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迅速有效地處理礦井事故,保護煤礦職工生命安全,減少國家資源和財產損失,適應煤炭工業發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規程。
煤炭工業的各個部門、各級領導干部及從事煤礦救護工作的職工,必須認真貫徹執行本規程。
第二條 礦山救護隊是處理礦井火、瓦斯、煤塵、水、頂板等災害的專業隊伍,是職業性、技術性組織。
第三條 煤炭系統建立軍事化的礦山救護管理體制,礦山救護隊實行軍事化管理。
第四條 礦山救護隊必須認真執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堅持安全第一;堅持“加強戰備,嚴格訓練,主動預防,積極搶救”的原則,切實做好礦井的事故預防和事故處理工作。
礦山救護指戰員在進行礦井安全預防檢查時,履行安全檢查員的職責,行使安全檢查員的權力。
第五條 各省(區)煤炭管理機構必須合理規劃,建立區域性礦山救護大隊。所有煤礦都必須有礦山救護隊為其服務。
每一生產礦井都應根據礦井的實際情況建立輔助礦山救護隊(以下簡稱輔助救護隊)。
第六條 所有煤礦必須向為其服務的礦山救護隊交納服務經費。所有煤礦必須與為其服務的礦山救護隊建立有效的通訊聯系,并必須及時向為其服務的礦山救護隊提供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通風系統圖、巷道布置圖、采掘工程圖等圖紙、資料。
第七條 煤炭工業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都應重視和加強對礦山救護工作的領導。煤炭工業的計劃、財務、勞資、基建、安全、技術等部門,在編制生產建設和安全技術等發展規劃的同時,必須編制礦山救護隊的建設發展規劃。
第二章 礦山救護隊的組織
第一節 礦山救護總隊的組織
第八條 煤炭工業部成立礦山救護總隊(以下簡稱總隊)。總隊是全國煤礦救護工作的領導機關和職能主管部門,對全國煤礦礦山救護隊實施統一管理和搶險救災的調度與指揮。總隊掛靠在煤炭工業部安全司。
第九條 總隊設總隊長1人,副總隊長1~2人,參謀長1人,參謀數人,并聘請若干名礦山救護專家作為顧問。
第十條 總隊負責領導并籌建全國煤礦礦山救護科技研究中心、救護儀器裝備檢測中心、礦山救護通訊中心、礦山救護信息中心、礦山救護培訓中心、礦山救護裝備租賃站和《礦山救護》期刊編輯部等機構。
第二節 礦山救護支隊的組織
第十一條 各省(區)煤炭管理機構成立礦山救護支隊(以下簡稱支隊)。支隊是各省(區)煤礦救護工作的領導機關和職能主管部門,對省(區)范圍內的煤礦礦山救護隊實施統一管理和搶險救災的調度與指揮。支隊設在各省(區)煤炭管理機構的安全監察局。
第十二條 支隊設支隊長1人,副支隊長1~2人,參謀長1人,參謀數人。支隊參謀長以上指揮員的任免,須報總隊批準。
第三節 區域礦山救護大隊的組織
第十三條 各省(區)煤炭管理機構將本省(區)的產煤地區,以100km為服務半徑,合理劃分為若干個區域。在每個區域選擇一個交通位置適中、戰斗力較強的礦山救護隊,作為重點建設的礦山救護中心,即區域礦山救護大隊。被確定為區域救護大隊的礦山救護隊,其隸屬關系不變。
第十四條 區域礦山救護大隊由2個以上的中隊組成,是完備的聯合作戰單位。區域內所轄救護中隊的設置,由支隊批準。
第十五條 區域礦山救護大隊是本區域的救災專家、救護裝備和演習訓練中心,負責區域內礦井重大災變事故的處理與調度、指揮,對直屬中隊實行領導,并對區域內其它礦山救護隊、輔助礦山救護隊進行業務領導。
第十六條 區域礦山救護大隊設大隊長1人,副大隊長2人,總工程師1人(分別為正、副礦處級),副總工程師1人(正區科級),工程技術人員數人。區域礦山救護大隊應設相應的管理及辦事機構(如戰訓、后勤等),并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醫務人員。區域礦山救護大隊總工程師以上指揮員的任免,須報支隊批準。
第四節 礦山救護中隊的組織
第十七條 礦山救護中隊距服務礦井一般不應超過10km或行車時間一般不超過15min。
礦山救護中隊是獨立作戰的基層單位,由3個以上的小隊組成;直屬中隊應由4個以上的小隊組成。
第十八條 礦山救護中隊設中隊長1人,副中隊長2人(分別為正、副區科級),工程技術人員1人。中隊應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及汽車司機、機電維修、氧氣充填、電臺話務等人員。
