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爆炸材料貯存
第二百九十五條 爆炸材料的貯存,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庫建筑結構(包括永久性埋入式庫房)及各種防護措施,總庫區的內、外部安全距離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井上、下接觸爆炸材料的人員,必須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
第二百九十六條 建有爆炸材料制造廠的礦區總庫,所有庫房貯存各種炸藥的總容量不得超過該廠1個月生產量,雷管的總容量不得超過3個月生產量。沒有爆炸材料制造廠的礦區總庫,所有庫房貯存各種炸藥的總容量不得超過由該庫所供應的礦井2個月的計劃需要量,雷管的總容量不得超過6個月的計劃需要量。單個庫房的最大容量:炸藥不得超過200t,雷管不得超過500萬發。
地面分庫所有庫房貯存爆炸材料的總容量:炸藥不得超過75t,雷管不得超過25萬發。單個庫房的炸藥最大容量不得超過25t。地面分庫貯存各種爆炸材料的數量,還不得超過由該庫所供應的礦井3個月的計劃需要量。
第二百九十七條 開鑿平硐或利用舊平硐作為爆炸材料庫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硐口必須裝有向外開的2道門,由外往里第一道門為包鐵皮的木板門,第二道門為柵欄門。
(二)硐口到最近貯存硐室之間的距離超過15m時,必須有2個入口。
(三)硐口前必須設置橫堤,橫堤必須高出硐口1.5m,橫堤的頂部長度不得小于硐口寬度的3倍,頂部厚度不得小于1m。橫堤的底部長度和厚度,應根據所用建筑材料的靜止角確定。
(四)庫房底板必須高于通向爆炸材料庫的巷道的底板,硐口到庫房的巷道坡度為5‰,并應有帶蓋的排水溝,巷道內可鋪設軌道,但硐室內不得鋪設軌道。
(五)除有運輸爆炸材料用的巷道外,還必須有通風巷道(鉆眼、探井或平硐),其入口和通風設備必須設置在圍墻以內。
(六)庫房必須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巷道內采用固定式照明時,開關必須設在地面。
(七)爆炸材料庫上面覆蓋層厚度小于10m時,必須裝設防雷電設備。
(八)檢查電雷管的工作,必須在爆炸材料貯存硐室外設有安全設施的專用房間或硐室內進行。
第二百九十八條 各種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種都應專庫貯存;但當條件限制時,可按國家的有關同庫貯存的規定貯存。
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只準放1層爆炸材料箱。
第二百九十九條 地面爆炸材料庫必須有發放爆炸材料的專用套間或單獨房間。分庫的炸藥發放套間內,可臨時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與發爆器。在分庫的雷管發放套間內發放雷管時,必須在鋪有導電的軟質墊層并有邊緣突起的桌子上進行。
第三百條 使用年限在2年以下的地面臨時性爆炸材料庫的最大容量:炸藥不得超過3t,雷管不得超過1萬發,并不得超過該庫所供應單位10天的需要量。
庫房必須選擇在干燥的地方,并應有良好的通風和防潮措施。
地面臨時性爆炸材料庫周圍,必須設圍墻或鐵刺網,其高度不得低于2m,圍墻或鐵刺網距庫房的距離不應小于5m。
地面臨時性爆炸材料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照明、防火和防雷電措施、管理制度與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庫相同。
第三百零一條 在地面臨時保管當天使用的爆炸材料時,可存放在棚子、帳篷、洞穴內或其他地點,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爆炸材料箱上必須覆蓋帆布,防止雨淋日曬,箱下必須墊有厚度200mm以上的墊木。
(二)炸藥不得超過3t,雷管不得超過1萬發,不成箱的雷管必須放置在加鎖的專用箱子內。雷管必須放在距離炸藥25m以外的地點。
(三)保管爆炸材料的地點距有人的建筑物、公路、鐵路等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四)保管爆炸材料的地點必須圍有柵欄或鐵刺網,并有警衛晝夜看守。
第三百零二條 開鑿井筒或平硐時,可在距井筒或平硐口以及周圍主要建筑物50m以外加設橫堤,或250m以外不加橫堤的專用房屋或硐室內貯存1天使用的爆炸材料,但最大炸藥貯存量不得超過500kg。
第三百零三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應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
爆炸材料必須貯存在硐室或壁槽內,硐室之間或壁槽之間的距離,必須符合爆炸材料安全距離的規定。
井下爆炸材料庫應包括庫房、輔助硐室和通向庫房的巷道。輔助硐室中,應有檢查電雷管全電阻、發放炸藥、電雷管編號以及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和發爆器等專用硐室。
第三百零四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的布置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庫房距井筒、井底車場、主要運輸巷道、主要硐室以及影響全礦井或大部分采區通風的風門的法線距離:硐室式的不得小于100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60m。
(二)庫房距行人巷道的法線距離:硐室式的不得小于35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20m。
(三)庫房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法線距離:硐室式的不得小于30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15m。
(四)庫房與外部巷道之間,必須用3條互成直角的連通巷道相連。連通巷道的相交處必須延長2m,斷面積不得小于4m2,在連通巷道盡頭,還必須設置緩沖砂箱隔墻,不得將連通巷道的延長段兼作輔助硐室使用。庫房兩端的通道與庫房連接處必須設置齒形阻波墻。
(五)每個爆炸材料庫房必須有2個出口,一個出口供發放爆炸材料及行人,出口的一端必須裝有能自動關閉的抗沖擊波活門;另一出口布置在爆炸材料庫回風側,可鋪設軌道運送爆炸材料,該出口與庫房連接處必須裝有1道抗沖擊波密閉門。
(六)庫房地面必須高于外部巷道的地面,庫房和通道應設置水溝。
第三百零五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必須砌碹或用非金屬不燃性材料支護,不得滲漏水,并應采取防潮措施。爆炸材料庫出口兩旁的巷道,必須砌碹或用不燃性材料支護,支護長度不得小于5m。庫房必須備有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
第三百零六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的最大貯存量,不得超過該礦井3天的炸藥需要量和10天的電雷管需要量。
井下爆炸材料庫的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貯存。
每個硐室貯存的炸藥量不得超過2t,電雷管不得超過10天的需要量;每個壁槽貯存的炸藥量不得超過400kg,電雷管不得超過2天的需要量。
庫房的發放爆炸材料硐室允許存放當班待發的炸藥,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過3箱。
第三百零七條 在多水平生產的礦井內、井下爆炸材料庫距爆破工作地點超過2.5km的礦井內、井下無爆炸材料庫的礦井內可設立爆炸材料發放硐室,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發放硐室必須設在有獨立風流的專用巷道內,距使用的巷道法線距離不得小于25m。
