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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規程》

2005/6/24 13:03:07       

   《煤礦安全規程》修改條文對照表

序號

原《煤礦安全規程》條文

修改后的《煤礦安全規程》條文

1

第一條  為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礦事故,根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程。

第一條  為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礦事故,根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程。

2

第三條  煤礦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煤礦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審批制度、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議等制度。

第三條  煤礦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煤礦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議等制度。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各種設備、設施檢查維修制度,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并做好記錄。

3

第七條  煤礦使用的涉及安全生產的產品,必須經過安全檢驗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不得使用。

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前,必須經過論證、安全性能檢驗和鑒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七條  煤礦使用的涉及安全生產的產品,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不得使用。

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前,必須經過論證、安全性能檢驗和鑒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4

第十四條  煤礦發生事故后,礦務局(公司)局長(經理)、礦長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組織搶救,礦長負責搶救指揮,并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

第十四條  煤礦發生事故后,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組織搶救,礦長負責搶救指揮,并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

5

第四十八條  采區開采前必須編制采區設計。

采掘過程中嚴禁任意擴大和縮小設計規定的煤柱。采空區內不得遺留未經設計規定的煤柱。

嚴禁破壞工業場地、礦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第四十八條  采區開采前必須編制采區設計,并嚴格按照采區設計組織施工。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不得布置3個(含3個)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個(含5個)以上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

嚴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圍內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時作業。

采掘過程中嚴禁任意擴大和縮小設計規定的煤柱。采空區內不得遺留未經設計規定的煤柱。

嚴禁破壞工業場地、礦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

6

第五十條  采煤工作面必須保持至少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回風巷道,另一個通到進風巷道。

開采三角煤、斷層帶、殘留煤柱或地質構造極為復雜的煤層(有瓦斯噴出、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或突水危險的除外),不能保持2個安全出口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并按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審批。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與巷道連接處20m范圍內,必須加強支護;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必須設專人維護,發生支架斷梁折柱、巷道底鼓變形時,必須及時更換、清挖。

第五十條  采煤工作面必須保持至少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回風巷道,另一個通到進風巷道。

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不能保持2個安全出口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與巷道連接處20m范圍內,必須加強支護;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必須設專人維護,發生支架斷梁折柱、巷道底鼓變形時,必須及時更換、清挖。

7

第五十四條  采煤工作面必須按作業規程的規定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所有支架必須架設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嚴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設支架。使用摩擦式金屬支柱時,必須使用液壓升柱器架設,初撐力不得小于50kN;單體液壓支柱的初撐力,柱徑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徑為80mm的不得小于60kN。嚴禁在控頂區域內提前摘柱。碰倒或損壞、失效的支柱,必須立即恢復或更換。移動輸送機機頭、機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時,必須先架好臨時支架。

采煤工作面遇頂底板松軟或破碎、過斷層、過老空、過煤柱或冒頂區以及托偽頂開采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十四條  采煤工作面必須按作業規程的規定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所有支架必須架設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嚴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設支架。使用摩擦式金屬支柱時,必須使用液壓升柱器架設,初撐力不得小于50kN;單體液壓支柱的初撐力,柱徑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徑為80mm的不得小于60kN。對于軟巖條件下初撐力確實達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滿足安全的條件下,必須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嚴禁在控頂區域內提前摘柱。碰倒或損壞、失效的支柱,必須立即恢復或更換。移動輸送機機頭、機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時,必須先架好臨時支架。

采煤工作面遇頂底板松軟或破碎、過斷層、過老空、過煤柱或冒頂區以及托偽頂開采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8

第六十八條  采用綜合機械化采煤法放頂煤開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根據煤層地質特征編制放頂煤開采設計。

(二)工作面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無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性;

.頂煤和煤層頂板能隨放煤即行垮落或在采取預裂爆破等措施后能及時垮落,且頂板垮落充填采空區的高度大于采放煤高度。

(三)必須針對煤層的開采技術條件和放頂煤開采工藝的特點,對防火、防塵、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順序、采放平行關系、頂板控制、支架選型、端頭支護、切眼擴面、支架安裝、初次放頂(煤)、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四)大塊煤(矸)卡住放煤口時,嚴禁爆破處理;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時,嚴禁挑頂煤爆破作業。