第十九條 小隊是執行作戰任務的最小戰斗集體,由9人以上組成。小隊設正、副小隊長各1人。
第五節 輔助礦山救護隊的組織
第二十條 輔助礦山救護隊應根據礦井的生產規模、自然條件、災害情況確定編制,原則上應由3個以上的小隊組成。
第二十一條 輔助救護隊應設專職隊長及專職儀器裝備維修工,負責日常工作。輔助救護隊直屬礦長領導,業務上受礦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和礦山救護隊領導。
第二十二條 輔助礦山救護隊員,應由符合礦山救護隊員條件的工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干部兼職組成。
第三章 礦山救護隊指戰員的條件和服役、退役
第一節 礦山救護隊指戰員的條件
第二十三條 礦山救護大、中隊長應由熟悉礦山救護業務,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能夠佩戴氧氣呼吸器,從事礦山救護工作不少于3年,并經煤炭工業礦山救護培訓中心培訓取得合格證的人員擔任。
第二十四條 礦山救護隊員的身高不得低于1.65m,體重不得低于55kg。凡有下列疾病之一者,嚴禁從事礦山救護工作。
1.有傳染性疾病者。
2.色盲、近視(1.0以下)及耳聾者。
3.心血管系統有疾病者。
4.高血壓、低血壓、眩暈癥者。
5.脈搏不正常者。
6.呼吸系統有疾病者。
7.強度神經衰弱者。
8.尿內有異常成分者。
9.經醫生檢查認為不適合者。
10.經實際考核身體不適應救護工作者。
礦山救護隊指戰員每年進行1次身體檢查,對身體不合格人員,必須立即調整。
第二十五條 新招收的礦山救護隊員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齡在25周歲以下,從事井下工作不少于2年,身體符合礦山救護隊員標準,具有勇敢、機敏、果斷和獻身精神,并經過培訓、考核、試用,取得合格證后,方可從事礦山救護工作。
第二十六條 礦山救護隊員的年齡不得超過40歲,中隊指揮員不得超過45歲,大隊指揮員不得超過55歲。但礦山救護隊可根據工作需要,允許保留少數能發揮特殊作用、身體健康、有技術專長及豐富經驗的超齡人員。
第二節 礦山救護隊員的服役和退役
第二十七條 礦山救護隊實行隊員服役合同制。正式人隊前,必須由礦山救護隊、輸送隊員單位和隊員本人三方簽定服役合同。一個合同期為5年,本人表現好可再續簽一個合同期,即服役年限為5~10年。
第二十八條 隊員服役合同期滿,必須按規定返回原單位,進行合理、妥善安排;優秀隊員可以留用,服役年限可以延長。
第四章 礦山救護隊的任務與職責
第一節 礦山救護隊的任務
第二十九條 礦山救護隊的任務:
1.搶救井下遇險遇難人員。
2.處理井下火、瓦斯、煤塵、水和頂板等災害事故。
3.參加危及井下人員安全的地面滅火工作。
4.參加排放瓦斯、震動性放炮、啟封火區、反風演習和其他需要佩戴氧氣呼吸器的安全技術工作。
5.參加審查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協助礦井搞好安全和消除事故隱患的工作。
6.負責輔助救護隊的培訓和業務領導工作。
7.協助礦井搞好職工救護知識的教育。
第三十條 輔助救護隊的任務:
1.做好礦井事故的預防工作,控制和處理礦井初期事故。
2.引導和救助遇險人員脫離災區,積極搶救遇險遇難人員。
3.參加需要佩戴氧氣呼吸器的安全技術工作。
4.協助礦山救護隊完成礦井事故處理工作。
5.搞好礦井職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節 礦山救護隊指戰員的職責
第三十一條 救護隊指戰員的一般職責:
1.熱愛礦山救護工作,全心全意為煤礦安全生產服務。
2.發揚英勇頑強、吃苦耐勞、舍己為公、不怕犧牲的精神。
3.積極參加科學文化、技術業務學習,加強體質鍛煉,苦練基本功。
4.自覺遵守《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救護規程》等安全、救護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制止任何人的違章作業,拒絕任何人的違章指揮。
5.愛護公共財產,勵行節約,愛護救護儀器裝備,認真做好儀器裝備的維修保養工作,使其保持在完好的戰斗準備狀態。
6.按規定參加戰備值班工作,堅守崗位,隨時做好出動的準備。
