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日報消息,近日,中共江西省委辦公廳、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現將實施意見予以公開發布。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和考察江西重要講話精神,切實提升我省礦山安全生產水平,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嚴格礦山源頭管控
(一)合理設置金屬非金屬礦山。相鄰礦山生產建設作業范圍最小距離應滿足相關安全規定。除符合規定的情形外,新設采礦權范圍不得與已設采礦權垂直投影范圍重疊,可集中開發的同一礦體不得設立2個以上采礦權。新設的采礦權范圍內原則上不得設置2個以上獨立生產系統(露天和地下聯合開采的除外)。不再新增年生產規模不超過50萬噸的露天建筑用砂石開采作業單位。
(二)科學確定開采規模。礦山新建、擴建項目要滿足最低開采規模和服務年限要求。采礦許可證證載規模是擬建設規模,礦山企業應充分考慮資源高效利用、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等因素,科學論證并確定生產規模后申請核準(備案);設計單位應按照核準(備案)主要內容編制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礦山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初步設計和經審查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建設、生產。
二、推進礦山轉型升級
(三)分類處置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周邊300米范圍內存在生產生活設施且年生產規模不超過50萬噸的山坡型露天建筑用砂石開采作業單位,各級政府應積極引導整合、搬遷,對未及時整合、搬遷或整合、搬遷后安全距離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依法退出。對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礦產資源開采的,越界開采、以采代建、持勘查許可證采礦且拒不整改的,與煤共(伴)生金屬非金屬礦山經停產整頓仍達不到煤礦安全生產條件的,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且拒不整改仍然生產建設的,或者經停產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應依法予以關閉取締。
(四)全面清理有關礦山。各級政府對長期停工停產、資源枯竭、災害嚴重且難以有效防治的礦山,要積極引導礦業權人退出。深入推進產能30萬噸/年以下煤礦分類處置工作,相關煤礦保留期限屆滿后,要及時依法實施關閉退出。
(五)推進尾礦庫閉庫銷號。對運行到設計最終標高、不再排尾作業、停用超過3年或者沒有生產經營主體的尾礦庫,應當及時閉庫治理并銷號。銷號后不再作為尾礦庫進行使用,不得重新用于排放尾礦或擅自回采。尾礦庫封場期間及閉庫銷號后,須采取措施,確保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污染物達標排放。
(六)積極引導金屬非金屬礦山整合重組。各級政府要積極引導中小型礦山企業整合重組,鼓勵大型礦山企業兼并重組和整合技改中小型礦山企業。對同一個礦體分屬2個以上不同開采主體的礦山、生產建設作業范圍最小距離不滿足相關安全規定的礦山企業,由所在地縣級政府建立臺賬,統一開采規劃、生產系統和安全管理,明確時間節點,全面推動整合。
(七)加快推進礦山升級改造。推動中小型礦山機械化升級改造,大型礦山和災害嚴重礦山自動化、智能化升級改造;大中型和災害嚴重的地下礦山通風、排水、高低壓供電管理應實現智能無人值守。中小型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不得有4個以上生產水平同時采礦;煤礦原則上1個水平生產。
(八)提高科技創新支撐能力。發揮高校、科研院所、設計單位和涉礦企業等各類創新主體作用,強化礦山安全科技支撐體系建設。加強礦山重大災害預防與治理研究,組織開展礦山安全生產關鍵技術攻關,推動礦山信息化、智能化裝備和機器人研發及應用推廣。
三、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九)健全礦山安全管理體系。礦山企業應定期開展全員全覆蓋隱患排查治理,建立風險隱患臺賬清單,實行閉環管理。嚴格執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整改、督導、銷號和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治理有關規定,確保整改銷號。對排查整改不到位導致重大事故隱患依然存在或發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企業及相關責任人責任。
(十)強化重大災害治理。礦山企業應查明隱蔽致災因素,并常態化開展普查治理,實施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水害等重大災害分區管理、超前治理。將煤礦災害等級鑒定納入安全檢測檢驗范圍,及時公示鑒定結果。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采場及排土場邊坡高度大于100米的,應當逐年進行邊坡穩定性分析,經分析邊坡存在失穩風險的,在整改到位前,影響范圍內不得生產作業;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采空區體積超過規定的,應當及時進行穩定性專項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采取相應治理措施;尾礦庫排洪構筑物每3年應進行一次質量檢測,經質量檢測不合格且不能確保正常運行的,整改到位前不得排尾。
(十一)規范金屬非金屬礦山外包工程管理。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統一負責外包工程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力爭到2025年年底,生產礦山建立本單位采掘(剝)施工隊伍或者委托具有相應條件的企業整體管理。
(十二)加強金屬非金屬礦山基建管理。礦山建設項目分期建設的,應明確每期基建工程范圍、進度和生產與建設之間相應安全措施。生產礦山同時實施改建、擴建工程的,應編制進度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明確生產、基建作業地點和順序,減少生產與基建之間的相互影響,嚴禁在基建區域內組織生產。
(十三)加強停工停產礦山安全管控。各級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停工停產整改煤礦駐礦盯守,對其他停工停產礦山落實駐礦盯守或巡查責任,對申請復工復產礦山按規定履行驗收等程序。因監督檢查不力,停工停產期間繼續組織建設生產的,依法嚴肅追究企業及相關責任人責任。
(十四)提升監測預警處置能力。加強礦山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風險早期識別和預警預報能力建設,進一步完善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礦山企業應按照相關規定設立礦山救護隊,或設立兼職礦山救護隊并與就近的專業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