第六十八條  采用放頂煤采煤法開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根據煤層地質特征編制放頂煤開采設計。

(二)工作面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無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性;

.頂煤和煤層頂板能隨放煤即行垮落或在采取預裂爆破等措施后能及時垮落,且頂板垮落充填采空區的高度大于采放煤高度。

(三)必須針對煤層的開采技術條件和放頂煤開采工藝的特點,對防火、防塵、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順序、采放平行關系、頂板控制、支架選型、端頭支護、切眼擴面、支架安裝、初次放頂(煤)、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四)大塊煤(矸)卡住放煤口時,嚴禁爆破處理;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時,嚴禁挑頂煤爆破作業。

9

第七十九條  建(構)筑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采時,必須經過試采;試采前,必須按建(構)筑物、鐵路、水體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響,采取相應技術措施并編制開采設計,報省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審批。

第七十九條  建(構)筑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采時,必須經過試采;試采前,必須按建(構)筑物、鐵路、水體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響,采取相應技術措施并編制開采設計,報省級以上負責煤炭行業管理的部門審批。

10

第一百零四條  必須按實際供風量核定礦井產量。

第一百零四條 礦井每年安排采掘作業計劃時必須核定礦井生產和通風能力,必須按實際供風量核定礦井產量,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

11

第一百零七條  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時,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按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審批,并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一百零七條  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時,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12

第一百一十二條  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的回風,必須引入總回風巷或主要回風巷中。在未構成通風系統前,可將此種回風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但在有瓦斯噴出或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礦井中,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時,必須先在無瓦斯噴出或無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煤(巖)層中掘進巷道并構成通風系統,為構成通風系統的掘進巷道的回風,可以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上述2種回風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其他有害氣體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條的規定,并制訂安全措施按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審批。

第一百一十二條  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的回風,必須引入總回風巷或主要回風巷中。在未構成通風系統前,可將此種回風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但在有瓦斯噴出或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礦井中,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時,必須先在無瓦斯噴出或無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煤(巖)層中掘進巷道并構成通風系統,為構成通風系統的掘進巷道的回風,可以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上述2種回風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其他有害氣體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條的規定,并制訂安全措施,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13

第一百一十六條  采掘工作面的進風和回風不得經過采空區或冒頂區。

無煤柱開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時,應采取防止從巷道的兩幫和頂部向采空區漏風的措施。

水采工作面由采空區回風時,工作面必須有足夠的新鮮風流,工作面及其回風巷的風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和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  采掘工作面的進風和回風不得經過采空區或冒頂區。

無煤柱開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時,應采取防止從巷道的兩幫和頂部向采空區漏風的措施。

礦井在同一煤層、同翼、同一采區相鄰正在開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時,采掘工作面嚴禁同時作業。

水采工作面由采空區回風時,工作面必須有足夠的新鮮風流,工作面及其回風巷的風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和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

14

第一百二十八條  安裝和使用局部通風機和風筒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局部通風機必須由指定人員負責管理,保證正常運轉。

(二)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掘進巷道回風口不得小于10m;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必須大于局部通風機的吸入風量,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到回風口間的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零一條的有關規定。

(三)必須采用抗靜電、阻燃風筒。風筒口到掘進工作面的距離以及混合式通風的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設,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四)低瓦斯礦井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可采用裝有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的供電線路供電,或與采煤工作面分開供電。

(五)瓦斯噴出區域、高瓦斯礦井、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中,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應采用三專(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供電;也可采用裝有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的供電線路供電,但每天應有專人檢查1次,保證局部通風機可靠運轉。

(六)嚴禁使用3臺以上(含3臺)的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面供風。不得使用1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面供風。

第一百二十八條  安裝和使用局部通風機和風筒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局部通風機必須由指定人員負責管理,保證正常運轉。

