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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章程-運輸、提升和空氣壓縮機

2005/12/29 15:48:22       

  第一節平巷和傾斜井巷運輸

  第三百四十七條 瓦斯礦井中使用機車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低瓦斯礦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可使用架線電機車,但巷道必須使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二)在高瓦斯礦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應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如果使用架線電機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沿煤層或穿過煤層的巷道必須砌碹或錨噴支護;

  2.有瓦斯涌出的掘進巷道的回風流,不得進入有架線的巷道中;

  3.采用炭素滑板或其他能減小火花的集電器;

  4.架線電機車必須裝設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三)掘進的巖石巷道中,可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

  (四)瓦斯礦井的主要回風巷和采區進、回風巷內,應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

  (五)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域中,如果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風巷內使用機車運輸,必須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

  第三百四十八條 機車司機必須按信號指令行車,在開車前必須發出開車信號。機車運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司機離開座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手把取下,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第三百四十九條 必須定期檢修機車和礦車,并經常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都不得使用該機車。

  第三百五十條 采用礦用防爆型柴油動力裝置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排氣口的排氣溫度不得超過70℃,其表面溫度不得超過150℃。

  (二)排出的各種有害氣體被巷道風流稀釋后,其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條的規定。

  (三)各部件不得用鋁合金制造,使用的非金屬材料應具有阻燃和抗靜電性能。油箱及管路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制造。油箱的最大容量不得超過8h的用油量。

  (四)燃油的閃點應高于70℃。

  (五)必須配置適宜的滅火器。

  第三百五十一條 采用機車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列車或單獨機車都必須前有照明,后有紅燈。

  (二)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

  (三)同一區段軌道上,不得行駛非機動車輛。如果需要行駛時,必須經井下運輸調度站同意。

  (四)列車通過的風門,必須設有當列車通過時能夠發出在風門兩側都能接收到聲光信號的裝置。

  (五)巷道內應裝設路標和警標。機車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車輛或視線有障礙時,都必須減低速度,并發出警號。

  (六)必須有用礦燈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的規定。非危險情況,任何人不得使用緊急停車信號。

  (七)2機車或2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離。

  (八)列車的制動距離每年至少測定1次。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m;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20m。

  (九)在彎道或司機視線受阻的區段,應設置列車占線閉塞信號;在新建和改擴建的大型礦井井底車場和運輸大巷,應設置信號集中閉塞系統。

  第三百五十二條 新建或改擴建的礦井中,對運行7t及其以上機車或3t及其以上礦車的軌道,應采用不低于30kg/m的鋼軌。

  第三百五十三條 礦井軌道必須按標準鋪設。主要運輸巷道軌道的鋪設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扣件必須齊全、牢固并與軌型相符。軌道接頭的間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錯差不得大于2mm。

  (二)直線段2條鋼軌頂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線段外軌按設計加高后與內軌頂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三)直線段和加寬后的曲線段軌距上偏差為+5mm,下偏差為-2mm。

  (四)在曲線段內應設置軌距拉桿。

  (五)軌枕的規格及數量應符合標準要求,間距偏差不得超過50mm。道碴的粒度及鋪設厚度應符合標準要求,軌枕下應搗實。對道床應經常清理,應無雜物、無浮煤、無積水。

  同一線路必須使用同一型號鋼軌。道岔的鋼軌型號,不得低于線路的鋼軌型號。

  礦井軌道使用期間應加強維護,定期檢修。

  第三百五十四條 架線電機車運行的軌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兩平行鋼軌之間,每隔50m應連接1根斷面不小于50mm2的銅線或其他具有等效電阻的導線。

  (二)線路上所有鋼軌接縫處,必須用導線或采用軌縫焊接工藝加以連接。連接后每個接縫處的電阻,不得大于下列規定:

  1.15kg/m鋼軌,0.00027Ω;

  2.18kg/m鋼軌,0.00024Ω;

  3.22kg/m鋼軌,0.00021Ω;

  4.24kg/m鋼軌,0.00020Ω;

  5.30kg/m鋼軌,0.00019Ω;

  6.33kg/m鋼軌,0.00018Ω;

  7.38kg/m鋼軌,0.00017Ω;

  8.43kg/m鋼軌,0.00016Ω。

  (三)不回電的軌道與架線電機車回電軌道之間,必須加以絕緣。第一絕緣點設在2種軌道的連接處;第二絕緣點設在不回電的軌道上,其與第一絕緣點之間的距離必須大于1列車的長度。對絕緣點必須經常檢查維護,保持可靠絕緣。

  在與架線電機車線路相聯通的軌道上有鋼絲繩跨越時,鋼絲繩不得與軌道相接觸。

  第三百五十五條 架線電機車使用的直流電壓,不得超過600V。

  第三百五十六條 自軌面算起,電機車架空線的懸掛高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行人的巷道內、車場內以及人行道與運輸巷道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m;在不行人的巷道內不小于1.9m。

  (二)在井底車場內,從井底到乘車場不小于2.2m。

  (三)在地面或工業場地內,不與其他道路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2m。

  第三百五十七條 電機車架空線與巷道頂或棚梁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0.2m。懸吊絕緣子距電機車架空線的距離,每側不得超過0.25m。電機車架空線懸掛點的間距,在直線段內不得超過5m,在曲線段內不得超過表4規定值。
第三百五十八條 長度超過1.5km的主要運輸平巷,上下班時應采用機械運送人員。

  嚴禁使用固定車廂式礦車、翻轉車廂式礦車、底卸式礦車、材料車和平板車等運送人員。

  第三百五十九條 用人車運送人員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班發車前,應檢查各車的連接裝置、輪軸和車閘等。

  (二)嚴禁同時運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蝕性的物品,或附掛物料車。

  (三)列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4m/s。

  (四)人員上下車地點應有照明,架空線必須安設分段開關或自動停送電開關,人員上下車時必須切斷該區段架空線電源。

  (五)雙軌巷道乘車場必須設信號區間閉鎖,人員上下車時,嚴禁其他車輛進入乘車場。

  第三百六十條 乘車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聽從司機及乘務人員的指揮,開車前必須關上車門或掛上防護鏈。

