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百一十五條 生產和在建礦井必須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礦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場等處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防火的規定。
第二百一十六條 木料場、矸石山、爐灰場距離進風井不得小于80m。木料場距離矸石山不得小于50m。
不得將矸石山或爐灰場設在進風井的主導風向上風側,也不得設在表土10m以內有煤層的地面上和設在有漏風的采空區上方的塌陷范圍內。
第二百一十七條 新建礦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為中心的聯合建筑,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對現有生產礦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須制定防火措施。
第二百一十八條 礦井必須設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井下消防管路系統應每隔100m設置支管和閥門,但在帶式輸送機巷道中應每隔50m設置支管和閥門。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產、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應有確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開采下部水平的礦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或生產水平的水倉作為消防水池。
第二百一十九條 進風井口應裝設防火鐵門,防火鐵門必須嚴密并易于關閉,打開時不妨礙提升、運輸和人員通行,并應定期維修;如果不設防火鐵門,必須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二十條 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通風機房位于工業廣場以外時,除開采有瓦斯噴出區域的礦井和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外,可用隔焰式火爐或防爆式電熱器取暖。
暖風道和壓入式通風的風硐必須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應至少裝設2道防火門。
第二百二十一條 井筒、平硐與各水平的連接處及井底車場,主要絞車道與主要運輸巷、回風巷的連接處,井下機電設備硐室,主要巷道內帶式輸送機機頭前后兩端各20m范圍內,都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在井下和井口房,嚴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設臨時操作間、休息間。
第二百二十二條 井下嚴禁使用燈泡取暖和使用電爐。
第二百二十三條 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指定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
(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前后兩端各10m的井巷范圍內,應是不燃性材料支護,并應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噴水。上述工作地點應至少備有2個滅火器。
(三)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時,必須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
(四)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只有在檢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20m范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后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
(五)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完畢后,工作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并應有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1h,發現異狀,立即處理。
(六)在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礦井中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必須停止突出危險區內的一切工作。
煤層中未采用砌碹或噴漿封閉的主要硐室和主要進風大巷中,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
第二百二十四條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必須裝入蓋嚴的鐵桶內,由專人押運送至使用地點,剩余的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必須運回地面,嚴禁在井下存放。
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等,必須存放在蓋嚴的鐵桶內。用過的棉紗、布頭和紙,也必須放在蓋嚴的鐵桶內,并由專人定期送到地面處理,不得亂放亂扔。嚴禁將剩油、廢油潑灑在井巷或硐室內。
井下清洗風動工具時,必須在專用硐室進行,并必須使用不燃性和無毒性洗滌劑。
第二百二十五條 井上、下必須設置消防材料庫,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井上消防材料庫應設在井口附近,并有軌道直達井口,但不得設在井口房內。
(二)井下消防材料庫應設在每一個生產水平的井底車場或主要運輸大巷中,并應裝備消防列車。