(二)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掘進巷道回風口不得小于10m;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必須大于局部通風機的吸入風量,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到回風口間的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零一條的有關規定。

(三)必須采用抗靜電、阻燃風筒。風筒口到掘進工作面的距離以及混合式通風的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設,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四)低瓦斯礦井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可采用裝有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的供電線路供電,或與采煤工作面分開供電。

(五)瓦斯噴出區域、高瓦斯礦井、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中,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應采用三專(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供電;也可采用裝有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的供電線路供電,但每天應有專人檢查1次,保證局部通風機可靠運轉。

(六)嚴禁使用3臺以上(含3臺)的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面供風。不得使用1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面供風。

使用局部通風機供風的地點必須實行風電閉鎖,保證停風后切斷停風區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使用2臺局部通風機供風的,2臺局部通風機都必須同時實現風電閉鎖。

15

第一百三十二條  井下機電設備硐室應設在進風風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過6m、入口寬度不小于1.5m而無瓦斯涌出,可采用擴散通風。

井下個別機電設備硐室,可設在回風流中,但此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并必須安裝甲烷斷電儀。

第一百三十二條  井下機電設備硐室應設在進風風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過6m、入口寬度不小于1.5m而無瓦斯涌出,可采用擴散通風。

井下個別機電設備硐室,可設在回風流中,但此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并必須安裝甲烷斷電儀。

采區變電所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

16

第一百三十三條  一個礦井中只要有一個煤(巖)層發現瓦斯,該礦井即為瓦斯礦井。瓦斯礦井必須依照礦井瓦斯等級進行管理。

礦井瓦斯等級,根據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劃分為:

(一)低瓦斯礦井: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二)高瓦斯礦井: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

每年必須對礦井進行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鑒定工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炭管理部門審批,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新礦井設計文件中,應有各煤層的瓦斯含量資料。

第一百三十三條  一個礦井中只要有一個煤(巖)層發現瓦斯,該礦井即為瓦斯礦井。瓦斯礦井必須依照礦井瓦斯等級進行管理。

礦井瓦斯等級,根據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劃分為:

(一)低瓦斯礦井: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二)高瓦斯礦井: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

每年必須對礦井進行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鑒定工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煤炭行業管理的部門審批,并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上報時應包括開采煤層最短發火期和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性的鑒定結果。

新礦井設計文件中,應有各煤層的瓦斯含量資料。

17

第一百三十七條  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進回風巷道凈斷面8m2以上,經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風量已達到最高允許風速后,其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仍不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時,按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審批后,可采用專用排瓦斯巷,但該巷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2.5%,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面風流控制必須可靠。

(二)專用排瓦斯巷內不得進行生產作業和設置電氣設備;進行巷道維修工作時,瓦斯濃度必須低于1.5%

(三)專用排瓦斯巷內風速不得低于0.5m/s

(四)專用排瓦斯巷內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并應有防止產生靜電、摩擦和撞擊火花的安全措施。

(五)專用排瓦斯巷必須貫穿整個工作面推進長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六)專用排瓦斯巷內必須安設甲烷傳感器,甲烷傳感器應懸掛在距專用排瓦斯巷回風口15m處,當甲烷濃度達到2.5%時,能發出報警信號并切斷工作面電源,工作面必須停止工作,進行處理。

(七)煤層的自燃傾向性為不易自燃。

第一百三十七條  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進回風巷道凈斷面8m2以上,經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風量已達到最高允許風速后,其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仍不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時,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后,可采用專用排瓦斯巷,但該巷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2.5%,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面風流控制必須可靠。

(二)專用排瓦斯巷內不得進行生產作業和設置電氣設備;進行巷道維修工作時,瓦斯濃度必須低于1.5%

(三)專用排瓦斯巷內風速不得低于0.5m/s

(四)專用排瓦斯巷內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并應有防止產生靜電、摩擦和撞擊火花的安全措施。