  (二)人體及所攜帶的工具和零件嚴禁露出車外。

  (三)列車行駛中和尚未停穩時,嚴禁上、下車和在車內站立。

  (四)嚴禁在機車上或任何2車箱之間搭乘。

  (五)嚴禁超員乘坐。

  (六)車輛掉道時,必須立即向司機發出停車信號。

  嚴禁扒車、跳車和坐礦車。

  第三百六十一條 井下蓄電池充電室內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電氣設備。測定電壓時,可使用普通型電壓表,但必須在揭開電池蓋10min以后進行。

  井下礦用防爆型蓄電池電機車的電氣設備,必須在車庫內打開檢修。

  第三百六十二條 人力推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1次只準推1輛車。嚴禁在礦車兩側推車。同向推車的間距,在軌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時,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時,不得小于30m。

  (二)推車時必須時刻注意前方。在開始推車、停車、掉道、發現前方有人或有障礙物,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接近道岔、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出口時,推車人必須及時發出警號。

  (三)嚴禁放飛車。

  巷道坡度大于7‰時,嚴禁人力推車。

  第三百六十三條 各種車輛的兩端必須裝置碰頭,每端突出的長度不得小于100mm。

  第三百六十四條 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車輛。確需停放時,必須用可靠的制動器將車輛穩住。

  第三百六十五條 人員上下的主要傾斜井巷,垂深超過50m時,應采用機械運送人員。

  第三百六十六條 傾斜井巷運送人員的人車必須有頂蓋,車輛上必須裝有可靠的防墜器。當斷繩時,防墜器能自動發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縱。

  第三百六十七條 傾斜井巷運送人員的人車必須有跟車人,跟車人必須坐在設有手動防墜器把手或制動器把手的位置上。

  每班運送人員前,必須檢查人車的連接裝置、保險鏈和防墜器,并必須先放1次空車。

  第三百六十八條 用架空乘人裝置運送人員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巷道傾角不得超過設計規定的數值。

  (二)蹬座中心至巷道一側的距離不得小于0.7m,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2m/s,乘坐間距不得小于5m。

  (三)驅動裝置必須有制動器。

  (四)吊桿和牽引鋼絲繩之間的連接不得自動脫扣。

  (五)在下人地點的前方,必須設有能自動停車的安全裝置。

  (六)在運行中人員要坐穩,不得引起吊桿擺動,不得手扶牽引鋼絲繩,不得觸及鄰近的任何物體。

  (七)嚴禁同時運送攜帶爆炸物品的人員。

  (八)每日必須對整個裝置檢查1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三百六十九條 斜井人車必須設置使跟車人在運行途中任何地點都能向司機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的裝置。

  多水平運輸時,從各水平發出的信號必須有區別。人員上、下地點應懸掛信號牌。任一區段行車時,各水平必須有信號顯示。

  第三百七十條 傾斜井巷內使用串車提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傾斜井巷內安設能夠將運行中斷繩、脫鉤的車輛阻止住的跑車防護裝置。

  (二)在各車場安設能夠防止帶繩車輛誤入非運行車場或區段的阻車器。

  (三)在上部平車場入口安設能夠控制車輛進入摘掛鉤地點的阻車器。

  (四)在上部平車場接近變坡點處,安設能夠阻止未連掛的車輛滑入斜巷的阻車器。

  (五)在變坡點下方略大于1列車長度的地點,設置能夠防止未連掛的車輛繼續往下跑車的擋車欄。

  (六)在各車場安設甩車時能發出警號的信號裝置。

  上述擋車裝置必須經常關閉,放車時方準打開。兼作行駛人車的傾斜井巷,在提升人員時,傾斜井巷中的擋車裝置和跑車防護裝置必須是常開狀態,并可靠地鎖住。

  第三百七十一條 傾斜井巷使用絞車提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軌道的鋪設質量符合本規程第三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并采取軌道防滑措施。

  (二)托繩輪(輥)按設計要求設置,并保持轉動靈活。

  (三)傾斜井巷上端有足夠的過卷距離。過卷距離根據巷道傾角、設計載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實際制動力等參量計算確定,并有1.5倍的備用系數。

  (四)串車提升的各車場設有信號硐室及躲避硐;運人斜井各車場設有信號和候車硐室,候車硐室具有足夠的空間。

  第三百七十二條 斜井提升時,嚴禁蹬鉤、行人。

  運送物料時,開車前把鉤工必須檢查牽引車數、各車的連接和裝載情況。牽引車數超過規定,連接不良或裝載物料超重、超高、超寬或偏載嚴重有翻車危險時,嚴禁發出開車信號。

  第三百七十三條 采用滾筒驅動帶式輸送機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使用阻燃輸送帶。帶式輸送機托輥的非金屬材料零部件和包膠滾筒的膠料,其阻燃性和抗靜電性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二)巷道內應有充分照明。

  (三)必須裝設驅動滾筒防滑保護、堆煤保護和防跑偏裝置。

  (四)應裝設溫度保護、煙霧保護和自動灑水裝置。

  (五)在主要運輸巷道內安設的帶式輸送機還必須裝設:

  1.輸送帶張緊力下降保護裝置和防撕裂保護裝置;

  2.在機頭和機尾防止人員與驅動滾筒和導向滾筒相接觸的防護欄。

  (六)傾斜井巷中使用的帶式輸送機,上運時,必須同時裝設防逆轉裝置和制動裝置;下運時,必須裝設制動裝置。

  (七)液力偶合器嚴禁使用可燃性傳動介質(調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八)帶式輸送機巷道中行人跨越帶式輸送機處應設過橋。

  (九)帶式輸送機應加設軟啟動裝置,下運帶式輸送機應加設軟制動裝置。

  第三百七十四條 采用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運輸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裝設下列保護裝置,并定期進行檢查和試驗:

