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矸石綜合利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煤矸石綜合利用,節約能源,保護土地資源,減少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排放、儲運和綜合利用煤矸石的生產、科研、設計、施工等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煤矸石是指煤礦在建井、開拓掘進、采煤和煤炭洗選過程中排出的含炭巖石及巖石,是煤礦建設、生產過程中的廢棄物。
煤矸石的綜合利用包括:利用煤矸石發電、生產建筑材料、回收有益礦產品、制取化工產品、改良土壤、生產肥料、回填(包括建筑回填、填低洼地和荒地、充填礦井采空區、煤礦塌陷區復墾)、筑路等。
第四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煤炭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煤矸石綜合利用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煤矸石的綜合利用工作。各地經貿委(經委、計經委)或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在本地區的貫徹實施和組織協調工作。
第五條 煤矸石綜合利用要堅持“因地制宜,積極利用”的指導思想,實行“誰排放、誰治理”、“誰利用、誰受益”的原則,實行減少排放和擴大利用相結合、綜合利用與煤礦發展相結合、綜合利用和環境治理相結合,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不斷擴大利用面,增加利用量,提高利用率。
第六條 煤矸石綜合利用應當打破地區、部門的界限,鼓勵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的聯合與合作,共同促進煤矸石綜合利用。
第七條 加強煤矸石綜合利用技術的開發和推廣應用,重點發展煤矸石發電、煤矸石生產建筑材料及制品、復墾塌陷區等大宗用量和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實用技術。
第二章 管 理
第八條 完善煤矸石綜合利用基本情況報告制度。煤炭企業應定期向煤炭管理部門逐級報送煤矸石排放和綜合利用基本情況。
第九條 煤矸石山是煤礦生產設施之一,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和破壞。煤礦企業要加強對煤矸石山的管理,為取矸提供方便。排矸單位對用矸單位從指定地點自行裝運煤矸石時,不得收費和變相收費,用戶取矸不得影響礦井正常生產。
經過加工達到一定質量指標或利用者要求的煤矸石可收取適當的費用,其收費標準由供需雙方根據利用者利益大于供應者利益的原則商定。
違反本規定收費或變相收費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會同有關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
第十條 煤礦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應包括煤矸石綜合利用和治理的內容,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應包括煤矸石綜合利用和治理方案。不符合上述規定的項目,有關主管部門不予審批。
第十一條 大力推廣以煤矸石為原料的建筑材料,限制粘土磚生產,嚴禁占用耕地建設粘土磚廠;已建的粘土磚廠及其他建材企業生產建材產品,以及有關單位在從事筑路、筑壩、回填等工程中,有條件的,應當摻用一定比例的煤矸石。
第十二條 煤矸石建材生產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生產,煤矸石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的有關質量標準,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建筑設計單位在工程設計時,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對可以使用煤矸石及其制品的,應優先設計選用,建設、施工單位應確保使用。
第十四條 國家鼓勵發展煤矸石電廠,并在有條件的地區發展熱電聯供。發展煤矸石電廠遵循自發自用、多余電量上網的原則。煤矸石電廠必須以燃用煤矸石為主,其燃料的應用基低位發熱量應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新建煤矸石電廠應采用循環流化床鍋爐。
若煤矸石電廠燃料的應用基低位發熱量大于12550千焦/千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委會同電力、煤炭管理部門調查核實,取消其享受的優惠和鼓勵政策。
第十五條 燃用高硫煤矸石的電廠,必須采取脫硫措施,防治大氣污染。造成二氧化硫超標排放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給予處罰,并限期整改。
第十六條 對符合燃料熱值規定及上網條件的煤矸石電廠(新建煤矸石電廠還應符合規定爐型),電力部門應允許并網,簽訂并網協議,并免交上網配套費。
第十七條 煤矸石電廠對其排出的粉煤灰,應按照《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辦法》的規定妥善處理和綜合利用。
第十八條 綜合利用煤矸石的單位和個人在貯運、利用煤矸石時,必須采取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第十九條 煤炭企業對含硫較高的煤矸石,應設立選硫設施,綜合回收硫資源,減少煤矸石自燃對大氣的污染;對自燃矸石山要采取措施,逐步控制和消滅自燃現象。
第二十條 煤炭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多方籌資,加大對煤矸石綜合利用技術開發和項目的投入。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經貿委(經委、計經委)會同有關部門,對煤矸石綜合利用企業實行認定制度,確保國家優惠政策的落實。
第三章 優 惠 政 策
第二十二條 有關部門應對煤矸石綜合利用項目從投資政策、建設資金上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煤矸石綜合利用企業(項目、產品)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
第二十四條 煤矸石電廠的鼓勵政策,按《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開展資源綜合利用意見的通知》(國發[1996]36號)執行,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
第二十五條 鼓勵煤礦企業利用煤矸石回填復墾塌陷區。
煤礦企業復墾已征用的土地,應按照國家規定的復墾標準進行,復墾后經土地管理等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煤礦企業有使用權;在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的前提下,征得當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意,經當地政府批準,也可以用復墾后的土地換取生產用地,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
第二十六條 國家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煤矸石綜合利用主管部門,對從事煤矸石綜合利用做出突出貢獻的生產、設計、科研單位及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會同有關部
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意見),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