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礦山救護隊的培訓與訓練
第一節 礦山救護隊指戰員的培訓
第五十五條 礦山救護隊及輔助救護隊的指戰員,必須經過強制性的救護理論及技術、技能的基礎培訓,并經考核取得合格證后,才能從事救護工作。
基礎培訓的對象及要求,按下列規定執行:
中隊以上的指揮員(包括工程技術人員)必須通過不少于3個月、小隊長不少于1.5個月的基礎培訓,經考核合格,并具備一定實戰經驗,才能擔任指揮工作;
新隊員在經過3個月的基礎培訓后,再進行3個月的編隊實習,通過綜合考評合格后,才能列為正式隊員;
輔助救護隊員必須通過礦山救護隊為期1.5個月的基礎培訓,并經考試取得合格證后,才能成為輔助救護隊員;
在職的輔助救護隊員,每年必須接受為期1周的重復培訓,才能繼續從事救護工作。
第五十六條 煤炭工業部設立全國礦山救護培訓中心,重點培訓礦山救護隊大、中、小隊長及工程技術人員、局、礦領導和礦山救護管理人員。
區域礦山救護大隊應建立培訓機構,并配備必要的培訓工作人員、器材及訓練設備。大隊培訓機構的主要任務是:
1.負責礦山救護隊及輔助救護隊指戰員的技術培訓及特種訓練。
2.組織救護指戰員的重復培訓和知識更新教育。
3.舉辦礦山救護新技術、新裝備的推廣、應用、訓練和典型案例的專題講座。
4.對煤礦職工開展礦山救護知識的普及教育。
第五十七條 新隊員培訓。
1.培訓內容:
(1)人隊教育。學習我國煤礦礦山救護隊的發展史、礦山救護隊的組織與任務、隊員及各類人員的職責等,了解礦山救護隊的性質、工作特點,并進行軍事訓練;
(2)救護儀器、裝備的學習和操作。重點是學習、佩戴4h氧氣呼吸器,以及氧氣呼吸器檢驗儀、自動蘇生器、自救器、災區電話、瓦斯檢定器、一氧化碳檢定器、氧氣檢定器等的操作和一般故障處理。對惰氣發生裝置、高泡滅火機等大型裝備,采用看實物、觀看操作等方法,進行直觀學習;
(3)簡要學習救護業務基本知識。主要是學習《煤礦救護規程》中的“礦山救護工作”和“礦山救護隊的軍事化管理”等;
(4)學習救護基本技術的操作方法。以實際操作為主,學會掛風障等一般技術操作,掌握蘇生、人工呼吸、包扎、止血、骨折處理等現場急救方法;
(5)演習訓練。從地面演習訓練開始,逐漸增加難度,最后進行高溫濃煙訓練。
2.培訓目的:
(1)樹立熱愛礦山救護工作的思想;
(2)基本掌握礦山救護業務知識,能夠使用氧氣呼吸器和操作其他常用救護儀器、裝備,并處理一般故障;
(3)能佩戴氧氣呼吸器隨小隊在高溫濃煙環境中偵察和工作;
(4)基本學會掛風障、建造密閉墻、安裝局部通風機和接風筒、接管、架木棚等一般技術操作以及現場急救操作。
第五十八條 礦山救護小隊長培訓時必須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即結合自己的實戰經驗,學習與礦山救護工作有關的煤礦專業理論知識及救護業務基本知識,提高技術業務水平,勝任小隊長的工作,達到在執行戰斗任務時,根據事故處理方案和中隊長的命令,能夠帶領小隊獨立完成一個方面的作戰任務。
第五十九條 礦山救護大、中隊長培訓的學習內容,以礦井通風、礦井災害的處理、礦山救護隊的管理工作為主,系統地學習與礦山救護工作有關的煤礦專業理論知識,要學習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
大、中隊長經過培訓,要提高其技術業務水平和作戰指揮能力,做到懂技術、懂業務、會管理,能較熟練的制定礦井災變事故處理方案,制定救護隊行動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
第二節 礦山救護隊的訓練
第六十條 礦山救護隊必須進行嚴格的軍事訓練。軍事訓練必須做為日常工作的重要內容,納入日常工作計劃。