  1.過速保護;

  2.過電流和欠電壓保護;

  3.鋼絲繩和輸送帶脫槽保護;

  4.輸送帶局部過載保護;

  5.鋼絲繩張緊車到達終點和張緊重錘落地保護。

  (二)在傾斜井巷中,必須裝設彈簧式或重錘式制動閘,制動閘的性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制動力矩與設計最大靜拉力差在閘輪上作用力矩之比不得小于2,也不得大于3;

  2.在事故斷電或各種保護裝置發生作用時能自動施閘。

  第三百七十五條 井巷中采用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或鋼絲繩芯帶式輸送機運送人員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上、下人員的20m區段內輸送帶至巷道頂部的垂距不得小于1.4m,行駛區段內的垂距不得小于1m。下行帶乘人時,上、下輸送帶間的垂距不得小于1m。

  (二)輸送帶的寬度不得小于0.8m,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8m/s。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的輸送帶繩槽至帶邊的寬度不得小于60mm。

  (三)乘坐人員的間距不得小于4m。乘坐人員不得站立或仰臥,應面向行進方向,并嚴禁攜帶笨重物品和超長物品,嚴禁撫摸輸送帶側幫。

  (四)上、下人員的地點應設有平臺和照明。上行帶下人平臺的長度不得小于5m,寬度不得小于0.8m,并有欄桿。上、下人的區段內不得有支架或懸掛裝置。下人地點應有標志或聲光信號,在距下人區段末端前方2m處,必須設有能自動停車的安全裝置。在卸煤口,必須設有防止人員墜入煤倉的設施。

  (五)運送人員前,必須卸除輸送帶上的物料。

  (六)應裝有在輸送機全長任何地點可由搭乘人員或其他人員操作的緊急停車裝置。

  (七)鋼絲繩芯帶式輸送機應設斷帶保護裝置。

  第三百七十六條 單軌吊車、卡軌車、齒軌車和膠套輪車的運行坡度、運行速度和載荷重量不得超過設計規定的數值,膠套輪材料和鋼軌的摩擦系數不得小于0.4。設備最突出部分與巷道之間以及對開列車最突出部分之間的間隙,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第三百七十七條 卡軌車、齒軌車和膠套輪車運行的軌道,應采用不小于22kg/m的鋼軌。軌道的鋪設質量應符合本規程第三百五十三條的規定。

  第三百七十八條 單軌吊車、卡軌車、齒軌車和膠套輪車的牽引機車和驅動絞車,應具有可靠的制動系統,并滿足以下要求:

  (一)保險制動和停車制動的制動力應為額定牽引力的1.5~2倍。

  (二)必須設有既可手動又能自動的保險閘。保險閘應具備以下性能:

  1.運行速度超過額定速度15%時能自動施閘;

  2.施閘時的空動時間不大于0.7s;

  3.在最大載荷最大坡度上以最大設計速度向下運行時,制動距離應不超過相當于在這一速度下6s的行程;

  4.在最小載荷最大坡度上向上運行時,制動減速度不大于5m/s2。

  (三)保險制動和停車制動裝置,應設計成失效安全型。

  第三百七十九條 在單軌吊車、卡軌車、齒軌車和膠套輪車的牽引機車或頭車上,必須裝設車燈和喇叭,列車的尾部設有紅燈。在鋼絲繩牽引的單軌吊車和卡軌車的運輸系統內,必須備有列車司機與牽引絞車司機聯絡用的信號和通信裝置。

  第二節 立井提升

  第三百八十條 立井中升降人員,應使用罐籠或帶乘人間的箕斗。在井筒內作業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救急罐升降人員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鑿井期間,立井中升降人員可采用吊桶,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采用不旋轉提升鋼絲繩。

  (二)吊桶必須沿鋼絲繩罐道升降。在鑿井初期,尚未裝設罐道時,吊桶升降距離不得超過40m;鑿井時吊盤下面不裝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過40m;井筒深度超過100m時,懸掛吊盤用的鋼絲繩不得兼作罐道使用。

  (三)吊桶上方必須裝保護傘。

  (四)吊桶邊緣上不得坐人。

  (五)裝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六)用自動翻轉式吊桶升降人員時,必須有防止吊桶翻轉的安全裝置。嚴禁用底開式吊桶升降人員。

  (七)吊桶提升到地面時,人員必須從井口平臺進出吊桶,并只準在吊桶停穩和井蓋門關閉以后進出吊桶。雙吊桶提升時,井蓋門不得同時打開。

  第三百八十一條 專為升降人員和升降人員與物料的罐籠(包括有乘人間的箕斗)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乘人層頂部應設置可以打開的鐵蓋或鐵門,兩側裝設扶手。

  (二)罐底必須滿鋪鋼板,如果需要設孔時,必須設置牢固可靠的門;兩側用鋼板擋嚴,并不得有孔。

  (三)進出口必須裝設罐門或罐簾,高度不得小于1.2m。罐門或罐簾下部邊緣至罐底的距離不得超過250mm,罐簾橫桿的間距不得大于200mm。罐門不得向外開,門軸必須防脫。

  (四)提升礦車的罐籠內必須裝有阻車器。

  (五)單層罐籠和多層罐籠的最上層凈高(帶彈簧的主拉桿除外)不得小于1.9m,其他各層凈高不得小于1.8m。帶彈簧的主拉桿必須設保護套筒。

  (六)罐籠內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積應不小于0.18m2。

  罐籠每層內1次能容納的人數應明確規定。超過規定人數時,把鉤工必須制止。

  第三百八十二條 提升裝置的最大載重量和最大載重差,應在井口公布,嚴禁超載和超載重差運行。箕斗提升必須采用定重裝載。

  第三百八十三條 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單繩提升罐籠、帶乘人間的箕斗,必須裝設可靠的防墜器。

