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安監調查〔200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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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2005年全國煤礦安全生產狀況簡要分析及對策措施》的通知 |
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現將《2005年全國煤礦安全生產狀況簡要分析及對策措施》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搞好轄區內煤礦2005年安全生產狀況的分析評價工作,主要是分析煤礦事故的特點、規律、存在的主要問題和矛盾,研究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并加大安全監察行政執法工作力度,堅決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二○○六年二月九日 2005年全國煤礦安全生產狀況簡要分析及對策措施 (二○○六年一月) 為正確評價2005年全國煤礦安全生產狀況,分析存在的主要問題和矛盾,研究提出事故防范措施,有針對性地開展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執法工作,現對2005年全國煤礦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如下分析和評價。 一、安全生產狀況綜合分析 (一)從事故總體情況分析 從事故總量來看,2005年全國煤礦安全生產狀況呈現“三降一升”: 1.事故總量下降。據調度統計,2005年,全國煤礦共發生死亡事故3341起,死亡5986人,同比減少300起,少死亡41人,分別下降8.2%和0.7%。 2.重大事故下降。全年共發生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210起,死亡886人,同比減少39起、少死亡204人,分別下降15.7%和18.7%。 3.百萬噸死亡率下降。2005年,全國煤礦百萬噸死亡率為2.836,同比減少0.245,下降7.9%。 4.10人以上特大事故上升。共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58起、死亡1739人,同比增加15起、多死亡695人,分別上升34.9%和66.6%。 (二)按煤礦所有制分析 1.國有重點煤礦事故起數下降,死亡人數上升。國有重點煤礦發生事故371起,死亡972人,同比減少56起、下降13.1%,多死亡118人、上升13.8%。國有重點煤礦事故死亡人數占全國煤礦總死亡人數的16.2%。 2.國有地方煤礦事故下降。國有地方煤礦發生事故395起,死亡557人,同比減少200起、少死亡259人,分別下降33.6%和31.7%。國有地方煤礦事故死亡人數占全國煤礦事故總死亡人數的9.3%。 3.鄉鎮煤礦事故起數下降,死亡人數上升。鄉鎮煤礦發生事故2575起,死亡4457人,同比減少44起,多死亡100人,分別下降1.7%和上升2.3%。鄉鎮煤礦事故死亡人數占全國煤礦總死亡人數的74.5%。 (三)按事故類別分析 1.瓦斯事故仍然多發,死亡人數所占比例最大。2005年全國煤礦發生瓦斯事故405起,死亡2157人,同比減少28起,多死亡178人,分別減少6.5%和上升9.0%。瓦斯事故死亡人數占全國煤礦事故總死亡人數的36.0%。 2.頂板事故下降。發生頂板事故1768起,死亡1995人,同比減少200起,少死亡178人,分別減少10.2%和11.4%。頂板事故死亡人數占全國煤礦事故總死亡人數的33.3%。 3.水害事故上升。發生水害事故104起,死亡593人,同比增加18起,多死亡93人,分別上升20.9%和18.6%。水害事故死亡人數占全國煤礦總死亡人數的9.9%。 4.運輸事故有所下降。發生運輸事故509起,死亡559人,同比減少47起,少死亡24人,分別減少8.5%和4.1%。運輸事故死亡人數占全國煤礦事故總死亡人數的9.3%。 (四)10人以上特大事故分析 1.事故地點分析。58起特大事故中,有28起發生在掘進工作面,占48.3%;14起發生在采煤工作面,占24.1%;16起發生在其他地點,占27.6%。 2.類別分析。58起特大事故中,瓦斯事故40起,占69 %;水害事故12起,占20.7 %;火災事故4起,占6.9%;頂板和煤塵爆炸事故各1起,各占1.7%。 3.誘發因素分析。58起特大事故中,放炮引起的瓦斯、透水事故23起,占39.7%;煤電鉆引起瓦斯爆炸事故4起,占6.9%;礦燈引起瓦斯爆炸事故4起,占6.9%;電纜、開關、其他機電設備、采動影響等導致的事故所占比例較小。 4.瓦斯爆炸事故瓦斯積聚原因分析。