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強全省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省政府辦公廳日前發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責任制,立即對區域內各類煤礦進行深入細致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限期整改,進展情況及時報省政府辦公廳。
  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深化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凡驗收不合格、未核(換)發“四證”
及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小煤礦,堅決予以關閉;凡已關閉而擅自恢復生產和非法新開礦井,要依法取締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凡通過“四級”驗收、核發“四證”但仍未達標的小煤礦,要繼續停產整頓并要求限期達標;凡礦井通風系統不合理、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瓦斯監控監測系統未配備使用、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礦井,必須停產整頓、限期達標。
  蘭州市永登縣、紅古區境內的所有小煤礦一律停產整頓,經驗收合格達標后方可恢復生產。通知要求全省各市地州對所屬煤礦安全生產情況的檢查、監察覆蓋面不得低于50%。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大煤礦安全事故的查處力度,對所發生的煤礦事故,凡已經結案的,要嚴格落實處理決定;對尚未結案的,要按照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責任人不處理不放過、防范措施不落實不放過、職工受不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抓緊進行調查處理和批復結案。對發生煤礦安全生產事故而謊報、瞞報、拖延不報的,要從嚴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凡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不僅要追究事故直接責任人的責任,還要追究當地政府領導和有關部門領導的行政責任。
  通知同時要求,各地、各部門要加大煤礦安全生產資金的投入,完善設施,健全系統,更新改造設備,做到“一通三防”(通風、防瓦斯、防煤塵、防火)。
  要嚴格按照“先抽后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十二字”方針,做到不準超通風能力生產,不準瓦斯超限作業,不準無風電、瓦斯電閉鎖掘進施工,不準高瓦斯和突出礦井無瓦斯抽放系統生產,不準采區接替違犯有關規定隨意并巷減尺,不準未經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和未配帶自救器人員下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