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局第8號令)頒布以來,市發改委、北京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認真組織房山、門頭溝區有關人員進行過多次的學習、研討,認為本市煤礦存在以下三方面突出問題:
一、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問題:按照《實施辦法》規定,采煤工作面有兩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回風巷,另一個通到進風巷。而目前本市煤礦采用的陷落法采煤工藝(國有煤礦占總產量的15%、小煤礦占總產量99%以上)根本不能做到保持工作面的兩個安全出口。
二、巷道的規格問題:按照《實施辦法》規定,礦井在用巷道凈斷面必須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設置安全生產設施的需要,其中:礦井主要運輸巷、主要風巷的凈高自軌面起不得低于2米,采區上、下山和平巷的凈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內巷道的凈高不得低于1.6米。由于目前本市小煤礦大多由個體投資的小煤礦演變而來,相當一部分小煤礦的主要風巷、采區上山巷道的規格偏小,雖然近兩年個別小煤礦已經開始整改,但大部分煤礦短時間內很難達到規定條件。
三、防塵供水系統問題:按照《實施辦法》規定,礦井必須有防塵供水系統。由于本市小煤礦大多地處山區,受多年煤炭開采影響,相當部分煤礦沒有水源,有的煤礦生活用水都成問題。
針對以上突出問題,市發改委、北京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向國家局作了專題匯報,國家局煤監二司主要領導在充分肯定北京市的工作很細、很認真的同時,指出:
1、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文件)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發布實施,把煤礦安全許可制度真正法制化了,這次安全許可證的頒發對小煤礦就是一次革命。這就需要大家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真正做到依法辦礦。
2、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標準、條件不能降低。
國家確立安全許可制度,出臺《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就是要通過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從源頭上制止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進入市場,因此頒證標準不能降低。實施這個制度的出發點也是要淘汰一部分安全條件差、事故多發的礦井,達不到標準的就不準開采。對于現有工作面的整改有一個過渡時間,但最后期限是明年的1月13日。
3、要加快采煤工藝的改革創新步伐。
造成北京市小煤礦采煤工藝落后的客觀原因是由于煤田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差。但也應從主觀上找原因,北京的小煤礦由于瓦斯含量低,多年來對礦井通風、瓦斯管理工作不太重視,更沒有認真研究如何改進采煤工藝,但解決采煤工作面兩個安全出口問題是《煤礦安全規程》以前就有的要求,是這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必備條件,這就需要加快科技攻關和改革創新步伐,同時積極學習、借鑒其他省市的好經驗和新工藝,促進北京小煤礦安全生產條件的根本提高。
總之,達不到《實施辦法》規定條件的煤礦,不能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到2005年1月13日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必須停止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