7.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勇敢果斷,積極參戰,完成搶救和其他各項戰斗任務。
第三十二條 總隊長職責:
1.負責制定全國煤礦救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2.負責制定全國煤礦救護工作發展的長遠規劃。
3.負責指揮調動跨省(區)的救護力量,參加大型礦井事故的搶救工作。
4.負責組織開展全國性礦山救護業務活動。
副總隊長協助總隊長工作。當總隊長不在時,履行總隊長職責。
第三十三條 支隊長職責:
1.負責制定省(區)煤礦救護工作發展規劃,協調處理礦山救護隊存在的問題。
2.負責指揮調動本省(區)跨區域的救護力量參加大型事故的搶救工作。
3.負責組織落實總隊下達的工作任務,組織開展本省(區)的礦山救護業務活動。
副支隊長協助支隊長工作。當支隊長不在時,履行支隊長職責。
第三十四條 大隊長職責:
1.對大隊的戰斗準備與行動,技術教育與訓練,日常管理等工作全面負責。
2.組織制定大隊長遠、年度、季度和月度計劃,并定期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等各項工作。
3.負責組織全大隊的礦山救護業務活動。
4.處理事故時的具體職責是:
(1)及時隨隊出發到事故礦井,負責指揮各中隊的礦山救護工作;
(2)在事故礦井,是負責礦山救護隊具體工作的領導人,必要時親自帶領救護隊下井進行礦山救護工作;
(3)參加搶救指揮部的工作,參與制定事故處理方案,并組織制定礦山救護隊的行動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
(4)掌握礦山救護工作進度,合理組織和調動戰斗力量,保證救護任務的完成;
(5)與指揮部總指揮研究變更事故處理方案。
第三十五條 副大隊長職責:
1.協助大隊長工作,主管戰斗準備及行動、技術訓練和后勤工作。
當大隊長不在時,履行大隊長職責。
2.處理事故時的具體職責是:
(1)經常了解井下處理事故的進展,及時向搶救指揮部報告井下救護工作進展情況;
(2)當大隊長不在或工作需要時,代替大隊長領導礦山救護工作。
第三十六條 大隊總工程師職責:
1.在大隊長領導下,對大隊的技術工作全面負責。
2.組織編制大隊訓練計劃,負責指戰員的技術教育。
3.參與審查各服務礦井的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4.組織科研、技術革新、技術咨詢及新技術、新裝備的推廣應用等項工作。
5.負責處理事故和其他技術工作總結的審定工作。
6.處理事故時的具體職責是:
(1)參與搶救指揮部處理事故方案的制定;
(2)和大隊長一起制定礦山救護隊的行動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協助大隊長指揮礦山救護工作;
(3)采取科學手段和可行的技術措施,加快處理事故的進程;
(4)必要時根據搶救指揮部的命令,擔任礦山救護工作的領導。大隊副總工程師協助總工程師工作。當總工程師不在時,履行總工程師職責。
第三十七條 中隊長職責:
1.負責本中隊的全面領導工作。
2.根據大隊的工作計劃,結合本中隊情況制定實施計劃,開展各項工作,并負責總結評比。
3.處理事故時的具體職責是:
(1)接到出動命令后,立即帶領指戰員奔赴事故礦井,擔負中隊作戰工作的領導責任;
(2)到達事故礦井后,命令各小隊作好下井準備,同時了解事故情況,向搶救指揮部領取救護任務,制定中隊行動計劃并向各小隊下達戰斗任務;
(3)如果事故礦井領導人不在時,可根據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及事故實際情況,立即開展救護工作;
(4)向小隊布置任務時,要講明完成任務的方法、時間、應補充的裝備、工具和救護時的注意事項等;
(5)在整個救護工作過程中,與工作小隊保持經常聯系,掌握工作進程,向工作小隊及時供應裝備和物資;
(6)必要時,下井領導小隊去完成任務;需要時,及時召請其他中隊協同完成救護任務。
第三十八條 副中隊長職責:
1.協助中隊長工作,主管戰斗準備、技術訓練和后勤管理。當中隊長不在時,履行中隊長職責。
2.處理事故時的具體職責是:
(1)在處理事故時,直接在井下領導一個或幾個小隊從事救護工作;
(2)及時向搶救指揮部報告所掌握的事故處理情況。
第三十九條 中隊技術人員職責:
1.在中隊長領導下,全面負責中隊的技術工作。
2.處理事故時的具體職責是:
(1)協助中隊長作好處理事故的技術工作;
