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能源單行法有《煤炭法》、《電力法》、《可再生能源法》和《節約能源法》,石油法、天然氣法、原子能法還尚未立法,其他能源安全、能源替代、能源監管等領域的立法基本處于空白。
完善能源法律體系,需要結合能源各行業、各領域發展形勢和任務,及時修訂完善現行各單行法,抓緊制定缺位法律和重點領域法律,尤其是對能源行業健康發展具有重大影響的能源法律制度。
在單行法中《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為適應不斷變化的局勢于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中,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進行修改。
《煤炭法》修改后取消了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經營許可證,對企業有利。國家結束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經營許可證制度,煤炭主管部門對于煤炭生產企業和煤炭經營企業的生產經營干預減少,煤炭生產企業不會因為沒有煤炭生產許可證而無法生產,煤炭生產、經營企業也不會因為沒有煤炭經營許可證而無法從事煤炭經營。生產企業只要通過驗收達標,不需要辦理煤炭生產許可證就可以生產。
另外,《煤炭法》修改后煤炭經營許可證不復存在,標志著煤炭交易的市場化程度進一步提高。修訂前的《煤炭法》,使很多企業雖然想從事煤炭經營,但因為煤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煤炭經營許可證,致使無法從事煤炭經營。或者由于辦理煤炭經營許可證門檻較高,辦理程序很繁瑣,辦理周期比較長,使很多煤炭經營的企業被拒之門外,不利于煤炭市場的平等競爭。煤炭經營許可證取消后,國家對煤炭交易的控制和干預減少,愿意進行煤炭貿易的企業可以不受約束的參與煤炭市場交易,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建立后,煤炭交易市場化程度提高。
來源:前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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