(五)專用排瓦斯巷必須貫穿整個工作面推進長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六)專用排瓦斯巷內必須安設甲烷傳感器,甲烷傳感器應懸掛在距專用排瓦斯巷回風口15m處,當甲烷濃度達到2.5%時,能發出報警信號并切斷工作面電源,工作面必須停止工作,進行處理。

(七)煤層的自燃傾向性為不易自燃。

18

一百四十七條  設置井下臨時抽放瓦斯泵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臨時抽放瓦斯泵站應安設在抽放瓦斯地點附近的新鮮風流中。

(二)抽出的瓦斯可引排到地面、總回風巷、一翼回風巷或分區回風巷,但必須保證稀釋后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限。在建有地面永久抽放系統的礦井,臨時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至永久抽放系統的管路,但礦井抽放系統的瓦斯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

(三)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風巷時,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須設置柵欄、懸掛警戒牌等。柵欄設置的位置是上風側距管路出口5m、下風側距管路出口30m,兩柵欄間禁止任何作業。

(四)在下風側柵欄外必須設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限報警時,應斷電、停止抽放瓦斯,進行處理。

一百四十七條  設置井下臨時抽放瓦斯泵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臨時抽放瓦斯泵站應安設在抽放瓦斯地點附近的新鮮風流中。

(二)抽出的瓦斯可引排到地面、總回風巷、一翼回風巷或分區回風巷,但必須保證稀釋后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限。在建有地面永久抽放系統的礦井,臨時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至永久抽放系統的管路,但礦井抽放系統的瓦斯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

(三)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風巷時,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須設置柵欄、懸掛警戒牌等。柵欄設置的位置是上風側距管路出口5m、下風側距管路出口30m,兩柵欄間禁止任何作業。

(四)在下風側柵欄外必須設甲烷斷電儀或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甲烷傳感器,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限時,實現報警、斷電,并進行處理。

19

第一百七十六條  礦井在采掘過程中,只要發生過1次煤(巖)與瓦斯突出(簡稱突出,下同),該礦井即為突出礦井,發生突出的煤層即為突出煤層。突出礦井及突出煤層的確定,由煤礦企業提出報告,經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授權單位鑒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炭管理部門審批,并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對于突出煤層或突出礦井,只有在有充分依據證明不再有突出危險,由煤礦企業提出報告,經原鑒定單位確認和審批單位批準后,方可撤銷,并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新建礦井的煤層突出危險性根據地質勘探部門提供的基礎資料,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授權單位鑒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炭管理部門審批。

新井建設期間必須根據揭穿各煤層的實際情況重新驗證煤層的突出危險性,經驗證與所定的煤層突出危險性不符時,由煤礦企業提出報告,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一百七十六條  礦井在采掘過程中,只要發生過1次煤(巖)與瓦斯突出(簡稱突出,下同),該礦井即為突出礦井,發生突出的煤層即為突出煤層。突出礦井及突出煤層的確定,由煤礦企業提出報告,經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授權單位鑒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煤炭行業管理的部門審批,并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對于突出煤層或突出礦井,只有在有充分依據證明不再有突出危險,由煤礦企業提出報告,經原鑒定單位確認和審批單位批準后,方可撤銷,并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新建礦井的煤層突出危險性根據地質勘探部門提供的基礎資料,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授權單位鑒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煤炭行業管理的部門審批。

新井建設期間必須根據揭穿各煤層的實際情況重新驗證煤層的突出危險性,經驗證與所定的煤層突出危險性不符時,由煤礦企業提出報告,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20

第一百七十八條  煤礦企業應掌握突出動態和規律、填寫突出卡片、積累資料、總結經驗教訓、制定防治突出措施,在每年第一季度內,將上年度的突出資料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炭管理部門和全國突出檔案室。

第一百七十八條  煤礦企業應掌握突出動態和規律、填寫突出卡片、積累資料、總結經驗教訓、制定防治突出措施,在每年第一季度內,將上年度的突出資料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煤炭行業管理的部門和全國突出檔案室。

21

第一百七十九條  對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必須編制防治突出煤層突出的設計。設計應包括開拓方式、煤層開采程序、采煤方法、通風方式、支護形式、突出危險性預測方法、保護層的選擇、抽放瓦斯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內容,并按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審批。

