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曲靖市師宗縣私莊煤礦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43名礦工被困井下。截至13日晚,礦難共造成34人死亡,仍有9名礦工被困,下落不明。
與這家煤礦有關的事實是:去年11月,由于煤與瓦斯突出隱患嚴重,煤礦被云南煤監局責令停產整頓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今年4月,曲靖市煤監局再次對該礦做出停產整頓令。但事實上,這家煤礦一直都在生產。在監管方面,按照要求,兩名駐礦監督員必須24小時在煤礦監管,但調查結果顯示,實際上“一些駐礦監督員吃著煤礦的‘飯’,表面是在煤礦做監管,實則在為礦主打工,監管工作沒有落到實處”。頗不可思議的是,在礦難發生后,一名礦領導匆忙下井,并用煤灰抹臉,偽裝井下逃生的假象。
安全生產,責任重于泰山。杜絕礦難,有解還是無解?就這起礦難來看,是有解的。如果安全監管落到了實處,礦難很可能根本就不會發生。國家安監總局2010年11月頒布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要求,礦山企業須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必須確保每個班次至少有1名領導在井下現場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只要落實了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礦難就并非不能避免。這一規定能有效杜絕礦難的機制在于,只要按照國家標準在安全設施上投入足夠,技術上就可以降低礦難隱患。但礦山有沒有按照標準組織生產很難監管,如果強制規定領導必須下井,領導們出于自身安全考慮,必然就會產生壓力,保質保量地配備安全生產設施。
顯然,領導下井制度并沒有得到有效落實。有報道指出,出臺這一規定后,有礦山從普通工人中突擊提撥了一批“礦長助理”,專門充當帶班下井的“領導”。師宗縣的這起礦難也表明,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形同虛設。一方面,停產整頓令發出之后當地政府和礦上都沒有當回事;另一方面,日常監管過程中,安監部門派出的監管員并沒有盡責,如此沆瀣一氣,不出事是不可能的。
既然安全監管制度是健全的,也是有效的,要杜絕礦難,關鍵就在于落實。落實的主體顯然是地方安監部門,這些部門能真正不折不扣地執行國家的規定嗎?就這起礦難來看,并不容易。其難度在于安監部門和礦山之間一旦產生利益共謀關系,就很難打破其“同盟”。
一般說來,安監部門在執行監管制度時,我們總是假定安監部門工作人員是大公無私的。但事實上,安監人員乃至更高層級的官員也是有自身利益訴求的,他們實際上有被監管對象收買的可能,從而在監管者與被監管對象之間形成利益共謀關系,使得監管者淪為被監管對象的保護傘。顯然,這在師宗縣礦難中不幸成為了事實。
如何打破這一困境?其實這是監管部門由誰監管的問題。目前,對監管部門最有力的監管措施還是上級政府的監管。某一層級監管部門的某些官員置安全制度而不顧,無非是基于自身私人利益的考慮,或出于“政績”的考慮。那么針對性的監管措施也應基于這兩點而制定。除了已有的對腐敗現象正常查處的手段之外,建議應明確的治理措施有兩點。其一,考慮引入經濟懲罰手段,可規定負有安監責任的官員向上級安監部門繳納安全生產保證金,并承擔相關的經濟賠償責任,一旦出現安全事故,所需的賠償資金應由礦山和安監官員共同承擔,以示懲罰。其二,宜建立事故臺賬,打破“政績”激勵鏈條,只要出了安全事故,就對所有應承擔責任的安監官員,實施“零容忍”原則,堅持一撤到底,不再錄用。
(作者為浙江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
來源: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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