  第三百八十四條 立井使用罐籠提升時,井口、井底和中間運輸巷的安全門必須與罐位和提升信號聯鎖:罐籠到位并發出停車信號后安全門才能打開;安全門未關閉,只能發出調平和換層信號,但發不出開車信號;安全門關閉后才能發出開車信號;發出開車信號后,安全門打不開。井口、井底和中間運輸巷都應設置搖臺,并與罐籠停止位置、阻車器和提升信號系統聯鎖:罐籠未到位,放不下搖臺,打不開阻車器;搖臺未抬起,阻車器未關閉,發不出開車信號。立井井口和井底使用罐座時,必須對罐座設置閉鎖裝置,罐座未打開,發不出開車信號。升降人員時,嚴禁使用罐座。

  第三百八十五條 提升容器的罐耳在安裝時與罐道之間所留的間隙:使用滑動罐耳的剛性罐道每側不得超過5mm,木罐道每側不得超過10mm;鋼絲繩罐道的罐耳滑套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差不得大于5mm;采用滾輪罐耳的組合鋼罐道的輔助滑動罐耳,每側間隙應保持10~15mm。

  第三百八十六條 罐道和罐耳的磨損達到下列程度時,必須更換:

  (一)木罐道任一側磨損量超過15mm或其總間隙超過40mm。

  (二)鋼軌罐道軌頭任一側磨損量超過8mm,或軌腰磨損量超過原有厚度的25%;罐耳的任一側磨損量超過8mm,或在同一側罐耳和罐道的總磨損量超過10mm,或者罐耳與罐道的總間隙超過20mm。

  (三)組合鋼罐道任一側的磨損量超過原有厚度的50%。

  (四)鋼絲繩罐道與滑套的總間隙超過15mm。

  第三百八十七條 立井提升容器間及提升容器與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間的最小間隙,必須符合表5規定。

 

提升容器在安裝或檢修后,第1次開車前必須檢查各個間隙,不符合規定時,不得開車。

  采用鋼絲繩罐道,當提升容器之間的間隙小于表5規定時,必須設防撞繩。

  鑿井時,2個提升容器的導向裝置最突出部分之間的間隙,不得小于0.2+H/3000m(H--提升高度,m);井筒深度小于300m時,上述間隙不得小于300mm。

  第三百八十八條 鋼絲繩罐道應優先選用密封式鋼絲繩。每個提升容器(或平衡錘)設有4根罐道繩時,每根罐道繩的最小剛性系數不得小于500N/m,各罐道繩張緊力之差不得小于平均張緊力的5%,內側張緊力大,外側張緊力小。1個提升容器(或平衡錘)只有2根罐道繩時,每根罐道繩的剛性系數不得小于1000N/m,各罐道繩的張緊力應相等。單繩提升的2根主提升鋼絲繩必須采用同一捻向或不旋轉鋼絲繩。

  第三百八十九條 對金屬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他裝備的固定和銹蝕情況,應每年檢查1次。發現松動,應采取加固或其他措施;發現防腐層剝落,應補刷防腐劑。檢查和處理結果應留有記錄。

  建井用金屬井架,每次移設后都應涂防腐劑。

  第三百九十條 檢修人員站在罐籠或箕斗頂上工作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罐籠或箕斗頂上,必須裝設保險傘和欄桿。

  (二)必須佩帶保險帶。

  (三)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為0.3~0.5m/s,最大不得超過2m/s。

  (四)檢修用信號必須安全可靠。

  第三百九十一條 提升裝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連接裝置、防墜器、罐耳、罐道、阻車器、罐座、搖臺、裝卸設備、天輪和鋼絲繩,以及提升絞車各部分,包括滾筒、制動裝置、深度指示器、防過卷裝置、限速器、調繩裝置、傳動裝置、電動機和控制設備以及各種保護和閉鎖裝置等,每天必須由專職人員檢查1次,每月還必須組織有關人員檢查1次。發現問題,必須立即處理,檢查和處理結果都應留有記錄。

  第三百九十二條 井口和井底車場必須有把鉤工。

  人員上下井時,必須遵守乘罐制度,聽從把鉤工指揮。開車信號發出后嚴禁進出罐籠。

  嚴禁在同一層罐籠內人員和物料混合提升。

  第三百九十三條 每一提升裝置,必須裝有從井底信號工發給井口信號工和從井口信號工發給絞車司機的信號裝置。井口信號裝置必須與絞車的控制回路相閉鎖,只有在井口信號工發出信號后,絞車才能啟動。除常用的信號裝置外,還必須有備用信號裝置。井底車場與井口之間,井口與絞車司機臺之間,除有上述信號裝置外,還必須裝設直通電話。

  1套提升裝置服務幾個水平使用時,從各水平發出的信號必須有區別。

  第三百九十四條 井底車場的信號必須經由井口信號工轉發,不得越過井口信號工直接向絞車司機發信號;但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受此限:

  (一)發送緊急停車信號。

  (二)箕斗提升(不包括帶乘人間的箕斗的人員提升)。

  (三)單容器提升。

  (四)井上下信號聯鎖的自動化提升系統。

  第三百九十五條 用多層罐籠升降人員或物料時,井上、下各層出車平臺都必須設有信號工。各信號工發送信號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井下各水平的總信號工收齊該水平各層信號工的信號后,方可向井口總信號工發出信號。

  (二)井口總信號工收齊井口各層信號工信號并接到井下總信號工信號后,才可向絞車司機發出信號。

  信號系統必須設有保證按上述順序發出信號的閉鎖裝置。

  第三百九十六條 在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統內,必須設防撞梁和托罐裝置,防撞梁不得兼作他用。防撞梁必須能夠擋住過卷后上升的容器或平衡錘;托罐裝置必須能夠將撞擊防撞梁后再下落的容器或配重托住,并保證其下落的距離不超過0.5m。

  第三百九十七條 立井提升裝置的過卷和過放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罐籠和箕斗提升,過卷高度和過放距離不得小于表6所列數值。

