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2009年跨省區煤炭產運需銜接工作的通知(發改運行[2008]3294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做好2009年跨省區
煤炭產運需銜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煤炭局(辦),煤炭、電力、鋼鐵、有色、化肥行業協會,有關企業:
2008年煤炭產運需銜接工作,堅持改革方向,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為保障抗災救災、舉辦奧運會、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能源供給奠定了基礎。 2009年煤炭供求將在總體平衡的基礎上趨于寬松,但由于存在產運需結構性矛盾和一些不確定因素,仍有可能會出現部分品種、區域和時段性矛盾。為繼續深化煤炭訂貨改革,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現就做好2009年跨省區煤炭產運需銜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強宏觀調控,完善運力配置框架方案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鐵路、交通運輸等部門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按照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的要求,研究確定訂貨改革和產運需銜接的原則、政策和鐵路運力配置框架方案,并負責組織指導跨省區產運需銜接。
(二)根據居民生活、電力、化肥、冶金和出口等重點行業跨省區煤炭需求、煤炭資源及鐵路新增運力情況,確定2009年跨省區煤炭運力配置調控目標為8.46億噸。
(三)為增強運力配置框架方案對煤礦和用戶銜接的指導性,框架方案將運力配置落實到礦點。對每個礦點的運量配置,原則上以2008年預計實際完成量為基礎,適當考慮新增產能和運能。
二、發揮市場機制作用,依法簽訂買賣合同
(一)凡屬合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煤礦、煤炭消費企業,不分所有制、不分隸屬關系、不分新老企業,均可以公平自主地參加銜接。禁止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不全的非法煤礦,未經國家核準(審批)、違規建設、證照不全的非法煤炭消費企業參加銜接。
(二)供需銜接必須堅持以煤炭生產企業和煤炭終端消費企業為主體;堅持以發煤、收款煤礦為供方,接煤、付款廠家為需方簽訂合同;落實企業經營自主權,任何部門、機構和單位不得干預企業自主簽訂合同,除供需雙方企業和鐵路、交通部門外,其他任何單位一律不得在合同上簽字蓋章。
(三)供需雙方企業要以鐵路運力配置框架方案為依據,以企業生產經營實際為基礎,銜接資源、協商價格,依法簽訂買賣合同。原則上,供需雙方簽訂的經鐵路運輸的跨省區合同量,不應低于框架方案。合同須明確數量、質量和價格,嚴禁簽訂虛假合同,嚴禁欺詐行為。
(四)在運力配置框架方案范圍內,支持煤礦優化用戶和煤炭產品結構,支持用戶優化煤礦資源結構,把資源、運力優化調整到節能減排、誠信經營、經濟和社會效益好的企業。
(五)煤炭價格繼續實行市場定價,由供需雙方企業協商確定,完善反映市場供求關系、資源稀缺程度和環境損害成本的煤炭價格形成機制。當市場價格出現劇烈波動等異常狀態時,國家將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
(六)供需雙方應當在本通知下達后20天至一個月內,自主采取各種方式完成銜接、簽訂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影響供需雙方年度生產計劃安排和運力落實。
三、優化煤炭運力配置,提高運輸效率
(一)在確定的供需銜接階段結束以后,委托煤炭行業協會協助鐵路、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收集匯總煤炭企業與用戶簽訂的合同。對供需雙方企業自主簽訂的合同,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得非法干預和調整。
(二)鐵道部、交通運輸部集中組織有關鐵路局、港口,審核落實運力。集中審核落實運力階段結束后,一律不再預留框架方案內的運力指標。
(三)鐵路、交通運輸部門審核落實運力,必須以供需雙方已經簽訂的完整有效的合同為基礎,以運力框架方案為依據,并堅持以下原則:
1.向產業政策鼓勵和符合項目核準(審批)規定的企業傾斜,向節能減排、循環經濟搞得好的企業傾斜;
2.向中長期合同、大宗合同傾斜,向合同兌現率高和執行國家煤價政策較好的企業傾斜;
3.向戰略裝卸車點、開展路企直通運輸的企業和大客戶以及運輸效率高的企業傾斜。
煤炭產運需企業要認真貫徹本通知精神,積極主動地做好產運需銜接;各有關行業協會要自覺維護國家利益,服從宏觀調控,強化行業自律,協助政府引導、督促企業做好銜接工作。我委將會同有關方面加強督促指導。
對產煤省(區、市)內的煤炭產運需銜接,由省(區、市)經濟運行、煤炭管理等部門會同鐵路、交通部門,按照全國統一的原則和政策,負責組織實施。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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