第六十一條 礦山救護隊軍事訓練必須按照《礦山救護隊軍事訓練教范》的規定進行。
1.軍事訓練的目的和要求:
(1)通過軍訓,提高救護指戰員的軍事素質和教養;
(2)嚴肅隊容風紀,提高組織性、紀律性,增強戰斗力;
(3)指戰員軍訓時,應嚴格要求自己,認真操練,服從命令,聽從指揮。
2.各級指揮員必須進行軍事口令的訓練。
第六十二條 指戰員必須每天堅持較大運動量的體質訓練。通過訓練,應達到的最低標準要求,見《軍事化礦山救護隊驗收標準及評定辦法》中關于體質部分的規定。
第六十三條 礦山救護指揮員必須和救護隊員一起進行體質鍛煉,共同提高身體素質。
第六十四條 礦山救護隊必須定期進行高溫濃煙演習訓練。中隊每月至少進行1次單項演習訓練,大隊每年召集各中隊進行1次綜合性演習,輔助救護隊每季至少組織1次演習訓練。
演習訓練,必須結合實戰需要,制訂演習訓練計劃,每次訓練的內容包括:聞警出動、下井準備、戰前檢查、偵察、檢查各種有毒有害氣體、運送遇險人員、對遇險人員進行急救、支護頂板、清理巷道堵塞物、滅火、建造各種密閉墻、安裝局部通風機、在低巷中鋪設管道、安裝發射高倍數泡沫滅火機、安裝發射惰性氣體滅火裝置等。每個指戰員的演習訓練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佩戴氧氣呼吸器時間不少于3h(含在高溫濃煙訓練時間)。
第七章 礦山救護工作
第一節 聞警出動和返回駐地
一、聞警出動
第六十五條 礦山救護隊接到事故召請電話后,必須在1min內出動,不需乘車出動時,不得超過2min。
第六十六條 礦山救護隊電話值班員接聽事故電話時,應在問清和記錄事故地點、類別、遇險遇難人員數量、通知人姓名及單位后,立即發出警報,并向領隊指揮員報告。
第六十七條 礦山救護隊的全體指戰員聽到警報后,應跑步集合,值班小隊面向汽車列隊,在領隊指揮員清點人數并簡要說明事故情況后,宣布上車出發。
第六十八條 待機小隊列隊清點人數后立即轉入值班。礦井發生火災、瓦斯或煤塵爆炸及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時,待機小隊應隨同值班小隊出發。
第六十九條 遇有特殊情況不能及時到達事故礦井時,領隊指揮員必須采取措施,以最快的速度將救護小隊帶到事故礦井。
在途中得知礦井事故已經消滅,出動小隊仍應到達事故礦井了解實際情況。
第七十條 礦山救護隊到達事故礦井后,領隊指揮員向小隊下達下井準備的命令,并到搶救指揮部領取任務。小隊人員應立即做好戰前檢查,按事故類別整理好攜帶裝備,做好下井準備。
第七十一條 指揮員接受任務后即向各小隊下達任務,并說明事故的情況、完成任務的要點、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項。小隊長接受任務后,立即帶領小隊下井。
第七十二條 如果礦井領導不在場(或搶救指揮部未成立),率領小隊到達礦井的指揮員,應根據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著手處理事故。
二、返回駐地
第七十三條 在處理事故過程中,礦山救護隊的領隊指揮員只有取得搶救指揮部的同意,才能整理裝備帶隊返回駐地。
第七十四條 返回駐地后,不論晝夜和疲勞程度如何,各小隊都必須立即對所有儀器、裝備進行認真檢查,使其達到戰斗準備標準。檢查后,指揮員才能酌情安排小隊休息。
第二節 處理事故工作的指揮原則
第七十五條 礦井發生重大事故后,必須立即成立搶救指揮部,礦長任總指揮,礦由救護隊長為指揮部成員。
第七十六條 在處理事故時,礦山救護隊長對救護隊的行動具體負責、全面指揮。礦山救護隊長與總指揮意見不一致時,可報告上級領導,根據有關安全法規進行處理。
第七十七條 礦井發生事故后,如果有外區域礦山救護隊聯合作戰,應成立礦山救護聯合作戰部,由事故礦所在區域的救護隊長擔任指揮,協調各救護隊戰斗行動。如所在區域的救護隊長不能勝任指揮工作,則由指揮部總指揮另行委任。
