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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號】 221020199601 【標題】 關于發布《煤炭行業內部審計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 【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煤炭部 【頒布日期】 19960209 【實施日期】 19960209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審計 【文號】 煤審字〔1996〕第52號 【名稱】 關于發布《煤炭行業內部審計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 【題注】 【章名】 通知 各煤管局、省(區)煤炭廳、直管企事業單位、北京礦務局、華晉焦煤公司、伊敏煤電公司: 現發布《煤炭行業內部審計工作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名稱】 附:《煤炭行業內部審計工作暫行規定》 【題注】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審計法》和《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為了進一步建立健全煤炭行業內部審計制度,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煤炭企、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實行內部審計制度;煤炭行業內部審計機構是企、事業單位中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經濟監督部門。 第三條 煤炭企、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通過對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審計監督,嚴肅財經法紀,促進廉政建設,維護企、事業單位合法權益,為確保資產保值增值,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章名】 第二章 審計機構 第四條 下列單位應當設立獨立的審計機構: (一)煤管局、省(自治區)煤炭廳; (二)礦務局(獨立礦); (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單位; (四)獨立的煤礦機械設備制造廠、洗煤廠、化工廠、礦燈廠等; (五)獨立的基建施工企業; (六)獨立的基本建設單位; (七)獨立的有下屬單位的國有(或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公司,以及雖沒有下屬單位但財務收支較大的獨立國有(或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公司; (八)煤田地質總局及各煤田地質局、公司; (九)煤炭科學研究總院及所屬各分院、所; (十)煤炭設計研究院; (十一)大中專院校; (十二)其他有下屬單位的國家事業單位,以及雖沒有下屬單位,但財政、財務收支較大的國家事業單位。 上述單位以外的企、事業單位和企、事業內部單位或下屬單位,可根據需要設立審計機構或設專職審計員。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本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煤炭主管部門、本單位的規章制度進行審計監督,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本單位領導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六條 企、事業單位內部審計事務所,其性質為內部中介組織,不能代替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事務所應與內部審計機構分開,按各自的職能開展工作。 【章名】 第三章 審計人員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配備與內部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審計人員。 第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專(或相當于中專)以上學歷; (二)具有助師(助理審計師或助理會計師、助理經濟師、助理工程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稱; (三)具有財會、經濟、工程技術等某一方面的專業特長和實踐經驗。 第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考評和聘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職守。 第十一條 任免內部審計機構的負責人,應當事前征求上一級審計部門的意見。 【章名】 第四章 審計范圍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監督的范圍如下: (一)本單位及下屬單位; (二)本單位及下屬單位興辦的多種經營和第三產業; (三)有本單位及下屬單位資產的集體企、事業單位; (四)本單位及下屬單位與境內、外組織興辦的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及合作項目; (五)本單位及下屬單位工會組織的工會經費及工會興辦的企、事業單位; (六)本單位及下屬單位的各種學會、協會; (七)本單位及下屬單位的社會保險基金、資金; (八)應該接受內部審計監督的其他單位或部門。 【章名】 第五章 審計任務 第十三條 對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一)檢查財務計劃和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 (二)檢查國家財經法規和部門、單位規章制度執行情況;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進行審計。企、事業單位上報的年度財務決算報告應附決算審計意見書。 第十四條 監督企業財產保值、增值: (一)檢查企業財產在經營者任期內是否得到保值、增值; (二)固定資產出資、出租、抵押或有償轉讓,應經審計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內部評估; (三)處理財產盤盈、盤虧、毀損、報廢時,審計部門應進行核實并簽注意見; (四)承包合同簽訂前,應由審計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承包單位資產和債權、債務的清查情況進行核實,未經審計,承包合同不得簽訂; (五)企業變更或終止時,應由上級審計部門對其國有資產的變動情況進行審計,或有審計人員參與對其國有資產的清查。 第十五條 對企業經營者任期內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 (一)在兌現承包合同或企業經營者收入前,應由上級煤炭審計機構對承包者履行承包合同的情況或企業經營者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進行審計,未經審計不得兌現承包合同或經營者收入; (二)企業經營者任期屆滿或調離前,經上級批準,由審計部門會同有關業務部門,對其任期內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未經審計不得調動或重新任命。 第十六條 對建設工程進行審計: (一)建設項目開工前,應由審計機關對其資金來源和開工條件進行審計,未經審計的項目不得開工; (二)對建設工程預算和結算進行審計,不審計不得結算; (三)對建設項目竣工決算進行審計。在上報竣工決算時應附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報告。 第十七條 對經濟效益進行審計。在檢查企、事業單位資產、負債、損益和財政、財務收支合規合法性、真實性的基礎上,評價其經濟活動的效益性,提出改進建議。 第十八條 對經濟合同進行審計。對各種經濟合同的合法性、合規性、效益性進行審計,未經審計,經濟合同不得簽訂。 