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文件
發改運行[2006]2867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做好2007年跨省區煤炭
產運需銜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煤炭局(辦),煤炭、電力、鋼鐵、有色、化肥行業協會,有關企業:
近幾年,我國煤炭訂貨改革工作,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鼓勵企業自主協商,促進煤炭價格市場化,為改善宏觀調控,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的能源供給發揮了重要作用。2007年煤炭供需總量基本平衡,但受部分區段鐵路運力緊張等影響,仍有可能出現區域性、時段性的產運需矛盾。為進一步推進改革,加快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煤炭市場體系,現就做好2007年跨省區煤炭產運需銜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貫徹國家產業政策,進一步引入市場機制
(一)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在鐵路運力制約條件下,落實科學發展觀,運力配置堅持對居民生活用煤、對高耗能行業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準入條件、循環經濟、節能降耗、環境保護搞得好的企業優先。
(二)嚴禁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等證照不全的非法煤礦參與煤炭銜接。省(區、市)應統一向社會公布合法煤礦名單。煤炭生產、運銷企業不得收購非法煤礦的產品。否則,一經發現要依法取消煤炭生產、經營資格。
(三)繼續將居民生活、電力、鋼鐵(有色)、化肥(化工)行業用煤和煤炭出口作為跨省區配置運力的重點,上述行業中符合國家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準入條件和審批(核準)規定的企業,不分所有制、不分隸屬關系,均可以參加銜接。
(四)根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對單井規模在30萬噸/年以上的煤礦,單機容量在30萬千瓦及以上的常規火電機組、單機容量在20萬千瓦及以上采用流化床鍋爐并利用煤矸石或劣質煤發電的機組的電廠;高爐有效容積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鋼鐵廠;造氣爐直徑在2.6米及以上的化肥廠,鼓勵供需雙方直接銜接。
二、改進運力配置方式,加強和改善政府調控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鐵道、交通部和有關省(區、市)經濟運行等部門按照進一步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的要求,在2007年煤炭產運需銜接中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召開2007年全國煤炭產運需銜接視頻會議,明確有關原則、政策和要求,引導企業銜接。
——根據2007年跨省區煤炭產運需總量及分布,確定跨省區的煤炭鐵路運輸總量調控目標為7.38億噸。
——簡化鐵路運力配置框架方案,按鐵路局、按限制口、按重點用煤行業下達,不再具體分解到煤礦和用戶。
——堅持發揮產運需銜接協調機制的作用,規范市場行為,及時解決出現的問題,促進企業按照市場機制銜接。
(二)對下達到鐵路局的運力配置框架方案,鐵路局可根據各煤礦上年實際鐵路外運情況和新增生產能力予以掌握,但各鐵路局和省(區、市)一律不得向煤礦或用戶分配運力指標。
三、依法規范購銷關系,企業自主簽定合同
(一)運力配置框架方案下達后,由供需雙方企業在本通知下發后一個月以內,自主采取各種方式進行銜接,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影響供需雙方年度生產計劃安排和運力落實。
(二)供需銜接必須堅持以煤炭生產企業和煤炭終端消費企業為主體;堅持以發煤、收款煤礦為供方,接煤、付款廠家為需方簽訂合同;堅持尊重和落實企業的經營自主權,任何部門、機構和單位不得非法干預企業自主簽訂合同,除供需雙方企業和鐵路、交通部門外,一律不得在合同上簽字蓋章。
(三)供需銜接以框架方案為依據,結合2006年合同執行情況及2007年供需雙方生產能力和需求等,銜接資源、協商價格,依法簽訂買賣合同。合同必須符合煤炭產品質量標準,質價相符,嚴禁各種欺詐行為。
(四)在框架方案范圍內,支持煤礦有限用戶結構,支持用戶優化資源結構。不論新老礦井、新老機組、新老用戶,一律公平參與銜接。供需雙方企業應根據產品結構和實際需求簽訂合同,嚴禁簽訂虛假合同。
(五)煤炭、電力等行業協會要自覺維護國家利益,顧全大局,服從國家宏觀調控,強化行業自律,協助政府引導、督促企業雙方按照市場原則簽訂合同,加快銜接進度。
四、完善煤炭價格市場形成機制,供需雙方協商定價
(一)繼續堅持煤炭價格市場化改革方向,由供需雙方企業根據市場供求關系協商確定價格。
(二)堅持以質論價、同質同價、優質優價的基本原則,對長期大宗合同可自愿協商價格優惠。
(三)繼續實施煤電價格聯動政策,理順煤電價格關系,為電力競價上網奠定基礎。
五、以提高運輸效率為核心,優化運力配置
(一)繼續由煤炭行業協會協助鐵路、交通等有關部門,負責收集匯總煤炭買賣合同。
對供需雙方企業自主簽訂的合同,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得非法干預和調整。
(二)鐵道部、交通部集中組織有關鐵路局、港口審查落實運力,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方面負責督促協調。
(三)鐵路、交通部門審查落實運力,必須以供需雙方已經簽訂的完整有效的合同為基礎,以運力框架方案為依據,結合2006年實際完成情況進行配置,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向產業政策鼓勵和符合項目審批(核準)規定的企業傾斜;
——向符合準入條件和節能降耗、循環經濟、環境保護好的企業傾斜;
——向上年合同兌現率高的企業傾斜;
——向中長期合同傾斜;
——向單筆在20萬噸以上的大宗合同傾斜;
——向運力增長的重點線和大客戶、戰略裝車點傾斜;
——向簽訂快、及時提交合同的企業傾斜。
(四)對不符合本通知精神的合同或銜接中發生的重大問題,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鐵路、交通等部門予以協調。
對產煤省(區、市)內的煤炭產運需銜接,由產煤省(區、市)經濟運行等部門會同鐵路局等單位,根據上述原則組織實施。對銜接和執行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予以協調。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00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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