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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聯合發布關于學習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的通知

2025/2/19 17:53:25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司法部 全國普法辦

關于學習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的通知

發改能源〔2024〕18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司法廳(局)、普法辦公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已由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24年11月8日表決通過,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三十七號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為切實做好能源法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貫徹落實能源法的重要意義

??能源法是能源領域基礎性、統領性法律,是做好能源工作的基本遵循。能源法是能源行業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動實踐,是能源安全新戰略指引下能源改革發展實踐的法治化成果,集中規定了我國能源發展的大政方針、根本原則和重要制度,對于進一步夯實能源領域法治根基、推動能源高質量發展、保障國家能源安全,具有重要而深遠的影響。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能源法制定及施行的重要意義,以更加強烈的使命感、責任感做好新時代能源工作。

??二、深入開展能源法學習宣傳活動

??能源法共九章八十條,對能源工作基本原則和要求進行了規定,涵蓋了能源規劃、開發利用、市場體系、儲備應急、科技創新、監督管理等能源工作的各領域各環節。各地區各部門要把學習貫徹能源法作為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內容,緊密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工作實際組織開展學習宣傳活動,切實增強貫徹落實的針對性和實效性。能源系統各級領導干部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帶頭學習能源法,自覺做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模范,發揮示范表率作用。要加強培訓力度、豐富學習方式、創新宣傳載體,將能源法作為能源系統人員的應知應會知識,通過各種形式組織學習能源法及相關制度規定,及時全面掌握精神實質與核心要義。各級能源主管部門要將能源法納入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內容,認真組織開展專題培訓。要面向社會公眾廣泛開展能源普法宣傳活動,營造良好法治氛圍。

??三、扎實做好能源法貫徹落實

??各地區各部門要以能源法的出臺及施行為契機,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工作實際,及時制定修訂本地區本部門的能源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確保與能源法律制度緊密銜接。各級能源主管部門要履行好能源法賦予的法定職責,嚴格按照法定職權和程序開展工作,把法治原則貫穿到能源工作各領域各方面各環節,扎實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不斷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能源改革發展的能力和水平。要積極引導全社會履行好綠色用能、節約能源的義務,凝聚推動能源高質量發展的強大合力。

??各地區各部門要將學習宣傳貫徹能源法作為一項重要任務,認真謀劃、扎實推進,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各級能源主管部門要研究制定能源法貫徹實施工作方案,精心組織各項任務實施。各地區各部門在能源法學習宣傳貫徹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及時報送國家能源局。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學習宣傳提綱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司法部 

全國普法辦公室

2024年12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學習宣傳提綱

  能源法共九章八十條,包括總則、能源規劃、能源開發利用、能源市場體系、能源儲備和應急、能源科技創新、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內容。在學習宣傳活動中應重點把握以下內容。

  一、關于總則

  總則主要規定能源法立法目的、基本原則和要求、基礎制度、管理體制等,是其他各章具體制度的總遵循。

  (一)立法目的。總則從三個方面明確了立法目的。一是推動能源高質量發展。能源法是能源領域的基礎性、統領性法律,能源工作的根本任務是實現能源高質量發展。二是保障國家能源安全,適應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需要。能源安全是關系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全局性、戰略性問題,確保能源安全可靠供應是中國式現代化的內在要求。三是促進經濟社會綠色低碳發展,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能源是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推動力,能源綠色低碳發展是破解我國能源資源環境約束、推進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根本途徑。

  (二)基本原則和要求。總則規定了能源工作的基本原則和要求。一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能源法明確黨對能源工作的統一領導,這是確保能源工作始終沿著正確方向前進的根本遵循。二是貫徹新發展理念和總體國家安全觀。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統籌發展和安全,是實現能源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能源安全是國家安全的優先領域,必須始終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三是實施推動“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能源法將十年來能源安全新戰略指引下,我國在能源供給、消費、科技、體制等方面的能源改革發展實踐經驗上升為法律,加快推動國家能源戰略和重大決策部署法治化、制度化。四是加快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體系。加快規劃建設新型能源體系是新時代新征程中國式現代化對能源高質量發展提出的新要求,是保障國家能源安全、推動能源綠色轉型的必然選擇。

  (三)基礎制度。能源法將能源節約利用、綠色轉型、安全保障、市場建設、科技創新等基礎性制度寫入總則,為其他各章節具體條款提供制度框架。一是完善能源節約利用制度。提出完善節能政策,加強節能管理,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過程和各領域全面降低能源消耗。二是確立能源綠色轉型制度。優化能源結構,積極推動能源清潔低碳發展,加快構建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控制度體系。三是建立能源安全保障制度。完善能源產供儲銷體系,健全能源儲備制度和能源應急機制。四是確立能源市場制度。加快建立主體多元、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有效監管的能源市場體系。五是建立能源科技創新制度。加強能源科技創新能力建設,建立健全能源標準體系,支持能源科技研究、應用示范和產業化發展。