第十九條 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審計。檢查和評價被審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揭示企業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失控點,提出完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議。 第二十條 開展審計調查: (一)及時總結和反映審計中發現的具有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和重大問題; (二)開展各種專題的審計調查,為本單位領導決策服務,為宏觀調控提供依據。 第二十一條 維護企業法定自主經營權。在審計中發現有關單位部門有下列行為的,應及時報告政府有關部門,并逐級向上級審計機構報告: (一)侵犯國家規定的企業自主經營權的; (二)不執行國家給煤炭行業特殊政策的; (三)對煤炭企、事業單位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的。 第二十二條 完成本單位領導和上級審計機構交辦的其他審計工作。 【章名】 第六章 審計職權 第二十三條 審核本單位及下屬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帳表、財務決算、各經濟業務部門的統計帳簿、統計報表;檢查資金、財產;檢測財務及其他經濟業務部門的計算機軟件;查閱有關文件、資料;調閱各類經濟檔案。 第二十四條 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業務部門和下屬單位按時報送計劃、預算、決算、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 第二十五條 參加本單位行政召開的有關會議。 第二十六條 對審計中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并索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有關部門不得拒絕。 第二十七條 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經部門或者單位負責人同意,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第二十八條 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或提供虛假資料的,經單位領導批準,可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第二十九條 提出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和改進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 第三十條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作出處罰決定。 第三十一條 對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向上級審計部門和審計機關反映。 第三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章名】 第七章 審計程序 第三十三條 根據上級部署和本部門、本單位的具體情況,擬定審計項目計劃,經本部門、本單位領導人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四條 制定審計方案。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通知。 第三十五條 審計組進入被審計單位后,應首先聽取被審計單位的自查報告或被審計領導的述職報告。 第三十六條 在審計中,審計人員應對審計和調查的情況隨時進行記錄,并寫好審計工作底稿。工作記錄和工作底稿需經被審計或被調查的單位或個人簽字蓋章。審計終結,根據審計記錄和審計工作底稿提出審計報告,經被審計單位或個人簽注意見后,報送本單位領導或下達委托審計的單位審批。依據批準后的審計報告擬定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或審計評議書,送達被審計單位執行。 第三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或個人必須執行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和審計評議書。如有異議,可在收到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和審計評議書后15日內,向內審機構所在單位負責人提出,該負責人應及時處理。在未重新下達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和審計評議書之前,原文件照常執行。 第三十八條 被審計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和審計評議書的執行情況報送審計單位。 第三十九條 對主要項目進行后續審計,檢查執行審計決定、采納審計意見和建議的情況。 【章名】 第八章 審計工作管理 第四十條 部審計局負責領導部直屬、直管煤炭企、事業單位的審計工作,指導、監督煤炭行業內部審計工作。 各級煤炭工業管理部門的審計機構和各煤炭企、事業單位的審計機構,負責領導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四十一條 各級審計機構對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實施領導的主要內容有: (一)根據煤炭工業部發展煤炭工業的部署、指導思想、工作重點以及審計署的要求,對所屬單位年度審計工作重點和年度審計工作計劃提出具體要求; (二)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各級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級煤炭工業管理部門的規定,制定本部門、本單位內部的審計準則、規章、制度和具體實施辦法; (三)檢查所屬單位是否按規定建立內審機構、配備內審人員,并提出意見; (四)檢查所屬單位是否按規定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定期聽取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匯報,要求所屬單位上報審計統計報表、審計工作總結、審計報告、審計決定及其他審計資料; (五)總結、交流、宣傳內部審計工作經驗,對所屬單位審計工作進行考核、評比,表彰先進集體和個人; (六)組織審計理論研計,培訓內部審計人員。 第四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加強基礎工作建設,逐步實現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 第四十三條 各級內部審計機構應配備電子計算機,開發、研制、推廣和應用審計軟件,普及電子計算機知識,提高審計人員對電子計算機的操作能力,逐步實現審計手段和審計管理手段的電算化。 第四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辦理的審計事項,應當建立審計檔案,按照規定進行管理。 【章名】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其主管部門或單位在職權范圍內,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者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十六條 非國有煤炭企業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各煤炭企業、事業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由煤炭工業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1月20日發布的《加強煤炭行業審計工作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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