第七十八條 為制定符合實際、切實可行的行動計劃,礦山救護隊指揮員必須詳細了解下列基本要素:
1.事故發生的時間,事故類別、范圍,尚在災區的人員數量及位置,礦山救護隊到達前采取的措施。
2.事故區域的通風、瓦斯、煤塵、溫度、巷道支護及斷面、機械設備及消火器材等情況。
3.出動小隊數量,佩戴氧氣呼吸器人數,其他地區礦山救護隊可能到達的時間及技術裝備情況。
第七十九條 救護隊指揮員領取任務后,應迅速制定救護隊的行動計劃、處理事故的安全措施,調動必要的人力、設備和材料。
第八十條 礦山救護隊指揮員下達任務時,必須講明事故情況、行動路線、行動計劃和安全措施。在指揮中應盡量避免使用混合小隊。
第八十一條 遇有高溫、塌冒、爆炸、水淹危險的災區,指揮員只能在救人的情況下,才有權決定小隊進人,但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小隊在災區的安全。
第八十二條 在地面指揮部工作的救護指揮員應輪流值班和下井了解情況,并不斷地與井下工作小隊、井上、下基地及特別服務部門聯系,以便在事故處理工作中能合理安排,統一指揮。
第八十三條 礦山救護隊指揮員應指派專人做好事故處理記錄,其內容為:
1.事故地點的原始情況和變化情況。
2.事故處理的方案、計劃、措施、圖紙(示意圖)。
3.出動小隊人數,到達事故礦井時間,領隊指揮員及領取任務情況。
4.小隊進入窒息區時間,返回時間及執行任務情況。
5.事故處理工作的進度、參戰隊次、設備材料消耗及氣體分析化驗結果。
6.指揮員交接班情況。
第三節 礦山救護隊在災區行動應遵守的一般原則
第八十四條 進入災區偵察或作業的小隊人員不得少于6人,進入前,必須檢查氧氣呼吸器是否完好,并應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小隊必須攜帶全面罩氧氣呼吸器1臺和不低于18MPa壓力的備用氧氣瓶2個,以及氧氣呼吸器工具和裝有配件的備件袋。
第八十五條 如果不能確認井筒和井底車場有無有害氣體,應在地面將氧氣呼吸器佩戴好。在任何情況下,禁止不佩帶氧氣呼吸器的小隊下井。
第八十六條 小隊在井下基地的新鮮空氣地點時,只有經小隊長同意才能將氧氣呼吸器從肩上脫下。脫下的氧氣呼吸器應放在附近的安全地點,離小隊工作或休息的地點不應超過5m,而且要有隊員看守。
第八十七條 小隊出發到窒息區時,佩戴氧氣呼吸器的地點由指揮員確定,并應在該地點設明顯標志。如果小隊乘電機車出發到窒息區去時,其返回所需時間應按步行所需時間計算。
第八十八條 小隊在窒息區內工作時,小隊長應使隊員保持在彼此能看到或聽到音響信號的范圍以內。
如果窒息區工作地點離新鮮風流處很近,并且在這一地點不能以全小隊進行工作時,小隊長可派不少于2名隊員進入窒息區工作,并與他們利用顯示信號或音響信號保持直接聯系。
第八十九條 在窒息區工作時,任何情況下都嚴禁指戰員單獨行動,嚴禁通過口具講話或摘掉口具講話。
第九十條 在窒息區工作時,小隊長要經常觀察隊員的氧氣壓力,并根據氧氣壓力最低的1名隊員來確定整個小隊的返回時間。
第九十一條 佩戴氧氣呼吸器工作的小隊經過1個呼吸器班后,應至少休息4h。但在搶救人員和后續小隊未到達的緊急情況下需要連續作戰時,指揮員經清點人數、了解隊員體質情況,在補充氧氣、更換藥品后,可派小隊重新進入災區。
第九十二條 搶救遇險人員是礦山救護隊的首要任務,要創造條件以最快的速度、最短的路線,先將受傷、窒息的人員運送到新鮮空氣地點進行急救。
搶救人員時的要求是:
1.在引導及搬運遇險人員通過窒息區時,要給遇險人員佩戴全面罩氧氣呼吸器或隔絕式自救器。
2.對有外傷、骨折的遇險人員要作包扎、止血、固定等簡單處置。
3.搬運傷員時要盡量避免震動;防止傷員精神失常時打掉隊員的口具和鼻夾,而造成中毒。
