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管技裝字[2003]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各煤礦安全監察局及北京、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為規范安全評價行為,確保安全評價的科學性、公正性和嚴肅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編制了《安全評價通則》,現
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安全評價通則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通則規定了安全評價的基本原則、目的、要求、程序和方法。
  本通則適用于工程、系統的安全評價。
  2 安全評價基本原則和目的
  安全評價基本原則是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科學、公正和合法的自主開展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目的是查找、分析和預測工程、系統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危險、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指導危險源監控和事故預防,以達到最低事故率、最少損失和最優的安全投資效益。
  3 引用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其它適用于安全評價的法律法規。
  4 安全評價分類與定義
  4.1 分類
  根據工程、系統生命周期和評價的目的,安全評價分為安全預評價、安全驗收評價、安全現狀綜合評價、專項安全評價。
  4.2 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是以實現工程、系統安全為目的,應用安全系統工程原理和方法,對工程、系統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與分析,判斷工程、系統發生事故和職業危害的可能性及其嚴重程度,從而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4.2.1 安全預評價
  安全預評價是根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分析和預測該建設項目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
  4.2.2 安全驗收評價
  安全驗收評價是在建設項目竣工、試運行正常后,通過對建設項目的設施、設備、裝置實際運行狀況及管理狀況的安全評價,查找該建設項目投產后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確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
  4.2.3 安全現狀綜合評價
  安全現狀綜合評價是針對某一個生產經營單位總體或局部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現狀進行安全評價,查找其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并確定其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
  4.2.4 專項安全評價
  專項安全評價是針對某一項活動或場所,以及一個特定的行業、產品、生產方式、生產工藝或生產裝置等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的安全評價,查找其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確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
  5 安全評價內容和程序
  5.1 安全評價內容
  安全評價內容包括危險性識別和危險度評價。
  5.2 安全評價程序
  安全評價程序主要包括:準備階段;危險、有害因素辨識與分析;定性定量評價;提出安全對策措施;形成安全評價結論及建議;編制安全評價報告。
  5.2.1 準備階段
  明確被評價對象和范圍,收集國內外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工程、系統的技術資料。
  5.2.2 危險、有害因素辨識與分析
  根據被評價的工程、系統的情況,辨識和分析危險、有害因素,確定危險、有害因素存在的部位、存在的方式、事故發生的途徑及其變化的規律。
  5.2.3 定性、定量評價
  在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分析的基礎上,劃分評價單元,選擇合理的評價方法,對工程、系統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進行定性、定量評價。
  5.2.4 安全對策措施
  根據定性、定量評價結果,提出消除或減弱危險、有害因素的技術和管理措施及建議。
  5.2.5 安全評價結論及建議
  簡要地列出主要危險、有害因素的評價結果,指出工程、系統應重點防范的重大危險因素,明確生產經營者應重視的重要安全措施。
  5.2.6 安全評價報告的編制
  依據安全評價的結果編制相應的安全評價報告。
  5.3 安全評價方法選擇
  根據被評價的工程、系統的特點和安全評價的目的,選擇科學、合理的評價方法。
  6 安全評價導則與細則
  6.1 安全評價導則
  安全評價導則規定工程、系統生命周期安全評價的一般性原則、方法、內容和要求。
  安全評價導則分為安全預評價導則、安全驗收評價導則、安全現狀綜合評價導則、專項安全評價導則。
  6.2 安全評價細則
  安全評價細則是依據安全評價導則的基本要求,為了實施特定領域的安全評價而制定的具體措施和辦法。
  7 安全評價報告評審與管理
  安全評價報告評審與管理包括:組織、專家評審、審查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