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 目 |
評 價 內 容 |
評 價 依 據 |
評價(檢查)方法 |
執行說明 |
一 安全管理機構設置 |
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包括礦山救護隊和輔助礦山救護隊設置): 煤礦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
1、《安全生產法》第19條; 2、《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七條; 3、《江西省煤礦安全程度評估標準》(贛煤安字[2004]6號)有關安全管理機構設置的具體要求; 4、《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十一條; 5、《煤礦安全規程》第4、493、494、499條。 6、《煤礦救護規程》第20條。 |
1、礦井所設置的安全管理機構和“一通三防”管理機構的組成人員數量及其負責人,查礦井下達的文件為準; 2、檢查礦井負責人(礦長、副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的安全資格證; 3、檢查礦山救護隊設立及裝備情況,包括礦山救護隊是否進行了資質認證,并取得了合格證(主要指省屬煤礦); 4、檢查市縣國有和鄉鎮煤礦是否與鄰近的礦山救護隊簽訂了救護協議; 5、檢查礦井輔助礦山救護隊設置情況,其組織機構及人員組成情況(省屬煤礦)。 |
安全管理機構職能應能涵蓋礦井采、掘、機、運、通各個方面全過程的安全管理;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包括安全副礦長、技術負責人、安全管理機構的人員 |
二 管理制度 |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制定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審批制度、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議制度、井工煤礦入井檢身制度與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事故統計及報告制度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制定各工種操作規程。 |
1、《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五條; 2、《煤礦安全規程》第3、10、309條; 3、《江西省煤礦安全程度評估標準》(贛煤安字[2004]6號)有關管理制度的具體要求。 |
1、檢查五個層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制定,已經制定的檢查其落實情況; 2、檢查九項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已經制定的檢查其落實情況; 3、檢查各工種操作規程是否制定,已經制定的檢查其落實情況(市縣國有和鄉鎮煤礦主要檢查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規程制定及落實情況)。 |
安全生產責任制必須與礦井所設置的領導、職能機構、崗位主要人員相對應;評價(估)時除查安全生產制度的完善情況外,主要查安全辦公會議、安全隱患排查、安全教育及安全技術培訓、上下井人員清點、定期安全檢查制度的落實情況。 |
項 目 |
評 價 內 容 |
評 價 依 據 |
評價(檢查)方法 |
執行說明 |
三 礦井圖紙 |
煤礦應當有反映實際情況的圖紙:礦井地質和水文地質圖,井上下對照圖,巷道布置圖,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井下運輸系統圖,安全監控裝備布置圖,排水、防塵、防火注漿、壓風、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統圖,井下通信系統圖,井上、下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井下避災路線圖。 |
1、《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十三條 第(六)款第13小款; 2、《煤礦安全規程》第12條。 |
1、檢查11種圖紙是否有,并檢查圖紙的不完善之處;是否與礦井的實際情況相符。 2、市縣國有和鄉鎮煤礦主要檢查礦井地質和水文地質圖、井上下對照圖、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井上井下配電系統圖、井下避災路線圖。 |
1、主要查礦井地質和水文地質圖,井上下對照圖,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安全監控裝備布置圖,排水、防火注漿、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統圖,突出礦井瓦斯地質圖。 2、除排水、防火注漿、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統圖外,上述圖紙不能為示意圖,必須經過測量,反映井下真實情況; 3、可在通風系統圖上加繪避災路線后作為避災路線圖使用; 4、礦井地質和水文地質圖、井上下對照圖以年,采掘工程平面圖以半年,通風系統圖、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圖、排水、防火注漿、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統圖以季,巷道布置圖、突出礦井瓦斯地質圖以月為繪制周期; 4、在繪制周期內,允許藍圖與實際有出入,但應用彩筆補畫藍圖中缺少的部分。 |
項 目 |
評 價 內 容 |
評 價 依 據 |
評價(檢查)方法 |
執行說明 |
四 安全措施 |
1、煤礦有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 2、煤礦有礦井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井下避災路線標志; 3、煤礦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煤礦有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重大危險源檢測、評價、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5、煤礦有其它安全措施(詳見評價辦法)。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17條第(二)款; 2、《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十條; 3、《煤礦安全規程》第9、15、49條; 4、《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五)款; 5、《江西省煤礦安全程度評估標準》(贛煤安字[2004]6號)有關安全措施的具體要求。 |
1、檢查各采掘工作面是否都有作業規程,作業規程的內容是否完全,作業規程的各項安全技術措施是否可行并符合有關規程、規范的要求; 2、檢查礦井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是否編制,其內容是否完全,是否符合本礦實際,情況變化以后是否及時進行了修改,并檢查其落實情況;同時,檢查其是否規定了避災路線,井下避災路線的標志是否正確清晰; 3、檢查礦井有無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其內容是否符合要求,并是否與當地政府或主管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 4、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礦井,是否已經登記建檔,是否已經申報,是否進行了安全評價,是否制定了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5、檢查下列安全措施是否制定及其落實情況:采掘工作面的補充安全技術措施,井下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井下局部通風設計與安全措施,存在串聯通風時的安全措施,巷道貫通措施,巷道維修措施,啟封密閉、排放瓦斯的專門安全措施,主扇停止運轉的停風措施及其它安全措施。 |