(二)發放硐室爆炸材料的貯存量不得超過1天的供應量,其中炸藥量不得超過400kg。
(三)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貯存,并用不小于240mm厚的磚墻或混凝土墻隔開。
(四)發放硐室應有單獨的發放間,發放硐室出口處必須設有1道能自動關閉的抗沖擊波活門。
(五)建井期間的臨時爆炸材料發放硐室必須具有獨立風流。必須制定預防爆炸材料爆炸的安全措施。
(六)管理制度必須與井下爆炸材料庫的相同。
第三百零八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設備,照明線必須使用阻燃電纜,電壓不得超過127V。嚴禁在貯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內裝燈。
不設固定式照明設備的爆炸材料庫,可使用帶絕緣套的礦燈。
任何人員不得攜帶礦燈進入井下爆炸材料庫房內。庫內照明設備或線路發生路障時,在庫房管理人員的監護下檢修人員可使用帶絕緣套的礦燈進入庫內工作。
第三百零九條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爆炸材料領退制度、電雷管編號制度和爆炸材料丟失處理辦法。
電雷管(包括清退入庫的電雷管)在發給爆破工前,必須用電雷管檢測儀逐個做全電阻檢查,并將腳線扭結成短路。嚴禁發放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
煤礦企業必須按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規定,建立爆炸材料銷毀制度。
第二節 爆炸材料運輸
第三百一十條 在地面運輸爆炸材料時,除必須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外,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運輸爆炸材料的車輛,出車前必須經過檢查。車廂不得用欄桿加高,并必須插有標有“危險”字樣的黃旗。夜間運輸時,車輛前后應有標志危險的信號燈;長途運輸爆炸材料時,必須用封閉式后開門專用棚車。
(二)爆炸材料應用帆布覆蓋、捆緊,裝有爆炸材料的車輛,嚴禁在車庫內逗留。
(三)嚴禁用煤氣車、拖拉機、自翻車、三輪車、自行車、摩托車、拖車運輸爆炸材料。
(四)用車輛運輸雷管、硝化甘油類炸藥時,裝車高度必須低于車廂上緣100mm。用車輛運輸雷管時,雷管箱不得側放或立放,層間必須墊軟墊。運輸硝酸銨類炸藥、含水炸藥、導火索、導爆索時,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廂上緣。
(五)蒸汽機車進入爆炸材料庫區時,機車與最近庫房的距離不得小于50m,并必須關閉燃燒室和爐灰箱,停止鼓風。機車煙筒必須有擋火星裝置的完整的爐灰箱。
第三百一十一條 在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運送;但在開鑿或延深井筒時,符合本規程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的,不受此限。
(二)必須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三)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電雷管時,罐籠內只準放1層爆炸材料箱,不得滑動。運送其他類炸藥時,爆炸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過罐籠高度的2/3。如果將裝有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直接推入罐籠內運送時,車輛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
(四)在裝有爆炸材料的罐籠或吊桶內,除爆破工或護送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
(五)罐籠升降速度,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電雷管時,不得超過2m/s;運送其他類爆炸材料時,不得超過4m/s。吊桶升降速度,不論運送何種爆炸材料,都不得超過1m/s。司機在啟動和停絞車時,應保證罐籠或吊桶不震動。
(六)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材料。
(七)禁止將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
第三百一十二條 井下用機車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炸藥和電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車內運輸。如用同一列車運輸,裝有炸藥與裝有電雷管的車輛之間,以及裝有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與機車之間,必須用空車分別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小于3m。
(二)硝化甘油類炸藥和電雷管必須裝在專用的、帶蓋的有木質隔板的車廂內,車廂內部應鋪有膠皮或麻袋等軟質墊層,并只準放1層爆炸材料箱。其他類炸藥箱可以裝在礦車內,但堆放高度不得超過礦車上緣。
(三)爆炸材料必須由井下爆炸材料庫負責人或經過專門訓練的專人護送。跟車人員、護送人員和裝卸人員應坐在尾車內,嚴禁其他人員乘車。
(四)列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m/s。
(五)裝有爆炸材料的列車不得同時運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第三百一十三條 水平巷道和傾斜巷道內有可靠的信號裝置時,可用鋼絲繩牽引的車輛運送爆炸材料,但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運輸,運輸速度不得超過1m/s。運輸電雷管的車輛必須加蓋、加墊,車廂內以軟質墊物塞緊,防止震動和撞擊。
嚴禁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輸爆炸材料。
第三百一十四條 由爆炸材料庫直接向工作地點用人力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其他人員運送。
(二)爆炸材料必須裝在耐壓和抗撞沖、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電雷管和炸藥嚴禁裝在同一容器內。嚴禁將爆炸材料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炸材料后,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三)攜帶爆炸材料上、下井時,在每層罐籠內搭乘的攜帶爆炸材料的人員不得超過4人,其他人員不得同罐上下。
(四)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攜帶爆炸材料人員沿井筒上下。
第三節 井下爆破
第三百一十五條 所有爆破人員,包括爆破、送藥、裝藥人員,必須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本規程規定。
第三百一十六條 井下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擔任。在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中,專職爆破工必須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爆破作業必須執行“一炮三檢制”。
第三百一十七條 爆破作業必須編制爆破作業說明書,說明書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布置圖必須標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圍或掘進工作面的巷道斷面尺寸,炮眼的位置、個數、深度、角度及炮眼編號,并用正面圖、平面圖和剖面圖表示。
