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因漣源市安平鎮銀廣石煤礦發生特大礦難,婁底市對518對礦井一律無條件停止生產。
至此,婁底開始了對煤礦大規模的停產整頓工作。
據記者了解,在整頓期間,漣源市有2對礦井被取消資格,20對礦井同意復查。但是,因為經濟利益的驅動,一些礦主有抵觸情緒,反而給煤礦安全整改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停產整頓是提高煤礦安全生產的有力舉措,也是促進經濟效益穩步長效增長的手段,礦主們為何對停產整頓會產生抵觸情緒呢?記者為此進行了調查。
粗放型監管存在弊端
在調查中,省人大代表候選人、漣源市三甲鄉一煤礦礦長告訴記者:“現在是一家煤礦出了事,所有的煤礦都遭殃,不管安全措施搞得好與否,都同樣受牽連。我跟你打一個淺顯的比方:一架飛機失事,不可能全部飛機停飛;一列火車發生事故,不可能全部火車停開。然而,一家煤礦出了事,就要所有煤礦停產整頓。”
停產整頓是促進安全生產的一種有效措施,就煤礦而言,誰不希望自己的煤礦把安全搞好,不出事?然而,煤礦停產其日常維護和通風排水等工作仍需照常進行,費用支出也是一筆不小的數目。這位礦長表示,他的煤礦所投入的資金400萬元,這些都是農民的血汗錢,一分一分聚集起來的。如果不去維修,投入的資金打了水漂而得不到回報,無法向他們交代。一直以來他們都很重視煤礦安全,生產也很穩定,開礦以來未發生過事故。在這次整頓中也被停產了,并已投入安全整改資金40萬元,加大了安全整改力度。整頓以來,已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60萬元。煤礦不但沒有生產,還要花費一筆不小的巷道維修費和通風電費等等。
仔細琢磨這位礦長的話,也有一定的道理。一家煤礦出事,全部煤礦遭遇封殺,難怪礦主們鬧情緒。
漣源煤礦存在的安全隱患一般都是高瓦斯礦井,對于這些礦井所引發的安全事故概率普遍偏高。煤礦工人在操作的過程中稍許不注意就會引發大的安全事故。針對這種情況,必須制訂一套合理的安全管理制度。另外,還有一部分低瓦斯礦井,事故發生率比較低,如果稍加注意,一般性事故就會很少發生。因煤層地質結構不同,煤礦安全環境各不相同,其安全整改方案也截然不同。如何搞好煤礦安全整改,擺在主管者面前的問題并不是單一的粗放型管理模式。如果繼續沿著這條路走下去,勢必帶來恰恰相反的效果。
負擔過重導致忽視安全
應該說,礦難發生的原因很多,巨大的經濟利益驅動是人們認為的一個最重要的原因。但在整個調查中發現,煤礦各種費用負擔過重也是導致礦主只重產量不重安全的一個原因。
該市安平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煤礦老板告訴記者:光資源評估費,開發利用費,環境評估報告費就收取6.8萬元,安全評估費3.8萬元,預交資源補償費15萬元。這些費用由主管部門下達通知,通過指定的中介機構收取。這就難免有一種暗箱操作之嫌。用于煤礦安全的監測系統,須到指定的地方購買,其價格比自購貴上好幾萬元。如果不去指定的地方購買,就說你的安全整改很難合格,對此,煤礦企業有苦難言。煤礦負擔過重直接導致了資金薄弱,投資者無法達到煤礦開采要求而強行開采,造成一些硬件設施沒有達標,埋下安全重大隱患。
另外,主管部門也加重了煤礦負擔,各種各樣的收費使礦主疲于應付,表現在罰款部門多。無論是煤炭、礦產、工商、國土,甚至氣象部門都伸手煤礦,只要繳足罰款,開一張罰單就一走了之。一個煤礦一個月罰款幾千元是常事,多的甚至上萬元。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一些煤礦因資金緊張對安全整改投入少,某些整改項目沒有達到要求,卻在檢查過程中因安全不合格被通知罰款5000元。那么,礦主在這種情況下為什么寧愿選擇罰款,而不愿加大安全設施的投入和安全整改呢?一名礦主道出了心聲,他告訴記者,一罰百了,何樂而不為呢?如果停產少則10天半月,多則幾個月,損失就更大了,煤礦不劃算。
此外,由于現行法律存在滯后性,對煤礦的安全整改沒有治理根本,會議多,文件多,行動少,落實不到位。而與我國截然不同的是,西方國家煤礦安全管理是煤礦老板主動要求政府部門到礦里指導安全工作,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形成鮮明對比的主要是他們做好了引導工作。為此,借鑒外國經驗,形成政府引導安全,部門主管安全,企業自抓安全,優化執法環境,不給煤礦增加太大的壓力,才能促進安全整改躍上一個新的臺階。
理順監管機制是當務之急
一般來說,煤礦出事追究領導責任都在鄉鎮部門居多。某鎮一位黨政負責人憂心忡忡地告訴記者:這明顯地存在不公平。罰款、收費都是上級部門,而鄉鎮沒有收取一分錢,煤礦查出安全隱患,其主管部門一紙通知書發放到鄉鎮,要求鄉鎮對煤礦關閉和監管,他們則一拍屁股一走了之。
安平鎮銀廣石煤礦“7·26”礦難之前,對直接導致礦難的隱患,安監站先后三次下發了整改通知書,而該鎮主管安全的負責人卻從不知情,給監管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很明顯:行政部門沒有履行好自己的職責,“責、權、利”沒有具體劃分,造成了有的部門“有責無權”,有的部門“無權無責”,有的部門“有權無責”的尷尬局面。另外,對非法煤礦打擊力度不夠。某礦出事,煤礦老板第一反應就是逃逸,對礦難的救援和傷亡職工的救治及后事的處理,則由政府包辦買單。退一萬步煤礦老板沒有逃逸,公安部門也不能及時抓人,按照法律規定,要等國家安全部門調查報告出來后才能追究法律責任,這需要一個不短的過程。
安平鎮另一位老板給我們透露了又一種隱情:該礦年年評為地市先進礦井,該煤礦2001年換證時,按照規定辦理了一切手續,也交足了有關費用,可是到現在生產許可證還一直沒有發下來。目前,該礦還是一個證照不全煤礦,年年進行整改,不知要整改到何時?因為沒有生產許可證,就不能辦理其它證件,也不能生產。2002年11月向礦產局交了資源評估報告費6.8萬元及其它費用總共25.6萬元,今年6月他們向省有關部門補辦手續時又交了17.34萬元,對方稱在漣源交的錢沒有到省里面來,不知道這筆錢流向了何方?
據記者了解,在漣源一家規模比較大的煤礦,歷年來安全整治都取得了較大成績,2002年全省小煤窯安全工作會議在該礦召開,并作為樣板礦在全省推廣。今年6月在婁底市安全巡回演講報告會上,該礦作為先進典型上臺演講。然而,該礦至今是沒有任何證照的非法煤礦,其手續不知什么原因被卡了“殼”?
這樣的情況漣源為數不少。正因為存在這樣的漏洞,所以給某些職能部門找了個下臺階的借口:假如這樣的煤礦出了事,那么其責任不在主管部門,因為你是非法煤礦,你是非法生產,其責任可以推得一干二凈。
由此看來,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時,要明確管理責任,既風險共擔又各擔責任,才能更好地督促安全整改措施到位。安全整改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動態的過程,任何時候都不能松懈。驗收合格,只能說明某一時段符合安全條件。因此,日常強力監管顯得尤為重要,如果遇事就管,無事則不管,就很難達到煤礦長治久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