第一百七十九條  對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必須編制防治突出煤層突出的設計。設計應包括開拓方式、煤層開采程序、采煤方法、通風方式、支護形式、突出危險性預測方法、保護層的選擇、抽放瓦斯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內容。

22

第一百八十三條  突出煤層嚴禁采用放頂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非正規采煤法采煤。

    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面嚴禁使用風鎬落煤。

第一百八十三條 突出煤層中的突出危險區、突出威脅區,嚴禁采用放頂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非正規采煤法采煤。

突出煤層中的突出危險區、突出威脅區的采掘工作面嚴禁使用風鎬作業。

23

第一百九十九條  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前,必須編制設計,采取綜合防治突出措施,并按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審批。

第一百九十九條  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前,必須編制設計,采取綜合防治突出措施,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24

第二百二十八條  煤的自燃傾向性分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三類。

新建礦井的所有煤層的自燃傾向性由地質勘探部門提供煤樣和資料,送國家授權單位作出鑒定,鑒定結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炭管理部門備案。

生產礦井延深新水平時,必須對所有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鑒定。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

第二百二十八條  煤的自燃傾向性分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三類。

新建礦井的所有煤層的自燃傾向性由地質勘探部門提供煤樣和資料,送國家授權單位作出鑒定,鑒定結果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煤炭行業管理的部門備案。

生產礦井延深新水平時,必須對所有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鑒定。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

25

第二百五十二條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井,必須針對主要含水層(段)建立地下水動態觀測系統,進行地下水動態觀測、水害預報,并制定相應的探、防、堵、截、排綜合防治措施。

第二百五十二條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井,必須針對主要含水層(段)建立地下水動態觀測系統,進行地下水動態觀測、水害預測分析,并制定相應的探、防、堵、截、排等綜合防治措施。

26

第二百五十九條  相鄰礦井的分界處,必須留防水煤柱。礦井以斷層分界時,必須在斷層兩側留有防水煤柱。

防水煤柱的尺寸,應根據相鄰礦井的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圍巖性質、開采方法以及巖層移動規律等因素,在礦井設計中規定。

已留設的防水煤柱需變動時,必須重新編制設計,報省級煤炭管理部門審批。

嚴禁在各種防隔水煤柱中采掘。

第二百五十九條  相鄰礦井的分界處,必須留防水煤柱。礦井以斷層分界時,必須在斷層兩側留有防水煤柱。

防水煤柱的尺寸,應根據相鄰礦井的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圍巖性質、開采方法以及巖層移動規律等因素,在礦井設計中規定。

嚴禁在各種防隔水煤柱中采掘。

27

第二百六十二條  水淹區積水面以下的煤巖層中的采掘工作,應在排除積水以后進行;如果無法排除積水,必須編制設計,按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審批后,方可進行。

第二百六十二條  水淹區積水面以下的煤巖層中的采掘工作,應在排除積水以后進行;如果無法排除積水,必須編制設計,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后,方可進行。

28

第二百六十四條  開采水淹區域下的廢棄防水煤柱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并按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審批。

第二百六十四條  開采水淹區域下的廢棄防水煤柱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29

第二百六十九條  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承受的水頭值大于實際水頭值時,可以帶水壓開采,但必須制訂安全措施,按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審批。

第二百六十九條  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承受的水頭值大于實際水頭值時,可以帶水壓開采,但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30

第二百七十條  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承受的水頭值小于實際水頭值時,開采前必須采取下列措施,并按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審批:

(一)采取疏水降壓的方法,把承壓含水層的水頭值降到隔水層能承受的安全水頭值以下,并制訂安全措施。

(二)承壓含水層不具備疏水降壓條件時,必須采取建筑防水閘門、注漿加固底板、留設防水煤柱、增加抗災強排能力等防水措施。

第二百七十條  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承受的水頭值小于實際水頭值時,開采前必須采取下列措施,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一)采取疏水降壓的方法,把承壓含水層的水頭值降到隔水層能承受的安全水頭值以下,并制訂安全措施。

