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設立煤炭經營企業,應遵循節約土地、保護環境、減少環節、合理布局、改善服務、保障供應的原則。
第三條 凡在河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炭經營的企業,都應當按照《煤炭法》第四十八條及本辦法的規定接受經營資格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并頒發《煤炭經營資格證》,申請人憑《煤炭經營資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煤炭經營。
第七條 申請煤炭零售(汽車運輸方式)企業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全省煤炭經營企業合理布局、總量控制的要求;
(二)企業注冊資金不少于300萬元;
(三)有固定的辦公和煤炭經營場所及相關設施,儲煤場地面積不少于3500平方米,具備年經營煤炭數量1萬噸以上的經營規模;
(四)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煤炭計量和煤炭質量檢查設備及持有國家或省有關部門頒發的計量、質檢操作上崗證書的工作人員,能夠出具煤炭化驗證明,或有指定煤質檢測及其相關證明;
(五)經營場所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
(六)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型煤加工企業(含個體經營戶)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城鄉合理布局及環境保護要求;
(二)注冊資金不少于10萬元;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加工設施,儲煤、加工、貯存等場地面積:省轄市不小于1500平方米,縣、鄉不小于800平方米;
(四)有符合標準的煤炭計量、質量檢驗設備或有指定煤質檢測及相關證明;
(五)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九條 申請煤炭經營資格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經營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
(二)煤炭經營資格申請報告、申請表;
(三)企業批準成立文件(新設立的企業需提交公司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職務任命文件和身份證復印件);
(四)注冊資金證明及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文件;
(五)固定的辦公地點和經營場所證明;
(六)企業自有儲煤場地證明或租賃的鐵路貨位、儲煤場地的合同及相關證明;
(七)環保行政部門出具的儲煤場地環保合格證明;
(八)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計量設施、煤炭質量檢驗設施合格證明,及有關部門頒發的計量、質檢工作人員上崗證書;
(九)其它相關文件和證件。
第十六條 煤炭經營資格證有效期為三年。煤炭經營企業應當在煤炭經營資格有效期滿三十日前向原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提出延續申請,接受審查。申請延續的煤炭經營企業應提交與申請設立煤炭經營企業相同的材料,按原審查程序辦理延續手續。逾期未提出申請的,依法予以注銷。
第二十二條 煤炭經營資格實行年度審查制度。在河南省境內取得煤炭經營資格證的企業均為年審對象,煤炭經營企業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參加年審的,依法注銷其煤炭經營資格。
第二十七條 煤炭經營資格實行定時集中受理制度。每年5月的后5個工作日受理各省轄市(含35個擴權縣市)集中申報的批發、零售、型煤加工類煤炭經營企業的申報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