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對小型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的落實情況、存在問題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對策與建議。 關鍵詞 安全生產許可證 頒證 鄉鎮煤礦 1 引言 2004年1月13日《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頒布與實施,把煤礦安全許可制度真正法制化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了《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及《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等9種文書,為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具體落實規定了統一頒發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標準。國家確立安全許可制度,出臺《安全生產許可條例》,就是要通過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淘汰一部分安全條件差、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從源頭上制止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進入市場,從而達到提升安全生產水平,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的目的。 2 我國鄉鎮煤礦頒證情況現狀分析 據統計,全國現有合法鄉鎮煤礦23839處,截止2004年底,煤礦企業為頒證已評價的礦井約6400處,占礦井總數的27.2%。全國有3220處礦井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占礦井總數的13.5%。煤礦頒證部門已受理2425處礦井,占礦井總數的10.2%,已有999處鄉鎮煤礦領到了安全生產許可證,僅占礦井總數的4.2%。在全國26個省(市、區)中,只有2個地區在2005年1季度可基本完成安全生產許可證頒證工作,這兩個地區煤礦企業申報率達80%以上,2004年底發證率60%左右。 全國有15個地區的部分煤礦企業開始申報安,全生產許可證,頒證部門已經受理和頒證。全國有6個地區的少量煤礦企業已經申報,頒證部門已受理但未發證。有1個地區的個別企業已申報,但頒證部門沒有正式受理。另有2個地區還沒有煤礦企業申請領取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 3 我國鄉鎮煤礦頒證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鄉鎮煤礦安全許可制度實施已有一年,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的部署和指導下,全國務省(市、區)煤礦安全監察部門做了大量的準備和基礎工作,煤礦安全生產許可制度落實工作正在積極有序地開展,但進展情況相差甚遠,發展極不均衡。分析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3.1 鄉鎮煤礦基礎條件差 鄉鎮煤礦經過幾年來的專項整治雖然有了很大的改觀,但是安全生產條件現狀與頒證標準仍存在較大的差距,整改工作量大、所需時間較長。據調查,鄉鎮煤礦生產現狀與頒證標準的主要差距是:采煤工作面不能實現兩個出口、巷道的高度不夠、礦井防塵不達標、礦井沒有雙回路供電、工傷保險以及礦山救護等不能滿足安全生產條件,并且這些問題涉及多個部門,社會性強、關聯性大,煤礦企業不能自主。我國鄉鎮煤礦有50%以上達不到安全頒證的條件,整改工作量比較大。 3.2 進入頒證程序的時間較短 《安全生產條例》雖于2004年1月13日由國務院頒布并實施,但《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及相關的文書實際在下半年才正式出臺,各省在此基礎上再制定完善實施細則,建立相應中介機構和頒證管理機關。因此,企業準備申請、頒證機關接受申請和審查頒證工作實際上是2004年9月份才真正進入程序。鄉鎮煤礦的生產條件與安全許可制度規定的條件普遍存在差距,頒證工作要求中介機構對礦井進行安全評價,中介機構對礦井評價后,部分礦井仍需要一段時間針對評價意見進行整改。 3.3 認識上有差距 一些煤礦企業對國家實施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理解不深,認為頒證標準定得偏高,大家都取不到證,不能不讓生產,存在僥幸心理;在整改上有畏難情緒,整改不主動、不積極,有等待觀望思想。 3.4 安全評價工作不到位 安全評價是頒證的必要條件和基礎工作。部分地區中介機構數量偏少,不能滿足本地區的評價需要。個別評價機構在評價過程中,由于對煤礦提出的整改建議不能及時反饋,對逐項評價結果和總體評價結論把握不夠準確,怕承擔風險責任,不出評價報告,影響評價進度。個別頒證機關對中介機構管理不到位,認為安全評價是中介機構與煤礦企業的自愿行為,未主動督促和掌握安全評價的進展情況,影響了頒證進度。 3.5 部分煤礦企業重效益,輕辦證 2004年煤炭銷售形勢較好,一些煤礦企業受利益驅動,重視生產效益,整改和辦證不積極。特別是一些資源接近枯竭、規模較小、達標無望的煤礦,根本不進行整改,想在當前煤炭市場利好的情形下突擊生產、大撈一把。一部分企業負責人心存僥幸,等待觀望,期待放寬辦證標準后再進行辦證。 4 對策和建議 4.1 嚴格頒證期限 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有關文件規定,凡2005年1月13日之前未提出申請的煤礦企業,必須停產整改;凡2005年1月13日之前已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可繼續生產,但經煤礦頒證部門審核后不能達到頒證條件的礦井,必須停產整改。所有停產整改的礦井必須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生產。 4.2 嚴格堅持頒證標準 各頒證機關應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規定的條件進行頒證,從源頭上堅決制止達不到頒證條件的礦井進入市場。一部分礦井經過安全整改,達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后方可繼續生產。對有些礦井不具備繼續整改的條件,應對其進行關閉。只有如此,才能達到國家實施安全生產許可制度的真正目的。 4.3 依法打擊非法和死灰復燃的礦井 開展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專項監察,運用法律手段,加強對未獲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礦井的監察,堅決制止這些礦井的生產,從而促進合法礦井領證的積極性。 4.4 加大工作力度、確保頒證質量 目前全國頒證工作進展情況差距較大,各頒證機關在堅持標準、嚴格頒發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工作程序、確保頒證質量的前提下,要采取有力措施,突出對重點礦井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工作,典型引路、示范帶動,調動其他礦井辦證的積極性。同時,各頒證機關應認識到臨近最后的申辦期限時,可能會出現集中申辦的情況,這部分礦井原有條件較差,其中不少礦井距申辦條件有一定的差距,應加強現場審查工作,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加快頒證進度。 4.5 加強對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礦井的監管力度 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在監察工作中要督促煤礦企業按頒證條件進行整改,通過嚴格執法,促進頒證工作。頒證工作人員要深入一線,積極主動地指導企業申請領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并應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煤礦監察部門應加大監管力度,發現安全條件降低的煤礦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有關規定嚴格進行處罰。 4.6 加強對評價機構工作的指導 安全評價是頒證的基礎性工作和前置條件,安全評價的質量好壞,直接影響頒證的質量和進度。因此,各頒證機關一定要監督指導中介機構依法開展評價工作,提高評價質量。 5 結束語 煤炭行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在我國還是一件新鮮事物,沒有可供參考學習的經驗,而且時間緊、任務重。煤炭又是我國最重要的基礎能源,隨著全球經濟轉暖和我國經濟持續發展,國際國內對煤炭的需求將進一步加大,煤礦工業迎來了很好的發展機遇。煤炭工業的健康持續發展將對保障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發揮重要的作用。實行煤礦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必將從法律上、政策上引導我國煤炭行業走出一條安全、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道路。作者:王素鋒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來源:《中國煤炭》(2005年第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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