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總廳煤裝〔2007〕1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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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擴大煤層氣開采對外合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有關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2007年10月17日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擴大煤層氣開采對外合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商資函〔2007〕94號),就進一步擴大煤層氣開采對外合作的原則、試點企業應具備的條件、申報程序等有關事項提出了具體要求。現將該通知轉發給你們,請及時將有關精神告知轄區內煤礦企業,并鼓勵和支持煤礦企業積極與有關部門溝通,做好煤層氣對外合作試點的申報工作。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關于進一步擴大煤層氣開采對外合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商資函[2007]第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中煤能源集團公司、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中聯煤層氣有限責任公司: 為改善我國煤層氣(煤礦瓦斯)治理和利用的現狀,充分引進和利用國外先進技術進行煤層氣的勘探和開采,實現安全發展、清潔發展和節約發展的目標,經國務院批準,現就進一步擴大煤層氣開采對外合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按照既打破獨家專營,吸引國內外有經驗、有實力的企業參與煤層氣開發,又避免“多頭對外”的原則,由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在中聯煤層氣有限責任公司之外再選擇若干家企業,在國務院批準的區域內與外國企業開展煤層氣合作開采的試點工作。 二、 試點企業應具備煤層氣開采能力和一定的對外合作經驗,遵章守法,資金充足,具有一定范圍且包括擬對外合作區塊的煤層氣礦業權或煤炭礦業權。試點企業的名單由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研究適定,重點鼓勵國有大型煤礦企業和油氣公司參與。申報試點企業的有關事項如下: (一) 申報程序 申報試點的企業經所在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初審后,向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中央直屬企業可直接向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 (二) 申報材料 1、 參與煤層氣開采對外合作試點的理由; 2、 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企業規模、主營業務、發展現狀和發展規劃等; 3、 企業資金和信貸情況,包括注冊資金、銀行資信證明、企業財務狀況報告和近三年的審計報告等; 4、 企業參與對外合作項目的歷史業績報告或有關證明; 5、 企業煤層氣開采的技術、能力等相關情況說明,包括企業技術設備清單和從業人員資質證明; 6、 其他需要補充提供的材料。 (三) 申報時間 申報試點的企業有關材料報送后,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根據通知要求做好初審工作,11月31日前上報商務部和發展改革委。 三、 作為合作對象的外國企業應具備:(1)至少有5年以上煤層氣勘探開發的從業經驗;(2)國際先進的煤層氣勘探開發技術及相應的技術隊伍;(3)組織煤層氣勘探開發作業的管理能力;(4)良好的資信和充足的資金。 合作外方的資質由商務部負責審核。 四、 試點企業應在國務院批準的區域范圍內開展對外合作,審批程序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五、 中外合作雙方必須訂立合同,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當由簽訂合同的外國企業(以下稱外國合同者)單獨提供勘探資金,并承擔勘探風險;發現有商業開采價值的煤層氣資源后,由外國合同者與中方試點企業共同投資合作開發;勘探、開發的施工作業可由合作雙方共同承擔或各自單獨承擔,或以工程承包方式由第三方施工。 六、 外國合同者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從生產的煤層氣中回收其投資和費用,并取得報酬。外國合同者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將其應得的煤層氣運往國外或在境內銷售。境內銷售的,一般由中方試點企業收購,也可以通過外國合同者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企業銷售給第三方,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在我國境內銷售煤層氣的規定。外國合同者可以依法將其回收的投資、利潤和其他合法收益匯往國外。 七、 試點工作的其他事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國務院令317號)管理、執行。 八、 對已取得煤炭采礦許可證的區塊,在煤炭開采過程中伴隨的煤層氣地面抽采和井下回收,煤炭采礦權人可開展對外合作,不列入煤層氣對外合作專營的管理范圍,但應按照現行對外合作或外商投資的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九、 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煤層氣對外合作中勘查開采活動的監督管理,督促合作雙方嚴格執行國家關于最低勘探投入量和施工期的基本要求。 商務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土資源部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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