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雞西礦業集團公司城子河煤礦6月下旬導致115人遇難的特大瓦斯爆炸聲猶在耳,鶴崗市的一個區辦礦鼎盛煤礦7月8日發生的瓦斯事故又奪走44人生命,令人在對事故中殉難者及家屬深表哀悼與同情的同時,也對遏制頻發的安全生產事故深感艱巨。
  煤礦的事故已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視,近期一直在積極采取措施。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也繁忙難歇,到處奔走,有關地區則充分體現了一方有難、
八方支援的團結協作精神。
  關于事故多發的直接原因,監督管理部門分析認為,主要是管理的漏洞———如雞西的“6·20”爆炸就在于安全生產管理、礦井一通三防方面存在較多的漏洞和問題;還有小煤窯的違規————鶴崗的“7·8”爆炸發生在這個礦接到停產整頓通知書之后,因“礦主鄒天宇仍一意孤行,擅自開工,終于在兩天后釀成悲劇”。其他重大事故也大抵如此。可見關鍵在于管理。
  諸如礦山交通一類的企業和領域,要完全不發生事故是不可能的。但怎么才能避免頻發、改變事故“管涌”狀態呢?作為監督管理者和安全生產主體都應該多多思考這個問題。看到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王顯政在7月9日召開的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座談會上提出的觀點很受啟發,那就是建立“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在“機制”上做文章,而且是“長效”,這應該是改變“管涌”的應有思路。他還提出推進“五項創新”,即思維模式的創新、事故防范機制的創新、監管手段的創新,對非公有制企業安全監管方式的創新以及安全生產科技的創新。
  確立“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應該研究的課題。隨著中央企業下放、各種所有制企業的發展、加入世貿組織之后政府職能的轉變等新情況的出現,安全生產的保障機制也該重新建立以適應這種變化。作為政府管理部門,要多研究監管和執法,研究新形勢下的執法手段,研究安全生產的防范和預警;作為安全生產主體的企業,要將自己置身于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框架之下,要研究安全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手段,要研究安全本身的效益效應。
  應該說,當前建立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已經有了很好的法律基礎。前不久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將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的第一部全面規范安全生產的專門法律,也是安全生產的主體法,這必將對我國的安全生產起到長遠而深刻的規范作用,只要有關各方共同努力,安全生產事故就能真正得到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