4.在搶救長時間被困在井下的遇險人員時,應有醫生配合。
5.遇險人員不能一次全部抬運時,應給遇險者佩戴全面罩氧氣呼吸器或隔絕式自救器,多名遇險人員待救時,礦山救護隊應根據“先活后死、先重后輕、先易后難”的原則進行搶救。
第九十三條 進入災區偵察和從事救護工作時,在任何情況下只允許消耗13MPa氣壓
氧氣,必須保留5MPa氣壓氧氣供返回途中萬一發生故障時使用。
在傾角小于15°的巷道中行進時,只許將二分之一允許消耗的氧氣量消耗于前進途中,其余的二分之一用于返回途中;在傾角大于15°的巷道中行進時,將三分之二允許消耗的氧氣量用于上行,三分之一用于下行。
第九十四條 礦山救護隊撤出災區時,不論工作疲勞程度如何,都必須將應攜帶的技術裝備帶出災區,嚴禁任何指戰員無故把裝備丟在井下。
第四節 偵 察 工 作
第九十五條 為了制定出符合實際情況的處理事故方案,必須進行偵察,準確探明事故類別、原因、范圍、遇險遇難人員數量和所在地,以及通風、瓦斯、有毒有害氣體等情況。中隊或以上指揮員應親自組織和參加偵察工作。
第九十六條 在偵察前,要做好人力和物力的準備。偵察小隊不得少于6人。
第九十七條 礦山救護隊指揮員在布置偵察任務時,必須講明已了解的各種情況,并應該做到:
1.保證偵察小隊所需要的器材。
2.說明執行偵察任務時的具體計劃和注意事項。
3.給偵察小隊以足夠的準備工作時間。
4.檢查隊員對偵察任務的理解程度。
第九十八條 負責偵察工作的領隊指揮應該做到:
1.問清主要偵察任務,如果任務不清及感到人力、物力、時間不足時,應提出自己的意見。
2.仔細研究行進路線及特征,在圖紙上標明小隊行進的方向標志、時間,并向小隊講清楚。
3.根據已經了解的情況,帶領小隊完成偵察工作。
第九十九條 偵察時必須做到:
1.井下要設待機小隊,并用災區電話與偵察小隊保持不斷聯系。只有在搶救人員的情況下,才可不設待機小隊。
2.進入災區偵察,必須攜帶探險繩等必要的裝備。在行進時要注意暗井、溜煤眼、淤泥和巷道支護等情況,視線不清時可用探險棍探測前進,隊員之間要用聯絡繩聯結。
3.偵察小隊進入災區時,要規定返回的時間,并用災區電話與基地保持聯絡。如沒有按時返回或通訊中斷,待機小隊應立即進入援救。
4.在進入災區前,要考慮到如果退路被堵時應采取的措施。
小隊返回時應按原路返回,如果不按原路返回,應經布置偵察任務的指揮員同意。
5.偵察行進中,在巷道交叉口要設明顯的路標(如礦燈、災區指路器或堆放煤塊、矸石等),防止返回時走錯路線。
6.在進入時,小隊長在隊列之前,副小隊長在隊列之后。返回時與此相反。在搜索遇險、遇難人員時,小隊隊形應與巷道中線斜交式前進。
7.偵察小隊人員要有明確分工,分別檢查通風、氣體含量、溫度、頂板等情況,并做好記錄,把偵察結果標記在圖紙上。
8.在遠距離或復雜巷道中偵察時,可組織幾個小隊分區段進行偵察。在偵察中發現遇險人員要積極進行搶救。在發現遇險人員的地點要檢查氣體,并做好標記。
9.偵察工作要仔細認真,做到有巷必查,在走過的巷道要簽字留名,并繪出偵察路線示意圖。
10.偵察結束后,小隊長應立即向布置偵察任務的指揮員匯報偵察結果。
第一百條 在緊急救人的情況下,應把偵察小隊派往遇險人員最多的地點。
第一百零一條 在災區內偵察時,發現遇險人員應立即救助,并將他們護送到進風巷道或井下基地,然后繼續完成偵察任務。
第一百零二條 在偵察過程中,如有1名隊員身體不適或氧氣呼吸器發生故障難以排除時,全小隊應立即撤出,由待機隊進入。
第一百零三條 前進中因冒頂受阻,應視扒開通道的時間,決定是否另選通路。如果是惟一通道,應立即進行處理,不得延誤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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