  (二)吊桶提升,其過卷高度不得小于按表6確定數值的1/2。

  (三)在過卷高度或過放距離內,應安設性能可靠的緩沖裝置。緩沖裝置應能將全速過卷(過放)的容器或平衡錘平穩地停住;并保證不再反向下滑(或反彈)。吊桶提升不受此限。

  (四)過放距離內不得積水和堆積雜物。
 

第三節 鋼絲繩和連接裝置

  第三百九十八條 使用和保管提升鋼絲繩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新繩到貨后,應由檢驗單位進行驗收檢驗。合格后應妥善保管備用,防止損壞或銹蝕。

  (二)對每卷鋼絲繩必須保存有包括出廠廠家合格證、驗收證書等完整的原始資料。

  (三)保管超過1年的鋼絲繩,在懸掛前必須再進行1次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直徑為18mm及其以下的專為提升物料用的鋼絲繩(立井提升用繩除外),有廠家合格證書,外觀檢查無銹蝕和損傷,可以不進行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所要求的檢驗。

  第三百九十九條 提升鋼絲繩的檢驗應使用符合條件的設備和方法進行,檢驗周期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6個月檢驗1次;懸掛吊盤的鋼絲繩,每隔12個月檢驗1次。

  (二)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12個月時進行第1次檢驗,以后每隔6個月檢驗1次。

  摩擦輪式絞車用的鋼絲繩、平衡鋼絲繩以及直徑為18mm及其以下的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立井提升用繩除外),不受此限。

  第四百條 各種用途的鋼絲繩懸掛時的安全系數必須符合表7的規定。
 

第四百零一條 提升裝置使用中的鋼絲繩做定期檢驗時,安全系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更換:

  (一)專為升降人員用的小于7。

  (二)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升降人員時小于7;升降物料時小于6。

  (三)專為升降物料用和懸掛吊盤用的小于5。

  第四百零二條 新鋼絲繩懸掛前的檢驗(包括驗收檢驗)和在用繩的定期檢驗,必須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新繩懸掛前的檢驗:必須對每根鋼絲做拉斷、彎曲和扭轉3種試驗,并以公稱直徑為準對試驗結果進行計算和判定:

  1.不合格鋼絲的斷面積與鋼絲總斷面積之比達到6%,不得用作升降人員;達到10%,不得用作升降物料;

  2.以合格鋼絲拉斷力總和為準算出的安全系數,如低于本規程第四百條的規定時,該鋼絲繩不得使用。

  (二)在用繩的定期檢驗:可只做每根鋼絲的拉斷和彎曲2種試驗。試驗結果,仍以公稱直徑為準進行計算和判定:

  1.不合格鋼絲的斷面積與鋼絲總斷面積之比達到25%時,該鋼絲繩必須更換;

  2.以合格鋼絲拉斷力總和為準算出的安全系數,如低于本規程第四百零一條的規定時,該鋼絲繩必須更換。

  (三)新繩和在用繩的韌性指標必須符合表8的規定。

 

  第四百零三條 摩擦輪式提升鋼絲繩的使用期限應不超過2年,平衡鋼絲繩的使用期限應不超過4年。如果鋼絲繩的斷絲、直徑縮小和銹蝕程度不超過本規程第四百零五條、第四百零六條、第四百零八條的規定,可繼續使用,但不得超過1年。

  井筒中懸掛水泵、抓巖機的鋼絲繩,使用期限一般為1年;懸掛水管、風管、輸料管、安全梯和電纜的鋼絲繩,使用期限一般為2年。到期后經檢查鑒定,銹蝕程度不超過本規程第四百零八條的規定,可以繼續使用。

  第四百零四條 提升鋼絲繩、罐道繩必須每天檢查1次,平衡鋼絲繩、防墜器制動繩(包括緩沖繩)、架空乘人裝置鋼絲繩、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鋼絲繩和井筒懸吊鋼絲繩必須至少每周檢查1次。對易損壞和斷絲或銹蝕較多的一段應停車詳細檢查。斷絲的突出部分應在檢查時剪下。檢查結果應記入鋼絲繩檢查記錄簿。

  第四百零五條 各種股捻鋼絲繩在1個捻距內斷絲斷面積與鋼絲總斷面積之比,達到下列數值時,必須更換:

  (一)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為5%。

  (二)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平衡鋼絲繩、防墜器的制動鋼絲繩(包括緩沖繩)和兼作運人的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的鋼絲繩為10%。

  (三)罐道鋼絲繩為15%。

  (四)架空乘人裝置、專為無極繩運輸用的和專為運物料的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用的鋼絲繩為25%。

  第四百零六條 以鋼絲繩標稱直徑為準計算的直徑減小量達到下列數值時,必須更換:

  (一)提升鋼絲繩或制動鋼絲繩為10%。

  (二)罐道鋼絲繩為15%。

  使用密封鋼絲繩外層鋼絲厚度磨損量達到50%時,必須更換。

  第四百零七條 鋼絲繩在運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車等猛烈拉力時,必須立即停車檢查,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將受力段剁掉或更換全繩:

  (一)鋼絲繩產生嚴重扭曲或變形。

  (二)斷絲超過本規程第四百零五條的規定。

  (三)直徑減小量超過本規程第四百零六條的規定。

  (四)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長度伸長0.5%以上。

  在鋼絲繩使用期間,斷絲數突然增加或伸長突然加快,必須立即更換。

  第四百零八條 鋼絲繩的鋼絲有變黑、銹皮、點蝕麻坑等損傷時,不得用作升降人員。

  鋼絲繩銹蝕嚴重,或點蝕麻坑形成溝紋,或外層鋼絲松動時,不論斷絲數多少或繩徑是否變化,必須立即更換。

  第四百零九條 使用有接頭的鋼絲繩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接頭的鋼絲繩,只可在下列設備中使用:

  1.平巷運輸設備;

  2.30°以下傾斜井巷中專為升降物料的絞車;

  3.斜巷無極繩絞車;

