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環保總局、安監總局等七部門聯合下發了《加快煤炭行業結構調整、應對產能過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針對此次煤炭行業結構調整的有關問題,記者采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
問:請您結合我國當前煤炭經濟運行情況,談談為什么要印發《指導意見》?
答:2005年,煤炭行業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的政策措施,煤炭生產和銷售保持穩定增長,庫存保持較高水平,煤炭價格總體穩定,經濟效益持續改善,煤炭供應緊張局面趨于緩解,保障了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對煤炭的需求。
值得關注的是,近年來煤礦建設趨熱,2003年至2005年固定資產投資增幅均在40%以上。一些煤礦“批小建大”,一投產就擴能翻番。“十一五”時期產能過剩、供大于求的壓力加大。這一問題目前已露端倪,主要表現在:一是煤炭社會庫存大幅度增加,去年底達到1.4億噸,是近幾年來的最高水平。二是煤炭市場價格趨于下降,到2005年底,煤炭主銷區和集散地市場價格比年初普遍下降。三是貨款結算由前兩年煤炭緊張時以預付款和現金交易為主,變為承兌匯票或應收票據結算,有的企業開始賒銷。這標志著煤炭市場形勢發生了一些新變化。
與此同時,煤炭行業長期積累的一些深層次問題尚未根本解決,依然制約著煤炭工業的健康發展:一是煤礦規模結構不合理。2005年全國31家產量在千萬噸以上的煤炭企業市場占有率僅43%;小煤礦占全國煤礦總數的88.3%,平均單井規模僅4.2萬噸/年。二是生產技術總體水平落后,目前全國采煤機械化程度僅42%。眾多小煤礦仍沿用傳統落后的開采方式。全國煤礦平均資源回采率僅35%左右。三是煤礦安全事故不斷發生,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四是煤炭在開采、加工和運輸過程中,給礦區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以上情況表明,煤炭行業結構不合理與潛在產能過剩的矛盾并存。為避免出現新一輪嚴重供大于求,實現煤炭供需長期高質量的平衡,必須緊緊抓住目前煤炭供求關系相對寬松的有利時機,加快推進煤炭行業結構調整。因此,國家七部門聯合印發了《指導意見》。
問:這次煤炭行業結構調整的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是什么?
答:“十一五”時期的煤炭行業結構調整,必須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堅持總量調控、關小上大、有進有退、產能置換的原則,從完善規劃指導、規范開發秩序、提高準入門檻、淘汰落后能力、改善安全狀況、改革流通體制、加強環境保護等入手,大力推進結構調整,實現煤炭供需長期穩定、高質量的平衡,全面提升煤炭工業產業水平,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可靠的能源保障。
“十一五”煤炭行業結構調整的主要目標包括:
——實現煤炭高質量穩定供應,供需總量基本平衡。2010年全國煤炭產量24.5億噸,其中大中型煤礦比重達到75%左右。適時建設一批大型煤礦項目,淘汰落后生產能力。
——基本形成以大型煤炭企業集團為主體、中小煤礦協調發展的格局。加快建設5—7個億噸級的大型煤炭企業集團,基本完成對小煤礦整合、改造和重組。
——提高煤礦生產技術水平和資源回采率。大、中型煤礦采煤機械化程度分別達到95%、80%以上,小型煤礦機械化和半機械化程度達到30%以上,全國煤礦資源回采率達到40%以上。
——煤礦安全生產水平明顯提高。煤礦安全基礎條件有較大改善,瓦斯得到有效治理,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百萬噸死亡率下降到1.6以下。
——礦區生態環境惡化趨勢得到控制。煤矸石和煤泥利用率達到75%以上,煤礦瓦斯抽放利用率達到30%以上,礦井水利用率達到60%以上,采煤區沉陷治理取得明顯成效。
問:煤炭行業結構調整將采取哪些主要措施?
答:推進煤炭行業結構調整,有效應對產能過剩,關鍵是要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指導意見》提出了八個方面的主要措施:完善煤炭工業發展規劃,有序推進煤礦建設;嚴格辦礦審批程序,禁止違規建設;按照可持續發展要求,提高新建煤礦準入門檻;培育大型煤炭企業集團,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完善煤礦生產能力核定機制,嚴格按核定能力生產;強化企業安全主體責任,提高安全生產水平;推進煤炭流通體制改革,完善產運需銜接機制;加強環境保護,實現煤炭開采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問:嚴格市場準入、控制新增產能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主要是嚴格辦礦審批程序,禁止違規建設。按照《煤炭法》、《礦產資源法》等規定,從嚴控制新辦煤礦。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依法履行開辦煤礦和采礦許可審批,確定開采范圍、礦井規模和開采方案。要做到“三個嚴禁”:嚴禁擅自開辦煤礦、私挖亂采;嚴禁“批小建大”,擅自提高開發規模;嚴禁把整裝煤田化整為零,“大礦小開”。
各地對現有在建項目,要集中開展一次全面清理。對于違規建設的,要立即停建并給予處罰。凡不符合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的,要堅決下馬;凡未全部取得開辦煤礦審批、采礦許可以及環評報告等相關手續的,要重新報批;凡勘探程度不夠的,要待補充勘探后重新報批。
問:如何改善煤礦規模結構,進一步提高煤炭行業集中度?
答:加快培育大型煤炭企業集團,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做到新上煤礦建設項目與淘汰落后生產能力相結合。各地新建煤礦、增加生產能力,必須相應關閉淘汰一部分落后能力的礦井,實現產能置換。對現有達不到最小規模和安全生產標準的小煤礦,要采取“三個一批”的措施,即采取大型煤炭企業收購、兼并,重組改造一批;小煤礦之間實施資源整合、聯合重組,壯大發展一批;不具備整合、改造條件的,關閉淘汰一批。
問:如何加強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規范煤炭生產秩序?
答:加強煤礦生產能力管理,是促進煤礦依法生產的重要手段。要統一修訂適用于全國各類煤礦的生產能力核定標準,提高核定工作的科學性。制定和完善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辦法,建立煤礦生產能力管理的正常機制。煤礦必須按核定能力組織生產,嚴禁超能力生產。有關主管部門不得下達超核定能力的生產計劃及相關指標。加強對按核定能力生產的監督管理,對超核定能力生產的,要責令停產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煤炭生產許可證。
問:如何實現煤炭開采與生態環境的協調發展?
答:新建煤礦必須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充分考慮煤炭生產對生態環境帶來的影響,采取積極的保護措施。煤炭富集地區的開采強度,要與生態環境承受能力相適應。堅持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并保證運行的制度。
對已經形成的老礦區生態環境污染和破環,各地要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誰治理、誰受益”的原則,積極開展生態環境和水資源的保護,加強對廢棄物和采煤沉陷區的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