(三)消防材料庫儲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種和數量應符合有關規定,并定期檢查和更換;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井底車場、使用帶式輸送機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應備有滅火器材,其數量、規格和存放地點,應在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確定。
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職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
第二百二十七條 每季度應對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統,防火門,消防材料庫和消防器材的設置情況進行1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二節 井下火災防治
第二百二十八條 煤的自燃傾向性分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三類。
新建礦井的所有煤層的自燃傾向性由地質勘探部門提供煤樣和資料,送國家授權單位作出鑒定,鑒定結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炭管理部門備案。
生產礦井延深新水平時,必須對所有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鑒定。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
第二百二十九條 對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單一厚煤層或煤層群的礦井,集中運輸大巷和總回風巷應布置在巖層內或不易自燃的煤層內;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內,必須砌碹或錨噴,碹后的空隙和冒落處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實,或用無腐蝕性、無毒性的材料進行處理。
第二百三十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薄煤層除外)時,采煤工作面必須采用后退式開采,并根據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層自然發火期確定采區開采期限。在地質構造復雜、斷層帶、殘留煤柱等區域開采時,應根據礦山地質和開采技術條件,在作業規程中另行確定采區開采方式和開采期限。回采過程中不得任意留設設計外煤柱和頂煤。采煤工作面采到停采線時,必須采取措施使頂板冒落嚴實。
第二百三十一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傾斜煤層用垮落法控制頂板時,在主石門和采區運輸石門上方,必須留有煤柱。禁止采掘留在主石門上方的煤柱。留在采區運輸石門上方的煤柱,在采區結束后可回收,但必須采取防止自然發火措施。
第二百三十二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必須對采空區、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預防性灌漿或全部充填、噴灑阻化劑、注阻化泥漿、注凝膠、注惰性氣體、均壓等措施,編制相應的防滅火設計,防止自然發火。
在自然發火期內能采完、并能及時予以封閉的工作面和采區,可不采取上述防止自然發火的措施。
第二百三十三條 采用灌漿防滅火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區設計必須明確規定巷道布置方式、隔離煤柱尺寸、灌漿系統、疏水系統、預筑防火墻的位置以及采掘順序。
(二)安排生產計劃時,必須同時安排防火灌漿計劃,落實灌漿地點、時間、進度、灌漿濃度和灌漿量。
(三)對采區開采線、停采線、上下煤柱線內的采空區,應加強防火灌漿。
(四)應有灌漿前疏水和灌漿后防止潰漿、透水的措施。
第二百三十四條 在灌漿區下部進行采掘前,必須查明灌漿區內的漿水積存情況。發現積存漿水,必須在采掘之前放出;在未放出前,嚴禁在灌漿區下部進行采掘工作。
第二百三十五條 采用阻化劑防滅火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選用的阻化劑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氣和危害人體健康。
(二)必須在設計中對阻化劑的種類和數量、阻化效果等主要參數作出明確規定。
(三)應采取防止阻化劑腐蝕機械設備、支架等金屬構件的措施。
第二百三十六條 采用凝膠防滅火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選用的凝膠和促凝劑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氣和危害人體健康,使用時井巷空氣成分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條的有關規定。
(二)編制的設計中應明確規定凝膠的配方、促凝時間和壓注量等參數。
(三)壓注的凝膠必須充填滿全部空間,其外表面應予噴漿封閉,并定期觀測,發現老化、干裂時,應予重新壓注。
第二百三十七條 采用均壓技術防滅火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有完整的區域風壓和風阻資料以及完善的檢測手段。
(二)必須有專人定期觀測與分析采空區和火區的漏風量、漏風方向、空氣溫度、防火墻內外空氣壓差等的狀況,并記錄在專用的防火記錄簿內。
(三)改變礦井通風方式、主要通風機工況以及井下通風系統時,對均壓地點的均壓狀況必須及時進行調整,保證均壓狀態的穩定。
(四)應經常檢查均壓區域內的巷道中風流流動狀態,應有防止瓦斯積聚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三十八條 采用氮氣防滅火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氮氣源穩定可靠。
(二)注入的氮氣濃度不小于97%。
(三)至少有1套專用的氮氣輸送管路系統及其附屬安全設施。
(四)有能連續監測采空區氣體成分變化的監測系統。
(五)有固定或移動的溫度觀測站(點)和監測手段。
(六)有專人定期進行檢測、分析和整理有關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處理等規章制度。