  4.斜巷架空乘人裝置;

  5.斜巷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

  (二)在傾斜井巷中使用的鋼絲繩,其插接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000倍。

  第四百一十條 平衡鋼絲繩的長度必須與提升容器過卷高度相適應,防止過卷時損壞平衡鋼絲繩。使用圓形平衡鋼絲繩時,必須有避免平衡鋼絲繩扭結的裝置。

  第四百一十一條 主要提升裝置必須備有檢驗合格的備用鋼絲繩。

  對使用中的鋼絲繩,應根據井巷條件及銹蝕情況,至少每月涂油1次。

  摩擦輪式提升裝置的提升鋼絲繩,只準涂、浸專用的鋼絲繩油(增磨脂);但對不繞過摩擦輪部分的鋼絲繩,必須涂防腐油。

  第四百一十二條 立井提升容器與提升鋼絲繩的連接,應采用楔形連接裝置。每次更換鋼絲繩時,必須對連接裝置的主要受力部件進行探傷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楔形連接裝置的累計使用期限:單繩提升不得超過10年;多繩提升不得超過15年。

  傾斜井巷運輸時,礦車之間的連接、礦車與鋼絲繩之間的連接,必須使用不能自行脫落的連接裝置,并加裝保險繩。

  傾斜井巷運輸用的鋼絲繩連接裝置,在每次換鋼絲繩時,必須用2倍于其最大靜荷重的拉力進行試驗。

  傾斜井巷運輸用的礦車連接裝置,必須至少每年進行1次2倍于其最大靜荷重的拉力試驗。

  第四百一十三條 新安裝或大修后的防墜器,必須進行脫鉤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對使用中的立井罐籠防墜器,應每6個月進行1次不脫鉤試驗,每年進行1 次脫鉤試驗。對使用中的斜井人車防墜器,應每班進行1次手動落閘試驗、每月進行1次靜止松繩落閘試驗、每年進行1次重載全速脫鉤試驗。防墜器的各個連接和傳動部分,必須經常處于靈活狀態。

  第四百一十四條 立井和斜井使用的連接裝置的性能指標和投用前的試驗,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類連接裝置主要受力部件以破斷強度為準的安全系數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專為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提升容器的連接裝置,不小于13;

  2.專為升降物料的提升容器的連接裝置,不小于10;

  3.斜井人車的連接裝置,不小于13;

  4.礦車的車梁、碰頭和連接插銷,不小于6;

  5.無極繩的連接裝置,不小于8;

  6.吊桶的連接裝置,不小于13;

  7.鑿井用吊盤、安全梯、水泵、抓巖機的懸掛裝置,不小于10;

  8.鑿井用風管、水管、風筒、注漿管的懸掛裝置,不小于8;

  9.傾斜井巷中使用的單軌吊車、卡軌車和齒軌車的連接裝置,運人時不小于13,運物時不小于10。

  (二)各種環鏈及吊桶提梁等的安全系數,必須以曲梁理論計算的應力為準,并同時符合以下2項要求:

  1.按材料屈服強度計算的安全系數,不小于2.5;

  2.以模擬使用狀態拉斷力計算的安全系數,不小于13。

  (三)各種連接裝置主要受力件的沖擊功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常溫(15℃)下大于或等于100J;

  2.低溫(-30℃)下大于或等于70J。

  (四)各種保險鏈以及礦車的連接環、鏈和插銷等,必須執行下列規定:

  1.批量生產的,必須做抽樣拉斷試驗,不符合要求時不得使用;

  2.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隔2年,必須逐個以2倍于其最大靜荷重的拉力進行試驗,發現裂紋或永久伸長量超過0.2%時,不得使用。

  第四百一十五條 開鑿立井和傾斜井巷時,升降人員和物料的提升裝置的連接裝置,不得作其他用途。

  第四節 提升裝置

  第四百一十六條 除移動式的或輔助性的絞車外,提升裝置的天輪、滾筒、摩擦輪、導向輪和導向滾等的最小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值,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落地式及有導向輪的塔式摩擦提升裝置的摩擦輪及導向輪(包括天輪),井上不得小于90,井下不得小于80;無導向輪的塔式摩擦提升裝置的摩擦輪,井上不得小于80,井下不得小于70。

  (二)井上提升裝置的滾筒和圍抱角大于90°的天輪,不得小于80;圍抱角小于90°的天輪,不得小于60。

  (三)井下提升絞車和鑿井提升絞車的滾筒、井下架空乘人裝置的主導輪和尾導輪、圍抱角大于90°的天輪,不得小于60;圍抱角小于90°的天輪不得小于40。

  (四)矸石山絞車的滾筒和導向輪,不得小于50。

  (五)在以上提升裝置中,如使用密封式提升鋼絲繩,應將各相應的比值增加20%。

  (六)懸掛水泵、吊盤、管子用的滾筒和天輪,鑿井時運輸物料的絞車滾筒和天輪,傾斜井巷提升絞車的游動輪,矸石山絞車的壓繩輪以及無極繩運輸的導向滾等,不得小于20。

  第四百一十七條 立井的天輪、主動摩擦輪、導向輪的直徑或滾筒上繞繩部分的最小直徑與鋼絲繩中最粗鋼絲的直徑之比值,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上的提升裝置,不小于1200。

  (二)井下和鑿井用的提升裝置,不小于900。

  (三)鑿井期間升降物料的絞車和懸掛水泵、吊盤用的提升裝置,不小于300。

  第四百一十八條 天輪到滾筒上的鋼絲繩的最大內、外偏角都不得超過1°30′。單層纏繞時,內偏角應保證不咬繩。

  第四百一十九條 各種提升裝置的滾筒上纏繞的鋼絲繩層數嚴禁超過下列規定:

  (一)立井中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升降物料的,1層;專為升降物料的,2層。

  (二)傾斜井巷中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2層;升降物料的,3層。

  (三)建井期間升降人員和物料的,2層。

  (四)現有生產礦井在用的絞車,如果在滾筒上裝設過渡繩楔,滾筒強度滿足要求且滾筒邊緣高度符合本規程第四百二十條規定,可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所規定的層數增加1層。

  移動式的或輔助性的專為升降物料的(包括矸石山和向天橋上提升等)以及鑿井時期專為升降物料的,準許多層纏繞。

  第四百二十條 滾筒上纏繞2層或2層以上鋼絲繩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滾筒邊緣高出最外1層鋼絲繩的高度,至少為鋼絲繩直徑的2.5倍。

  (二)滾筒上必須設有帶繩槽的襯墊。

  (三)鋼絲繩由下層轉到上層的臨界段(相當于繩圈1/4長的部分)必須經常檢查,并應在每季度將鋼絲繩移動1/4繩圈的位置。

  對現有不帶繩槽襯墊的在用絞車,只要在滾筒板上刻有繩槽或用1層鋼絲繩作底繩,可繼續使用。

  第四百二十一條 鋼絲繩繩頭固定在滾筒上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須有特備的容繩或卡繩裝置,嚴禁系在滾筒軸上。

  (二)繩孔不得有銳利的邊緣,鋼絲繩的彎曲不得形成銳角。

  (三)滾筒上應經常纏留3圈繩,用以減輕固定處的張力,還必須留有作定期檢驗用的補充繩。

  第四百二十二條 通過天輪的鋼絲繩必須低于天輪的邊緣,其高差:提升用天輪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懸吊用天輪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倍。天輪的各段襯墊磨損達到1根鋼絲繩直徑的深度時,或沿側面磨損達到鋼絲繩直徑的1/2時,必須更換。

  第四百二十三條 摩擦提升裝置的繩槽襯墊磨損剩余厚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繩槽磨損深度不得超過70mm,任一根提升鋼絲繩的張力與平均張力之差不得超過±10%。更換鋼絲繩時,必須同時更換全部鋼絲繩。

  第四百二十四條 立井中用罐籠升降人員時的加速度和減速度,都不得超過0.75m/s2,其最大速度,不得超過用下列公式所求得的數值,且最大不得超過12m/s。

  式中 v--最大提升速度,m/s;

  H--提升高度,m。

  立井中用吊桶升降人員時的最大速度:在使用鋼絲繩罐道時,不得超過上述公式求得數值的1/2;無罐道時,不得超過1m/s。

  第四百二十五條 立井升降物料時,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不得超過用下列公式所求得的數值:

  式中 v--最大提升速度,m/s;

  H--提升高度,m。

  立井中用吊桶升降物料時的最大速度:在使用鋼絲繩罐道時,不得超過用上述公式求得數值的2/3;無罐道時,不得超過2m/s。

  第四百二十六條 斜井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和最大加、減速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升降人員時的速度,不得超過5m/s,并不得超過人車設計的最大允許速度。升降人員時的加速度和減速度,不得超過0.5m/s2。

  (二)用礦車升降物料時,速度不得超過5m/s。

  (三)用箕斗升降物料時,速度不得超過7m/s;當鋪設固定道床并采用大于或等于38kg/m鋼軌時,速度不得超過9m/s。

  第四百二十七條 提升裝置必須裝設下列保險裝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止過卷裝置:當提升容器超過正常終端停止位置(或出車平臺)0.5m時,必須能自動斷電,并能使保險閘發生制動作用。

  (二)防止過速裝置:當提升速度超過最大速度15%時,必須能自動斷電,并能使保險閘發生作用。

  (三)過負荷和欠電壓保護裝置。

  (四)限速裝置:提升速度超過3m/s的提升絞車必須裝設限速裝置,以保證提升容器(或平衡錘)到達終端位置時的速度不超過2m/s。如果限速裝置為凸輪板,其在1個提升行程內的旋轉角度應不小于270°。

  (五)深度指示器失效保護裝置:當指示器失效時,能自動斷電并使保險閘發生作用。

  (六)閘間隙保護裝置:當閘間隙超過規定值時,能自動報警或自動斷電。

  (七)松繩保護裝置:纏繞式提升絞車必須設置松繩保護裝置并接入安全回路和報警回路,在鋼絲繩松弛時能自動斷電并報警。箕斗提升時,松繩保護裝置動作后,嚴禁受煤倉放煤。

  (八)滿倉保護裝置:箕斗提升的井口煤倉倉滿時能報警和自動斷電。

  (九)減速功能保護裝置:當提升容器(或平衡錘)到達設計減速位置時,能示警并開始減速。

  防止過卷裝置、防止過速裝置、限速裝置和減速功能保護裝置應設置為相互獨立的雙線型式。

  立井、斜井纏繞式提升絞車應加設定車裝置。

  第四百二十八條 提升絞車必須裝設深度指示器、開始減速時能自動示警的警鈴與不離開座位即能操縱的常用閘和保險閘,保險閘必須能自動發生制動作用。

  常用閘和保險閘共同使用1套閘瓦制動時,操縱和控制機構必須分開。雙滾筒提升絞車的2套閘瓦的傳動裝置必須分開。

  對具有2套閘瓦只有1套傳動裝置的雙滾筒絞車,應改為每個滾筒各自有其控制機構的彈簧閘。

  提升絞車除設有機械制動閘外,還應設有電氣制動裝置。

  嚴禁司機離開工作崗位、擅自調整制動閘。

  第四百二十九條 保險閘必須采用配重式或彈簧式的制動裝置,除可由司機操縱外,還必須能自動抱閘,并同時自動切斷提升裝置電源。

  常用閘必須采用可調節的機械制動裝置。

  對現用的使用手動式常用閘的絞車,如設有可靠的保險閘時,可繼續使用。

  用于輔助物料運輸的滾筒直徑在0.8m及其以下的絞車或提升重量在8t以下的鑿井用穩車,可用手動閘。

  第四百三十條 開鑿立井時,懸掛吊盤、水泵和其他設備的穩車,必須裝設可靠的制動裝置和防逆轉裝置,并設有電氣閉鎖。

  第四百三十一條 保險閘或保險閘第一級由保護回路斷電時起至閘瓦接觸到閘輪上的空動時間:壓縮空氣驅動閘瓦式制動閘不得超過0.5s,儲能液壓驅動閘瓦式制動閘不得超過0.6s,盤式制動閘不得超過0.3s。對斜井提升,為保證上提緊急制動不發生松繩而必須延時制動時,上提空動時間不受此限。盤式制動閘的閘瓦與制動盤之間的間隙應不大于2mm。保險閘施閘時,杠桿和閘瓦不得發生顯著的彈性擺動。