  (四)管理體制。總則規定,在國家層面,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能源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的能源工作;在地方層面,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能源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相關的能源工作。考慮到能源工作在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中的重要性,總則強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能源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將能源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及時研究解決重大問題。

  二、關于能源規劃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編制和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是我們黨治國理政的重要方式。能源規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體系中的重要內容,對能源發展具有引領、指導和規范作用。第二章對能源規劃編制主體、銜接關系、編制程序和內容等作出規定,建立了完整的能源規劃制度體系。

  (一)明確規劃編制主體。全國綜合能源規劃以及煤炭、電力、油氣和可再生能源等全國分領域能源規劃的編制主體是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能源規劃的編制主體是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規劃的編制主體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需要編制能源規劃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明確規劃編制依據和銜接關系。加強規劃銜接是確保各級各類規劃目標、布局和政策措施一致、形成合力的關鍵。能源法規定全國綜合能源規劃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并與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銜接;全國分領域能源規劃依據全國綜合能源規劃編制;區域能源規劃應當符合全國能源規劃,并與相關全國分領域能源規劃銜接;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規劃應當依據全國綜合能源規劃、相關全國分領域能源規劃、相關區域能源規劃編制,形成上下銜接、橫向協同的統一規劃體系。

  (三)明確規劃編制實施程序和內容。能源法對規劃編制征求意見、批準、公布、實施評估和調整程序作了規定,以科學程序保障規劃全面有效實施。一是要求強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規劃編制過程中應當征求有關部門、相關企業和行業組織以及有關專家等方面的意見。二是能源規劃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報經批準后實施,并應當按照規定予以公布,引導公眾預期、接受社會監督。三是完善規劃實施評估和調整程序,組織對能源規劃實施情況開展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對確需調整的按程序進行調整,動態提升能源規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同時,能源法對規劃內容作出原則性規定,要求應當明確能源發展的目標、主要任務、區域布局、重點項目、保障措施等內容。

  三、關于能源開發利用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推進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第三章能源開發利用貫穿能源生產和消費全過程,主要從能源轉型方向、能源開發利用政策、能源消費管理、能源供應服務等方面作了規定。

  (一)明確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的發展方向。能源綠色低碳發展關乎人類未來。能源法明確了我國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的總體方向和基本路徑,賦予可再生能源優先開發利用地位,有序推動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在推動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的制度規定方面,將已實行的非化石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制度上升為法律制度,規定國家制定非化石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發展目標,發揮目標引領作用;同時,完善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費中的最低比重目標制度和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明確相關主體消納責任。

  (二)明確能源開發利用政策。本章分別對煤炭、石油、天然氣、核電、水能、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以及電力、熱力、氫能等主要能源品種開發利用基本政策作了規定。在非化石能源方面,規定統籌水電開發和生態保護,堅持集中式與分布式并舉推進風能、太陽能開發利用,積極安全有序發展核電,合理開發利用生物質能,促進海洋能規模化開發利用,因地制宜發展地熱能。在化石能源方面,規定促進煤炭清潔高效利用,發揮煤炭在能源供應體系中的基礎保障和系統調節作用,推動燃煤發電清潔高效發展;加大石油、天然氣資源勘探開發力度,增強國內供應保障能力,優化石油加工轉換產業布局和結構,支持可替代油氣的新型綠色燃料和原料開發利用。在促進可再生能源利用方面,規定國家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加強電源電網協同建設,推進電網基礎設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電網建設;提升燃煤發電調節能力,合理布局、積極有序開發建設抽水蓄能電站,推進新型儲能高質量發展,提高電網對可再生能源的接納、配置和調控能力。同時,明確了氫能的法律地位,規定國家積極有序推進氫能開發利用,促進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

  (三)確立能源節約和綠色消費制度體系。能源法從節約用能、綠色用能、需求側管理等方面對節能降碳作出規定。在能源節約利用方面,規定國家推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勵發展分布式能源和綜合能源服務,積極推廣市場化節能服務。規定能源用戶應當依法履行節約能源義務。在綠色能源消費方面,規定國家通過實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等制度建立綠色能源消費促進機制,公共機構應當優先采購、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潔低碳能源,鼓勵能源用戶優先使用清潔低碳能源。在需求側管理方面,規定國家通過完善階梯價格、分時價格等制度,引導能源用戶合理調整用能方式、時間、數量等,促進節約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確立能源供應服務責任制度。供電、供氣、供熱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社會穩定大局,是關系民生的大事。能源法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規定供電、供氣、供熱等能源供應企業保障能源用戶獲得安全、持續、可靠的能源供應服務,不得擅自提高價格、違法收取費用、減少供應數量或者限制購買數量,并且要為用戶提供查詢服務,為人民群眾提供可靠用能保障。國家推動提高農村能源供應能力和服務水平,農村地區發生臨時性能源供應短缺時應當優先保障農村生活用能和農業生產用能。同時,本章規定國家加強能源基礎設施建設和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危及能源基礎設施安全的活動,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預留用地、用海,保障能源基礎設施建設需要。