(二)承壓含水層不具備疏水降壓條件時,必須采取建筑防水閘門、注漿加固底板、留設防水煤柱、增加抗災強排能力等防水措施。

31

第二百七十三條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或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必須在井底車場周圍設置防水閘門。在其他有突水危險的地區,只有在其附近設置防水閘門后,方可掘進。

防水閘門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水閘門必須采用定型設計。

(二)防水閘門的施工及其質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閘門和閘門硐室不得漏水。

(三)防水閘門硐室前、后兩端,應分別砌筑不小于5m的混凝土護碹,碹后用混凝土填實,不得空幫、空頂。防水閘門硐室和護碹必須采用高標號水泥進行注漿加固,注漿壓力應符合設計要求。

(四)防水閘門來水一側1525m處,應加設1道擋物篦子門。防水閘門與篦子門之間,不得停放車輛或堆放雜物。來水時先關篦子門,后關防水閘門。如果采用雙向防水閘門,應在兩側各設1道篦子門。

(五)通過防水閘門的軌道、電機車架空線、帶式輸送機等必須靈活易拆;通過防水閘門墻體的各種管路和安設在閘門外側的閘閥的耐壓能力,都必須與防水閘門所設計壓力相一致;電纜、管道通過防水閘門墻體時,必須用堵頭和閥門封堵嚴密,不得漏水。

(六)防水閘門必須安設觀測水壓的裝置,并有放水管和放水閘閥。

(七)防水閘門竣工后,必須按設計要求進行驗收;對新掘進巷道內建筑的防水閘門,必須進行注水耐壓試驗,水閘門內巷道的長度不得大于15m,試驗的壓力不得低于設計水壓,其穩壓時間應在24h以上,試壓時應有專門安全措施。

第二百七十三條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或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必須在井底車場周圍設置防水閘門。在其他有突水危險的地區,只有在其附近設置防水閘門后,方可掘進。

防水閘門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水閘門必須采用定型設計。

(二)防水閘門的施工及其質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閘門和閘門硐室不得漏水。

(三)防水閘門硐室前、后兩端,應分別砌筑不小于5m的混凝土護碹,碹后用混凝土填實,不得空幫、空頂。防水閘門硐室和護碹必須采用高標號水泥進行注漿加固,注漿壓力應符合設計要求。

(四)防水閘門來水一側15~25m處,應加設1道擋物箅子門。防水閘門與箅子門之間,不得停放車輛或堆放雜物。來水時先關箅子門,后關防水閘門。如果采用雙向防水閘門,應在兩側各設1道箅子門。

(五)通過防水閘門的軌道、電機車架空線、帶式輸送機等必須靈活易拆;通過防水閘門墻體的各種管路和安設在閘門外側的閘閥的耐壓能力,都必須與防水閘門所設計壓力相一致;電纜、管道通過防水閘門墻體時,必須用堵頭和閥門封堵嚴密,不得漏水。

(六)防水閘門必須安設觀測水壓的裝置,并有放水管和放水閘閥。

(七)防水閘門竣工后,必須按設計要求進行驗收;對新掘進巷道內建筑的防水閘門,必須進行注水耐壓試驗,水閘門內巷道的長度不得大于15m,試驗的壓力不得低于設計水壓,其穩壓時間應在24h以上,試壓時應有專門安全措施。

老礦井不具備建筑水閘門的隔離條件,或深部水壓大于5MPa,高壓水閘門尚無定型設計時,可以不建水閘門,但必須制定防突水措施。

32

第二百八十條  主要水倉必須有主倉和副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一個水倉能正常使用。

新建、改擴建礦井或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礦井,主要水倉有效容量可按下式計算:

2Q+3000

式中  V--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m3

     Q--礦井每小時正常涌水量,m3

但主要水倉的總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h的礦井正常涌水量。

采區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4h的采區正常涌水量。

礦井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特大的礦井,對排水能力、水倉容量應編制專門設計。

水倉進口處應設置篦子。對水砂充填、水力采煤和其他涌水中帶有大量雜質的礦井,還應設置沉淀池。水倉的空倉容量必須經常保持在總容量的50%以上。

第二百八十條  主要水倉必須有主倉和副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一個水倉能正常使用。

新建、改擴建礦井或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礦井,主要水倉有效容量可按下式計算:

2Q+3000

式中  V--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m3

     Q--礦井每小時正常涌水量,m3

但主要水倉的總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h的礦井正常涌水量。

采區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4h的采區正常涌水量。

礦井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特大的礦井,對排水能力、水倉容量應編制專門設計。

水倉進口處應設置箅子。對水砂充填、水力采煤和其他涌水中帶有大量雜質的礦井,還應設置沉淀池。水倉的空倉容量必須經常保持在總容量的50%以上。

33

第二百九十二條  探放老空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空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老空積水區高于探放水點位置時,只準用鉆機探放水。探放水孔必須打中老空水體,并要監視放水全過程,核對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

    鉆孔接近老空,預計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涌出時,必須有瓦斯檢查工或礦山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本規程規定時,必須立即停止鉆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并報告礦調度室,及時處理。

第二百九十二條  探放老空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空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老空積水區高于探放水點位置時,只準打鉆孔探放水;探放水時,必須撤出探放水點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脅區域內的所有人員。探放水孔必須打中老空水體,并要監視放水全過程,核對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

鉆孔接近老空,預計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涌出時,必須有瓦斯檢查工或礦山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本規程規定時,必須立即停止鉆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并報告礦調度室,及時處理。

34

第四百四十四條  選用的井下電氣設備,應符合表10的要求;否則,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炭管理部門審批。

普通型攜帶式電氣測量儀表,必須在瓦斯濃度1.0%以下的地點使用,并實時監測使用環境的瓦斯濃度。

第四百四十四條  選用的井下電氣設備,必須符合表10的要求。

普通型攜帶式電氣測量儀表,必須在瓦斯濃度1.0%以下的地點使用,并實時監測使用環境的瓦斯濃度。

35

第四百五十條  礦井必須備有井上、下配電系統圖,井下電氣設備布置示意圖和電力、電話、信號、電機車等線路平面輻射示意圖,并隨著情況變化定期填繪。圖中應注明:

(一)電動機、變壓器、配電設備、信號裝置、通信裝置等裝設地點。

(二)每一設備的型號、容量、電壓、電流種類及其他技術性能。

(三)饋出線的短路、過負荷保護的整定值,熔斷器熔體的額定電流值以及被保護干線和支線最遠點兩相短路電流值。

(四)線路電纜的用途、型號、電壓、截面和長度。

(五)保護接地裝置的安設地點。

第四百五十條  礦井必須備有井上、下配電系統圖,井下電氣設備布置示意圖和電力、電話、信號、電機車等線路平面敷設示意圖,并隨著情況變化定期填繪。圖中應注明:

(一)電動機、變壓器、配電設備、信號裝置、通信裝置等裝設地點。

(二)每一設備的型號、容量、電壓、電流種類及其他技術性能。

(三)饋出線的短路、過負荷保護的整定值,熔斷器熔體的額定電流值以及被保護干線和支線最遠點兩相短路電流值。

(四)線路電纜的用途、型號、電壓、截面和長度。

(五)保護接地裝置的安設地點。

36

第四百五十二條  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應檢查其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及安全性能;檢查合格并簽發合格后,方準入井。

第四百五十二條  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應檢查其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及安全性能;檢查合格并簽發合格后,方準入井。

 

37

第四百六十七條  井下電纜的選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電纜敷設地點的水平差應與規定的電纜允許敷設水平差相適應。

(二)電纜應帶有供保護接地用的足夠截面的導體。      

(三)嚴禁采用鋁包電纜。

(四)必須選用經檢驗合格的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阻燃電纜。

(五)電纜主線芯的截面應滿足供電線路負荷的要求。

(六)對固定敷設的高壓電纜:

1.在立井井筒或傾角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內,應采用聚氯乙烯絕緣粗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交聯聚乙烯絕緣粗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

2.在水平巷道或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內,應采用聚氯乙烯絕緣鋼帶或細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交聯聚乙烯鋼帶或細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

3.在進風斜井、井底車場及其附近、中央變電所至采區變電所之間,可以采用鋁芯電纜;其他地點必須采用銅芯電纜。

(七)固定敷設的低壓電纜,應采用MVV鎧裝或非鎧裝電纜或對應電壓等級的移動橡套軟電纜。

(八)非固定敷設的高低壓電纜,必須采用符合MT818標準的橡套軟電纜。移動式和手持式電氣設備應使用專用橡套電纜。

(九)照明、通信、信號和控制用的電纜,應采用鎧裝或非鎧裝通信電纜、橡套電纜或MVV型塑力纜。

(十)低壓電纜不應采用鋁芯,采區低壓電纜嚴禁采用鋁芯。

第四百六十七條  井下電纜的選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電纜敷設地點的水平差應與規定的電纜允許敷設水平差相適應。

(二)電纜應帶有供保護接地用的足夠截面的導體。      

(三)嚴禁采用鋁包電纜。

(四)必須選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阻燃電纜。

(五)電纜主線芯的截面應滿足供電線路負荷的要求。

(六)對固定敷設的高壓電纜:

1.在立井井筒或傾角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內,應采用聚氯乙烯絕緣粗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交聯聚乙烯絕緣粗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

2.在水平巷道或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內,應采用聚氯乙烯絕緣鋼帶或細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交聯聚乙烯鋼帶或細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

3.在進風斜井、井底車場及其附近、中央變電所至采區變電所之間,可以采用鋁芯電纜;其他地點必須采用銅芯電纜。

(七)固定敷設的低壓電纜,應采用MVV鎧裝或非鎧裝電纜或對應電壓等級的移動橡套軟電纜。

(八)非固定敷設的高低壓電纜,必須采用符合MT818標準的橡套軟電纜。移動式和手持式電氣設備應使用專用橡套電纜。

(九)照明、通信、信號和控制用的電纜,應采用鎧裝或非鎧裝通信電纜、橡套電纜或MVV型塑力纜。

(十)低壓電纜不應采用鋁芯,采區低壓電纜嚴禁采用鋁芯。

38

第四百九十三條  所有煤礦必須有礦山救護隊為其服務。煤礦企業應設立礦山救護隊,不具備單獨設立礦山救護隊條件的煤礦企業,應與就近的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或聯合建立礦山救護隊;否則,不得生產。

礦山救護隊至服務礦井的距離以行車時間不超過30min為限。

第四百九十三條  所有煤礦必須有礦山救護隊為其服務。煤礦企業應設立礦山救護隊,不具備單獨設立礦山救護隊條件的煤礦企業,應指定兼職救援人員,并與就近的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或聯合建立礦山救護隊;否則,不得生產。

礦山救護隊至服務礦井的距離以行車時間不超過30min為限。

39

第五百七十條  在重要建(構)筑物和設備附近實施硐室爆破、拋擲大爆破、老空區爆破等特殊爆破時,必須編制設計,制訂安全措施,涉及本企業以外的建(構)筑物時,必須報省煤炭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批。

第五百七十條  在重要建(構)筑物和設備附近實施硐室爆破、拋擲大爆破、老空區爆破等特殊爆破時,必須編制設計,制訂安全措施,涉及本企業以外的建(構)筑物時,必須征得相關單位的同意。

40

第七百五十一條  本規程自2001111日起施行。能源部1992年頒布的《煤礦安全規程》、1993年頒布的《煤礦安全規程》(露天煤礦)和煤炭工業部1996年頒布的《小煤礦安全規程》同時廢止。

第七百五十一條  本規程自200511日起施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1年頒布的《煤礦安全規程》同時廢止。煤炭行業施行的其他規程、規范同本規程相抵觸之處,以本規程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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