第二百三十九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時,不得采用可燃物作充填材料,采空區和三角點必須充滿。
第二百四十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在采區開采設計中,必須預先選定構筑防火門的位置。當采煤工作面投產和通風系統形成后,必須按設計選定的防火門位置構筑好防火門墻,并儲備足夠數量的封閉防火門的材料。
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必須在45天內進行永久性封閉。
第二百四十一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在采區開采設計中,必須明確選定自然發火觀測站或觀測點的位置并建立監測系統、確定煤層自然發火的標志氣體和建立自然發火預測預報制度。所有檢測分析結果必須記錄在專用的防火記錄簿內,并定期檢查、分析整理,發現自然發火指標超過或達到臨界值等異常變化時,立即發出自然發火預報,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二百四十二條 采用放頂煤采煤法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厚及特厚煤層時,必須編制防止采空區自然發火的設計,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防火要求和現場條件,應選用注入惰性氣體、灌注泥漿(包括粉煤灰泥漿)、壓注阻化劑、噴漿堵漏及均壓等綜合防火措施。
(二)有可靠的防止漏風和有害氣體泄漏的措施。
(三)建立完善的火災監測系統。
第二百四十三條 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中掘進巷道時,對巷道中出現的冒頂區必須及時進行防火處理,并定期檢查。
第二百四十四條 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時,應視火災性質、災區通風和瓦斯情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控制火勢,并迅速報告礦調度室。礦調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災報告后,應立即按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通知有關人員組織搶救災區人員和實施滅火工作。
礦值班調度和在現場的區、隊、班組長應依照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規定,將所有可能受火災威脅地區中的人員撤離,并組織人員滅火。電氣設備著火時,應首先切斷其電源;在切斷電源前,只準使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
搶救人員和滅火過程中,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塵、其他有害氣體和風向、風量的變化,還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四十五條 封閉火區滅火時,應盡量縮小封閉范圍,并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氧氣、一氧化碳、煤塵以及其他有害氣體和風向、風量的變化,還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三節 井下火區管理
第二百四十六條 煤礦企業必須繪制火區位置關系圖,注明所有火區和曾經發火的地點。每一處火區都要按形成的先后順序進行編號,并建立火區管理卡片。火區位置關系圖和火區管理卡片必須永久保存。
第二百四十七條 永久性防火墻的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個防火墻附近必須設置柵欄、警標,禁止人員入內,并懸掛說明牌。
(二)應定期測定和分析防火墻內的氣體成分和空氣溫度。
(三)必須定期檢查防火墻外的空氣溫度、瓦斯濃度,防火墻內外空氣壓差以及防火墻墻體。發現封閉不嚴或有其他缺陷或火區有異常變化時,必須采取措施及時處理。
(四)所有測定和檢查結果,必須記入防火記錄簿。
(五)礦井作大的風量調整時,應測定防火墻內的氣體成分和空氣溫度。
(六)井下所有永久性防火墻都應編號,并在火區位置關系圖中注明。
防火墻的質量標準由煤礦企業統一制定。
第二百四十八條 封閉的火區,只有經取樣化驗證實火已熄滅后,方可啟封或注銷。
火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方可認為火已熄滅:
(一)火區內的空氣溫度下降到30℃以下,或與火災發生前該區的日常空氣溫度相同。
(二)火區內空氣中的氧氣濃度降到5.0%以下。
(三)火區內空氣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濃度在封閉期間內逐漸下降,并穩定在0.001%以下。
(四)火區的出水溫度低于25℃,或與火災發生前該區的日常出水溫度相同。
(五)上述4項指標持續穩定的時間在1個月以上。
第二百四十九條 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前,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啟封火區時,應逐段恢復通風,同時測定回風流中有無一氧化碳。發現復燃征兆時,必須立即停止向火區送風,并重新封閉火區。
啟封火區和恢復火區初期通風等工作,必須由礦山救護隊負責進行,火區回風風流所經過巷道中的人員必須全部撤出。
在啟封火區工作完畢后的3天內,每班必須由礦山救護隊檢查通風工作,并測定水溫、空氣溫度和空氣成分。只有在確認火區完全熄滅、通風等情況良好后,方可進行生產工作。
第二百五十條 不得在火區的同一煤層的周圍進行采掘工作。
在同一煤層同一水平的火區兩側、煤層傾角小于35°的火區下部區段、火區下方鄰近煤層進行采掘時,必須編制設計,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留有足夠寬(厚)度的煤(巖)柱隔離火區,回采時及回采后能有效隔離火區,不影響火區的滅火工作。
(二)掘進巷道時,必須有防止誤冒、透火區的安全措施。
煤層傾角在35°以上的火區下部區段嚴禁進行采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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