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文件
煤安監政法字[2001]36號 |
關于發布《煤礦安全監察專用設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煤礦安全監察局: 《煤礦安全監察專用設備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1年4月25日局務會議通過,現予 發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煤礦安全監察專用設備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煤礦安全監察專用設備的管理,保障煤礦安全監察工作順利進行,防止國有資產丟失和損壞,根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和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煤礦安全監察專用設備(以下簡稱專用設備)是指用于煤礦安全監察的車輛、儀器、儀表、辦公器材等設備。 專用設備屬國有資產,實行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專用設備管理制度,并指定人員負責設備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 煤礦安全監察專用設備的管理,實行分級負責。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全國煤礦安全監察專用設備的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專用設備配置規劃、管理辦法;
(三)組織專用設備的政府采購及調撥與調劑; (四)監督管理全國煤礦安全監察專用設備。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本省(市、區)內專用設備的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專用設備的配置規劃及年度更新計劃; (二)按照固定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負責專用設備的報廢報批; (三)受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的委托,組織部分專用設備的政府采購工作;經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批準后,對專用設備進行調劑; (四)監督檢查安全監察辦事處專用設備的管理; (五)負責專用設備年度統計。 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負責本單位專用設備的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專用設備管理實施細則,管好、用好本單位專用設備,防止國有資產丟失和損壞; (二)負責本單位專用設備的日常維修、校驗,保證專用設備的完好; (三)提出專用設備的更新、補充及報廢申請。 (四)負責本單位專用設備年度統計。 第五條 專用設備由收貨單位負責人按采購合同有關條款組織驗收。驗收內容主要包括: (一)主機、隨機配件的品種、型號、數量應與合同書及裝箱單一致; (二)有產品合格證書、使用說明書、保修單據等相關文件; (三)對執行安全標志管理的產品必須有安全標志; (四)產品性能指標應符合相關的技術標準要求; (五)符合采購合同中相關條款的要求。 驗收不合格,應及時向供貨單位提出,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條 專用設備必須嚴格按產品使用說明書進行操作,不得擅自拆卸,不得外借或挪作它用。 第七條 專用設備由使用單位編號,指定人員管理,妥善存放,并按產品技術要求進行調校和更換易損、易耗件,確保設備性能完好,嚴禁使用不符合技術要求的專用設備。 第八條 計量檢測儀器(表)應按規定送經授權和符合資質條件的計量檢定單位進行檢定;設備、儀器、儀表等更換主要零配件或維修后,應按規定進行檢驗。 第九條 安全監察專用車輛應由指定人員負責日常管理維修,確保車輛的正常安全使用。 第十條 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設備的報廢、補充或更新: (一)專用設備老化、技術落后或超過規定使用期限的; (二)通過修理,雖能恢復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費用超過設備原價50%以上的; (三)失爆或損壞嚴重,無法修復的; (四)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 (五)監察工作需要必須補充添置的。 第十一條 專用設備的使用和日常維修人員必須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資格后,方可從事相關專用設備的操作、使用和日常的維修保養工作。 第十二條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必須建立專用設備檔案,并進行全過程動態管理。專用設備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備、儀器儀表臺帳; (二)安全標志證書、產品使用說明書、合格證、保修單等相關文件; (三)故障登記及檢修記錄; (四)調校、保養記錄。 第十三條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應制定專用設備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驗收管理制度; (二)庫房管理及發放管理制度; (三)維修保養管理制度; (四)使用操作制度; (五)報廢、補充與更新管理制度等。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非因公或違章使用專用設備,造成損壞、遺失的,應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 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撥款購置的煤礦安全監察培訓、科研、檢驗檢測等設備的管理工作,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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