(2)協助中隊長制定中隊救護工作的行動計劃;
(3)記錄事故處理經過及為完成任務而采取的一切措施;
(4)了解事故的處理情況并提出修改補充建議;
(5)當正、副中隊長不在時,擔負起中隊作戰工作的指揮責任。
第四十條 小隊長職責:
1.負責小隊的全面工作,帶領小隊完成上級交給的任務。
2.領導并組織小隊的學習和訓練,搞好日常管理和戰斗準備工作。
3.處理事故時的具體職責是:
(1)小隊長是小隊的直接領導,負責指揮本小隊的一切戰斗行動,帶領全隊完成作戰任務;
(2)了解并向隊員講解本中隊和本小隊的救護任務;
(3)告知隊員井上、下基地搶救指揮部的位置;
(4)利用各種方式與布置任務的指揮員或搶救指揮部保持經常聯系;
(5)領導隊員做好戰前檢查和下井準備工作;
(6)進入災區前,確定在災區作業時間和撤離時氧氣呼吸器最低氧氣壓力;
(7)在井下工作時,必須注意隊員的疲勞程度,指導正確使用救護裝備,檢查隊員氧氣呼吸器的氧氣消耗;
(8)如果小隊隊員中有人自我感覺不良、氧氣呼吸器發生故障或受到傷害,應組織全小隊人員立即撤出災區;
(9)帶領小隊退出災區后,確定摘掉氧氣呼吸器面罩(或口具)的地點;
(10)從災區撤出后,應立即向指揮員報告小隊任務完成情況和災區情況。
第四十一條 副小隊長職責:
1.協助小隊長工作。當小隊長不在時,履行小隊長職責并指定臨時副小隊長。
2.處理事故時,是小隊長的助手。小隊長不在時,行使小隊長指揮本小隊一切戰斗行動的職責。
第四十二條 隊員職責:
1.遵守紀律、聽從指揮,積極主動地完成領導分配的各項任務。
2.保養好技術裝備,使之達到戰斗準備標準要求。
3.積極參加學習和技術、體質訓練,不斷提高思想、技術、業務、身體素質。
4.處理事故時的具體職責是:
(1)在處理事故時,應迅速而正確地完成指揮員的命令,并與之保持經常的聯系;
(2)了解本隊的戰斗任務,熟練運用自己的技術裝備去努力完成;
(3)積極救助遇險人員和消滅事故;
(4)在行進或作業時,時刻注意周圍的情況,發現異常現象立即報告小隊長;
(5)注意自己儀器的工作情況和氧氣呼吸器的氧氣壓力,發生故障及時報告小隊長;
(6)在工作中幫助同志,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準單獨離開小隊;
(7)撤出礦井后,要迅速整理好氧氣呼吸器及個人分管的裝備;
(8)根據指揮員的命令,在事故處理時擔任電話值班員、通訊員、安全崗哨等,履行隊員的特別職責。
第四十三條 電話值班是救護工作的重要崗位之一,電話值班員由救護隊員輪流擔任,電話值班員的職責是:
1.集中精力,時刻守在電話機旁,不許做其他無關事務。
2.聽清、記清事故召請電話,準確填寫記錄,及時傳達各種命令。
3.發出事故警報并向領隊指揮員報告。
4.在井下值班時,保持同工作小隊和搶救指揮部的聯系,并向搶救指揮部報告救護工作小隊的停留地點和工作情況。
第四十四條 為保證指揮部同井下基地和井下工作小隊的聯系,應派熟悉井下巷道情況的隊員擔任通訊員。通訊員的職責:
1.知道指揮員的位置和指揮部地面基地、井下基地的所在地。
2.在接受指揮員的命令時,應復述一遍,無誤后再進行傳達。
3.完成通訊任務后,應向派遣他的指揮員報告任務完成情況。
第四十五條 處理事故時,安全崗哨由救護隊員擔任。站崗隊員的派遣和撤離由井下基地指揮決定。站崗隊員除有最低限度的個人裝備外,還應配有各種氣體檢測儀器。站崗隊員的職責是:
1.阻止未佩用氧氣呼吸器人員進入有害氣體積聚的巷道和危險地區,阻止佩戴氧氣呼吸器人員單獨行動。
2.將從有害氣體積聚的巷道中出來的人員引入新鮮風流地區,必要時施行急救。
3.觀測守衛巷道的情況,并將變化情況(包括有害氣體及煙霧的變化)迅速報告搶救指揮部。
第四十六條 作戰汽車司機的職責:
1.保證汽車經常處于良好狀態。
2.堅守崗位,保證按規定的時間出車。
3.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保證安全、迅速地將指戰員送到事故礦井。
4.汽車停在事故礦井時,經常處于出發準備狀態,并負責保管汽車上的裝備。
5.返回駐地后,及時檢修車輛,使其保持戰備狀態。
第四十七條 礦山救護隊的機電修理工、氧氣充填工、醫生、電臺話務員、倉庫保管員等人員,都應以救護為中心開展各項工作,在相應的職責范圍內確保救護工作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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