在27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中,停風引起的瓦斯積聚12起,占44.4%;風量不足引起的5起,占18.5%;通風系統混亂引起的8起,占29.6%;其他因素引起的2起,占7.5%。 5.按所有制分析。58起特大事故中,鄉鎮煤礦發生47起,死亡1187人,分別占81%和68.3%,平均每起事故死亡25.2人;國有地方煤礦發生2起,死亡25人,分別占3.5%和1.4%,平均每起事故死亡12.5人;國有重點煤礦發生9起,死亡527人,分別占15.5%和30.3%,平均每起事故死亡58.6人。 6.按區域分析。2005年,發生特大事故的有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廣東、四川、貴州、云南、重慶、陜西和新疆等17個省(區、市),占27個產煤省(區、市)的63%。其中發生5起以上的有河北(5起)、山西(10起)、河南(5起)和貴州(10起)4個省。 (五)按省(區、市)分析 1.16個省(區)死亡人數下降。與去年同期相比,北京、江蘇、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四川、貴州、云南、陜西、甘肅、青海和寧夏等16個省(區、市)死亡人數下降,占27個產煤省(區、市)的59.3%。 2.11個省(區、市)事故上升。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浙江、廣東、廣西、重慶和新疆等11個省(區)死亡人數上升,占27個產煤省(區、市)的40.7%。 3.5個省、市事故多發。有5個省市死亡人數超過400人,分別是貴州846人、四川521人、山西495人、湖南456人和重慶451人。5省、市共死亡2769人,占全國煤礦事故死亡總人數的46.3%。 (六)事故特點分析 1.過去安全形勢較好的省區2005年事故多發。新疆、廣東2004年沒有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而2005年連續發生多起10人以上事故,并分別發生了一次死亡83人和121人的特別重大事故,分別為省區內煤礦歷史上發生的死亡人數最多的事故。 2.低瓦斯礦井事故多發。據初步統計,2005年發生的39起特大瓦斯事故中,低瓦斯礦井有18起,占特大瓦斯事故的46.2%,占特大事故總數的31%。 3.停產整頓礦井事故多發。2005年發生的58起特大事故中,有29起發生在停產整頓礦井,占50%。 4.基建、技改礦井事故多發。2005年基建、技改礦井發生特大事故15起,占特大事故總數的25.9%。 5.轉制礦井事故多發。2005年轉制礦井發生13起,占特大事故總數的22.4%。 6.鄉鎮煤礦事故所占比例大,國有重點煤礦平均每起特大事故死亡人數多。鄉鎮煤礦原煤產量僅占全國煤礦的38%,而事故死亡人數和特大事故起數所占比例均超過了70%。全國煤礦平均每起特大事故死亡人數為30人,國有重點煤礦平均每起事故死亡高達58.6人,而鄉鎮煤礦和國有地方煤礦分別只有25.2人和12.5人。 7.瓦斯、頂板事故死亡人數多,所占比例大。2005年全國煤礦瓦斯事故和頂板事故死亡人數分別占全國煤礦事故總死亡人數的36.0%和33.3%。 8.水害事故呈上升趨勢。全國煤礦水害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同比分別上升20.9%和18.6%。 9.平均每起事故死亡人數有增加趨勢。2004年平均每起事故死亡1.655人,2005年平均每起事故死亡1.792人,單起事故死亡人數增加0.137人,同比上升8.3%。 二、當前煤礦安全生產存在的突出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違法違規組織生產現象嚴重。一些煤礦礦主為追求高額利潤,無視國家法律法規,鋌而走險,抗拒執法,無證或證照不全違法組織生產,超層越界開采。據統計,58起特大事故中有8起是超層越界開采造成的。云南省曲靖市富源縣竹園鎮松林村張老佩煤礦由當地村民非法建井,無任何合法證照和手續,地方政府已責令封停,2004年12月初礦主擅自啟封、非法組織生產,因獨眼井開采、未形成礦井通風系統造成瓦斯積聚,導致“2.15”瓦斯爆炸事故的發生,死亡27人。 (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一些煤礦企業忽視安全管理,以包代管。一些鄉鎮煤礦隨意變動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員均無任命文件,主要管理人員長期不下井。一些國有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重生產、輕安全,向煤礦下達的產量、掘進進尺等指標越來越高,在這種考核指標的壓力下,導致礦井負責人盲目追求產量和利潤。一些國有重點煤礦干部責任心不強,作風漂浮,不嚴格執行領導干部下井帶班制度,各種責任制和規章制度沒有真正落實下去。