  四、關于能源市場體系

  新時代新征程推動能源高質量發展必須堅持有為政府和有效市場相結合,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第四章能源市場體系主要規定了能源交易市場建設、能源價格形成機制、自然壟斷環節監管、市場化保供穩價機制等方面制度。

  (一)規范能源交易市場建設。交易市場是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能源法從四個方面確立了能源交易市場制度,一是支持多元主體參與市場交易,國家鼓勵、引導各類經營主體依法投資能源開發利用、能源基礎設施建設等,支持各類經營主體依法公平參與能源領域競爭性業務。二是明確市場建設目標,即推動建設全國統一的煤炭、電力、石油、天然氣等能源交易市場,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三是規范交易平臺建設,推動建立功能完善、運營規范的市場交易機構或者交易平臺,依法拓展交易方式和交易產品范圍。四是完善市場規則,完善交易機制和交易規則,規范各類經營主體行為,保障市場平穩高效運行。

  (二)規范能源價格形成機制。能源價格是能源市場體系的核心組成部分。能源法從三個方面對能源價格形成機制作出規定,一是明確國家推動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相適應,主要由能源資源狀況、產品和服務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可持續發展狀況等因素決定的能源價格形成機制。二是明確國家推動競爭性環節市場化改革。三是規范政府定價機制,明確制定、調整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能源價格,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三)確立自然壟斷環節監管制度。電網、油氣管網等能源基礎設施具有明顯規模經濟特性,一般具有自然壟斷屬性。能源法規定推動能源領域自然壟斷環節獨立運營,要求依法加強對自然壟斷性業務的監管和調控,提升自然壟斷環節的活力和效率。規定能源輸送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向符合條件的經營主體公平、無歧視開放并提供能源輸送服務,確保各類經營主體公平接入和使用。

  (四)完善市場化保供穩價機制。保障能源價格平穩運行,事關民生保障、經濟發展和國家安全。能源法對于通過市場化方式保障能源價格平穩運行作出規定,一方面,鼓勵能源領域上下游企業依法依規訂立長期協議,運用市場化方式化解風險隱患、有效應對外部沖擊。另一方面,明確完善能源價格調控制度,構建防范和應對市場價格異常波動風險機制,提升協同保供穩價能力。

  五、關于能源儲備和應急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必須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增強機遇意識和風險意識,樹立底線思維。第五章主要規定了建立健全能源儲備體系、能源預測預警和應急管理體系等方面制度,進一步完善能源安全保障制度體系。

  (一)建立健全高效協同的能源儲備體系。能源儲備是增強國家能源安全保障能力、應對重大突發事件的重要舉措。能源法明確了國家層面建立能源儲備體系、發揮儲備戰略功能的基本要求,強調國家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共建、多元互補的原則,建立健全高效協同的能源儲備體系,科學合理確定能源儲備的種類、規模和方式,發揮能源儲備的戰略保障、宏觀調控和應對急需等功能。

  (二)實行政府儲備和企業儲備相結合,實物和產能產地儲備相統籌。能源法圍繞構建政府儲備和企業儲備并重、實物產能產地儲備各有側重、共同發力的儲備體系,從三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明確了政府儲備包括中央政府儲備和地方政府儲備,企業儲備包括企業社會責任儲備和企業其他生產經營庫存。二是強調了企業社會責任儲備按照企業所有、政策引導、監管有效的原則建立,更好發揮企業儲備作用。三是對產能儲備、礦產地儲備作出立法授權,由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辦法。此外,還對完善能源儲備監管體制等作出規定。

  (三)建立完善能源預測預警和應急管理體系。一方面,能源法提出國家建立和完善能源預測預警體系,提高能源預測預警能力和水平,強化了能源預測預警對保障能源安全和穩定市場供需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能源法要求建立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協調聯動的能源應急管理體制,國家、省、市、縣四級政府以及有關企業、用能單位分級制定應急預案,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強對跨省區市應急工作的指導協調。同時,對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具體情形作出了規定。

