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 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三條的規定,現就中外合作油(氣)田(以 下簡稱合作油(氣)田)開采原油、天然氣征收增值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合作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按實物繳納增值稅,以該油(氣)田開采的原 油、天然氣扣除了石油作業用油(氣)量和損耗量之后的原油、天然氣產量作為計稅依據。
二、鑒于目前合作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實行統一銷售,其增值稅暫按合作油 (氣)田每次用于銷售的總量計算征稅。計征增值稅的原油、天然氣實物隨同合作油(氣) 田的原油、天然氣一起銷售。
三、增值稅的原油、天然氣實物,按實際銷售額扣除其本身所發生的實際銷售費用后入 庫。原油、天然氣銷售的定價方法,應事先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
四、合作油(氣)田的原油、天然氣按次納稅,每次銷售款劃入銷售方銀行賬戶之日( 最遲不得超過合同規定的付款期限最后一日)起5日內申報納稅(如最后一天為法定節、假 日可按規定順延)。逾期未辦理申報納稅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 關規定處理。
五、合作油(氣)田銷售的原油、天然氣按外匯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 率可以選擇銷售發生的當天或當月1日的國家外匯牌價。選擇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六、增值稅的申報繳納事宜,由參與合作的中國石油公司負責辦理。在辦理納稅申報時, 應同時附送本次原油、天然氣的銷售價格、銷售費用、銷售去向等明細資料。并按月或按季 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合作油(氣)田的產量、存量、分配量、銷售量以及主管稅務機關所需 要的其他有關資料。
七、合作油(氣)田銷售原油、天然氣時,應按規定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 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具體填開方法是:“價稅合計欄”按含稅銷售額填寫;“ 稅額欄”按含稅銷售額乘以征收率5%計算出的稅額填寫;“金額欄” 按價稅合計數額減去稅額后的余額填寫;“數量欄”按銷售總量填寫;“單價欄”按實 際銷售單價填寫;“稅率欄”不填。“稅額欄”中所列稅額為購買方的增值稅進項扣除額。 八、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海上自營油(氣)田比照上述有關規定執行。
九、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