境承載范圍內,同時也避免部分煤礦突破規劃后影響其他正常規劃建設的煤礦開發。
三是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有關制度要求,增加了開展規劃水資源論證相關內容,待規劃水資源論證相關辦法出臺后組織實施,持續強化水資源保護。
(三)更加注重規劃工作的科學規范。一是提出了礦區內煤礦規劃產能規模確定、礦區及井(礦)田劃分必須科學論證并確保經濟技術合理,進一步提高礦區的集約化規模化開發水平。
二是強化了礦區內煤礦開發順序要求,在規劃評估工作中增加了相關內容,更好與國家綜合能源規劃、煤炭發展規劃相銜接。
三是增加了規劃審批部門對規劃編制工作的窗口指導,強化編制應遵循的政策法規要求和技術經濟原則,提高規劃編制的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四)持續深化煤炭管理制度改革要求。一是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取消了對礦區總體規劃設計文件編制單位、地質勘查單位、評估機構等的資質要求。
二是結合近年來工作實踐,明確礦區內有地方政府主導實施的煤炭資源整合區(含分類處置區、中小型煤礦整合改造區等)的,可將資源整合區規劃委托省級規劃管理部門審批。
三是按照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情況,對規劃管理涉及的國務院及地方有關部門名稱進行了調整,并按當前最新的法律法規規定要求對法律責任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完善。
下一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將加強組織協調和宣貫解讀,強化對煤炭礦區總體規劃工作的統籌指導和綜合監督管理,推動《規定》落實落地,為發揮好煤炭兜底保障作用提供制度保障。
指導各省級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管理部門充分認識《規定》頒布的重要意義,認真抓好實施工作,結合工作需要和本省區實際制定省級部門審批的煤炭礦區總體規劃及煤炭資源整合區規劃管理細則,高質量編制煤炭礦區總體規劃,提高煤炭資源集約化規模化開發水平,強化規劃實施情況評估,增強規劃的指導性、約束性,進一步推動煤炭高質量發展,保障國家能源安全穩定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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