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關于建立碳足跡管理體系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環氣候〔2024〕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廳(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委、管委、局)、交通運輸廳(局、委)、商務主管部門、國資委、市場監管局(廳、委)、數據管理部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分行;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各監管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各證監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意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和《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部署要求,加快建立碳足跡管理體系,形成綠色低碳供應鏈和生產生活方式,推動新質生產力發展,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生態環境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國資委、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國家數據局制定了《關于建立碳足跡管理體系的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生態環境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商務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務院國資委
海關總署
市場監管總局
金融監管總局
中國證監會
國家數據局
2024年5月22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外交部、教育部、農業農村部、國家知識產權局。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4年6月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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