如山西省忻州市寧武縣陽方口鎮賈家堡煤礦接替井經過幾次轉包,一直包到包工隊,造成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明確,礦井安全生產管理混亂,礦井總風量嚴重不足,工作面形成循環風,使瓦斯局部積聚并達到爆炸濃度,工人違章放炮產生火焰引起瓦斯爆炸,死亡36人。 (三)企業技術管理薄弱。由于煤炭企業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一線有經驗的工人流失嚴重,大專院校的畢業生又不愿到企業工作,企業人才嚴重缺乏;一些煤礦不繪制采掘工程平面圖和通風系統圖,采區和采掘工作面無設計,不編制采掘作業計劃和作業規程,有的煤礦不按設計施工作業;石門揭煤、巷道貫通、過斷層和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等不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忽視生產技術管理,采掘布置不合理,采掘失調嚴重;一些突出礦井、水害嚴重的礦井和煤塵具有爆炸危險性的礦井,采取的綜合防突、防治水和防塵措施缺乏針對性。 (四)超能力、超強度開采。一些煤礦為了追求利潤,急功近利,不惜拚人力,搞人海戰術,無設計或不按設計施工作業,在局部區域內布置很多采掘工作面,導致井下一個班作業人員高達數百人。由于生產組織集中,導致事故擴大,傷亡慘重。河北承德暖兒河煤礦在513工作面布置上、下2個回采工作面,在走向長和傾斜寬都不到70米的區域內,采掘工作面和切眼多達9個,導致風流短路,致使513下采煤工作面瓦斯積聚達到爆炸界限發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50人。廣東梅州市大興煤礦井下布置46個采掘工作面,亂采亂挖,十分混亂。 (五)一些企業安全管理混亂,“三違”現象嚴重。一些煤礦管理人員不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采掘接替緊張時,采用非正規工作面開采;采用串聯通風或用局部通風機送風;不使用防爆設備等;一些煤礦工作面微風甚至無風作業;瓦斯監測監控系統作為應付檢查的工具,探頭隨意布置,管理維護跟不上,形同虛設,起不到應有的作用;放炮不檢查瓦斯,工人違章放炮等。如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海南區康海煤礦對已掘進40多米的巷道既不送風,又未采取打密閉等措施,局部通風機長期循環通風,造成瓦斯積聚,因違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死亡12人。 (六)勞動組織管理混亂。黑龍江龍煤集團七臺河分公司東風煤礦違反規定擅自招用臨時工,2005年以來有47名井下職工先上崗后辦招工手續,而且還存在冒名頂替上崗問題。該礦職工考勤、下井登記、檢身和礦燈發放管理混亂,“11.27”事故發生三天后,入井人數仍查不清楚。河南鶴壁煤業集團第二煤礦“10.3”事故發生當班,在38采區北煤柱1工作面回風巷違章安排35人進行運輸支護等交叉作業,其中有32人遇難,造成事故傷亡人數擴大。 (七)一些煤礦安全培訓工作不到位,職工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差。一些煤礦采掘一線工人多數為農民工,且鄉鎮煤礦的工人流動性很大,培訓工作又不到位,工人素質很低,安全意識和自主保護能力差,違章作業現象相當嚴重。如貴州省畢節地區納雍縣嫩草沖煤礦安全礦長、生產礦長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不執行停電撤人制度,不進行測風,不檢查瓦斯,不統一管理礦燈,導致“4.30”瓦斯爆炸事故發生,死亡12人。 (八)地方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監管不力。一些監管部門在對煤礦下達隱患整改或停產整頓指令后不跟蹤落實,有的地方甚至存在以罰代管的現象;一些監管部門的人員由于缺乏專業知識,不能發現煤礦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如重慶市奉節縣新政鄉蘇龍寺煤礦在事故發生之前,鄉政府連續三次下發停產整頓通知書,但未能采取派駐人員等有效措施制止住該礦違法生產,導致事故發生,19人死亡。 三、對策措施 (一)嚴格落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鄉鎮煤礦必須明確礦長、副礦長和總工程師等管理人員各自的崗位職責;煤礦企業要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和企業決策層、管理層、執行層、操作層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嚴格落實。嚴格執行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確保每個班次至少有1名負責人或生產經營管理人員在現場帶班作業,了解情況,解決問題,及時排除隱患。 (二)強化技術管理。要加強對煤礦企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培訓和教育,組織他們認真學習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以及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切實提高他們的專業技術水平。強化生產技術管理,要按規定進行礦井通風能力核定,按照核準的能力組織生產,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和核準的能力布置采掘工作面,確保采區和工作面的通風系統穩定可靠。要按規定繪制采掘工程平面圖和通風系統圖,編制采區、采掘工作面設計、采掘作業計劃和作業規程,并嚴格按照設計進行施工;要制定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并認真組織實施。 (三)狠抓瓦斯治理措施的落實。堅決貫徹國家關于煤礦瓦斯抽采利用的政策規定,強力推進“先抽后采”,新建高瓦斯礦井尤其是國有重點煤礦必須同時建設瓦斯抽放利用設施,現有高瓦斯礦井必須達到規定的抽放標準,否則不準生產。所有煤礦都要安裝瓦斯監測監控設施,加強對現有設施設備和聯網系統的維護檢查。做好煤礦通風和安全生產能力核定及其后續工作,對放松標準、盲目調高和搞形式、走過場的要重新核定,并把核定工作延伸到煤礦勞動組織和井下定員,防止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生產。 (四)加大對低瓦斯礦井和基建、技改井的監管力度。一是要高度重視對低瓦斯礦井“一通三防”的監管。要監督煤礦確保礦井的通風系統穩定可靠,保證采掘工作面所需風量,防止瓦斯超限;要建立瓦斯監測監控系統,加強系統管理,確保系統運轉可靠。二是要對改建、擴建、新建礦井進行全面的監督檢查,對建設項目安全設計未經審批擅自違法施工和未經竣工驗收擅自投入生產的,要一律責令停產整頓或予以關閉,嚴防借“技術改造”、“改擴建”、“基建”或“聯合改造”之名,違法生產或逃避關閉。 (五)加大煤礦防治水工作力度。煤礦企業要加強對防治水工作的領導,制定防治水工作方案,并認真組織落實。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或存在重大水害隱患的煤礦,必須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配備水文地質專業技術人員。在采掘作業過程中,要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則。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大礦產資源開采監管力度,對資源已枯竭的煤礦及時予以關閉,防止違法越界開采和開采防水煤柱。要定期進行水害隱患排查,對在水淹區、塌陷積水區等水體下采煤的礦井,必須先排空積水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采掘活動。 (六)認真抓好煤礦隱患排查整改工作。所有煤礦包括國有重點煤礦,都必須認真、全面、徹底排查安全隱患,要及時對發現的各種隱患和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存在重大隱患的要堅決停產整頓。要制定重大隱患整改方案,建立整改責任制,并要有進度要求。各級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對轄區內煤礦重大隱患登記建檔,實施跟蹤檢查;隱患嚴重、隨時可能導致重特大事故的,要立即責令停產整頓,整改無望的要堅決關閉。 (七)強化安全培訓,提高職工素質。煤礦企業要強化職工的安全培訓和教育,切實提高職工的安全技術素質。礦長和瓦檢員、放炮員等特殊工種必須進行安全培訓,并持證上崗;新工人下井作業前必須進行正規的安全培訓和教育。安全培訓和教育要具有針對性和實用性,切實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加強對職工培訓和特殊工種持證情況的監督檢查,切實將職工培訓和持證上崗落到實處。 (八)規范和推動煤礦資源整合工作。對尚有開采價值、納入資源整合對象的煤礦,必須先關閉,吊銷所有證照,停止供電和火工品,然后再進行整合。礦井整合只能有一個法人主體,做到統一布局、統一規劃;必須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并按照建設項目要求履行相關核準審批手續后方可施工,嚴禁在整合期間違法開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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