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函[2004]490號
頒布日期:20041227
實施日期:20041227
頒布單位: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于煤矸石是否應征收排污費的請示》(內環字〔2004〕444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69號令)第12條規定,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沒有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或者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限期繳納排污費。
你局請示中所指的煤矸石夾雜在剝離土中排向排土場的情況,應根據以下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1、排土場符合工業固體廢物貯存環境保護標準的,煤矸石夾雜在剝離土中不征收排污費。
2、排土場不符合工業固體廢物貯存環境保護標準的,應當分別核定煤矸石與剝離土的排放量,按照煤矸石和其他渣征收標準一次性征收排污費;對煤矸石與剝離土混合在一起的,應當采取措施進行分離,對不采取措施有效分離的,按煤矸石與剝離土的混合總量核定排放量并按照其他渣征收標準征收排污費。
另外,應對露天煤礦提出將產生的剝離土妥善處理、恢復生態的具體要求,防止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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