1、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要根據礦井的災害特點,處理計劃要有針對性;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修改必須有礦總工程師及礦長審核簽字; 2、礦井救災演習執行情況可查救護隊資料; |
項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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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 價 依 據 |
評價(檢查)方法 |
執行說明 |
五 人員素質與培訓 |
1、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當經考核合格; 2、煤礦企業應當制定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從業人員培訓計劃、職業危害防治計劃; 3、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4、煤礦從業人員必須依法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經考試合格。 |
1、《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八條 2、《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十二條 3、《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第(二)款; 4、《煤礦安全規程》第15條; 5、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煤礦安全程度評價工作文件(贛煤安發[2004]6號)有關人員資質與培訓的具體要求。 |
1、礦井負責人的的安全資格證(在安全管理機構設置中已經檢查); 2、檢查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培訓證書和安全資格證書(所設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礦井下達的文件為準); 3、檢查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資格證書(經三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合格); 4、檢查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 5、檢查新工人培訓和老工人轉崗培訓情況(必須通過四級培訓機構或縣級主管部門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主要查以前的培訓資料和今后的培訓計劃)。 |
1、特種作業人員所需數量按評價(估)時礦井生產系統、生產班次或班組情況適當考慮輪休和請假等因素確定; 2、新分配職工含轉崗職工; 3、安全教育培訓及考核情況主要查礦井安全科等部門資料。 4、安全管理人員安全任職資格證,因培訓還未安排到位,暫緩執行。 |
六 安全投入 |
煤礦企業的安全投入應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按照有關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經費。 |
1、《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六條;2、《關于調整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加強煤炭生產安全費用使用管理與監督的通知》(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文件 財建[2005]168號);3、《關于《轉發財政部等四部門《關于調整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加強煤炭生產安全費用使用管理與監督的通知》的通知》(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等五部門文件 贛煤安字[2005]83號)。 |
1、檢查本年度實際煤炭產量; 2、檢查本年度財務報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實際發生數; 3、檢查煤礦對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是否做到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并列出具體清單。 |
1、安全費用自提自用,但必須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2、安全技術措施專項經費按噸煤10-15元計提。其中,省屬煤礦的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根據礦井瓦斯等級分別按照15、12元/噸煤提取;市縣國有和鄉鎮煤礦的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按照10、12元/噸煤提取。 |
項 目 |
評 價 內 容 |
評 價 依 據 |
評價(檢查)方法 |
執行說明 |
七 勞動保護及職業危害防治 |
1、勞動防護用品配備; 2、自救器配備; 3、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4、職業危害防治。 |
1、《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 2、《煤礦安全規程》第738、739、750、11、740、741、742、743、744、745、17、152、154條; 3、《煤礦設計規范》第10.2.3條。 |
1、檢查是否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包括工作衣、礦燈、礦帽、礦帶、膠鞋、手套、口罩,及煤礦其他涉及有毒、有害物質崗位的特殊防護設施等; 2、檢查核對最大班下井人數,檢查自救器配備型號、生產廠家、數量和安全標志號,檢查作業人員是否做到隨身攜帶; 3、檢查是否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或為其井下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檢查核對礦井職工總人數,檢查繳納保險費的具體數額; 4、職業危害防治的主要檢查項目如下: ⑴檢查有無制定粉塵、噪聲等職業危害防治計劃和制定、落實職業危害防治措施; ⑵檢查有無礦井綜合防塵措施及其落實情況; ⑶檢查有無制定粉塵檢測制度,并對照《煤礦安全規程》第740條查制度的落實情況; ⑷對照《煤礦安全規程》第741條查防治噪聲措施的落實情況; ⑸對照《煤礦安全規程》各有關條款,查接觸各類職業危害的職工進行定期健康檢查的情況。 |
1、已為其井下作業職工辦理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并繳納保險費的,按符合要求考核。 2、參照礦務局、礦制定的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有關規定,計算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時間。 3建立粉塵檢測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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