四、強化企業主體責任
(十五)落實主要負責人責任。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應每月督促檢查一次安全生產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地下礦山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于5班次。礦山企業總部主要負責人應當加強對下屬企業監督檢查,每季度現場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研究解決問題。嚴禁下達超能力生產計劃或者經營指標;推行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計分制度,及時調整不符合條件的主要負責人。
(十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礦山企業應按要求繪制、更新圖紙,報送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其中金屬非金屬地下生產礦山每3個月、基建礦山每1個月更新一次。礦山企業應開展新員工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方可上崗;應每年組織開展全員安全教育培訓。礦山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首次取證的地下礦山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推動礦山企業采用機械化減人、自動化換人、智能化管控等措施減少井下作業人員,不得超定員安排人員下井作業;取消井下勞務派遣用工。
五、落實地方黨政領導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
(十七)落實黨政領導責任。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嚴格落實礦山安全領導責任,將礦山安全納入各級黨委、政府領導安全生產“職責清單”,納入各級政府領導安全生產“年度任務清單”
嚴格落實地下礦山和尾礦庫各級政府領導安全生產聯系包保責任制,一等、二等、三等尾礦庫和“頭頂庫”及經評定安全風險等級為D級的在產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原則上由設區市政府領導聯系包保;煤礦和其他在產在建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和尾礦庫由縣級政府領導聯系包保。責任領導應每季度聽取聯系包保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報告,研究解決相關問題,每年深入聯系包保的在產在建礦山、尾礦庫作業現場檢查不少于2次;停產停建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由鄉鎮政府領導聯系包保,聯系包保責任領導每月至少開展1次巡查。
(十八)落實礦山安全監管責任。按照分級分類原則,省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涉礦中央在贛企業總部、涉礦省屬企業總部的監管執法;各設區市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其他涉礦企業總部、中央企業所屬礦山和重點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頭頂庫”、采深超800米或者單班下井人數超30人的地下礦山、邊坡高度超200米的露天礦山)的監管執法;縣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除省、市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負責以外的礦山(尾礦庫)的監管執法。上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應加強對基層礦山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指導。加強礦山安全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專業監管人員配備比例不低于在職人員的75%。
(十九)落實礦山行業監管責任。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其他各有關部門要在行業管理、業務管理、生產經營管理中一體推進落實礦山安全生產各項要求。各級政府應認真落實國家礦山安全監察部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抓好問題隱患整改落實。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要加強對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協調指導。
六、推進礦山安全依法治理
(二十)加強執法保障建設。推動修訂我省礦山安全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并加強新政策法規的宣傳貫徹。完善礦山安全監管專業人才培養機制,強化執法裝備配備,合理提高安全監管人員待遇保障。持續督促邊坡高度超過150米的露天礦山和在產在建地下礦山完成在線監控系統建設并接入省級監管平臺。
(二十一)加大安全執法力度。完善并落實日常行政執法中的案件移送、協作聯動和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雙向銜接等制度。加強礦山領域安全評價、設計、檢測、檢驗、認證、咨詢、培訓、監理等第三方機構的監督管理。健全并落實重大違法違規信息公示、聯合懲戒、舉報獎勵和責任倒查制度。
(二十二)嚴格事故調查處理和警示教育。對礦山較大涉險事故視情況提級調查。接到瞞報謊報事故舉報,屬地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組織核查,對查實的瞞報謊報事故,在查實后24小時內通過相關事故統計上報系統錄入事故信息,并依法嚴肅處理,按規定對舉報人實施獎勵。建立工傷保險信息共享機制,縣級人社部門在接到礦山工傷保險理賠申請后,應及時告知同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整體規劃,明確任務分工,聚焦重點工作,細化工作措施。要統籌資金渠道,加強礦山淘汰退出、尾礦庫治理、信息化系統、智能化礦山建設和安全監督檢查等經費保障。要將本實施意見落實情況納入對下級黨委、政府應急管理及安全生產考核巡查內容;各級政府應完善礦山安全協調推進機制,推動各項工作落實。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按照權限和職責,對安全生產責任履行不到位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責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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