(二)炮眼說明表必須說明炮眼的名稱、深度、角度,使用炸藥、雷管的品種,裝藥量,封泥長度,連線方法和起爆順序。
(三)必須編入采掘作業規程,并及時修改補充。
爆破工必須依照說明書進行爆破作業。
第三百一十八條 不得使用過期或嚴重變質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須交回爆炸材料庫。
第三百一十九條 爆炸材料新產品,經國家授權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后,方可在井下試用。
第三百二十條 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煤礦許用炸藥的選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低瓦斯礦井的巖石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一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二)低瓦斯礦井的煤層采掘工作面、半煤巖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二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三)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的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
嚴禁使用黑火藥和凍結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類炸藥。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種不同品種的炸藥。
在采掘工作面,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瞬發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不得使用導爆管或普通導爆索,嚴禁使用火雷管。
第三百二十一條 在有瓦斯或有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面,應采用毫秒爆破。在掘進工作面應全斷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面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
嚴禁在1個采煤工作面使用2臺發爆器同時進行爆破。
第三百二十二條 在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時,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百二十三條 在高瓦斯礦井和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的實體煤中,為增加煤體裂隙、松動煤體而進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預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級煤礦許用炸藥,但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百二十四條 爆破工必須把炸藥、電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并加鎖;嚴禁亂扔、亂放。爆炸材料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的地點。爆破時必須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第三百二十五條 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應將成束的電雷管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抽出單個電雷管后,必須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
第三百二十六條 裝配起爆藥卷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爆破工作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裝配起爆藥卷。裝配起爆藥卷數量,以當時當地需要的數量為限。
(二)裝配起爆藥卷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沖擊,折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三)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嚴禁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四)電雷管插入藥卷后,必須用腳線將藥卷纏住,并將電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
第三百二十七條 裝藥前,首先必須清除炮眼內的煤粉或巖粉,再用木質或竹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不得沖撞或搗實。炮眼內的各藥卷必須彼此密接。
有水的炮眼,應使用抗水型炸藥。
裝藥后,必須把電雷管腳線懸空,嚴禁電雷管腳線、爆破母線與運輸設備、電氣設備以及采掘機械等導電體相接觸。
第三百二十八條 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
嚴禁裸露爆破。
第三百二十九條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于0.6m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須封滿炮泥。
(二)炮眼深度為0.6~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三)炮眼深度超過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m。
(四)炮眼深度超過2.5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1m。
(五)光面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3m。
(六)工作面有2個或2個以上自由面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5m,在巖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3m。淺眼裝藥爆破大巖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于0.3m。
第三百三十條 處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時,如果確無爆破以外的辦法,可爆破處理,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采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于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二)每次爆破只準使用1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g。