  六、關于能源科技創新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把能源技術及其關聯產業培育成帶動我國產業升級的新增長點,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第六章主要圍繞推動建立以國家戰略科技力量為引領、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能源科技創新體系作出規定。

  (一)明確能源科技創新重點支持方向。能源法規定能源科技創新應當納入國家科技發展和高技術產業發展相關規劃的重點支持領域,確立了能源科技創新在國家科技規劃中的重要地位。明確國家重點支持的能源科技創新方向和領域,包括:能源資源勘探開發、化石能源清潔高效利用、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核能安全利用、氫能開發利用以及儲能、節約能源等領域基礎性、關鍵性和前沿性重大技術、裝備及相關新材料的研發、示范、推廣應用和產業化。同時,規定國家支持先進信息技術在能源領域的應用。

  (二)完善能源科技創新機制。一是加強能源領域國家戰略科技力量建設,規定國家建立重大能源科技創新平臺,加快關鍵核心技術突破。二是發揮系統集成優勢,規定支持依托重大能源工程集中開展科技攻關和集成應用示范,形成先進技術和產業化能力。三是推動產學研以及能源上下游產業鏈、供應鏈協同創新,推進各類科技力量資源共享和優化配置,集中開展關鍵技術裝備研發攻關,支撐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

  (三)健全能源科技創新支持體系。在政策支持方面,規定國家制定和完善產業、金融、政府采購等政策,鼓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能源科技創新。在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方面,規定國家支持重大能源科技基礎設施和能源技術研發、試驗、檢測、認證等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提高能源科技創新能力和服務支撐能力。在人才支撐方面,規定國家加大能源科技專業人才培養力度,鼓勵、支持教育機構、科研機構與企業合作培養能源科技高素質專業人才。

  七、關于監督管理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保障能源安全,要明確責任、狠抓落實、抓出成效。第七章監督管理主要規定了能源監督管理職責、措施、方式和要求等內容。

  (一)賦予能源監督管理職責。能源法規定,開展能源監督管理的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其他有關部門一般包括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工信等部門。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有關能源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法行為。監督檢查范圍一般包括:能源法律、規劃和政策執行情況,能源市場秩序,能源安全和環境保護等。

  (二)明確監督檢查可以采取的措施。規定可以采取現場檢查、詢問有關人員、查閱有關資料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等方式。同時,明確規定被檢查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對能源監督檢查有配合義務,不得拒絕、阻礙。

  (三)明確監督管理的方式和要求。本章對能源監督管理的方式和要求作出規定,一是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監管協同,提升監管效能。二是規定國家加強能源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信用記錄制度,推動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能源監管機制。三是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能源違法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進一步強化社會監督。同時,規定開展能源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八、關于法律責任

  能源法律責任是實施能源違法行為主體應承擔的不利法律后果。第八章法律責任部分明確了能源領域相關主體的追責體系。

  (一)政府部門的責任。能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能源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二)能源供應企業保障供應的責任。承擔電力、燃氣、熱力等能源供應的企業無正當理由中斷能源供應服務、擅自提高價格、違法收取費用、減少供應數量、限制購買數量的,由政府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三)能源輸送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公平開放的責任。能源輸送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未公平、無歧視開放管網設施并提供能源輸送服務的,由政府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四)能源企業的信息公開及報送責任。有關能源企業未履行公開義務或未履行向政府部門報送和提供有關數據和信息等義務的,由政府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五)能源應急狀態時相關主體的責任。能源應急狀態時,有關單位或個人不承擔能源應急義務或者不配合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由政府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九、關于附則

  附則部分主要對能源法的適用范圍和施行日期等作出規定。

  (一)規定適用范圍。能源法是能源領域的基礎性、統領性法律,從5個方面規定了適用范圍。一是對能源定義作出規定。本法總則部分對能源定義作出規定,附則部分對化石能源、非化石能源等名詞作出解釋。本法所規范法律關系中的客體范圍,既包括能源,也包括能源基礎設施等。二是對于特定主體從事能源開發利用管理的規定。明確軍隊的能源開發利用管理,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對核能開發利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三是對國際條約適用情形的規定。本法對能源國際合作作出原則性規定,明確國家積極促進能源領域國際投資和貿易合作。附則中明確我國締結或參加的涉及能源的國際條約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但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四是對貿易反制措施的規定。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可再生能源產業或者其他能源領域對我國采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我國可以視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同時,能源法規定,對于境外組織和個人實施危害我國國家能源安全行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規定施行日期。法律的施行日期關系到法律對于生效前的事件或行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問題,是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法自頒布(2024年11月8日)至施行(2025年1月1日)間隔2個月時間,主要是為了各方面利用這段時間理解把握本法相關規定、宣傳普及本法主要內容,進一步抓好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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