  第四百三十二條 提升絞車的常用閘和保險閘制動時,所產生的力矩與實際提升最大靜荷重旋轉力矩之比K值不得小于3。對質量模數較小的絞車,上提重載保險閘的制動減速度超過本規程第四百三十三條所規定的限值時,可將保險閘的K值適當降低,但不得小于2。鑿井時期,升降物料用的絞車K值不得小于2。

  在調整雙滾筒絞車滾筒旋轉的相對位置時,制動裝置在各滾筒閘輪上所發生的力矩,不得小于該滾筒所懸重量(鋼絲繩重量與提升容器重量之和)形成的旋轉力矩的1.2倍。

  計算制動力矩時,閘輪和閘瓦摩擦系數應根據實測確定,一般采用0.30~0.35;常用閘和保險閘的力矩應分別計算。

  第四百三十三條 立井和傾斜井巷中使用的提升絞車的保險閘發生作用時,全部機械的減速度必須符合表9的要求。

 

對摩擦輪式提升絞車常用閘和保險閘的制動,除必須符合本規程第四百三十一條和第四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外,還必須滿足以下防滑要求:

  (一)各種載荷(滿載或空載)和各種提升狀態(上提或下放重物)下,保險閘所能產生的制動減速度的計算值,不能超過滑動極限。鋼絲繩與摩擦輪間摩擦系數的取值不得大于0.25。由鋼絲繩自重所引起的不平衡重必須計入。

  (二)在各種載荷及提升狀態下,保險閘發生作用時,鋼絲繩都不出現滑動。

  嚴禁用常用閘進行緊急制動。

  計算或驗算,以本條第二款第(一)項為準;在用設備,以本條第二款第(二)項為準。

  第四百三十四條 主要提升裝置必須配有正、副司機,在交接班升降人員的時間內,必須正司機操作,副司機監護。

  每班升降人員前,應先開1次空車,檢查絞車動作情況;但連續運轉時,不受此限。

  發生故障,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

  第四百三十五條 新安裝的礦井主要提升裝置,必須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投入運行后的設備,必須每年進行1次檢查,每3年進行1次測試,認定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檢查驗收和測試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本規程第四百二十七條所規定的各保險裝置。

  (二)天輪的垂直和水平程度、有無輪緣變形和輪輻彎曲現象。

  (三)電氣、機械傳動裝置和控制系統的情況。

  (四)各種調整和自動記錄裝置以及深度指示器的動作狀況和精密程度。

  (五)檢查常用閘和保險閘的各部間隙及連接、固定情況,并驗算其制動力矩和防滑條件。

  (六)測試保險閘空動時間和制動減速度。對于摩擦輪式絞車,要檢驗在制動過程中鋼絲繩是否打滑。

  (七)測試盤形閘的貼閘壓力。

  (八)井架的變形、損壞、銹蝕和震動情況。

  (九)井筒罐道的垂直度及固定情況。

  檢查和測試結果必須寫成報告書,針對發現的缺陷,必須提出改進措施,并限期解決。

  第四百三十六條 主要提升裝置必須具備下列資料,并妥善保管:

  (一)絞車說明書。

  (二)絞車總裝配圖。

  (三)制動裝置結構圖和制動系統圖。

  (四)電氣系統圖。

  (五)提升裝置(絞車、鋼絲繩、天輪、提升容器、防墜器和罐道等)的檢查記錄簿。

  (六)鋼絲繩的檢驗和更換記錄簿。

  (七)安全保護裝置試驗記錄簿。

  (八)事故記錄簿。

  (九)崗位責任制和設備完好標準。

  (十)司機交接班記錄簿。

  (十一)操作規程。

  制動系統圖、電氣系統圖、提升裝置的技術特征和崗位責任制等必須懸掛在絞車房內。

  第五節 空氣壓縮機

  第四百三十七條 空氣壓縮機必須有壓力表和安全閥。壓力表必須定期校準。安全閥和壓力調節器必須動作可靠,安全閥動作壓力不得超過額定壓力的1.1倍。使用油潤滑的空氣壓縮機必須裝設斷油保護裝置或斷油信號顯示裝置。水冷式空氣壓縮機必須裝設斷水保護裝置或斷水信號顯示裝置。

  第四百三十八條 空氣壓縮機的排氣溫度單缸不得超過190℃、雙缸不得超過160℃。必須裝設溫度保護裝置,在超溫時能自動切斷電源。

  空氣壓縮機吸氣口必須設置過濾裝置。

  空氣壓縮機必須使用閃點不低于215℃的壓縮機油。

  第四百三十九條 空氣壓縮機的風包,在地面應設在室外陰涼處,在井下應設在空氣流暢的地方。在井下,固定式壓縮機和風包應分別設置在2個硐室內。風包內的溫度應保持在120℃以下,并裝有超溫保護裝置,在超溫時可自動切斷電源和報警。

  風包上必須裝有動作可靠的安全閥和放水閥,并有檢查孔。必須定期清除風包內的油垢。新安裝或檢修后的風包,應用1.5倍空氣壓縮機工作壓力做水壓試驗。在風包出口管路上必須加裝釋壓閥,釋壓閥的口徑不得小于出風管的直徑,釋放壓力應為空氣壓縮機最高工作壓力的1.25~1.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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