(三)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矸)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
(四)爆破前必須灑水。
第三百三十一條 裝藥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嚴禁裝藥、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或者支架有損壞,或者傘檐超過規定。
(二)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
(三)在爆破地點20m以內,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體堵塞巷道斷面1/3以上。
(四)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涌出、煤巖松散、透老空等情況。
(五)采掘工作面風量不足。
第三百三十二條 在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中,掘進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內,必須灑水降塵。
第三百三十三條 爆破前,必須加強對機器、液壓支架和電纜等的保護或將其移出工作面。
爆破前,班組長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路上擔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員必須在安全地點警戒。警戒線處應設置警戒牌、欄桿或拉繩。
第三百三十四條 爆破母線和連接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礦井下爆破母線必須符合標準。
(二)爆破母線和連接線、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必須相互扭緊并懸掛,不得與軌道、金屬管、金屬網、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
(三)巷道掘進時,爆破母線應隨用隨掛。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線,特殊情況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四)爆破母線與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掛在巷道的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的下方,并應保持0.3m以上的距離。
(五)只準采用絕緣母線單回路爆破,嚴禁用軌道、金屬管、金屬網、水或大地等當作回路。
(六)爆破前,爆破母線必須扭結成短路。
第三百三十五條 井下爆破必須使用發爆器。開鑿或延深通達地面的井筒時,無瓦斯的井底工作面中可使用其他電源起爆,但電壓不得超過380V,并必須有電力起爆接線盒。
發爆器或電力起爆接線盒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
第三百三十六條 每次爆破作業前,爆破工必須做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查。嚴禁用發爆器打火放電檢測電爆網路是否導通。
發爆器必須統一管理、發放。必須定期校驗發爆器的各項性能參數,并進行防爆性能檢查,不符合規定的嚴禁使用。
第三百三十七條 爆破工必須最后離開爆破地點,并必須在安全地點起爆。起爆地點到爆破地點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具體規定。
第三百三十八條 發爆器的把手、鑰匙或電力起爆接線盒的鑰匙,必須由爆破工隨身攜帶,嚴禁轉交他人。不到爆破通電時,不得將把手或鑰匙插入發爆器或電力起爆接線盒內。爆破后,必須立即將把手或鑰匙拔出,摘掉母線并扭結成短路。
第三百三十九條 爆破前,腳線的連接工作可由經過專門訓練的班組長協助爆破工進行。爆破母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只準爆破工一人操作。
爆破前,班組長必須清點人數,確認無誤后,方準下達起爆命令。
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須先發出爆破警號,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
裝藥的炮眼應當班爆破完畢。特殊情況下,當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裝藥的炮眼時,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三百四十條 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檢查工和班組長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如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
第三百四十一條 通電以后拒爆時,爆破工必須先取下把手或鑰匙,并將爆破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使用瞬發電雷管時,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電雷管時,至少等15min),才可沿線路檢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第三百四十二條 處理拒爆、殘爆時,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并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處理拒爆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由于連線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連線起爆。
(二)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三)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不論有無殘余炸藥嚴禁將炮眼殘底繼續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拒爆(殘爆)炮眼。
(四)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五)在拒爆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
第三百四十三條 爆炸材料庫和爆炸材料發放硐室附近30m范圍內,嚴禁爆破。
第三百四十四條 開鑿或延深立井井筒向井底工作面運送爆炸材料和在井筒內裝藥時,除負責裝藥爆破的人員、信號工、看盤工和水泵司機外,其他人員必須撤到地面或上水平巷道中。
第三百四十五條 開鑿或延深立井井筒的裝配起爆藥卷工作,可在地面專用的房間內進行。
專用房間距井筒、廠房、建筑物和主要通路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且距離井筒不得小于50m。
嚴禁將起爆藥卷與炸藥裝在同一爆炸材料容器內運往井底工作面。
第三百四十六條 在開鑿或延深立井井筒時,必須在地面或在生產水平巷道內進行爆破。
在爆破母線與電力起爆接線盒引線接通之前,井筒內所有電氣設備必須斷電。
只有在爆破人員完成裝藥和連線工作,將所有井蓋門打開,井筒、井口房內的人員全部撤出,設備、工具提升到安全高度以后,方可爆破。
爆破通風后,必須仔細檢查井筒,清除崩落在井圈上、吊盤上或其他設備上的矸石。
爆破后乘吊桶檢查井底工作面時,吊桶不得蹾撞工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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